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之侵权

• 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3.精神损害赔偿
• 人身权益被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侵权
三、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 外来原因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 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 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侵权责任 (四)返还财产;
(侵权法15 (五)恢复原状;
条)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的赔偿 • 直接损失 • 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的赔偿 • 一般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费;
• 伤残:
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到其
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
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
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
了《结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
2.销售者责任——过错责任 另,运输者、仓储者责任
仓储者
运输者 构成要件:
追偿
生产者 销售者
产品缺陷
连带 受害人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后果发生 3、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1、产品未投入流通
2、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 3、依照当时科技水平,缺陷无法发现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新教材 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精品教学课件

(2)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归责 过错归责原则
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 任
同时具备过错、加害行 不需要以过错要件为要件或者 构成
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 法律直接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 条件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其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 责任
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 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形态
饭店虽注册了商标“华天合义斋”,但不可以自由使用简称,菜单、 餐具、店堂告示中不规范使用“合义斋”,属于对商品名称的非正 常使用,侵犯了张先生的商标专用权,③说法错误。违约是指合同 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材 料中“华天合义斋”饭店侵犯了张先生的商标专用权,但不涉及违 约,④说法错误。]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是行为人以其不法行为或法 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
律规定的不当行为致使他人 指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 含义
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承 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
担的民事责任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 产生 的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
义务而产生
基于合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 责任
探究 1 (描述与分类·科学精神)杨某、李某等人污染环境的行 为违反了民法的什么原则?
提示:绿色原则。
探究 2 (解析与论证·科学精神)分析杨某、李某等人污染环境 行为的构成要件。
提示:损害的事实(严重污染环境,江苏省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 用水源中断取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主观 过错(以低价把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人员),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1.侵权责任
(1)原因: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__事__权__利__,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绝对权:1个权利人N个义务人。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1个权利人1个义务人。
死者人格利益 胎儿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胎儿利益 商业秘密
占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纯粹经济损失
1.债权
(1)一般情况,侵害债权不成立侵权责任。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他人一般不知晓该债权存在。债权受到侵害,分别适用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与无因管 理规则。
◆乙为甲的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20万元。甲征求乙意见后,向丙公 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 甲因丙公司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且乙有违约行为,就该纯粹经济损失,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 损害赔偿。
丙侵犯了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 ,为债权,相对人。侵犯债权,一般不成立侵权责任。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 责任,
◆甲公司将奔赴乙公司演唱会路途中的歌星丙(故意)控制(起来)。 甲公司侵害乙公司请求歌星丙演出的债权,属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 法侵害债权,成立侵权责任。 ◆甲将门面房出租给乙,拆迁时因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公司丙将门 面房包围,禁止乙继续经营。 丙公司侵害了乙的占有(民事权益),成立侵权责任。
B.加害人故意造成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
◆甲在高速公路违规驾车撞到乙车,致乙人伤车损。车祸导致交通中断 ,导致:丙迟延向丁交货,需要向丁赔偿损失50万元;丁上班迟到,被单位扣 500元;戊延误飞机,付出改签费1000元。
特殊侵权行为记忆表格

