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点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制度(2018-2019年度)-电子商务统计直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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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2017年度本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2017年度本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2017年度本市电子商务示
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7
【实施日期】2016.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2017年度本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电子商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3〕116号)和《本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6〕10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工程,促进电子商务与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商务委关于创建2016-2017年度本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沪商办〔2016〕285号)的相关工作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流程,现确定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5家企业为2016-2017年度本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7日
2016-2017年度本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市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上海市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上海市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上海市统计局补充、印制2017年12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负责解释目录一、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之一工业(二)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之二建筑业(三)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之三批发和零售业(四)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之四住宿和餐饮业(五)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之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六)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之六服务业二、指标解释和说明(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三)企业研发(四)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五)企业创新(六)能源(七)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八)工业(九)建筑业(十)批发和零售业(十一)住宿和餐饮业(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十三)服务业一、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之一工业报表目录(一)基层年报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157 号统计管理单位代码日说明:1.统计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7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深圳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制度

深圳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制度

深圳市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制度(201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五年十二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一、填报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报表表式(见下页) (3)(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年报) (4)(二)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表(年报) (6)(三)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表(月报) (7)四、指标解释 (8)(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年报)指标解释 (8)(二)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表(年报)指标解释 (11)(三)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表(月报)指标解释 (15)一、填报说明(一)总则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深圳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掌握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情况,保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对象本制度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经济活动主体(包括企业、单位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交易活动或以交易为目的的网络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统计对象,包括电子商务服务和电子商务应用两种类型。

其中,电子商务服务型是指基于互联网,为企业、机构或个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交易及辅助服务的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也包括物流、支付、信用等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型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行为来进行商品及服务交易或促进交易的传统贸易、生产、制造或服务的企业。

本制度适用于在深圳市设立的企业。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及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2019年 3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报表表式 (5)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6)一、总说明(一)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反映广州地区金融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效益,计算金融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以及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度的性质本报表制度属于地方部门统计调查,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三)填报范围1.统计范围:广州地区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金融业单位业务经营情况。

2.填报单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典当、控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

(四)调查内容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包括利润表、业务管理费用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沪府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八)国家和本市年报、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

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

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总体说明一、国家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19年6月,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20年1月。

二、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所列文号改为‚国统字“2018”116号‛。

三、†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已纳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2018年统计年报,修订内容不再另行说明。

四、为落实地方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地方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7”209号),由地方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投资领域小微企业调查、以全国为总体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全面负责所在省(区、市)劳动力调查,各省(区、市)统计局不再承担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任务,在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完成数据采集上报工作,并接受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和市级国家调查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各相关报表统一取消‚行业代码(GB/T 4754-2011)‛;执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要求,执行新的†三次产业分类‡,并据此汇总发布相关数据。

六、合并各制度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03
•【字号】沪统字(2021)13
•【施行日期】2021.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城市商业综
合体企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21)13
各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
为了解和掌握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营情况,全面反映上海消费市场发展状况,2021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商业综合体统计调查,为制定
相关政策与规划提供依据。

现将《上海市城市商业综合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准确理解相关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指标解释等基础上,依法、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各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在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按照统计制度要求积极配合上海市商务发展研究中心,认真完成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拒绝提供或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企业,上海市统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上海市城市商业综合体统计报表制度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电子商务平台数据统计与报告

电子商务平台数据统计与报告

电子商务平台数据统计与报告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了各行各业的重要一环。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情况,数据统计与报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平台数据统计与报告的重要性、方法以及应用进行介绍,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数据。

一、数据统计与报告的重要性数据统计和报告可以提供客观的、定量的信息,帮助企业了解其经营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用户行为等关键信息。

具体而言,数据统计与报告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决策依据:数据统计与报告的结果能够直观地反映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情况,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比如,根据用户行为数据可以调整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提升用户体验和转化率。

2. 发现问题与机遇: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的问题和潜在机遇。

比如,通过对订单数据的分析,企业可以发现哪些产品销售不佳,进而采取调整措施;同时,还可以发现哪些地区或用户群体有潜在的增长空间,为市场扩张提供依据。

3. 监控竞争对手:数据统计与报告可以帮助企业监控竞争对手的表现。

通过对竞争对手的销售数据、用户行为数据等进行比较分析,可以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从而更好地制定对策。

二、数据统计与报告的方法数据统计和报告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实现,下面列举几种较为常见的方法:1. 数据采集与整理:首先需要收集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数据、用户数据、访问数据等。

