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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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失去联系须知

船舶失去联系须知

船舶失去联系须知The Instruction for Failure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Ship and Shore 1目的规范公司与船舶失去联系时的应急处理。

2适用范围公司所管理船舶。

3 定义3.1 不明阶段:经营部主管30小时内未收到船舶发出的船位动态报,对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处于不明的情况。

3.2 警戒阶段:不明阶段后,经营部主管经与船舶联系及向有关方面查询均无效果,船舶中断联系已达36小时,对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感到怀疑的情况。

3.3 遇险阶段:警戒阶段后,公司应急指挥小组对船舶作进一步联系更广泛的查询均未成功,有理由确信船舶或人员处于紧急危险而需要立即援救的情况。

4 责任4.1 公司成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失去联系时的应急处理。

4.2 经营部负责日常船岸通信联系以及船舶动态跟踪、记录,是船岸通信联系的主管部门。

4.3 综合办公室负责船舶失去联系过程中产生的救助、检验、修理等费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5 实施5.1 经营部主管第一阶段未收到船舶按《公司通信规程》应发的船位报或抵港报,中断联系超过24小时,应发报追查,包括利用船位在线系统等其他有效手段进行验证,并报告经营部经理,记录追查情况。

5.2 经营部主管第二阶段未收到该船舶应发的船位动态报,中断联系已经达30小时,说明该船处于不明阶段,经营部主管应立即报告经营部经理,经营部经理接报后立即通知海务部经理,海务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一切手段立即查询,包括进一步发报、卫通电话追查,与出发港或目的港联系了解船舶动态等,并填写《船舶紧急情况初始处理记录表》。

海务经理应把具体情况报告安全副总经理和总船长。

5.3 第三阶段仍未收到该船应发的船位动态报,中断联系已达36小时,说明该船处于警戒阶段。

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召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分析以下情况:●航区气象;●按获得的最后一次船位报,推荐和划定搜寻的航区范围;●船舶操纵能力可能受到的损害;●船舶通讯设备可能发生的故障;●船舶可能被武装海盗劫持;●其他可能发生的情况。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是为了适时处理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防止和削减损失,保障船舶安全而订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现在,随着全球化的推动和海洋贸易的不断加添,船舶行业的经济价值和紧要性越来越凸显,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制度,成为各国船舶安全管理的必修课。

一、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的概述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是指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应急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应急装备、信息交流等综合性的应急体系。

其目的是在船舶碰到各种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并保障船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的要素1. 应急组织机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布置专门的应急组织机构,以长期有效的方式加强应急管理。

应急组织机构应包括应急领导组、技术专家组、指挥中心、后勤保障组等。

应急领导组负责最后决策,并与各级领导保持联系;技术专家组负责应急技术咨询、技术支持,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全局,监控应急处理方式,后勤保障组负责搭配指挥中心,保障应急工作进行顺当。

2. 应急预案:订立应急预案是应急处置的关键之一、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种应急情况的场景、应急处理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应急处置流程、运行方法和应急装备等内容,并应不断地优化升级。

3. 应急设备与资源储备:应急处置需要各种设备和物资支持,如救生筏、救生衣、照明设备、应急通讯系统等应急装备,在船舶上固定储备,保证在需要时能够适时投入使用。

同时还需要储备食品、水、药品等后勤物资,为船员供给必要的保障。

4. 信息交流:建立良好的应急信息交流平台,可以使各个环节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快速、精准地传递,确保各项应急工作的有效打开。

而该平台应涵盖海事局、指挥中心、船舶船员等渠道。

三、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的流程1. 总体指挥:船舶在碰到安全事故时,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定总体应急指挥机构,并指定应急负责人员。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船舶遇险是航海中一种严重的情况,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紧急措施,并进行有效的通信,以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旨在规范船舶遇险时的通信流程,确保信息传递的快速、准确和有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1. 紧急通信的重要性船舶遇险时,通过紧急通信能够迅速呼叫援助并获取支持。

