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的种类

6.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 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 部的. 部的. 7.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 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 8.除少数条款,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规定 除少数条款, 的条款转让. 的条款转让. 9.根据UCP500规定,即使信用证未表明 根据UCP500规定 规定, 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 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 但仅是款项的让渡, 但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 力的让渡. 力的让渡.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
1.定义: 1.定义: 定义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 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 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 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 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 靠的. 靠的.
2,特征: 特征:
(三)沉默保兑
沉默保兑指的是虽然开证行并未授权 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而指定银 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 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 这种保兑代表了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 这种保兑代表了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 的协议, 仅对受益人和保兑行有效. 的协议, 仅对受益人和保兑行有效.
三,因付款方式不同而分的信用证
因付款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因付款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 证四种类型. 证四种类型. 具体形式: 具体形式: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信用证分类

信用证的种类(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6)循环信用证,分为: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循环。
(7)对开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
(10)备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不附单据、受益人可以凭开立收据或汇票分批或一次在通知行领取款项的信用证。
在贸易中它可以起到预先支取货款的作用,信用证中常见类似文句:Payment in advance against clean draft is allowed.贸易结算中的预知信用证和非贸易结算中的旅行信用证都属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类型。
受益人在请求议付或者付款时,无需提交货运单据,而只需提交汇票或发票。
但是信用证都是银行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承诺,光票信用证也不例外。
光票信用证下的单据没有货运单据,因此对进口商的风险比较大,无法通过各种单据对货物的交付、质量、数量等予以控制。
进口商得依赖出口商的信用,否则会出现货款两空的境地。
开证行也无法利用货运单据来防范风险,只能基于进口商的信用或进口商提供的其他担保,因此银行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对于出口商而言,光票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仍然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无须提供货运单据,因此应当是有利的。
因为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越少,出现单证不符的可能性也就越少。
并且,相对应于买卖当事人的风险分配而言,进口商风险越大,作为相对人的出口商就风险越小。
因此,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比较少,多用于支付货物从属费用、尾款、样品费等,以及其他非贸易性费用的支付。
由于光票信用证运用较少,贵司得从交易背景、客户信用等方面注意,不要出现信用证欺诈或者诈骗的情形。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摘要:信用证的种类主要有七大类:A、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B、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C、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D、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E、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F、循环信用证,G、对开信用证。
A、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进口方风险较大,所以一般进口方不接受此种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B、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的运输单据。
通常包括各类运输提单、保险单、仓单等。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果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然属于光票信用证。
C、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付款责任。
D、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出口人安全迅速地收回资金,因此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约定期满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E、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再次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F、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度被利用,周而复始,直至达到规定的利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汇付托收信用证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回复

汇付托收信用证的分类及适用范围-回复汇付托收信用证(Collection of Documentary Credits)是指银行代理买方向卖方付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根据国际信用证结算守则(UCP600)的规定,汇付托收信用证分为四类,分别是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支运信用证、付款延期信用证和复合型信用证。
每种类型的信用证在不同的交易情况下都有其适用范围和特点。
首先,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类型,适用于买卖双方交流紧密、信任度高且交易金额较小的情况。
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下,卖方在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银行会立即向卖方付款。
这种类型的信用证能够确保卖方及时收到款项,同时也能够为买方提供购货后的退货保障。
其次,付款支运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适用于买卖双方有一定信任基础,但买方希望推迟付款的情况。
在付款支运信用证下,卖方在单据交付给银行后,买方会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
这种信用证形式有利于买方在货款支付前有更多时间检验货物质量和数量,但卖方需要承担付款风险。
