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方案
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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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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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情况;
6、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
7、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8、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
9、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正确佩戴管理情况;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签字:、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和标准
检查方法
查出问题
处理意见
一
职业卫生专项检查
1、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3、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4、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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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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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任状签订情况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否逐级签订2013年度安全生产年度பைடு நூலகம்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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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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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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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

煤矿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矿业生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90%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数据,矿业及矿产品加工业产值约占全国GDP的30%,在矿山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2100万。
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实际上也是一部矿产资源利用史。
矿业生产在为社会提供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由于生产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较差,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为严重,各类职业病普遍高发对工人的安全与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在各类职业病中,尤以尘肺病对煤矿工人的危害最大。
目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安全存在很大的问题。
煤矿职业病的问题日益严峻。
卫生部公布的数字表明,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截止2005年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607,570例,这个数字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
其中已经约有14万多人死亡,病死率在20%以上,现存活病人为470,089例。
近年来,每年新发尘肺病达1万例。
2005年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各类职业病总数的75%。
尘肺病例死亡966例。
根据2005年尘肺病例资料分析表明,硅肺和煤工尘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90.8%,专家估计尘肺病实际发生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
现在厂矿企业劳动者的体检率低,报告不全。
据2005年对山西、辽宁两省进行的尘肺病情况调查统计,国有重点煤矿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体检率为64%,国有地方煤矿体检率为37%,乡镇煤矿体检率为39%,非煤企业体检率为38%。
以此推算,平均体检率不到50%。
专家预计今后10年至15年我国尘肺病发病总数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
中国煤矿90%的开采为井工开采,在煤炭生产的整个过程中都伴随着生产性粉尘(包括煤尘、混合性粉尘、岩尘)、生产性毒物(包括三硝基甲苯、铅、苯、砷化氢、汞及其化合物等)、有害物理因素(包括地温与高温、噪声与振动、放射线等)、有毒有害气体(包括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磷化物)、不良气象条件(包括通风、采光、照明、气温、湿度、风速)、水质(包括矿区水源、工业用水)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了部分作业人员患有不同程度的硅肺、煤工尘肺、职业中毒、中暑、放射性疾病、局部振动病、噪声聋等职业病。
露天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二篇)

露天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实做好“隐患治理”的各项工作。
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一、领导与工作分工:为了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年度重点日常工作来抓,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各有关科室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登记、整改管理工作,总结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实做好“隐患治理”的各项工作。
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办公室下设___个隐患排查治理组:地测技术组:负责全矿技术、措施、图纸、资料等排查整改工作组长:成员:生产技术科及相关技术人员采剥组:负责采煤系统排查整改工作组长:成员:调度、安监相关技术人员机运组:负责全矿机电、机械系统排查整改工作组长:成员:机运科及相关技术人员雨季三防组:负责全矿防洪、排水排查整改工作组长:成员:调度、安监、机运及相关技术人员边坡、排土组:负责全矿边坡、排土场治理整改工作组长:成员:调度、安监、机运及相关技术人员综合组:负责地面“三防”、物资供应、后勤保障等排查整改工作。
组长:成员:调度、财务、供应等相关领导人员。
二、工作目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系统的安全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及专项治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排查治理范围、内容、方式:(一)、全矿(采、运、排、供电各系统)。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___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内容:1、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1)开采技术;露天开采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5.09.19•【文号】煤安监调查字[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卫生监督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调查字[2005]49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针对全国煤矿职业卫生监察工作发展不均衡、执法监察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等问题,现就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让所有劳动者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身心受到应有的关爱与保护,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察组织机构领导重视是搞好煤矿职业卫生监察的保证,健全完善的职业卫生监察组织机构和强有力的监察人员队伍是搞好煤矿职业卫生监察的必要条件。
职业监察工作是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因此,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落实承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监察人员。
要组织安全监察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监察能力。
2024年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防治煤矿职业病,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水平,制定了2024年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如下:
一、制定具体措施和目标:
1.加强监测和评估:加强对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普及职业病预防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3.强化管理措施:加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措施。
4.提供健康保障:建立健全职业危害诊断机构,提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诊治服务。
5.完善政策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煤矿职业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
二、分工协作,确保实施效果:
2.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好自我保护和健康管理。
4.行政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具体实施方案:
1.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2.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在每个煤矿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
4.提供职业病健康保障,完善职业危害诊断机构,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医疗服务。
5.完善煤矿职业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人员和单位进行惩处。
通过以上措施,将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职业病的发生,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水平,为建设更加安全、健康的煤矿环境做出贡献。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晋煤劳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81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多次要求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将职业健康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要求。
煤矿是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高发的行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二、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职业卫生-现场调查方法和实施

