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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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CJJ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91327-2012目录总则1基本规定2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 一般规定物箱废3.2垃圾收集点3.3公共厕所3.4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总则1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精品文档基本规定2基本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1 2.0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尤其是要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建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2 .20.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CJJ/T 65,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

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测所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环卫设施设置的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箱设置:根据人口密度和活动区域的需要,合理设置垃圾箱,并保持定期清理。

2. 垃圾分类设施:提供垃圾分类的容器和指示牌,鼓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

3. 粪便处理设施: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定期清洁和消毒。

4. 垃圾收集点:设置垃圾收集点,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5. 街道清扫设施:提供清扫设备和垃圾袋,确保街道干净整洁。

6. 公共厕所: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干净卫生,提供必要的洗手设施。

7. 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保证垃圾及时清理。

8. 噪音和空气污染控制设施: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

9. 市容设施:设置休息座椅、广告牌、道路指示牌等市容设施,提升城市形象。

10. 公园和绿地垃圾处理设施:在公园和绿地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维护。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具体的标准还需根据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划和执行。

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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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 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 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包括:
1、公共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满足城市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应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置洗手间、公共厕所、垃圾站、污水排放口等卫生
设施,以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

2、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设置标准: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在其车间内或厂
区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工业排放的废水,以防止废水泄露对环
境污染造成的危害。

3、废弃物处理设施设置标准:城市中应设置相应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及处置设施,以防止垃圾在环境中污染。

4、空气净化设施设置标准:为减轻城市空气污染,应在城市范围内
设置垃圾焚烧炉、超低排放装置等设备,用于净化城市空气质量。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提供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确保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以下是对CJJ 27标准的详细解读。

CJJ 27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原则、具体标准、操作规范和设施维护保养。

首先,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合理、适用、方便、安全、经济、美观。

这些设置原则旨在保障设施的功能性、实用性和舒适性,使其能够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提供舒适的环境。

其次,CJJ 27标准对各类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包括:厕所、洗手设施、饮水设施、通风设施等。

例如,对于厕所的设置,标准要求公共场所的厕所数量应根据场所的人流量合理设置,同时还要考虑男女厕所的区分设置。

对于洗手设施,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盆、肥皂、纸巾等洗手用品,以保证人们的卫生健康。

此外,CJJ 27标准还对环境卫生设施的操作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对于厕所的使用,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指示厕所的使用方式,同时要定期清洁、消毒,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对于洗手设施的使用,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指示洗手的步骤和注意事项,例如鼓励使用肥皂并正确洗手。

最后,CJJ 27标准强调了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保养。

要求公共场所应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设施,及时更换破损或老化的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总结起来,CJJ 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它通过合理的设置原则、具体的标准、操作规范和设施维护保养,保障了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为人们提供了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促进了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这一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为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避免污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场所。

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米,距离应根据建设环境的不同而调整,以保证环境卫生设施不影响到其他设施及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当满足技术要求,按照设计要求正确设置,避免污染物扩散超出允许范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安装有自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物,防止污染物扩散超出范围。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维护等。

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最大处理能力,及时处理排放的污水,保护环境卫生。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安装有有效的排污系统,保证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同时要求排污系统经常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具备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紧急情况,防止污染物扩散。

以上是关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内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标准,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良好,维护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场所的安全及公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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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

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

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

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

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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