第三,付款延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适用于买卖双方在信任度较高的情况下,买方希望延迟付款的情况。
付款延期信用证允许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通常以汇票的形式提供给卖方。
这种信用证形式有助于买方在货款支付前就获得货物,并有更长的时间来筹集资金。
最后,复合型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一种结合了上述三种信用证性质的信用证形式,它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需求而灵活调整。
复合型信用证具有较高的灵活性,适用于信任度较高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修改其中的条款和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复合型信用证相对较复杂,容易导致双方在解读和执行合同时出现歧义。
以上是关于汇付托收信用证分类及适用范围的简要介绍。
根据具体交易情况,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合的信用证类型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一种付款方式,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进口信用证:是进口商向银行发出的,要求银行代为向出口商付款的信用证。
在这种信用证下,出口商只有在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或服务后,才能得到付款。
2. 出口信用证:是出口商向银行发出的,在这种信用证下,银行会向进口商发出付款指令,只有在进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进行付款后,出口商才能得到款项。
3. 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转让信用证一般分为完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4. 分拆信用证:是指将一个信用证的总金额拆成若干个小额信用证,以便于多家供货商分别提供货物或服务。
5. 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其特点是使用国内的货币和银行机构进行结算。
6. 外商信用证:是指外商向国内企业提供的信用证,其特点是使用外币和外国银行机构进行结算。
以上是信用证的分类。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信用证类型在国际贸易中会起到不同的作用,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信用证类型。
- 1 -。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
若按照兑付的方式来划分,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四种。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定义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注明“即期付款兑现”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此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付款行或开证行只凭货运单据付款。
证中一般列有“当受益人提交规定单据时,即行付款”的保证文句。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
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日期。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好处:1、交单方便,如单据出现差错,受益人可就近与付款行洽商解决。
2、因受益人交单可节省寄单邮程,故可较快收款,也是受益人免除了单据在寄送途中遗失的风险。
3、付款行付款后,不得对受益人追索,因此受益人可大胆使用资金,无后顾之忧。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定义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不含汇票)时,于将来某日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概述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of Credit)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功能与远期信用证的功能相同,只是在期限上不同而已。
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
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
延期付款信用证适用于进出口大型机电成套设备,为了加强竞争条件可采用延期付款、卖方中长期贷款或赊欠出口等措施。
但期限较长,出口商不必提示汇票,开证银行也不承兑汇票,只是于到期日由银行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特点1.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延期期限是由交单日期起到指定付款日期,这段时间的间隔称之为有效期。
信用证议付

信用证议付一、信用证的分类:根据信用证是否可以自由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一)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 L/C )自由议付信用证,也称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ble L/C)或非限制性信用证(Non-restricted Negotiable L/C),是指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由特定的议付行来完成议付,信用证可由受益人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
一般来讲,自由议付信用证在其议付条款中须注明“自由议付”字样,例如:"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negotiation(本信用证可由任何银行议付)”。
有的信用证换了另一种说法,如载明“邀请(Invitation)”或“建议(Order)”公开议付等。
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其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或称保证条款来表达其公开议付的功能的。
(二)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ble L/C)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某家银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情形。
在信用证中,开证行通常通过“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negotiation(由XXX银行议付)”或“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with XXX bank(本信用证议付限于XXX银行)”或类似语句来表明限制议付的意图。
在国际结算实务上,限制议付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分理行或代理业务银行或往来银行或通知银行。
(三)限制议付的原因:与自由议付信用证相比,限制议付信用证使用起来有着诸多不便。
但是,一些开证行仍然愿意选择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费用原因。
议付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要收取手续费。
信用证种类.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 商负担,真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2)循环信用证通常有下列三种循环方法: 自动式循环——信用证金额在每次用完后,不必等待开证
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每次使用后须等待若干天,如
在此期间,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 动恢复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用完后,须等待开证行开证行 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未经另一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兑的为不 保兑信用证。
(三)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时,使用信用证 的不同方式来分类,有: 1、即期付款信用证(by payment at sight)
2、延期付款信用证 (by deferred payment at xx days after sight)
