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公共区域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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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房产管理行为,保障出租双方权益,树立和谐租赁关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出租各类房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厂房等。

第三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双方出租合同的附属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出租双方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守信。

第五条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明确租金、租期、押金等重要内容,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第六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所出租房产的合法权属,并在出租前对房产进行必要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出租双方应当相互尊重,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私自变更。

第八条出租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各类问题,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

第三章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房屋维修、保养等事项。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房产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确保租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及时交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进入房产、干涉租客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租金与押金管理第十三条出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提供合法发票或收据,明细详细清楚,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出租方应当妥善管理租金和押金,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第十六条租客在退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规定退还押金,出租方应当妥善处理。

第五章违约与解决第十七条出租双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索赔。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出租双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至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部分,以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场地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场地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场地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本公司为规范场地租赁行为,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所有涉及场地租赁的活动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管理责任1. 财务部门负责场地租赁费用的预算、审批及支付工作。

2. 行政部门负责对租赁场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场地的安全、清洁和适用性。

3. 法务部门负责审核租赁合同的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租赁程序1. 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场地租赁申请,并明确场地规格、租赁期限等要求。

2. 审核评估: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成本评估。

3. 合同签订:经过财务和法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授权代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 验收使用:场地租赁到位后,相关部门应组织人员对场地进行验收,确认满足使用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费用管理1. 场地租赁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擅自变更。

2. 任何因场地租赁产生的附加费用需提前报告财务部门,并经过批准后方可支付。

3. 对于长期租赁或大额租赁项目,应考虑采用分期付款或押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第五条:使用与维护1. 租赁的场地必须用于申请时明确的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使用期间,各部门应负责所租赁场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造成损害。

3. 如遇设施故障或损坏,应及时通知行政部门协调维修事宜。

第六条:风险管理1. 所有租赁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防止违法租赁行为的发生。

2. 租赁合同中应包含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发现租赁过程中的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档案管理1. 所有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应归档保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 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相关文件资料应继续保留一定期限,以备查阅。

第八条: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大楼租户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大楼租户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大楼租户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大楼秩序,保障租户权益,促进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租户权利和义务1. 租户有权享有合法的居住环境,拥有和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2. 租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楼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3. 租户有义务保持租赁房屋的清洁卫生,不得破坏大楼公共设施和设备;4. 租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5. 租户有义务尊重其他租户的权利,保持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章:大楼管理1. 大楼管理人员有责任保障租户的安全和权益,及时解决租户的问题和投诉;2. 大楼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的租户进行警告、处罚或解除租赁合同;3. 大楼管理人员有权对大楼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租户的生活环境整洁安全;4. 大楼管理人员有义务及时处理大楼设施设备的故障,并保持大楼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公共设施和设备使用1. 租户应正确使用大楼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私自改装、破坏或占用公共区域;2. 租户应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长久使用寿命;3. 租户应合理利用公共设施和设备,避免浪费资源和造成损坏;4. 租户应遵守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规定,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管理1. 租户应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大楼和周边环境的安全;2. 租户应注意防火防盗,做好家庭和财产的保护;3. 租户应密切关注大楼管理人员发布的安全提示和通知,配合做好安全工作;4. 租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钥匙和财务,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章:矛盾纠纷解决1. 租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大楼管理人员求助;2. 大楼管理人员应及时介入处理租户之间的矛盾纠纷,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3. 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第七章: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租户,大楼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止服务等措施;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租户,大楼管理人员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租户搬离;3. 对于造成损害和危害他人利益的租户,大楼管理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法律责任。

写字楼出租规章制度

写字楼出租规章制度

写字楼出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写字楼出租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提高写字楼租赁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出租写字楼的房地产管理公司、写字楼业主及租户。

第三条出租写字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保证租户的合法权益。

本规章是具体的操作细则,必须与法律法规相一致。

第四条租户租用写字楼应当遵守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房屋设施的安全。

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出租方有责任定期检查维护写字楼设施,确保租户正常使用。

第六条租户有义务爱护房屋设施,保持房屋清洁,不得违规改造房屋内部结构。

第七条出租方和租户应当友好沟通解决问题,禁止私自毁约。

第二章出租方责任第八条出租方有义务按照相关标准对写字楼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及时维修写字楼设施,确保租户正常使用。

第十条出租方有义务保证写字楼内部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出租方有权定期检查租户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租户,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出租方有义务妥善处理租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写字楼进行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与秩序。

第三章租户义务第十五条租户应当按照规章制度使用写字楼,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租户有义务保持写字楼清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租户有义务爱护写字楼设施,不得私自改造写字楼内部结构。

第十八条租户有义务维护个人安全,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保障周围的租户安全。

第十九条租户有义务保证写字楼内部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私自损坏。

第二十条租户有义务合理使用写字楼公共空间,不得占用他人场地。

第二十一条租户应当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社区秩序。

第二十二条租户应当如实配合出租方的相关工作,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维护社区环境。

第四章协议终止第二十三条当出租方或租户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超市外租区规章制度