紧急通信有助于启动救援行动、协调救援资源、向相关方面传达相关信息,以减少遇险船员和船舶受到的损失。

因此,制定并遵守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对于船舶安全非常重要。

2. 通信设备的配置与检查为了确保船舶遇险时能够及时进行通信,船舶应配备完善的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

船舶在航行前应对通信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的接收信号能力。

此外,还应配备备用电池或发电机,以保证通信设备在紧急情况下的持续供电。

3. 通信流程与报告船舶遇险时,船长或指定的船员应立即启动紧急通信流程。

通信流程包括向海岸站报告情况、向船舶维修服务提供者请求援助、向其他船舶求助等。

在通信中,应清晰、准确地向对方说明遇险情况,包括船舶的位置、性质和严重程度。

同时,还应告知救援机构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船舶类型、船舶载货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等。

4. 通信频率与协调船舶遇险通信中,除了使用正常的通信频率外,还可以使用特定的紧急频率,以确保信息的优先传送。

在与其他船舶和海岸站进行通信时,应该尽量保持通信简洁明了,并遵守交流礼仪,确保问题的准确描述和合理求助。

5. 通信保密与操纵船舶遇险通信信息属于重要的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确保通信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在通信过程中,应注意操纵通信设备的正确方法,避免误操作导致通信信息的丢失或错误。

6. 救援资源的协调与利用船舶遇险通信流程中,需要向救援机构请求援助并协调救援资源。

在通信中应提供准确的位置信息和船舶状况,以便救援机构能够及时响应。

同时,船舶与救援机构需要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以便获取及时的支持和指导。

船舶紧急情况下的通讯与协调方案 (2)

船舶紧急情况下的通讯与协调方案 (2)

03
船舶紧急情况下的通讯与协调案例 分析
案例一:海上搜救行动中的通讯与协调
总结词
在海上搜救行动中,有效的通讯与协调是成功营救的关键。
详细描述
在某次海上搜救行动中,一艘渔船在海上遇险,船上多人失踪。当地海事部门立 即启动紧急搜救计划,通过无线电通讯与协调,调动周边船只与直升机参与搜救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成功找到遇险船只并救出大部分乘客。
船舶紧急情况下的通讯与 协调方案
目录
CONTENTS
• 船舶紧急情况下的通讯 • 船舶紧急情况下的协调方案 • 船舶紧急情况下的通讯与协调案例分析 • 船舶紧急情况下的通讯与协调建议与展望
01
船舶紧急情况下的通讯
通讯设备及工具
船舶VHF通信设备
船舶紧急情况下,使用VHF通信设备进行近 距离的语音通信。
加强与其他船舶的沟通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迅速与其他船舶取得联系,共享信息、协调行动,避免发生碰撞或冲突。
与搜救部门保持联系
在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与搜救部门取得联系,报告详细情况并请求援助。同时,保持与搜救部 门的紧密沟通,确保协调一致的应急响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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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船舶HF通信设备
船舶紧急情况下,使用卫星电话进行远距离 的语音通信。
船舶卫星电话
船舶紧急情况下,使用HF通信设备进行远距 离的语音通信。
船舶应急示位标
船舶紧急情况下,使用应急示位标发出船舶 的位置信息。
通讯频率与频道
国际海上安全频率
船舶紧急情况下,优先使用国际海上安全频 率进行通调整通讯和协 调方案,以适应不同紧急情况。
01
统一指挥
在紧急情况下,应有一个明确的 指挥者来掌控全局,其他人只能 给予必要的辅助和支持。

船舶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模板

船舶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模板

一、目的为确保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

三、职责分工1. 船长:船舶紧急情况应急处置的总指挥,负责下达命令,协调各部门共同应对紧急情况。

2. 大副:协助船长指挥船舶,负责甲板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轮机长:协助船长指挥船舶,负责轮机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5. 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参与应急处置。

四、应急处置程序1. 发现紧急情况(1)船员在值班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船长。