1、一般情况雇主是被告,雇员可为第三人
2、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确定但无赔偿能力时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无过错责任
(1)受害人的过错(故意)
(2)第三人过错(故意)
倒置
地面施工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2.施工人而非建设人承担责任。受损得不包括施工人员的自身损害。
过错推定责任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
特殊侵权行为
说明
归Hale Waihona Puke 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
职务侵权
国家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糕度危险作业
高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故意
倒置:作业人(受害人故意)
产品缺陷
1.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能不能告运输公司,因为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只能由制造者与销售者追偿。)
2.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倒置
建筑物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非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而非所有人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证明无过错
倒置
树木
树木指独自成林,或为果园一部分时。
过错推定责任
(1)证明无过错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倒置
堆放物
所有人、管理人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
2、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2020民法典第七篇侵权责任篇学习解读PPT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 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 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 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以上内容来源网络公开信息,可根据需要进行 篇辑 修改)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 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等侵权责任。
六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七 第七章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 八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九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民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论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具体人格权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共有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八节占有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七节债的移转第八节债的消灭第九节合同法概述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十五节合同法分则概述第五章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结婚制度第三节离婚制度第四节亲属制度第五节收养制度第六章继承法第一节继承法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遗嘱继承第四节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遗产的处理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三节多数人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第五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 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1.过错认定1.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2.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1.过失相抵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过错4.不可抗力5.紧急避险、正当防卫1.共同侵权(狭义)2.共同危险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1.监护人责任2.教育机构1.责任主体 3.安保人责任4.用人单位5. 网络侵权2.产品责任3.机动车事故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5.环境污染责任8.高度危险责任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0.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
2、侵害行为(1)侵害行为本身不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不问是合法还是非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此要件。
归责原则公平责任适用前提:1.不属于适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场合;2.双方均无过错侵权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1)财产损失(2)精神损失:适用情形:a.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b.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c.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受侵犯;d.组织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e.应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殊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一)对外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对内责任(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1.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消法49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原价款);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法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原价款的10倍;3.惩罚性侵权损害金【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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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 权致人损害的事实;
(2)须网络服务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违反作 为的义务,即未采取必要措施;
(3)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 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
(三)安全保障义务者的侵权责 任
1.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人 所负担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也有叫“雇主的替代责任”的。 法律依据:本法第34、第35条。
2.责任构成要件。 (1)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致 人损害; (2)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在 工作或劳务过程中不法致人损害; (3)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的 不法损害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有过 错而用工者对损害没有过错。
3.类型。 三种,本法第36—40条的规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 侵权责任。
本法第36条第二、三两款,规定 了这种侵权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 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 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 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 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第32条 ) 1.责任构成要件。 (1)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2)须损害行为不合法; (3)须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
因果关系; (4)须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
在监护关系。 2.责任的归属。 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监护人全部
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 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监护人
第七节 特殊侵权责任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意义和特点 (一)意义 特殊侵权责任是法律分别地具体 规定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 如本法第7、65、69、70等条规 定的各种侵权责任。 (二)特点
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1.不是责任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是其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物或 者其经营的业务致人损害。 2.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区别具体情况,适用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2.安全保障义务人。 包括两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宾馆、商场等特定公共场所的管 理人对进入其场所者,群众活动组织
者对活动参加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 障义务,违反此项义务致人损害时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第37条作了规定。该条有两 款。第一款中有三个要点:(1)其 中的“等”的意思是列举未尽;(2) 安全保障义务应理解为法定义务。
4.不同的侵权分别适用相关的法 律规范。
如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就分别适用第78、79、80条。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替代责任 即对特定关系人的不当行为承担 的责任。如监护人的责任。 (二)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即依法负担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 致人损害者的侵权责任。
(三)工业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 权责任
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 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有必要申明的是,该条第一款的
规定,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不是不作为 的侵权,而是作为的侵权。
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即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物致人 损害,生产者、经营者、占有人的侵 权责任。
(四)专家责任 即特定技术专长的人不正确实施
技术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典型如医疗损害责任。 其他如注册会计师、专业鉴定机
构等不正确实施专业技术致人损害的 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 责任
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其饲养 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因为本法规定的是侵害绝对权、违反
绝对义务的责任;(3)因为(2)的 原因,该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以 约定为必要,也没有统一标准,由法 律根据相关行业在安全保障需要性方 面的特点,区别性地确定,甚至,由 法院根据某一行业的特点确定。
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四、特定行业者的不作为的侵权
责任 (一)意义、特点和类型 1.意义。 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违反其作为
的义务致人损害时承担的侵权责任。
例如,宾馆业者对其顾客未尽到 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致顾客被其设 施损伤,应当赔偿损失。
2.特点。 (1)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 而不作为致人损害;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六)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即饲养动物之外的特定物件致人 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等依法承 担的侵权责任。 如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替代责任 (一)意义、种类和特点 1.意义。 即责任人对其特定关系人的损害 行为承担的责任。也叫转承责任。 2.种类。 监护人责任、用工者的责任。
3.特点。 (1)责任人不是损害行为人. (2)责任人与损害行为人有特 定关系。如监护、用工等关系。 (3)责任人对损害行为人有选 任、监督、管理或监护的义务。 (4)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
负补充责任。 离婚一方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可
请求与另一方共同承担。 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与监护人
共同承担责任。 被监护人被教唆、被帮助而侵权
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三)用工者的替代责任 1.意义。即用工单位或者个人,
对其所用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在工作 中致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用工者指使、教唆的,适用本法 第9条而不是替代责任。
3.责任归属。 用工者替代损害行为人承担侵权 责任。
本法第34、35条两条的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9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 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 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了
如第38条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责任 和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责任,前 者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后者则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
3.责任构成要件各有不同。 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各不 相同。如第70条规定的民用核设施致
害的责任,只要求损害和因果关系要 件,无须损损害行为违法和过错这两 个要件,而第54条则要求过错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