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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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保证支付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开财联字[2008]6号“关于区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开设零余额账户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一、开设零余额账户,各预算单位应准备内容: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价及正本复印件贰份;2、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贰份(事业单位);3、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机构文件原价及复印件贰份(行政单位)4、单位开户申请书原价贰份;5、预算单位需行政公章与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经办人章),开户银行签章同意开户的申请表及账户协议管理书;6、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贰份;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手续的书面授权书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贰份;8、复印件必须加盖行政公章,新身份证需复印双面。
9、各预算单位在人民银行原开设的基本户必须取消,方可办理零余额账户。
二、银行将到会计中心统一办理开户手续,时间另行通知。
开福区教育局会计中心2009年6月30日开户申请书我单位属长沙市开福区财政预算单位,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开政办发[2007]86号的精神,需在你处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请予支持、批准。
申请单位签章:年月日财政局审核意见(公章):授权委托书我单位授权同志(身份证号码)来你行办理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相关业务工作。
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号:单位公章:年月日。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账户资金余额为零的账户。
零余额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精细化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开立1. 各部门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2. 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变更1.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单位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3. 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存入零余额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资金支出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2. 支出资金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支出资金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结算应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2. 银行应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及时处理结算异常情况。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京财国库[2011]251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国库〔2011〕2510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2〕1250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需开立或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一)或《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附件二),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立或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的理由,选择的开户行名称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前,应先申请取得部门预算编码。
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或变更、撤销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等。
二、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发文,并抄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三、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统一格式将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报告市财政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
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局直属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的通知》(财办库【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已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情况,认真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对于申请新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可登录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计划与资金栏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9年7月23日前上报计资司资产会计处(电子表格请发至邮箱F84238424@)。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开户银
行
零余额账户
账号
是否已报人民银
行备案
已备案账户性质(或拟备案
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杭财综[2008]510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财综〔2008〕510号)市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商定,现就零余额账户开设、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零余额账户性质根据《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基本存款账户;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开设要求(一)为方便各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其重新开设小额资金账户,各直接结报预算单位原有的小额资金账户更改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资金账户暂开设在同一家中标代理银行(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代理银行可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增加)。
(三)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也应当开设在中标代理银行,单位原基本存款户开设可维持现状不变,也可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变更。
(四)部分市级预算单位因历史等其他因素无法出具单位成立有效证明,代理银行在为此类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时以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出具的单位成立批文证明等作为有效证明。
三、零余额账户资金管理(一)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账户的日终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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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9]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
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
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
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
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
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