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精品文档]CJJ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91327-2012目录总则1基本规定2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 一般规定物箱废3.2垃圾收集点3.3公共厕所3.4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总则1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精品文档基本规定2基本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1 2.0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尤其是要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建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2 .20.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CJJ/T 65,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亭)配置指南

附件1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亭)配置指南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指示批示精神,着力破解垃圾分类推进过程中垃圾分类收集屋(亭)类型混乱,建设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方便各市县居民、机关、企业等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工作,切实提升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的设施配套水平及工作实效。
根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等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印发《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亭)配置指南》,供各分类主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一、基本原则垃圾分类收集屋(亭)的建设要充分遵循“便民易行、因地制宜”等原则。
各垃圾分类责任单位应充分考虑人口规模、垃圾成分及产生量、所在区域特点、垃圾投放便利等实际因素,同时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各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街道街区、农村等区域根据实地情况及城乡规划要求,合理选址建设或改造满足分类投放要求的功能齐全、经济实用、结实耐用、造型典雅的垃圾分类收集屋(亭)。
同时垃圾分类收集屋(亭)建设要与撤桶并点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相配合,为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提供设施保障,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
二、垃圾分类收集屋(亭)配置类别参考标准(一)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1.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较好的小区垃圾分类收集点可考虑设置为四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屋的形式,投放口可设置为回弹手推式或脚踏式投放口,也可为增大居民投放空间设置为卷帘门内的投放口。
有条件的小区可考虑设置智能垃圾分类收集屋,可自动完成垃圾投递、称重、数据上报和满载警告等功能。
为方便居民投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宜位置设置垃圾分类收集亭。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配备可回收物分类柜,设置园林垃圾、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的临时收集堆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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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913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2 废物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共厕所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各设区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8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加快构建我省层级分明、系统完善、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目标。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省政府“标准化+”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国家标准化管委会深化标准合作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省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在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各地要对照《标准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要根据本地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基础上,合理制定相关标准。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地方率先制定的标准,要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国家和省已经制定的,要提高标准的相关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是保证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环境的基础性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一般分为环境卫生设施基本设置标准和环境卫生设施功能标准两大部分。
首先,环境卫生设施基本设置标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要求,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洗手池等。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包括设施的位置、数量、尺寸、基础和技术指标等,具体根据其功能而定。
其次,环境卫生设施功能标准是指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要求,如公共厕所的清洁、装修要求、垃圾收集站的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等。
环境卫生设施功能标准要求要涵盖卫生设施的使用规范、清洁管理要求、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维修保养等内容。
此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还应包括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系数,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使其有效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保障市民的健康。
因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编制和实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措施。
市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人口、用地规模、居民分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充足性和便利性。
首先,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人口密度。
根据人口密度确定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以便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的如厕需求。
二是场所功能区划。
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需求,如商业区、交通枢纽、公园等,设置适当数量的公共厕所。
三是通行能力。
根据场所的通行能力和人流量,相应增加公共厕所的数量和规模,以确保人们能够方便地进行如厕。
其次,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垃圾容量。
根据城市的垃圾产生量和处理能力,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的容量和数量,以确保垃圾的及时清理和处理。
二是分布均衡。
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按照合理的距离分布,以避免一些地区垃圾积压过多或垃圾处理设施过度集中的情况。
三是分类处理。
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具备分类处理能力,并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物品、厨余垃圾等不同分类垃圾的收集点,以促进垃圾的资源化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再次,病媒生物防控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防护范围。
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传播范围和活动规律,合理设置监测点和防控设施,以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二是定期维护。
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三是信息共享。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起病媒生物监测和防控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汇总和发布病媒生物防控的相关信息,提高市民的防控意识和参与度。
最后,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处理能力。
废水处理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城市废水排放量的处理要求,保证废水的清洁排放。
二是分布均衡。
废水处理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用水量和污水产生量,合理分布和设置在城市的各个功能区域,以确保废水的及时处理和排放。
三是污水处理工艺。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目录

142 CJJ/T171-2012 风景园林标志标准
143 CJJ/T172-2011 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
144 CJJ/T173-2012 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
145 CJJ/T174-2013 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
146
CJJ175-20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 术规程
157 CJJ/T187-2012 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
158 CJJ/T188-2012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
159 CJJ/T189-2014 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规范
160 CJJ/T190-2012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
161 CJJ/T191-2012 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
162 CJJ/T192-2012 盾构可切削混凝土配筋技术规程
147
CJJ176-20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148 CJJ/T177-2012 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工程技术规程
149 CJJ/T178-2012 公共汽电车行车监控及集中调度系统技术规程
150
CJJ179-2012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151 CJJ/T180-20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
CJJ160-201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第4页
132
CJJ161-2011 污水处理卵形消化池工程技术规程
133 CJJ/T162-2011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检测技术规程
134 CJJ/T163-2011 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
135 CJJ/T164-2011 盾构隧道管片质量检测技术标准
169 CJJ/T199-2013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https://img.taocdn.com/s3/m/368706fbd15abe23482f4d2e.png)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91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
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
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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