(2)船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投入应急处置。

2. 紧急情况处置(1)船长根据紧急情况,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确保船舶安全。

(2)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船长命令,组织本部门人员投入应急处置。

(3)船员按照命令,迅速采取以下措施:a. 保持船舶稳定,防止船舶倾覆;b. 确保船员生命安全,迅速疏散;c. 检查船舶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d.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通信联络(1)船长应立即通过VHF、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向公司总部、海事局等相关单位报告紧急情况。

(2)各部门负责人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4. 救援行动(1)船长根据紧急情况,组织救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a. 请求附近船舶支援;b. 请求直升机救援;c. 请求专业救援队伍支援。

(2)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船长命令,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救援行动。

5. 后期处置(1)紧急情况得到控制后,船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2)船长应向公司总部、海事局等相关单位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五、保障措施1. 通信保障(1)确保船舶通信设备完好,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2)定期检查、维护通信设备,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之一,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突发事件,如火灾、翻沉、遭遇海盗等。

为了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船舶公司应制定并落实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文将就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探讨。

一、事件发生初期的应急措施1. 迅速报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船员应立即通过通讯设备向岸上相关部门发出求救信号,包括所处位置、事件性质及紧急需求等信息。

2. 采取救援措施:船员应按照预定的程序疏散乘客和船员,确保每位人员都能听到报警信号,并迅速安全地前往救生艇等逃生设备集合地点。

3. 防止火势蔓延:在火灾发生时,船员应立即关闭可燃气体的供应,切断与火源相连的电源,并使用灭火器、灭火器等设备进行扑灭,防止火势蔓延。

4. 应急通讯:船员应妥善使用船上的无线电设备与岸上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通讯,及时向其报告事件的情况和进展,以获得及时的援助。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和相应处置措施1. 火灾(1)火灾扩散控制:船员应立即切断与火灾区域相连的通道,防止火势扩散,并确保乘客和船员的安全疏散。

(2)灭火措施:船舶应配备各类灭火设备,包括灭火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船员应熟悉并正确使用这些设备,扑灭火灾。

(3)疏散安全:船员应引导乘客按照指定的逃生通道有序疏散,确保所有人员迅速、安全地离开火灾现场。

2. 撞击/翻沉(1)引导乘客:船员应向乘客传达撞击/翻沉情况,指导乘客正确佩戴救生衣,并前往逃生通道集合。

(2)使用救生设备:船舶应配备充足的救生艇和救生筏,船员应清楚并迅速启动逃生设备,确保乘客能够顺利上船逃离险境。

(3)求救信号:船员应根据情况使用信号弹、闪光灯等设备向外发出求救信号,吸引救援单位的注意。

3. 海盗袭击(1)警报触发:船员应立即触发海盗袭击的警报系统,并向岸上相关安全部门发送求救信号。

(2)封锁通道:船员应迅速封锁进入甲板和客舱的通道,限制海盗进入船舶,确保乘客和船员的安全。

(3)紧急撤离:船员应引导乘客前往船上安全室或救生艇,尽可能远离海盗的威胁。

XX海运有限公司XX海运有限公司船岸应急通信须知》

XX海运有限公司XX海运有限公司船岸应急通信须知》

XX海运有限公司XX海运有限公司船岸应急通信须知》1 目的本文件对船长、无线电操作员、岸基相关人员在应急通信时的操作注意事项及具体实施步骤作出规定,旨在保障紧急状况下船岸通信的畅通。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处室及船舶。

3 参照文件3.1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3.2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4 定义应急通信:当船舶人员或财产受到安全威胁或船舶可能造成对水域的污染,需要得到岸基部门的支持时,此时船舶与外界之间的通信统称为应急通信。

5 船舶职责5.1 船长是船舶应急通信负责人;5.1.1 当发生涉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或遇险时,船长应按《船岸应急反应程序》启动应急反应程序,并迅速将情况报告调度处。