即期付款 –受益人立即100%货款,付款 行 : 借记开证行帐户,贷记受益人帐户
2、远期信用证
对进口商来说: 其好处是可以利用出口商的资金,有利于他本身的资
金周转。
对出口商来说, 有利于成交和扩大出口,收汇也较托收方式安全。但双
方都要承担汇价变动风险。 此外,还有利息问题,出口商在收回货款之前要承担利
“This credit
shall automatically revolve once a month, USD50000.00 at each time until totally amount to USD150000.0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证的分类
———————————————————————————————— 作者:
———————————————————————————————— 日期:
信用证
(不考虑保兑行为)
一、汇票
汇票的概念很明确,但种类很繁多,不易辨别。现在旨在说明一点,信用证结算项下的汇票(包括远期和即期汇票)与我国通常意义上的汇票不一样:
3.承兑信用证(必须要求远期汇票,且它属于远期信用证的一种)
首先明确,在承兑信用证下,信用证中若规定×××bank为承兑人(且drawnon后面写的也是此银行),则这个银行同时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不是这样,就出现了下面的第③种情况,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存在,仍待解决。但不论怎样,承兑信用证中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只可能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不会是与信用证无关的第三方银行。而受益人在选择贴现银行时,倒有可能选择一个与信用证毫无关系的第三方银行作为贴现行(因为受益人一般都有若干个一般账户开户行)。
所以,在讨论信用证之前,有必要明确上述情况,即信用证中的汇票,不论远期的还是即期的,都与我国通常意义上的汇票大不一样,要区别对待。
二、信用证的种类(均不考虑保兑行为)
信用证按照付款方式来分,有以下几种:
1.即期付款信用证
1.要求汇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很少见,但有介绍的必要)
A.依据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为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中(即信用证中明示available withissuing bankbysightpayment),则受益人必须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即受票人)的即期汇票。待受益人开好这样的即期汇票后,连通商业单据一起交至指定银行(至于课本中P282中的“直接付款信用证”,本文就将其忽略了,因为这种信用证很少见,多数信用证都是P284(三)中的“指定付款行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指定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偿付行(一般是开证行,有时候是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如保兑行或其他代理行等等,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以下论述时均将“偿付行”替换为“开证行”)发索偿电讯或电报(P284-285),开证行收到索偿电报或电讯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付款,然后指定银行再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指定银行是否将单据(包括汇票和商业单据)寄至开证行,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进口商还需要提货呢,没有单据怎么提货呢,所以,单据肯定是要寄到开证行这边的,至于寄单和发送电报/讯这两个行为是同时发生还是有先后,这个就不一定了,依据实际情况判定就行,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开征行是在收到索偿电报或电讯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给指定银行,而绝不是在收到单据后3个工作日内,所以,可以看出,审核单据的重任就落在了指定银行身上,它必须认真负责,且开证行要对指定银行足够信任。)
2.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未进行相关授权,则指定银行只能将单据寄送至开证行,待开证行认可后将延期付款承诺书发送至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再将此承诺书出示给受益人即可。在这种情况下,指定银行只有在收到开证行的延期付款承诺书后才能向受益人办理相关融资业务,否则,指定银行是要承担相应风险的。
注:延具或交付提单的日期)。
1.依据承兑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为承兑人(即信用证中明示available withissuingbang byAcceptance……)时,受益人应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即远期汇票样式中的付款人或受票人处应填写开证行名称)。如下图:
且在信用证中,“drawnon后面也应填写开证行名称”。总的流程是这样的:受益人将汇票和商业单据交至指定银行,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指定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寄送单据,开证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即向指定银行发出承兑通知电报,且开证行将保留汇票直至到期日(如果出口方指定银行要求将承兑好的汇票退还,则开证行应照办)。在此时,受益人可以要求承兑人(即开证行)对其远期汇票进行贴现,但由于受益人和开证行往往处于异地(国际贸易中甚至处于异国),让开证行贴现是不可能的,那么,受益人可以要求其他银行对远期汇票进行贴现,选别的银行不要紧,如果选择的是指定银行,问题就出来了(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不能向指定银行申请贴现,只能向开证行或其他第三方银行)。依据P308第(6)条的讲述,此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如果指定银行对这种汇票予以买入,是否还符合贴现这一概念,是不是应该称为议付呢?再来看P292第三段,“凭电贴现”已相当普遍,那么,香港中国银行“凭电贴现”了一笔某某银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如果此汇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就是此某某银行,那么,香港中国银行的这种行为是否称为贴现呢?经过思考,只能有这样几个解释,
例如,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中的商业汇票的一种,它的出票人一般是债务人,由债权人出票的情况在我国很罕见(由于未调查过,所以只能说很罕见,也许根本就未出现过),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债务人,收款人为债权人(即交易合同中的卖方),付款人是承兑行。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所对应的汇票的出票人是债权人(也即出口商),结合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样本,我们可以得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也即受益人或债权人),付款人是开证行或由开证行指定的指定银行,收款人为出口商当地的某个银行(一般为出口商的开户行或其他银行)。
2.不要求汇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最常见)
这种即期付款信用证最为常见。在这种信用证下,受益人不需开立即期汇票,直接将商业单据交至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审单无误后,即发送电报/讯至开证行索偿(同时应该寄送单据),待指定银行收到开证行的索偿款项后立即支付给受益人。
2.延期付款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不要求汇票。受益人将商业单据交至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下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指定银行在其审单无误后即可自行向受益人签发延期付款承诺书,同时赋予指定银行贴现融资的权力。具体来说,指定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受益人做出延期付款承诺书,同时将单据寄送至开证行以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向其发送延期付款承诺书,这就保障了指定银行的应收款,到期后,开证行将款项支付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再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