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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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4.17
•【文号】计电[2001]24号
•【施行日期】2001.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计电〔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决定对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

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

二、国家计委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
gov.cn)、中国经济信息网(www.cei.gov.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月刊)。

三、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他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
查处。

四、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也应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20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1.21•【文号】计价格[2000]2142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药品的定价

药品的定价

国际上对药品的定价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法: (1)以参考为基础的定价; (2)利用药物经济学开展以绩效为基础的定价; (3)差别定价(即公平定价,或称Ramsey定价; (4)平均和可比定价; (5)利润控制定价; (6)成本加成定价(包括流通、市场开发); (7)对新药的创新定价方法,如价格-用量合同定价、风险共 合同定价等; (8)其他控制价格的方法,如确定批发和零售加成比例、税 收、调剂的加成; (9)仿制药的定价政策等。
政府干预过多
1
新药审批把关不严格
2
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不完善
3
药品价格居高不下4来自5、国外药品定价制度加拿大
德国率先在其法定 医疗保险系统中实 践一种新的价格规 制体系—参考定价。 参考定价为平衡健 康风险和控制药品 费用带来了新的希 望。
联邦政府专利药价格评审委员 会(PMPRB)针对专利药品制 定了价格评审指南,即“过高 价格指南”,规定专利药品价 格不能超过其他几个工业化国 家同种药的中位价且永远都不 能是全世界最贵的。
4、国内药品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医药企业在药品定 价时有一定的自主权。 但实际上,国内制药企 业自主定价能力是受着 各种各样因素限制的。 政府部门对企业的销售 利润、销售成本、流通 差价、折扣率等都做 了规定。
“新药”价格是“老药” 的几倍,甚至数十倍。 制造商在核算新药品成 本时,往往加入了设备 的更新费用、研究经费 和临床验证费,导致了 新的药品定价普遍偏高。
199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政府定价、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医疗单位自配 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差别差率、新药价格的制定、 保健药品的作价、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等规定做了补充。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计价格〔1998〕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整改工作,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现将完善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适当放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的规定。

(一)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上述两类药品。

从第4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二)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原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在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

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三)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在国内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率率为30%,其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为35%。

已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四)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普通化学药品、生物化学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制剂为11%;普通生物制品和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5•【文号】发改价格[2010]4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4日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管理经济学》课后习题答案

《管理经济学》课后习题答案

1.在厂商的股东财富最大化模型中,以下各个事件对厂商价值的预期影响是什么?解释原因。

a.新的外国竞争者进入市场。

厂商价值下跌;新的外国竞争者进入市场,预期市场份额变小,未来经济利润Π降低,总现值降低。

b.政府实施严格的控制污染要求。

厂商价值下跌;满足严格的控制污染要求,需要调整经营计划,预期生产成本增加,未来经济利润Π降低,实际期权价值也因此降低,总现值降低。

c.原先非工会工人投票赞成组织工会。

厂商价值下跌;工会的作用是通过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工作条件,来提高工人福利。

非工会工人投票赞成组织工会,表达的是,对现阶段的待遇不满,需要工会组织帮助提高福利待遇的诉求,预期未来人力成本上升,未来经济利润Π降低,总现值降低。

d.通货膨胀率大幅度上升。

厂商价值下跌;通胀率大幅上升,预期股东要求的收益率大幅上升,用于贴现未来现金流量所要求的收益率k提高,总现值降低。

e.厂商取得一项重大的技术突破,降低了生产成本。

厂商价值上涨;生产成本降低,经济利润Π增加,实际期权价值因成本节约而增加,总现值增加。

2.2000年制药行为中的厂商赚取的净值平均收益为25%,而《价值线》中1400多家厂商的平均收益仅为15%。

你认为哪种利润理论最能说明制药行业的绩效?1)在我国,我认为利润的垄断理论最能说明制药行业绩效。

2000年7月,由于药品市场价格虚高,国家开始试点采取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同年10月,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对医药流通体制进行深入改革。

结合当年的行业背景,综合来看,医院作为药品最主要的市场零售渠道,医生对病人有着绝对的权威,加之几十年的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对药价的高低并不敏感,甚至以贵药为好。

药企通过给医院返还高额回扣,控制渠道资源,抬高药价销售药品,赚取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

2)撇开国情的因素,利润的风险承担理论最能说明制药行业的绩效。

通过创新技术研发新药,从最初的化合物制成筛选,到动物实验,再到临床试验,到最终通过药监局批准,成功上市,往往需要好几年,甚至更久。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日发布公告称,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担心:机制不健全导致药价上涨药价究竟该由谁来决定?有人说计划好,有人说市场好,但无论计划还是市场,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网友“髦吉吉”认为,取消政府定价,很有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

而网友“风轻云淡湘满楼”担心,放手让市场去竞争会导致恶性竞争,到头来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网友“江干区摄影师”则是担心一些百姓常用的便宜药,会不会随着市场竞争逐渐消失。

“中国的市场从来都不是真正的买卖双方的市场,公权力不干预医药市场,必将使得私权力更加疯狂地干预医药市场。

”网友“非典型elite”似乎一下就点明了以上这些担忧的症结所在。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药品行业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网友们所担心的问题确实有可能出现。

“药品价格的根本问题是中间环节加价太多、回扣太多。

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什么难事,难的是如何把关中间环节,做好市场监管。

”网友“理想的味道”表示。

中经网友“和路雪”也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定价方式,监管体系一定不能少。

当初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的出发点是在保障普通百姓看得起病和医药医疗体系取得合理利润之间取得平衡,现在要取消政府定价,如果监管体系随之崩溃,那后果不堪设想。

”网友“千奇不怪”则建议,“政府应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流通环节和从严药品经营资质,规范流通领域”。

发改委回应:绝大部分药价不会上涨对于网友们的种种担心,国家发改委第一时间作出了回应。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绝大部分药价不会上涨。

这无疑是给存在种种担忧的网友吃了一颗定心丸。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进行药品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

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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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20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
二○○○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三、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

减少中央定价品种、数量,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的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价格,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价格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中药饮片、
医院制剂的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形式。

对已由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率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价格调整。

鼓励招标采购药品,要依据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及时调整政府定价。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零售价格。

四、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

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

国家计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药品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开展药品价格评审工作,并依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

对药品价格政策,实行部门协商制度。

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媒介上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

药品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不得低价倾销药品。

药品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禁止开具虚假价格。

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市场调节价药品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

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

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部分药品生产经营的重点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要按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生产经营成本、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招标采购药品,须由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意见印发前的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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