同时向当地海事机关和代理报告,如条件允许,可通知附近其他船舶。

并与公司及岸上机构保持通信的畅通。

5.1.2 船长应熟悉和掌握遇险、紧急通信知识,当船舶发生遇险和紧急情况时,要按有关遇险、紧急通信的规定指挥。

5.1.3 按《遇险船舶船长操作GMDSS设备指南》流程图熟练操作设在驾驶室的报警按钮。

5.1.4 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但还不致立即对船舶和人命构成威胁,船长应命令无线电操作员做好通信准备,并将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岸台。

当情况进一步恶化,船长应亲自签发遇险紧急报告,交无线电操作员发送。

5.1.5 在航行中,船长应指令值班驾驶员注意守听报警设备,当听到报警信号时,船长要亲自处理,并指令值班驾驶员将详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5.1.6 船舶遇险时,如有必要,船长或由船长指定的人员应在甚高频16频道上同时进行遇险呼叫,以便争取附近船舶的援助。

5.1.7 遇险船舶发出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后,如情况许可,船长应及时向海事机关报告遇险情况。

5.1.8 弃船时,船长应签署《弃船报告》交无线电操作员发送,并通知无线电操作员离船。

5.1.9 如其他遇险船舶要求代发遇险报告,船长如无特殊原因应予接受,并指示无线电操作员立即为遇险船舶代发遇险报告。

船舶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船舶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1 为确保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1.3 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成立船舶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组:(1)应急指挥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现场救援组:负责现场救援行动,包括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火灾扑救、环境污染治理等。

(3)警戒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供应和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5)信息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宣传,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2.3 各级责任人:(1)船长: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船员: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要求,配合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指挥组、现场救援组、警戒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等相关负责人,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应急处置程序3.1 紧急情况报告(1)发现紧急情况时,船员应立即向船长报告。

(2)船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3.2 启动应急预案(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 应急处置行动(1)现场救援组: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火灾扑救、环境污染治理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对现场进行警戒、保卫,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供应和保障。

(4)信息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宣传。

3.4 应急处置结束(1)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工作组应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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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关于颁发《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通知((87)交海字617号1987年8月27日)根据几年来遇险紧急通信的经验教训,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和通信处理程序,搞好遇险和紧急安全通信,特制定《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交通部和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84)交海字2022号文件发布的《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船舶遇险和紧急通信的处理,是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人命安危的重大问题,必须切实做好。

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曾制定过《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为确保遇险紧急通信的畅通,在处理问题中各尽其责,迅速准确地传递信息,特制定本细则。

一、海岸电台1.海岸电台(以下简称岸台)报务人员应明确所担负的本职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通信业务水平,熟练地掌握各种通信设备的操作技能。

在值班时,要认真注意守听。

在国际遇险频率500kHz和2132kHz电路上值班的值机员,更要加强守听。

值机员听到遇险信号(“SOS”;“MAYDA-Y”;“求救”)和遇险报告时,无论信号强弱,都要克服困难,认真抄收,详细记录。

2.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遇险报告,应立即给予收妥承认,并按本节4款处理。

经岸台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人员(领班)批准后,可予以转播。

3.岸台收到外国船舶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遇险报告,经当班负责人或领班批准后,可给予收妥承认,必要时可予以转播。

但距离海事地点较远的岸台,应稍推迟收妥承认,继续守听,以便让距离较近的岸台予以收妥承认;如确信没有其他电台给予收妥承认,距离较远的岸台可给予收妥承认,必要时设法通知较近的岸台注意守听;当确知遇险船舶附近的船岸电台已给收妥承认,并足以提供援救时,距离较远的岸台不必给予收妥承认。

4.岸台收到国内、外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后,无论抄收情况如何,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以下简称海安指)和港务监督(含海上安全监督局,以下统简称港监)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传送给海安指和港监。

5.岸台收到外国船岸电台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转播的发生在我国搜救水域内(见注)的遇险、紧急报告,亦应及时传送给当地海安指和港监。

