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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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苏府办〔2016〕246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24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发〔2011〕39号)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国务院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化工、制浆、酿造和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苏府办[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或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中所指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

第三条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扣除动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列入市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批。

第四条市计委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批复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苏财购〔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6月23日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建设创新集群,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苏府[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技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极端重要性(一)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当前苏州正处于重要的战略转型期。

面对国内外宏观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市既面临着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又存在着资源约束加剧、环境负荷加重、人口压力加大等瓶颈制约。

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其根本目的是要以苏州工业园区为引领,切实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努力将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从整体上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新文本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新文本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新文本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新文本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现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新文本。

新文本包括: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总结申请表、调整(研究内容与时间等)申请表、中止(撤销)申请表。

新文本从2009年9月1日起启用,在科技局网站--下载中心--科技项目管理栏中下载。

请各主管单位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新文本填写、办理项目结题等相关手续(所有上报文本均一式四份)。

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验收结题形式有会议(现场)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和总结结题两种,申请总结结题的项目将不再办理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1.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2.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略)3.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申请表4.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5.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止申请表6.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操作流程图(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计划类别::::(盖章)项目参加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00九年印制填写说明:一、关于第二部分“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三部分“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可以不填写;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与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的不同要求,按实际情况填或不填,其他计划项目均要填写。

二、关于第四部分“主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由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填写,其他项目不填写。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苏府[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为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我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投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

(二)总体目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法人化、中介服务社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强化政府的投资监督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积极培育和逐步规范投融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苏财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的各项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州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引导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过剩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及领域。

第三条根据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成立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和部门协调工作,贯彻决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专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投资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苏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业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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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文件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园科〔2010〕16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各相关单位: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管理细则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2010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操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工作,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上级科技经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根据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来源于科技发展资金,采用无偿拨款的方式,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完成承担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资金配套的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申请配套经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园区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
(二)所申请项目需经科技发展局推荐申报,并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具有明确的完成目标、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上级财政的资助资金已到帐(如果资金是分年度拨款的,分年度拨款已到帐);
第四条配套比例和金额: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园区配套比例或者金额的,按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未明确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上级拨款资助的1:0.5给予配套资助;
(三)申请项目获得的上级财政拨款与园区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
(四)对于上级无拨款资助或奖励性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配套经费。

第五条配套基数:
(一)对单个单位独立承担的科技项目,以上级拨款实际到帐金额为配套基数;
(二)对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按照申请项目经费分配情况确定配套基数:
1、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申请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的,按照承担单位实际到帐并自主使用的上级拨款金额为配套基数;
2、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未明确申请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的,且申请单位是项目领衔单位的,以上级拨款实际到帐金额的50%为配套基数;
3、其它类型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不予配套。

第六条同一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内容无实质区别的项目)在近三年内获得上级多项计划资助的,原则上按
照从高原则给予配套资助,不重复配套;申请项目如在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园区配套资金到位时间,并在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需进行严格项目专项财务审计的,经确认后,可按照要求给予配套经费,不受往年重复配套的影响,但当年度不给予重复配套。

第七条配套资金拨付方式:
(一)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有明确要求园区配套资金到位时间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园区配套资金到位时间,且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按照上级拨款进度给予拨付;配套资金总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的拨付方式与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相结合,实行分期拨款:
1、上级拨款首次到帐后,原则上按照应配套总额的40%予以首次配套,配套比例不超过首次上级拨款的到帐比例;
2、项目中期检查后,结合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和上级拨款到帐凭证,予以第二次配套。

对执行情况良好的项目按照应配套总额的50%予以配套,配套累计比例不超过上级拨款已到帐金额比例。

如项目无上级组织的中期检查,委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科技发展局、财政局,根据检查情况选择项目进行抽查,中期检查时间和考核指标在项目承担单位首次申请配套时明确;
3、项目验收后,结合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上级
拨款到帐凭证,予以第三次配套。

第三章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申请配套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配套资助计划任务书》(应明确申请配套金额、配套资金用途、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及相关证明;
(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其它体现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如项目中期检
查报告、项目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等)。

第九条委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项目配套申请并进
行初审,提出配套经费建议后报科技发展局,由科技发展局审核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享受资助的单位凭与科技发展局签定的项目任
务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单位收到资助款后,应专帐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享受资助的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定期向中
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在完成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后,向科技发展局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存档。

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可根据进展情况选择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对进展严重滞后或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科技发展局将联合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确定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

对违规使用配套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配套资助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将追回配套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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