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是国家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它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为了保证公路建设项目的成功实施和高效运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其中,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是关键的一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概念和意义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是指对已计划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项目进行调整,并通过概算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当工程实际运行情况与计划情况不符时,如何调整概算和分配预算,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同时,该制度具有以下几点意义:1、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满足公路建设的需要;2、保障预算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3、维护国家财产的利益,保证建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4、提高工程建设和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
二、调整概算的原则与流程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如现场情况不符合预期、市场价格波动等,这时候需要对概算进行调整。
但是,调整概算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以工程的技术和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建设成本;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逐步分步调整概算,不可盲目调整;3、在调整概算前,需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审查批准后再进行调整;4、概算调整需要及时公开,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具体流程如下:1、调整需求提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遇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概算,需提交调整申请,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申请需说明具体调整原因和调整金额及用途等相关信息。
2、审批批准:相关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提交给上级财政部门审批;3、公示公告:公示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开。
三、调整概算的管理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不仅规定了调整概算的原则和流程,还对相关的管理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管控调整概算的范围;2、调整概算的审批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事先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整概算的顺畅进行;4、调整概算应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做好概算的记录和管理;5、定期进行调整概算的审计,加强概算的财务管理。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03表〕
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及间接综合费率计算表〔04表〕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计算表〔05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回收金额计算表〔06表〕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07表〕
乙组文件:
分项工程概〔预〕算表〔08表〕
材料预算单价计算表〔09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6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那么
1.本方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根本建设工程。
2.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局部。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根本建设工程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方案、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合同、实行建设工程包干、控制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本钱的依据。设计单位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和修正概算。编制概算或修正概算,应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根底资料,正确引用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材料设备价格,按本方法的规定进行编制,使概算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
8.当一个建设工程有几个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当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当设计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设计〔咨询〕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编制原那么和依据,汇编总概算,并对全部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对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概算由中标单位负责编制。
9.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那么,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的工程费用中属于非公路专业的工程,应执行有关专业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和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其费用应按本方法中的工程划分及计算方法编制。
10.设计〔咨询〕单位应加强根本建设经济管理工作,配备和充实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切实做好概、预算的编制工作。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素质,掌握设计、施工情况,做好设计方案的经济比拟,使技术工作和经济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有效地提高设计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资料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预算)的管理。
其他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
批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个项目原则上调整一次。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项目费用变化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二)因物价变动引起费用变化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引起费用变化的;(四)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引起费用变化的;(五)其他原因引起费用变化的。
第七条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又发生调整概算的项目,按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办理,可同时进行调整概算。
第八条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原则上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同步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九条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进行预审,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
由于第六条(四)使得项目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静态投资额10%的,原则上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公路工程调整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三)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调整概算文件报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解读

解 读
吴继锋
1
公
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JTG 3820—
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3830— 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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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文件编制的要求
总则
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的设计文件,全 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 引用定 额、取费标准、人工单价、材料与设备价格,按本办法进行编 制。
原有编制概预算的资格的要求,现取消了。
1.0.6 文件分多段编制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造价文件分多段 编制时,应统一编制原则,将分段造价汇总成项目总造价。总 造价与前一阶段总造价应做对比分析,以利于造价控制。需单 独 映造价的联络线、支线以及规模较大的辅道、连接线工程, 应单独编制造价文件,并汇总至项目总造价。
(5)增加工程监理费等取费按累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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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目录
1 2 总则 概算预算编制方法 2.1 基本规定(新增) 2.2 编制依据 2.3 文件组成 2.4 概预算项目及编码规则 2.5 费用组成 3 概算预算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3.1 建筑安装工程费 3.2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新增) 3.3 工程建设其他费 3.4 预备费 3.5 建设期贷款利息(新增) 3.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费用的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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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预算编制方法
2.3.1 概算、预算文件应由封面、扉页、目录、编制 说明及全部计算表格组成。
3-036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预算)的管理。
其他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
批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个项目原则上调整一次。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项目费用变化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二)因物价变动引起费用变化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引起费用变化的;(四)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引起费用变化的;(五)其他原因引起费用变化的。
第七条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又发生调整概算的项目,按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办理,可同时进行调整概算。
第八条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原则上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同步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九条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进行预审,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
由于第六条(四)使得项目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静态投资额10%的,原则上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公路工程调整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三)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调整概算文件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交公路发[2005]230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2005年6月6日)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
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
(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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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概算费用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概算费用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分类汇总。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概算费用项内容分类汇总。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的调整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虚列建设成本,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整概算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公路工程调整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
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预审,并对调整概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㈢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㈣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预审意见及调整概算文件报交通部;
㈤交通部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批。
(一)因国家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
(二)因物价上涨因素引起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费用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引的费用变化;
(四)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化。
由于本条第(四)项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使得项目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因工程变化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调整概算时,按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因前款(一)、(二)项因素,及较大、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累计超过批复概算时,按调整概算报批;既有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又有政策性因素等引起的概算调整时,按重大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一次报批。
第六条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
(二)动用预备费的,按规定进行了审批;
(三)调整概算前进行了项目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七条调整概算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完整的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具体编制要求及调整概算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八条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进行预审,交通部负责审批。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行为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第四条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概算时,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概算。
第五条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项目费用变化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由交通部批准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预算,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