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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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应公正、公平、公开,不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法律依据原则:学位授予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应根据学术水平和学术成果进行评定。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a.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b. 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研究报告等。

c. 学位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2. 学术评审阶段:a.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将由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研究贡献等。

b. 评审结果将通过学术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评审报告。

3. 答辩阶段:a. 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学术论文答辩。

b. 学术论文答辩应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包括学术专家和相关领域的教师。

c. 学术论文答辩结果将纳入学位授予的综合评定。

4. 学位授予阶段:a. 综合评定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b. 学位授予仪式将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以表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 学位授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3.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五、学位授予的法律责任学位授予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保障学位授予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文件,学校和学位申请人都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声誉。

同时,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经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XX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规范第三条要求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因本规范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1)挑战杯及XX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及XX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3)及XX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及XX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3)见义勇为者;(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可回校参加每年7月中旬组织的未通过课程的考试,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须提前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
生名单,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会召开日期。

第六条若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

二、制定目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通过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声誉。

三、适用范围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

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学位,如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等。

四、程序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或答辩。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术能力、研究成果、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学位授予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学位授予决定,并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4.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对学位获得者的正式认可和表彰,学校将组织庄重的授位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服。

五、要求1.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独立完成学术研究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 学分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和考试。

3. 学术道德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4. 学位授予的公示和异议处理: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学位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异议申诉。

六、附则1.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修订: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但修订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综上所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高校学位授予办法

高校学位授予办法

高校学位授予办法一、学位授予的概述高校学位授予办法是为了规范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本办法是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机构。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强化学位的认定和评价,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2.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是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的综合评价和学术研究成果的书面申请。

学位申请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论文研究成果等内容。

申请学位的学生应符合国家和高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通过校内审核后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2.2 评审组成学位评审由学校成立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学位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教授、副教授和行业专家组成,其中包括外校专家。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术研究的要求,评审学位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形成评审意见。

2.3 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评审是学位评审的核心环节。

学校应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查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和质量等方面。

评审意见主要包括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创新性和实用性等。

2.4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学生公开陈述和答辩自己的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答辩会应公开举行,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师生参与。

学位论文答辩主要考察学生对自己论文研究内容的掌握和表达能力,以及对评审意见的回应能力。

2.5 最终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和学位论文答辩情况,作出最终评审决定。

如果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位评审委员会将提交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和论文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给高校领导,由高校领导签署学位授予决定。

2.6 学位授予高校领导根据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学位授予决定和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签署学位授予证书,为学位申请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入学资格、学习规定和学术要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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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学位管理行为,切实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进行评定和授予。

第三条本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本院学位评定的学术规格标准。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凡本院2014年后毕业(含2014年)并具有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毕业生,具备本实施办法中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者,均可以向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学术要求,经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备条件: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学院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二)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款之一(艺术类专业毕业生不受此款限制):
1.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外国语等级要求,参加国家统一外国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或近两年内(以毕业当年6月30日为准)参加雅思(IELTS)考试,总成绩达到5.5分以上者;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总成绩达到65分(iBT)以上者。

2、参加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国际知名机构、国内一级学会、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以上奖励者。

3、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内外正规大学或科学研究机构硕士研究生正式录取资格者;或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资格证书者(凭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阅审核的证书);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调生者。

4、专业核心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者(参照2012版培养方案中专业核心课程之规定);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90分者。

5、在学院开展的个性化教育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绩者,(其成绩由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基于学分互认方式前往本院国外合作大学继续修业并获得国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本院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在学院规定的修业期内(含两年延长期),未获得国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对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已修课程采取学分互认或评估方式认定其已修学分,修完本院相同学科门类任一专业,并达到第五条要求的,可以向该专业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本院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得授予学位。

第八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的要求,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但毕业当年由于各种原因需缓授或补授学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自己努力并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补授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实际日期填写。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公示与推荐。

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对本学部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符合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应在学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资格初审未通过者,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初审未通过的相关事由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决定和事由不服的,可在接到相关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公示期结束后,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推荐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复审与学位评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评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评审中有争议的,由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通过的,即为评定通过;未通过的,发回学生所在学部,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三)学位公布与备案。

经评定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学位授予。

学院或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补授学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补授申请。

申请者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核表》(见附件二),并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业绩实证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二)资格审核。

学部组成三人以上专家评审组,对申请者的相关实证材料进行鉴定与审核。

实证材料真实可信并且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提名(推荐评议材料须经学部评定分委员会三人以上签字认定);经鉴定,实证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实证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拒绝或者不予受理其申请。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补授推荐材料应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补授评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补授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的,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院公布与备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发文公布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学位评定,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情况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撤销其学位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到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拒绝交回学位证书的,提请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非本院本科毕业生,申请本院学位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本院2013届及以前的往届毕业生。

往届毕业生的学位补授及遗留事宜,仍按往届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与授予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的修改及补充实施细则,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暂行实施办法》(院发〔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达到选择条件审核表
2、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
位审核表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核表
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达到选择条件审核表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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