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法学思想的历史解读
洛克的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十二讲洛克的法律哲学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3)自然人性客观化的后果——自然状态冲突的本质
a.从欲望与激情的冲突到财产权的获得与行使的冲突 b.从单纯的自我保存到共同社会生活的追求 c.和平的权利优先于战争的权利
(二)
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代 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2)自然人性客观化的方法——劳动财产权的确立
a.上帝给予所有人以共有的财产 b.人对其自身拥有绝对的财产权(property)
α:自由 β:平等 γ:地产
c.人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的成果属于他自己
α:劳动是其自身财产权的体现 β:劳动使共有变成私有 γ:劳动以人自己的本性(财产)的必要需求为限 δ:劳动需以他人能够充分享用财产为前提
c.社会契约的后果:构建政府权力
α:立法权至上 β:执行权作为最高权力
β1:分享立法权 β2:拥有特权 γ:对绝对权力的恐惧
d.重新理解政治信托的本质
α:谁有权撤销此种政治信托 β:财产是政治信托的标的吗? 即使是,受托人可以处分吗? γ:谁有权基于此一政治信托 对受托人主张权利?
(三)
革命与自然状态的复归 ——洛克法律哲学的激进特质
(四) 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四)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1)确立了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立场 (2)奠定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结构 (3)落实了人民反抗权的主体承载 (4)强调了社会相对于政府的优先性
c.自然状态的摆脱之原因乃是 私人理性对自然法之执行所导致的 不确定性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试论洛克立法思想

试论洛克立法思想作者:尹建军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洛克的立法思想源于其自然法思想,是其分权思想的核心。
本文结合洛克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及其他条件分析洛克法律思想的产生,进而更进一步的结合洛克的《政府论》来论述其立法思想的内容,并就其立法思想中的一些弊端作了简单的评价,寻找出我们现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能够借鉴以及引以为戒的方面。
【关键词】立法权;分权;执行权;司法权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的家庭,父亲当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
洛克的法律思想深受其家庭的熏陶和教育的影响,并且通过在革命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政治活动逐步形成以自然法学为基础批判封建专制主义集权制度,主张国家权力的分立,人民反抗暴政,立法权为国家最高权力等法律思想。
一、洛克的思想体系分析洛克的立法思想首先要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上进行把握。
洛克的思想和笛卡尔、莱布尼茨并肩,被称为17世纪三大伟大思想体系。
洛克的思想是建立在他的哲学前提上的,他的思想所依据的是笛卡尔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洛克断言,哲学是关于事物的真正知识,包括事物的性质(物理学),人作为有理智、有意识的主体所应该做的(实践学或伦理学)以及取得和传播这种知识的途径和方法(指逻辑学或评论)[1]。
洛克认为要想确认什么是确实的知识,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研究观念的起源。
洛克驳斥了天赋观念的真理说,观念不是人生下来即存在的,他认为人类的观念来自于感觉和反省。
人类所有的知识都建立在经验之上,归根到底发源于经验[2]。
洛克的思想贡献,主要体现在哲学、伦理学、政治、与教育理论上。
哲学上,洛克的《人类理智论》第一次试图在近代哲学史上创立一个博大的认识论;伦理学上,他的伦理学是经验主义的,以利己主义的快乐主义为归宿。
英国的联想论和法国的感觉论都从他的经验主义心理学中得到了滋养;政治上,他的政治学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政府论》中,他的政治思想在卢梭的《契约论》中全部继承下来;教育上,提出了以经验心理学和伦理学为基础的教育纲领,法国伟大的作家卢梭深受其教育思想的影响,并通过他影响到了全世界。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

洛克的智慧——自然法学思想【内容摘要】英国人约翰·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笔者试图从洛克的人性本善假设出发,以追问的形式引出洛克自然法学思想的精髓,并对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稍加反思与总结。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学思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政治社会当社会发展到了17世纪的时候,有一个名字——约翰·洛克定格在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
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洛克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社会契约及对国家和政府的阐述等理论对法学理论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其著作《政府论》中得到了充分说明,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
即每个人享有平等权、自由权、抵抗权、生命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的,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
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
从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来看,这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进入一个由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正是基于自然状态的缺陷。
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冲突,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洛克的法律思想源于17世纪的英国,对政治哲学、社会和法律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人权、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等重要概念,对后来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首先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人天生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主张,政府应该拥有有限权力,其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宪法法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以及法治国家的理念都来源于洛克的思想。
其次,洛克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与合法性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是上帝所规定的。
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以自然法为基础进行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责罢免政府。
这一理念为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此外,洛克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避免滥用权力。