6.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拍发的冠以“SOS”或“XXX”信号的电报以及“MAYDAY”“求救”或“PA-NPAN”的无线电话,应先将情况用电话通知当地海安指及港监,随即将电报或电话记录传送给海安指及港监。

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7.岸台收到外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时,以及外轮在非遇险频率上将遇险、紧急报告发给我国某一岸台时,亦应按本节4、5款处理。

8.岸台听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冠以“SOS”或“XXX”信号呼叫某一岸台,确信被呼岸台没有听到,应设法通知被呼岸台注意守听,并立即将听到的情况向当地海安指及港监报告。

9.凡具备有、无线转接条件的岸台,在遇险通信中,如海安指和港监有要求,应立即接通海安指和港监与难船或救助船之间的通信联系。

10.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冠以“SOS”或“XXX”信号呼叫后,应保持不间断守听。

凡开放单边带(SSB)无线电话的岸台,应随时准备使用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11.凡承担遇险通信管制任务的岸台,应根据遇险船舶的情况,或应遇险船舶的请求,按有关规定播发有限制的通信和遇险通信终止通告。

12.凡处理遇险、紧急通信的岸台,在每次遇险、紧急通信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告通信主管部门,并转报交通部。

二、船舶电台(一)对船舶报务员的要求1.船舶报务员必须熟练地掌握电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能,按GB6551-86国家标准《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见附件)的要求,保证船舶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必须熟悉遇险通信业务,有应急处置遇险通信的能力;必须在遇险通信中严格遵守国际《无线电规则》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

2.船舶报务员发送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必须有船长的命令和签署。

3.报务员在电台工作时间内必须认真守听无线电报国际遇险频率,在非工作时间内应按规定开启自动报警器(如2182kHz值班接收机安装在电台报房内,还需保证在航行期间始终开启)。

收听到其他船岸电台发出或转发的遇险报告,应认真抄收详细记录,立即报告船长。

收到的是我国船舶的遇险报告,应即给予收妥承认,并保持与其联络,在情况许可时,还应向国内主管部门汇报。

收到的是外国船舶的遇险报告,经船长同意,可给予收妥承认。

4.船舶遇险时,报务员应沉着冷静,坚守岗位,迅速作好遇险通信准备工作。

一俟船长有命令,即按规定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船长签署的遇险报告。

5.船舶遇险后,除按规定发送遇险报警和遇险报告外,如有可能,报务员应采取有效的通信方式通过任一岸台及时向国内有关部门发送有船长签署的海事报告。

6.当船舶险情严重,难予等待营救,船长下令弃船时,报务员应在发出由船长签发的“弃船报告”后,立即按规定销毁机密文件,携带救生艇电台、电台日志和其他必要的用具离船。

7.当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尚未发出或虽已发出但尚未得到收妥承认而船长命令弃船时,如情况允许,报务员应将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拍发器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信号发生器接通发信机,并使之处于连续发射状态。

当救生艇离开母船后,报务员应立即开启救生艇电台,继续进行遇险通信。

8.遇险、紧急通信结束后,报务员必须把处理遇险通信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通信主管部门。

(二)船舶电台执行遇险、紧急通信处理细则1.船舶在航行中遇有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致立即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构成急迫危险时,报务员应在船长签发电报之前,做好一切通信准备,并在公用呼叫频率或分组频率上叫通我国任一岸台,告其有紧急情况报告,并在双方商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以便船长签署的电报送到时能立即发出。

2.当船舶在航行中受到重大紧迫的危险威胁,严重危及船舶和人员安全,需要立即援助时,报务员应在船长指示下或主动请示船长批准后,即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以便争取迅速有效的援助。

3.凡为遇险、紧急情况专对某一岸台进行呼叫时,经船长批准,应冠以“SOS”“MAYDAY”或“XXX”“PANPAN”信号,以便引起岸台的注意。

4.如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呼叫、遇险报告未获收妥承认,报务员应立即在足以引起注意的任何有效频率上重发遇险呼叫及其报告。