超市外租区规章制度

超市外租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市外租区的经营秩序,保障顾客和商家的合法权益,维护超市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超市外租区是指超市出租给商家作为经营场所的区域,商家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超市和商家之间的约定,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商家管理第四条:商家必须遵守超市的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超市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商家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和押金,不得拖欠超市租金。

第六条:商家必须遵守超市的营业时间,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七条:商家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与卫生,禁止乱丢垃圾。

第八条:商家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损坏超市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必须及时赔偿。

第九条:商家必须按照超市规定的价格标准制定商品价格,不得恶意哄抬物价。

第十条:商家必须遵守超市的优惠政策和促销活动,不得擅自打折或做出不实宣传。

第十一条:商家必须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商家必须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相关的证照和宣传资料,不得涂改或擅自移动。

第三章:超市管理第十三条:超市必须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商家和顾客的安全与权益。

第十四条:超市必须定期检查商家的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超市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协助商家解决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超市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商家和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超市必须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超市必须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协议中的条款。

第十九条:超市必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制定超市业务发展规划,为商家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条:超市必须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商家和顾客投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商家,超市有权终止其经营资格,解除出租协议。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商家,超市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相应的惩罚。

商场公共区域出租管理办法

商场公共区域出租管理办法

公共区域场地出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商场出租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保护出 承 租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贸城(以下简称商场)所属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指商场正常营业面积中的非商户租用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场地租赁,是指出租方向进入商场进行商品交易或宣传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出租公共区域内一定的场地,并提供一定的摊位设施、工具设施以及服务等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租赁区域仅作为宣传品牌活动之用,承租方不得有任何的商业经营行为,如擅自发生经营行为,出租方将对其追究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出租场地,应当事先对承租方的经营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核,包括经营主体资格、资金状况、经营规模、管理能力、服务水准、是否因违法受到查处的情况等。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

协议中除租赁条款外,还应设定安全、卫生、服务、环境、人员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及守法经营方面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出租房与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签订消防、治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出租方有责任对承租方的遵纪守法、环境卫生、服务管理、人员素质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各项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必要的指导。

有权利上报并临时加以制止以免照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禁损害国家利益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承租方如需要装修场地须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承租方如需使用电力须报请工程部进行协调,按用电量另行收取电费。

承租方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投诉后,承租方有责任与投诉者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商场应对租赁实行备案制度,提交以下备案文件的复印件:一 承租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有无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人员构成、持证上岗情况等;二 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三 双方签订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物业商铺公共区域规章制度

物业商铺公共区域规章制度

物业商铺公共区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商铺公共区域的秩序,确保商户和顾客的安全,保障商业环境的和谐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商铺公共区域,商铺业主、商户、顾客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商铺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前台、走廊、楼梯、电梯间、卫生间、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商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商户和顾客必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商铺公共区域的管理第六条:商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户、顾客应当配合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条:商铺公共区域的装饰装修需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商铺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户、顾客不得私自擅改、损坏消防设施。

第九条:商铺公共区域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和保养,商户、顾客应当爱护使用。

第十条:商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户、顾客应当遵守安全规定。

第三章商铺公共区域的秩序第十一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禁止饲养宠物,禁止乱扔杂物。

第十二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大声喧哗,禁止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三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空间,禁止私自摆设物品。

第十四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禁止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禁止滋扰其他商户和顾客。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商户、顾客,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商户、顾客,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报警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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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场地出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场出租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保护出(承)租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贸城(以下简称商场)所属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指商场正常营业面积中的非商户租用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场地租赁,是指出租方向进入商场进行商品交易或宣传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出租公共区域内一定的场地,并提供一定的摊位设施、工具设施以及服务等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租赁区域仅作为宣传品牌活动之用,承租方不得有任何的商业经营行为,如擅自发生经营行为,出租方将对其追究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
出租场地,应当事先对承租方的经营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核,包括经营主体资格、资金状况、经营规模、管理能力、服务水准、是否因违法受到查处的情况等。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

协议中除租赁条款外,还应设定安全、卫生、服务、环境、人员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及守法经营方面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
出租房与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签订消防、治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出租方有责任对承租方的遵纪守法、环境卫生、服务管理、人员素质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各项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必要的指导。

有权利上报并临时加以制止以免照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接受政府有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

严禁损害国家利益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承租方如需要装修场地须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承租方如需使用电力须报请工程部进行协调,按用电量另行收取电费。

第十二条
承租方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投诉后,承租方有责任与投诉者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商场应对租赁实行备案制度,提交以下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一)承租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有无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员构成、持证上岗情况
等;
(二)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三)双方签订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如遇租赁当期冲突,又无法协调可进入竞价阶段,具体办法为承租方分别给出预计租赁报价金额,隔日统一公布,但不公布具体报价金额。

常规报价
相关程序:
1、承租方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客服部提供申请,并查询相关当期;
3、承租方准备设计方案并报请客服部,客服部将方案报策划部;
4、策划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相关申请批复情况和方案相关意见;
5、准备入场阶段(如有特殊执行方案应在策划部引导下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6、展示期;
7、承租方在撤场阶段应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并回执企划部。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

此前颁布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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