然后将数据进行整理、清洗和分析,整理成可读性强的格式,以便后续的报告制作和分析处理。

2. 数据可视化:通过将数据转化为图表、图像等形式,使得数据更加直观、易于理解。

常用的数据可视化工具包括Microsoft Excel、Tableau等,它们可以帮助企业创建各种类型的图表,并提供灵活的自定义功能。

3. 报告制作与呈现:基于数据分析结果,制作异常清晰、简洁的报告。

可以使用Microsoft PowerPoint、Adobe Illustrator等工具,结合丰富的图表、文字和图片,向相关人员汇报和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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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点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制度(2018-2019年度)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制定2018年4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 (1)(一)总则 (1)(二)统计对象和主要内容 (1)(三)组织实施办法 (1)(四)统计资料的采集、管理和发布 (2)(六)统计部门联系方式 (3)二、报表目录 (4)三、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 (5)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易情况 (6)五、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交易运行情况 (8)六、填报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9)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上海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和上海市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上海电子商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上海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政府部门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履行相应职能,指导并监督实施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工作。

(二)统计对象和主要内容1、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2、本制度适用于在上海设立的年电子商务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电子商务企业、专业服务企业。

3、本制度统计内容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易情况、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交易运行情况。

详见报表。

(三)组织实施办法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为上海电子商务统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本制度要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工作,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上海市网购商会、上海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配合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做好相关统计对象的联系、培训,督促企业按时、准确地报送报表。

2、电子商务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报表,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3、各区(县)商务(经济)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内统计对象的组织和联系工作。

各区行业组织协助做好统计对象的联系工作。

(四)统计资料的采集、管理和发布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全部统计资料、汇总和分析数据。

并将汇总报表抄报抄送上海市电子商务联席会议、上海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

2、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电子商务统计资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3、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负责统计系统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分析、编辑汇总报表和报告。

(五)报送时间与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表”应于季后10日前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易情况表”和“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交易运行情况表”应于月后10日前报送;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报(网址:)。

(六)统计部门联系方式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系方式2.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联系方式二、报表目录三、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201 年 季度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2 组织机构代码 —03 单位详细名称表 号: 制表机关: 批准机关: 文 号:01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沪统审字﹝2018﹞7号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易情况201 年月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 组织机构代码 —03 单位详细名称表号:02表制表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机关:上海市统计局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18﹞7 号五、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交易运行情况201 年月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 组织机构代码 —03 单位详细名称表号:05表制表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机关:上海市统计局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18﹞7号有效期至:2020年2月一、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交易情况二、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企业运行情况1.公共服务平台通关情况(1)申报通关总量______(单/次/笔),#进口申报______(单/次/笔),出口申报______(单/次/笔)(2)申报交易总额______(万元),#进口申报______(万元),出口申报_____(万元)(3)出口退税总额______(万元)(4)新接入企业数量______(家),接入企业累计总量______(家)2.邮政小包进出口情况跨境电子商务快件/邮包数____件,#进口____件,出口____件#跨境电子商务网络零售快件/邮包数____件,#进口____件,出口____件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统计范围:本表由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支撑性服务企业或机构填报六、填报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一)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指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已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时,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未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应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企业(单位)基本情况(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2)联系方式:单位详细地址:根据本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

详细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填写,应包括区(县)、乡(镇)、村街(路)名称和门牌号(室),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对于在固定活动房或破墙开店的单位,没有具体门牌号,可按邮政通讯到达地址填写。

生产经营活动地点在外省市的企业(单位),可免填区(县),将详细地址填在区(县)后。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Email(电子邮件信箱):在填写所有号码时,应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3)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内资企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以及中国内地企业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企业。

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ICP证号/ICP备案号:按照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填写。

(5)注册资金:指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注册资金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6)成立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成立日期即可。

(7)上市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上市日期即可。

行业类别: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IT4754-2017)》填写。

企业类别:(1)提供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采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指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业务,从而实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物流及快递环节的专业服务企业。

仓储服务企业:指以保管人身份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储存其交付的仓储物,收取其支付的仓储费用等的各类型仓储服务企业。

报关报检服务企业:指受开展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在其货物商品通过海关口岸及其他监管单位时,依法代理其进行通关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等,并办理有关手续的专业服务企业。

电子支付服务企业:指通过网络直接或间接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付款指令,实现服务对象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行为的服务型企业,包括提供电话支付服务、网上支付服务和移动支付服务等服务形式的企业。

咨询服务企业:指为相关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涵盖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业务、扩大电商企业交易平台点击量业务、平台宣传推广业务等等类型服务的专业企业。

培训服务企业:指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各类型培训业务的专业服务企业。

代运营服务企业:指为电商企业提供各种类型代理运营服务的专业服务企业。

创业孵化服务企业:指专门为电子商务行业初始创业者提供共享服务空间、经营场地、政策指导、资金申请、技术鉴定、方案策划、项目顾问等类型服务的专业服务企业。

注册备案服务企业:指代理或帮助电子商务企业完成各领域注册或备案业务的专业服务企业。

其他:开展除上述支撑及专业服务模式以外的服务企业类型。

交易模式:(1)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销售辅助活动。

(2)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活动。

(3)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指个人对个人(家庭)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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