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纳企 业所 得税 、增 值税 、营业税 等其 他税 种 的 申
报 缴 纳税 款 的时 间一 般 为 次月 1 日内 。由于 申 5
分配 的调 节作用 ,草 案拟 将现 行工 薪所 得 9级超 额 累进 税率 修 改 为 7级 ,取 消 了 1 和 4 %两 5 0 档税率 ,扩 大 了 5 和 1 两个 低 档税率 的适 用 O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公报 2 1 5 0 1・ 个人所得 税 税 率表 二 ( 体 工 商 户 的 生产 、 个
经营 所得和对 企 事业 单位 的承包 经营 、承 租经 营
所得 适用 )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率 ( ) % 5 1 O
10 60元/ ,2 0 月 0 8年 3月 1日起 由 10 60元 / 提 月 高到 20 0 0元 / 。据 国家 统计 局 资料 ,2 1 度 月 0 0年
构 。为此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在认真调查 研究
的基础上 ,起草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 税法
我 国城镇居 民人均 消费 性支 出 ( 包括 基本 生 活支
出和非 基 本生 活 必需 品支 出)为 12 13元/ ,按 月
修正案 ( 案) ( 草 》 以下 简称草 案) 。草 案 已经 国务
、 46 4
平均每一 就业者负担 1 9 人 计算 ,城镇就业 者人 .3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公 报 2 1 5 0 1・ 均负担 的消费性 支 出为 2 6 17元/ 。2 1 年 按城 月 01 镇就业者 人均 负 担 的 消费 性 支 出增 长 1 %测 算 , 0
范 围。第一 级 5 税 率对 应 的 月应 纳 税所 得 额 由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起,我国开始有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
当时,此制度其实主要是针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
当时,普通老百姓的工资才三四十元,按照规定,到中国来工作的外籍专家,工资不能低于800元。
2、198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这样,就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个人所得税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的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当时个人所得税除了有800元的免征额,还有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这个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例如:在1999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是200元,广州是426元,珠海是600元,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更高达900元,这个到了2003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调整到400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
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最新2011年个人工资所得税起点调整

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最新2011年个人工资所得税起点调整日前大家十分关注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这个就新闻消息来说个人工资所得税起点调整个税起征点提至3500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提交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27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草案。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吸收了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基本可行。
其中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据了解,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起征点,要按照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主席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第六次修改决定的分析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 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 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 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 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 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 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 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 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是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税率级距。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
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 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此次将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调整上,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下面分别从起征点、税级以及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我国个税改革前后进行对比分析。
(一)起征点表1 个税修正前后对照表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直接由2000元上调为3500元,调整幅度是上次的3.75倍。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个税起征点不是越高越好,其原因是: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我国有4.8亿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工,其中应税月薪不足2000元的占了一半左右。
调整个税起征点,对这部分人并无作用如调到3000元以上,就对3000元一下收入的人失去意义;调到5000元以上,就对5000元以下的人失去意义。
由此可见,起征点上调绝对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它就确实只对高收入的人有好处了。
如果把收入分配改革仅仅简化和聚焦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这样在非农产业中就业的约一半人口即2.4亿人不能受益,更与在农业中就业的近3亿人口无关。
而且调得越高受益的人变得越少。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如果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
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
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及服务)税。
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
国家税收来源不是财产税就是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提高,就意味着个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
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
中国个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已属很底,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2011国税局47号文(个税新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 独生子女补贴;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 托儿补助费;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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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
发布日期: 2011.06.30
实施日期: 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