分权制衡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欧洲国家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独立运作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还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但也容易陷入冲突与争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生活,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政府。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平衡。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的。
洛克的法律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总结来说,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分权制衡的原则以及社会契约论。
论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论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作者:马光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摘要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同时也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者。
他的法律思想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渗透着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由此而形成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重在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维护。
他首先通过对自然法理论的论述,确立了具有“主权在民”色彩的政治哲学思想,进而以此为基础强调法要以民权为本源与本位,并指出法与自由的关系相容的。
洛克还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发展史上首次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开了历史的先河,而这也成为其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中的一大闪光点。
关键词自然法个人权利民权法治分权作者简介:马光泽,海南大学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07-03“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以试图确立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为其标志的。
在这一阶段,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工具。
专制统治者在欧洲各国的出现,明确表明迫切需要一些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
因此,古典法学的重点便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
法学理论在这一阶段所主要强调的是自由。
”处在这一阶段的洛克作为“哲学上的自由主义的始祖”,其对自由的关注在法律思想方面也表现得极其明显,而由此形成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也极力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维护。
一、自然法理论基础洛克同霍布斯、斯宾诺莎等前期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一样,也以“三个自然思想”——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作为其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最为原始的理论基础。
但不同的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也不是斯宾诺莎所设想的“大鱼吃小鱼”的丛林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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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 滨 学 院 学 报
20 06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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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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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核心 , 是其 他权 利 的前 提和 基础 , 克用 了大 洛 量 篇幅论 述 了财 产权 的重 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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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遵守 的 自然 法对 它 起着 支配 作 用 ; 理性 , 而 也
洛 克 法 学 思想 的历 史 解 读
刘 琳 , 中华 张
510 ) 404 ( 西师 范大 学 法商 学院 , 广 广西 桂林
[ 摘 要 】 约翰 ・ 洛克是 I 7世纪英 国资产阶级革命 思想家, 古典 自然 法学派的杰 出代 表之 一 , 思想 其
影响 巨大, 出了时代和 国界 。文章拟从历 史的角度 , 超 解读洛 克法 学思想的 来龙去脉 , 以对 3前 法理学 - "
“ 缺少 一种确 定 的 、 定 了 的、 规 众所 周 知 的法律 ,
[ 稿 日期 】05— 5 0 收 20 0 —3
[ 作者简介 】 琳 (90一) 女 , 刘 18 , 广西桂 林人 ,04级硕 士研 究生 , 要从 事 法学理 论研 究 ; 中华 (90一) 20 主 张 18 。 女 , 西桂 林人 ,O4级硕 士研 究生 , 广 20 主要从 事法学理论研 究。
研 究有所裨 益。 [ 关键词 】 洛克 ; 法学思想; 历史背景 ; 史解读 历 [ 中图分类号 】5 12 B6 .4 [ 献标 识码 】 文 A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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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克 法 学 思 想 简 介
状 态” 。在 自然 状 态 中 , 一 个 人 都 是 自 由 的 ,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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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将 国家形 式 分 为 四类 即 民 主制 、 寡头 制 、 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制和混 合 政体 , 主 张采 用混 合 政 体 , 际上 他 实 也 就是 指经过 18 68年“ 光荣 革命 ” 建立 起 来 的英
国君 主立宪 制 。
确的裁决, 使它得到应 有的执行 。[ 。。 ”] )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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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2 期 20 06年 2月
哈尔滨学院学报
J R LO OU NA F HAB I Ⅳ ER ⅡY B N UN S
V0 . 7 No. 12 2 F b.2 O e O6
[ 文章编号 ]0 4 86 20 )2 0 l 5 lo —55 (06o —o 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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