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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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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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资料清朝末年,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的时期,法律制度也经历了重大的调整和变革。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封建法律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开始逐渐传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封建礼教为基础,强调等级尊卑和家族伦理。

法律的适用往往因人而异,缺乏公平性和普遍性。

然而,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不得不开始思考法律制度的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维护自身的统治。

在清末法律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是修订法律。

1902 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着手修订法律。

他们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宗旨,积极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清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如《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大清现行刑律》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修改,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如凌迟、枭首等酷刑,并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但总体上,它仍然保留了传统法律的框架和精神。

《大清新刑律》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它采用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同时,对刑罚体系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笞刑、杖刑等封建刑罚,建立了主刑和从刑相结合的刑罚体系。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借鉴了西方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内容。

草案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

虽然这部草案最终未能正式颁布施行,但它为后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除了修订法律,清末还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

1906 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改革司法体制。

设立了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并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实行司法独立。

同时,还引入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加强了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和监督。

然而,清末的法律改革并非一帆风顺。

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改革破坏了传统的礼教和社会秩序,是对祖宗之法的背叛。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2、司法机构的变革
❖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 审判机关。
❖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 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 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 实行四级三审制 ❖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
❖ 成立皇室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颁布内阁官制,取消了军机处, 规定了内阁为君主立宪政体的最高行政机关。由于清政府任命的 内阁成员多为皇族,因此,该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
2、“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1) “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
共53章,411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第二,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及缓刑、假释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制度。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
第四,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
第五,取消“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制度。
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文明的渐入,中国一些先进的 知识分子产生了维新思想。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后,广泛宣传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 段。
2 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五大臣出洋考察 ❖ 颁布“仿行宪政”上谕,基本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等。
为修律大臣,开始修律。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和“汇通中西”。
2、修订的主要法律 修订的主要法律
刑法
民法
商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人通例》 《公司律》 《破产律》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法律体系改革、法律教育与普及、西化与本土化等方面,以下将从这些方面详细展开回答。

首先,清朝末年的法制建设主要集中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大义法、律例和刑统三部分构成,但法律的发展趋势是趋向于西法体系,即西洋法之中国化。

西法体系源于欧洲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注重体系的完备性和普适性,与清朝法律体系所采用的大义法、律例等有所不同。

在这方面,清朝末年的法律发展主要体现为制定、修订一系列新的法典,如《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律例》等,以逐渐引进西方法律观念,并推进清朝的现代法制。

其次,法律体系改革是清末法律发展的又一重要趋势。

清朝末年的法律体系改革主要集中在刑事、民事、商事等领域。

刑事改革主要包括对于刑罚制度的改革,如废除钉瓮、减轻刑罚等;民事改革主要包括对于财产权、婚姻嫡亲关系等领域的改革,如颁布《清代民法通则》等;商事改革主要包括对于商业契约、商标权等领域的改革,如颁布《商事法典》等。

这些改革使得清朝的法律体系朝着更加科学、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为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此外,法律教育与普及也是清末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学教育体系,设立了法律学堂并派遣学生赴日本留学,学习现代法学知识和西方法治理念。

同时,清朝政府也积极推广法律普及工作,设立各级法院和巡抚衙门,并加强对法律官员的培训和选拔。

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清末法律人才的素质和司法水平,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最后,清末法律的发展还受到西化与本土化的影响。

随着现代法学知识的引入和西方法律体系的吸收,清朝的法律开始呈现西化的趋势。

一方面,清朝法律制度与西方法制开始接轨,在刑事、民事等领域进行改革,引入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

另一方面,也在本土化方面进行努力,例如根据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适应,以使法律能更好地服从社会需要和助推社会进步。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清末民商律的修订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重点难点归纳】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其 办法 其 外法 事裁判 。” ——1 2年《中英条 》第12 2年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
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引入外国法制:清末开始意识到传统的封建法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开始引进外国的法律制度,并进行吸收和整合。

例如,清朝开始学习欧洲的民法、刑法和商法等制度,并通过编纂类似欧洲法典的《大清律例》,逐步完善法律体系。

2. 加强司法独立:清末逐渐意识到司法独立对法治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司法独立。

例如,建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制定了司法程序法,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并增加了对官员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强化社会秩序维护:由于社会动荡和混乱,清朝加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例如,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治安法规,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4. 推行现代法治观念:清末开始逐渐引入现代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平等性和保护人权的原则。

同时,开始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总体来说,清末法律的发展趋势主要是向现代法治体系靠拢,加强司法独立,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引入外国法制和现代法治观念。

这些努力为后来中国法治发展
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一)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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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面临着各种社会危机:
1.政治上,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资
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交织在一起 ;
2.经济上,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 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并导致中国百姓更加贫困不 堪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3.思想文化上,大量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 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封建思想文 化发生激烈的碰撞;
“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凡我旧律义关伦常之条,不可率行变革。”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满足“交涉”之需要 ,固守传统、维护”国粹” ;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 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
(四)改革司法体制
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
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特点及影响 (一)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二)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迎合和满足西方 列强的政治需要。——直接目标。
(三)各省1909年开始设立“咨议局”和1910年设立 中央“资政院”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1901年“新政”后国内外强烈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 宪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考察” 后陈述了实行君主立 宪的三大利处 :皇位永固 、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 “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 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原则。
清末设立的谘议局,法律地位是( )
A.
B.
C.
D.各省地方议会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一)官制改革
仅是对清朝原有行政体制作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 其主要内容,实际上仅涉及中央一些部、院等行政机 构的改名、合并或调整,以及官员称呼之号的改变。
(二)警察法律的颁布
《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京 师户口调查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各学堂管理 通则》等单行法规
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
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 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 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借,欲倡 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 件,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 步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 宪法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 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 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 的精神。
再次,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 与冲突。集中反映是“礼法之争” 。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观念的引 进和传播。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目的和实质
•目的:仿效形式以度时艰,实际上仍是固守 旧法统,用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将封建专制肯 定下来。
• 实质:体现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五、主要诉讼法规的制定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二)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2.《十九信条》
4.法律上,西方列强逐渐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导致 中国司法的半殖民地化 。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内容
(一)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 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等宪法文件;
(二)初步改革法律旧制
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
(三)制定新律——修律重心
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以及《大清商律草 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公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
(三)关于“礼法之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 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 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 A.《钦定宪法大纲》 B.《十九信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天坛宪草》
2.《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 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 局的宪法文件;1911.11.3公布,采用英国式“虚 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 大了国会的权力;对于人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 基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只字未提;是清政府预备 立宪政治骗局的最后一幕 。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本章重点问题 1.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宪法文件。 2.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3.清末刑律的修订 4.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5.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内容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主要特点及影响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目的和实质
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由于行政不负
责任,由大臣代负之;既偶有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 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 君位万世不改。
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
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 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平之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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