职研中心简介
职研中心设立有物理因素分析鉴定实验室、职业危害 因素物证分析平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分析鉴定实验室等重点实验室。 中煤科技协会职业医学专业委员会、中国职业安全健 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 会预防部和科研部均挂靠在我单位。 国家粉尘检测分析中心、中国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检验中心设在我中心,是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国
职业卫生调查
对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及其可能对健康造成 损害的危险程度,还必须通过生产环境监测、 生物监测和健康监护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估 测。这可为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制订和 修订卫生标准以及指导今后的预防工作提供可 靠的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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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3
职业卫生调查的目的意义
(一)目的 1.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了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3.了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 4.了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5.了解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 6.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
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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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专题调查
3.专项调查的立项 有害因素与健康的关系调查:揭示接触水平-反 应的关系; 工作有关疾病调查:探讨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与 导致非特异性疾患高发或加剧的因果关系; 环境监测方法研究:确定测定方法的灵敏度、特 异性及质量控制要求; 生物监测研究:阐述指标敏感性、特异性、预示 值、符合率,确定早期筛检的价值。 预防措施效果的卫生学评价:对采取预防措施前 后的工作环境、职工健康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分 析投入效益等。
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首先需通过 对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进行调 查,以确切了解有害因素的性质、品种、来源 及职业人群的接触情况。但是,职业有害因素 是否对接触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 ,则取决于作用条件,包括接触机会、接触方 式、接触时间和接触强度等。
职业卫生 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职业卫生汇报材料(精选多篇)第一篇:职业卫生汇报材料义煤集团新安县云顶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自查报告二○一三年十月八日云顶煤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专项监察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公司按照对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矿区的总体要求,在全力控制事故伤害的同时,统筹兼顾煤矿职业安全健康,预防与控制煤炭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让矿工充分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我公司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开展了认真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合理部署职业卫生工作。
我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各分管公司领导为副组长的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职业卫生所需要的人、财、物,并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议程,保证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深化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履行告知义务,营造浓厚管理氛围。
制定《云顶煤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并印发到基层各区队,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明确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和相关待遇。
《云顶煤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经职工签字同意后,送报劳资科,审核加盖公章后装入职工个人档案。
三、公司党群部、工会等部门联合,通过举办职业安全健康预防知识黑板报展、在oa办公系统上开辟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专栏、开展职业危害与防治知识竞赛等各种灵活有效的形式,向职工传授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知识。
同时,规定基层单位利用区队安全学习时间,由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单位领导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普及教育,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理念,有效地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定期对职工实施健康体检,对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积极申报工伤、调(一篇好范文带来更多轻松:-n导套,消除了炉顶烟尘的无组织排放;(4)对机焦两侧除尘设施进行了自发研究和改造,大大减少了烟尘的排放;(5)针对炭黑粉尘的特点,采用了纳米级袋式过滤器进行排气过滤,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炭黑粉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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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方案一、调查目的通过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掌握各产煤省(区、市)及全国煤矿职业卫生现状,分析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特点和规律,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二、调查范围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的煤矿(以下统称“煤矿”)。
不含为煤矿开采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企业及煤炭洗选厂等其他单位。
三、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检测点数、达标点数、职业卫生总投入、职业健康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职业病死亡人数。
上报内容:《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和《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详见编制指南)。
四、调查方式采取煤矿上报职业卫生基础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级统计、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邮寄人工填报表两种方式,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和《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使用“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五、报表报送程序及报送时间本次调查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煤矿:2010年11月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 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10年11月20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的具体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
六、分析报告报送程序及报送时间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 表)进行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编写并逐级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10年11月30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的具体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
七、调查工作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1.组织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共同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具体调查工作。
2.实施进度。
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1月至3月底)。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调查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2)确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分局、调查单位参加本次调查的负责部门和相关人员。
(3)做好煤矿调查工作的有关组织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0年4月至10月底)。
(1)煤矿组织开展2010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2)煤矿填报2010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底)。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2010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统计上报工作,编制并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和《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本次调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作总结报告。
附:1.《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及其填表说明2.《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及其填表说明3. 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编制指南附件1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号:基础MKZWA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类别(单选,请打√):□煤矿自测□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名称):工作面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单选,请打√):□未测量□测量过,含量为 %填表时间: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
2.本表由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煤矿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3. 本表报送时间为2010年11月5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送。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填表说明《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用于收集煤矿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职业病等信息数据。
由煤矿填写,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具体指标解释如下:1.单位法人代码:指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人代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3.煤矿类型:分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
4.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矿煤炭生产能力。
5.销售额:指上年度煤矿的煤炭销售收入总额。
6.资产总额:指上年度煤矿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7.从业人员平均数:指上年度在煤矿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8.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人员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危害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其中: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合计是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接触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总人数,不是接触各类危害因素人数的简单相加。
同时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危害1人统计。
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
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
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
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在井下作业接触高温的人数。
9.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从业人员中应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总人数。
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胸片。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4)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此外,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要求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听力体检。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接触高温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高温职业健康体检,高温体检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
10.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作业人员中在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数(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的合计是报告期内煤矿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中实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总人数,不是接触各类危害因素的体检人数简单相加。
对于某作业人员同时进行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健康体检的,按实际职业健康体检1人统计。
根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粉尘职业体检人数只统计煤尘或矽尘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中的一种。
11.职业危害因素:目前煤矿仅统计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噪声和高温4种职业危害因素,其它职业危害因素暂不统计。
(1)总尘,是总粉尘的简称,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
(2)呼尘,是呼吸性粉尘的简称,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07)。
(3)噪声,是指生产性噪声,即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
又分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和脉冲噪声。
其测量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
(4)高温: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作业人员工作地点平均WBGT(湿球黑球温度)指数≥25℃。
其测量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
12.检测点数:指报告期内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作业点数总和;煤尘、矽尘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检测点数分别进行统计。
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对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噪声的检测周期进行了规定:(1)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4)噪声每年至少测定1次。
(5)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未对高温测量频次进行规定,结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和《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两项标准的要求,建议每年各煤矿在作业面最热月份进行1次高温测量和高温作业分级工作。
13.达标点数:指报告期内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限值要求的作业点数总和;煤尘、矽尘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达标点数分别进行统计。
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见表1。
表1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