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浙科发政[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2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区域、行业创新平台: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浙政发〔2009〕81号)的精神,我们制订了《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6月21日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着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浙政发〔2009〕8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意义与作用第一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的重要载体。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3.10.30
•【字号】浙科发条[2013]243号
•【施行日期】201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
发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3〕243号)
各市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任务,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的支持、考核与督促,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0月30日附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五)其它有关事项。
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1]20号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浙科发条[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11〕234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企业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08年评估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08年评估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浙科发条[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08年评估结果的通报(浙科发条〔2009〕95号)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我厅于2008年组织省信息研究院评估中心,对建设期满2年及以上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1.“新昌药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50家中心,在经费投入、机构运行、人才培养、项目承担、效益产出等方面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
2.“海正医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100家中心,在经费投入、机构运行、人才培养、项目承担、效益产出等方面表现较好,被评为良好。
3.“三友节能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303家中心运行一般,被评为合格。
4.“宁波压铸模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16家中心运行情况较差,被评为不合格;“网新城域混合智能交通系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8家中心未在规定时间上交评估资料。
以上中心给予警告。
5.“赛阳汽车密封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2家中心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新合纤材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11家中心经屡次催报仍未上交评估材料。
以上中心予以摘牌,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资格。
省科技厅联系人:李庆峰联系电话:*************附件:1.2008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评估排序表(略)2.未在规定时间上交评估材料的中心名单3.未上报评估材料的中心名单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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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
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09]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9.04.17
【实施日期】2009.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条〔2009〕7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科技进步法》及省委、省政府“创新强省、创业富民”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
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
(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
(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