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6个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6个开发区(工业园区)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决定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赣发改工业字[2006]150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11
【实施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6个开发区(工业园区)
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决定
(赣发改工业字[2006]150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推动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循环经济2006-
1 / 1。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南昌经开区规划

南昌经开区规划
南昌经开区是江西省南昌市所设立的经济开发区,规划中的南昌经开区将成为南昌市的经济中心和现代化产业基地。
南昌经开区的规划包括产业布局、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在产业布局方面,南昌经开区将重点发展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其中,现代制造业将以汽车制造、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为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建设高端装备制造和智能制造产业园区。
现代服务业将以金融、物流和商贸为重点,打造国际化的金融中心和现代物流中心。
高新技术产业将以生物医药、新材料和新能源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在空间规划方面,南昌经开区将建设以园区为核心的城市组团,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园区将通过规划合理的交通网络,便捷连接南昌市区和其他城市,实现经济的互补和交流。
同时,园区将建设生态环保的城市绿地和生活配套设施,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在环境保护方面,南昌经开区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首先,加强生态园区建设,保护优质农田和水源地,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其次,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最后,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保障园区内外的环境质量。
总之,南昌经开区规划着眼于南昌市的发展需求和未来发展方
向,通过合理的产业布局、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打造现代化的经济中心和产业基地,推动南昌市的经济转型升级。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破解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一)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
允许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扁平化管理,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开放平台的整合规范,积极探索多区合一、机构统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规范新路径。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二)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地方的权责关系。
各设区市要做好牵头统筹,进一步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所在地的关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专门的权责清单,厘清国家级开发区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关系。
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可根据发展阶段和工作重点,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或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权后行使。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大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力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04•【字号】洪府厅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厅发〔202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4日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活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1.全面落实国家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落细落实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减税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税义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杜绝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内容:(1)落实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办理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洪府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四日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支持和帮助我市企业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变经济波动期为发展机遇期,进一步加快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大发展、城乡大变样、文明大提升,在系统地贯彻落实国家、省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加大力度制定如下措施:一、全力支持企业扩能改造1、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
对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规划局牵头。
)2、积极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工业的投入。
对国家、省及我市鼓励类的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现有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引进新落户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但市重点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上的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3、对“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园区或产业链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企业这两项税收的原受益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分配比例由转移方和承接方两地政府协商确定。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庆祝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为把握新一轮改革开放机遇,营造更加开放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环境,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以高水平的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促进水平1.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支持外资参与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江西创业发展等战略实施。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进外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2.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加大招大引强力度。
对国内外各行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产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奖励5000万元。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

2.1 开发区总体规划概述2.1.1开发区位置、规划性质和功能定位(1)开发区位置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昌市昌北新城区,东临江西母亲河--赣江;西倚国家级风景旅游区--梅岭;北毗江西最大的航空港--昌北机场;南携南昌市新的行政中心--红谷滩。
与南昌母城昌南城仅一水之隔。
有新八一大桥、赣江大桥、南昌大桥三桥沟通与母城的联系。
开发区在南昌市的区域位置示意图见附图1,开发区航拍图见附图2。
(2)规划性质本开发区作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坚持“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前提下,在经历了14年快速发展的阶段后,通过调整发展观念,寻求新的发展路径,本次规划提出开发区的性质为:以现代工业为主导,具有文教科研特色的生活服务功能完善的现代化综合性产业区。
远景目标: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红谷滩、红角洲、凤凰洲互为补充、相互呼应,成为工业发达、社会服务设施完善的昌北新城区。
(3)功能定位坚持开发区自成立以来确定的以“四个基地”为目标的基本定位,即: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基地;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低成本的扩张生产基地;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实验基地;留学生、民营企业家的创业基地;现代加工制造业的重要基地。
同时充分考虑宏观产业政策的变化,利用南昌总体规划的调整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区位和综合优势,尽快发展城市商务、旅游、居住等综合服务功能,成为昌北地区除红谷滩之外另一个有影响的城市中心区。
2.1.2开发区规划阶段的目标及指标(1)人口规模近期(2005至2010年)人口规模22万人。
远期(2010至2020年)人口规模30万人。
(2)用地规模昌北大道以南,昌西大道以东,港口大道和广兰大道以西,玉屏大街和新建县以北地区(含蛟桥镇、老工业基地和大专院校)。
规划区面积为52.43km2(2010年45km2)。
规划范围见附图4。
(3)经济发展战略2004至2010年间,预计开发区GDP年均增长19%,2010年,开发区预计实现GDP 200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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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优惠政策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2003年3月8日)
第二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9、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其企业税负率超过15%的部分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如企业的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其企业税负率超过10%的部分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20、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口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24、开发区财政设立科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发展。
第三条加快工业园区产业发展
25、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其优惠年限可适当延长。
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26、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开始生产年度起,增值税属区财政分成部分第一至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其中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可延续到五年。
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27、开发区企业出口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
实行零税率。
28、凡在开发区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技改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29、非生产性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分成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0、对非生产性企业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其中纳税额在100万以下的,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纳税额在100万以上(含100万)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纳税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奖励70%。
31、凡是在工业园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在签订土地受让合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受让款的,可在土地受让价的基础上优惠5%。
32、进入工业园内购地建厂的企业,免缴区级财政收取的建设规费。
33、工业园内实际投资达到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年由开发区管委会补贴1辆企业自用小车过八一桥的月票费,补贴时间为
三年,增加投资按企业实际需要以此类推。
34、对高薪引进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人事部门认定后,由区财政全额奖回给本人。
35、凡引进的人才带入科研成果或专利,并使企业产生明显效益的,可由企业按项目利润的10%——30%计提资金奖励给其本人,并允许企业税前列支。
以上政策条款中凡涉及定量考核内容的双重或多重优惠,不重复享受,但可照最大优惠条款执行。
本政策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文件凡与本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在此之前进区的企业,仍按原有的有关政策执行。
本政策规定由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一、税收
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鼓励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和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江西省和南昌市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开发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来开发区独资新办的内资企业或与区内企业合作新办的内资企业(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的30%),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土地
凡属于工业项目的用地,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款标准减收10%;其中一次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收15%,经确认为高科技开发项目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款标准减收15%。
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项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标准减收10%。
一次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标准减收20%; 20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减价25%;30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标准减收30%。
符合上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优惠最高的一项办理。
在开发区工业园起步区一次性投资150万美元(或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土地使用出让基准地价减收30-50%;在开发区临江商住区起步区一次性投资 150万美元(或1200万人民币)以上的商贸、金融、住宅、文教、卫生等第三产业项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减收20%。
土地使用权出让款第一期交付50%,剩余款可在 12个月内分期交付。
三、规费
在开发区工业园起步区和临江商住区起步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只须交纳综合开发费、人防结建费、白蚁防治费、墙改费、教育附加费等五种建设规费。
其中前三种建设规费减按省、市规定标准的5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