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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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认证咨询机构于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且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壹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方案,年度方案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于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方案,且办理关联变更事宜: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仍应当取得其所于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第八条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壹)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关联证明材料;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三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壹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国家认监委的名义,且于委托权限内实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批。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DOC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DOC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CNCA-DA-F301/1附件1申请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设立机构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第 1 页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CNCA-DA-F301/1声明我代表申请者郑重申明:1.提供的申请文件均正确属实。

2.获准设立的机构遵守《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

申请者代表(签名/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本《申请书》用钢笔、毛笔或打字机以中文正楷填写。

提交《申请书》书面二份、电子版一份,《申请书》要求的附件一套。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第2 页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CNCA-DA-F301/1 1. 概况申请者代表申请设立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职务(申请者代表为法人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及职务电话传真E-MAIL地址2. 申请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选项请打√)□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产品认证咨询(产品及标准清单另附)□其他说明3. 资源3.1注册资金万元,投资者名称出资额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第3 页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CNCA-DA-F301/1 3.2办公面积共平方米;其中机构自有面积平方米;租、借的面积平方米。

3.3机构拟聘任人员总数其中专职高级审核员/咨询师数,审核员/咨询师数。

4. 机构目前或拟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除认证咨询外的活动)5.其他说明6. 附件(请随本〈申请书〉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6.1机构注册资金证明;6.2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4组织章程;6.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6.6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6.7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需提供CNAT出具的确认文件);6.8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的说明。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建议取消
7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保留,表述调整为申请人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理由:认证作为社会信用保证的一种重要手段,自身质量管理制度是认证机构审批的重要审查内容。
8
申请者对具备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要求
保留
理由:《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需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2
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保留
3
办公场所房产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一、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依据
取消/保留意见和理由
1
认证机构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建议取消
21
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建议取消
22
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认可联[2002]33号【发布日期】2002-05-29【生效日期】2002-05-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联[20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有关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办法》中关于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重新登记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凡在2002年5月1日前已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按《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2年7月31日前重新确认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对2002年5月1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重新确认工作中,原则上对注册资本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持股比例的规定不作要求,对目前暂不能达到国家认监委《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但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予以确认并限期在2003年4月30日前达到《解释》中规定的条件。

对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外经贸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一)申请重新确认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须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书;2.原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3.验资报告;4.其他与经营范围相关的材料。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附件2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审批条件(一)通用条件1. 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

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

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

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

3.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 9 —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

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4.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承诺已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含认证流程/程序、专业划分等)、认证依据/标准/规范、认证人员能力要求、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准则、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方法”等认证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该系列标准项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流程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流程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取得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5.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6.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7.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2)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二)不满足(一)中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三、申请材料1: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docx(原件、电子版一份)2: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材料要求.docx(原件、电子版一份)3: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材料要求.docx(原件、电子版一份)四、办理流程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六、申请人权力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解读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 1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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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
一、项目名称
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2号)
《关于印发〈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下放管理层级衔接方案〉的通知》(国认法[2011]29号)
三、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四、事项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事项办理条件
1、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资格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5)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必
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咨询人员,且该专职的咨询人员资质按照下面的规定确定:
a)对中国认证人员注册与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CNAT)已经
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咨询师,专职咨询人员必须具有CNAT注册的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的资格;
b)对还未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HACCP,专职咨询人员必须经过CNAT考试合格,并提供培训证书;
c)对CNAT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由申请机构自己制订咨询师的资格和要求,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6)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7)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已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
(1)已经获得批准,且批准书在有效期内;
(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并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条件;
(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

(二)事项办理申请材料
1、新设立咨询机构须提交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
关文件),若机构已经设立,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9)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见附件2);
10)专职咨询师名单(见附件3);
11)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说明;
12)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2、申请扩项的认证咨询机构须提交
1)申请书(见附件1);
2)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见附件2);
3)专职咨询师名单(见附件3);
4)《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5)机构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和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6)包含申请扩项的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五、事项办理流程和程序
(一)事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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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项办理程序
1.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2、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补正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处理决定。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事项申请受理部门、受理人姓名和电话
省质监局认证认可处骆春甫
七、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
八、事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九、事项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一)决定批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

申请人凭该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不予批准的,受理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

(二)新设立机构: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三)扩大业务范围和到期延续行政许可的机构:申请人持原《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领新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事项办理结果将在云南省质量信息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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