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实施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学位管理行为,切实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进行评定和授予。
第三条本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本院学位评定的学术规格标准。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凡本院2014年后毕业(含2014年)并具有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毕业生,具备本实施办法中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者,均可以向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条件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学术要求,经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必备条件: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学院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二)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款之一(艺术类专业毕业生不受此款限制):1.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外国语等级要求,参加国家统一外国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或近两年内(以毕业当年6月30日为准)参加雅思(IELTS)考试,总成绩达到5.5分以上者;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总成绩达到65分(iBT)以上者。
2、参加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国际知名机构、国内一级学会、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以上奖励者。
3、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内外正规大学或科学研究机构硕士研究生正式录取资格者;或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资格证书者(凭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阅审核的证书);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调生者。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1级新生手册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1级新生指南手册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会制二零一一年八月学院简介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2003年5月成立,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汉美联集团共同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勇传教授担任名誉院长,华中科技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刘献君担任院长。
学院遵循“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努力创建“个性化教育”办学特色,以培养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为目标。
学院对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
学院坐落在白云黄鹤之乡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中国光谷”腹地,离主校区一公里,毗邻风光秀丽的东湖风景区,校园占地面积1280亩。
校园内高楼林立,鳞次栉比,富有现代气息,教学、生活设施齐全,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
学院设有理、工、文、管、法多个学科门类的32个本科专业和13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在校本、专科生14500余名。
学院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所著名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
学院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帮助和指导下,建立了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
学院拥有一支专业水平过硬,教学经验丰富,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400余人。
其中,教授55名,副教授89名,拥有高级职称的占专任教师总数38%;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教师占62%。
学院还聘请了华中科技大学等名校兼职教师500余名,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占50%,拥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占61%。
他们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师德都是让文华学子终生受益的宝贵财富,也让华中科技大学严谨治学的优良传统在文华学院得以传承。
学院秉承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素质教育优良传统,开设了“院士、名人、企业家”讲坛,开展人文、科技系列讲座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案号】(2009)武行终字第61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5.31裁判规则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
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学位授予/高等学校/学术自治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基本案情:原告何某某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称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根据国家对民办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意对武昌分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在协议附件载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规定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何某某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学士学位。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权申报材料

附件3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单位代码:4142013262单位名称: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公章)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国家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建校文号:教发函〔2003〕172号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18日填填表说明一、表内各项目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备查。
二、“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分三个部分组成:独立学院自有教师,聘期在两年(含)以上的;母体学校委派,能达到独立学院专任教师年工作量且聘期连续两年(含)以上的;聘期不足两年,达到专任教师年工作量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专任教师。
三、符合岗位资格是指主讲教师具有讲师及以上(含讲师)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四、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
五、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期不足两年的外聘教师数×0.5)。
六、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100%。
七、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八、生均四项经费=四项经费/折合在校生数,四项经费包括本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
各项经费的具体内容为:本专科生业务费: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费用,进行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所需的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加工、运杂费,生产实习费,答辩费,资料讲义印刷费及学生讲义差价支出等。
教学差旅费:教师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教材编审调研等业务活动的市内交通费、误餐费、外地差旅费。
体育维持费:各种低值体育器械和运动服装的购置费、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参加校际以上运动会的教职工运动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公共体育教研室的业务性报刊、杂志、资料等零星费用。
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学院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荣誉)两个等级。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由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经学院领导组织审核后生效。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事务,由学院相关领导、专家教授和有关行业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为已获得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如下:(一)学士学位要求获得学学分不低于规定学分的80%。
(二)主修课程要获得平均绩点不低于3.0的成绩。
(三)毕业论文要获得85分以上的成绩。
(四)修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
(五)具备其他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学士学位(荣誉)的授予要求如下:(一)学士学位要求获得学学分不低于规定学分的90%。
(二)主修课程要获得平均绩点不低于3.5的成绩。
(三)毕业论文要获得90分以上的成绩。
(四)修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
(五)具备其他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一)申请:学生在提前申请学位授予后,由学籍管理处审核学生的相关资料,并确定是否具备学位授予的条件。
(二)评议: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资料进行评议,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三)公示:授予学位的名单公示在学院公告栏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和反馈。
(四)授予: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在学院成果展示大会上进行,由学院领导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申诉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应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结果如有争议,学生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授予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细则

校教〔2010〕52号(2010年7月19日公布)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方可第七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
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院(系)销假。
第八条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
第九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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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学位管理行为,切实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进行评定和授予。
第三条本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本院学位评定的学术规格标准。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凡本院2014年后毕业(含2014年)并具有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毕业生,具备本实施办法中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者,均可以向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学术要求,经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备条件: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学院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二)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款之一(艺术类专业毕业生不受此款限制):
1.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外国语等级要求,参加国家统一外国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或近两年内(以毕业当年6月30日为准)参加雅思(IELTS)考试,总成绩达到5.5分以上者;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总成绩达到65分(iBT)以上者。
2、参加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国际知名机构、国内一级学会、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以上奖励者。
3、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内外正规大学或科学研究机构硕士研究生正式录取资格者;或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资格证书者(凭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阅审核的证书);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调生者。
4、专业核心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者(参照2012版培养方案中专业核心课程之规定);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90分者。
5、在学院开展的个性化教育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绩者,(其成绩由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基于学分互认方式前往本院国外合作大学继续修业并获得国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本院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在学院规定的修业期内(含两年延长期),未获得国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对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已修课程采取学分互认或评估方式认定其已修学分,修完本院相同学科门类任一专业,并达到第五条要求的,可以向该专业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本院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得授予学位。
第八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的要求,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但毕业当年由于各种原因需缓授或补授学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自己努力并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补授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实际日期填写。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公示与推荐。
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对本学部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符合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应在学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资格初审未通过者,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初审未通过的相关事由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决定和事由不服的,可在接到相关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公示期结束后,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推荐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复审与学位评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评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评审中有争议的,由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通过的,即为评定通过;未通过的,发回学生所在学部,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三)学位公布与备案。
经评定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学位授予。
学院或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补授学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补授申请。
申请者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核表》(见附件二),并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业绩实证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二)资格审核。
学部组成三人以上专家评审组,对申请者的相关实证材料进行鉴定与审核。
实证材料真实可信并且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提名(推荐评议材料须经学部评定分委员会三人以上签字认定);经鉴定,实证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实证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拒绝或者不予受理其申请。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补授推荐材料应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补授评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补授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的,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院公布与备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发文公布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学位评定,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情况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撤销其学位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到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拒绝交回学位证书的,提请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非本院本科毕业生,申请本院学位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本院2013届及以前的往届毕业生。
往届毕业生的学位补授及遗留事宜,仍按往届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与授予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的修改及补充实施细则,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暂行实施办法》(院发〔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达到选择条件审核表
2、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
位审核表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附件二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核表
附件一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达到选择条件审核表
【注】1、CET-4成绩≥425分者不填此表。
2、满足选择条件1~4款者无须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