必要时,可立即选用适当的高频公用呼叫频道呼叫我国任一岸台。

但在呼叫前,应确信被呼岸台正在该频率上守听。

当确信使用分组呼叫频道的频率能与我国某一岸台迅速建立可靠有效的通信时,可直接使用该频率进行呼叫。

5.船舶如使用无线电话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进行遇险呼叫未获回答时,亦可使用我国任一开放无线电话的岸台正在值守的无线电话频率进行呼叫。

6.当船舶出现危急情况时,报务员应视船舶通信设备条件,尽可能开启两套收、发信机,并置于预定的频率上待用,同时开启自动拍发器待用。

7.在国际遇险频率上业已与海岸电台或船舶电台建立可靠有效通信的遇险船台,在不影响遇险通信的情况下,可利用通信的间隙时间,通过该岸台或与其通信的船台,向国内主管部门汇报海事情况,必要时可重复遇险报告。

8.遇险船舶电台在非国际遇险频率上与我国任一岸台沟通联络后,一般应改用双方认可的工作频率拍发遇险报告,并要求岸台在该频率上保持不间断守听。

发送紧急电报的船舶电台,可酌情要求岸台保持不间断守听或约定会晤时间。

9.对只装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

在发生重大急迫情况。

危及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时,经船长同意,值机员应即按规定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进行遇险呼叫。

如长呼无效,可选用本船可能与之联系的岸台的船舶公众通信频率进行呼叫(但需注意确信该被呼台正在此频率上值守),迅速报告船舶状况。

10.参加遇险救助的船舶,尤其是救捞局的救助船舶,应在行动的全过程中,随时守听承担该遇险通信任务的海岸电台指定的船舶公众通信电路,以确保通信畅通。

11.参加遇险援助的所有船舶,在行动中都要按规定在甚高频(VHF)16频道和2182kHz频率上保持连续守听,以确保救助现场通信的畅通。

12.当在国际遇险频率公开呼救和专对某一岸台的遇险、紧急通信终止,可恢复有限制的工作和正常工作时,船台报务员应在船长签署电报后,以公电形式通知船岸电台,恢复正常工作或约定会晤时间和频率。

13.当遇险船舶电台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时,报务员应将遇险通信管制权委托给某一岸台或前往救助的船舶电台承担,以确保遇险通信正常进行。

三、船长1.船长必须熟悉和掌握遇险、紧急通信知识,当船舶发生遇险和紧急情况时,要按有关要求和遇险、紧急通信的规定办理。

2.船舶在航行中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致立即对船舶和人命安全构成急迫危险,如只需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时,船长在签发无线电报或使用无线电话前,应命令报务员做好通信准备,并将危急情况立即报告岸台。

当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威胁船舶和人命安全时,船长应亲自签发遇险、紧急报告,交报务员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

3.船舶在航行中,船长应指令值班驾驶员注意守听甚高频(VHF)无线电话16频道和2182kHz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如装在驾驶台)。

当听到遇险呼叫和报警信号时,船长要亲自处理,并指令值班驾驶员做好详细记录。

4.船舶遇险时,如必要,船长或船长指定人员应在甚高频(VHF)无线电话16频道上进行遇险呼叫,以便争取附近船舶的援助。

5.遇险船舶在发出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后,如情况许可,船长应及时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船舶遇险情况。

6.船舶解除险情后,船长要亲自签署《遇险通信终止报告》交报务员拍发。

当船舶已无法营救需要弃船时,船长应签署《弃船报告》交报务员拍发,并通知报务员离船。

对只配一名报务员的船舶,在遇险通信中,船长应指定一名船员协助报务员工作。

弃船时,应指定一名船员协助报务员携带救生艇电台。

7.如遇险船舶要求代发遇险报告,非遇险船舶的船长,应予接受并指示报务员立即为其代发遇险报告。

8.凡指定担任遇险救助、遇险通信的船舶,在没有得到主管机关救助任务解除的通知和遇险通信解除通知前,不得离开救助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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