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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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

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要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及时、严肃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要搞好制度衔接,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严肃党的纪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和党中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组织纪律淡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不坚持原则,不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甚至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党员。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㈠政治不够坚强。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思想空虚、精神颓废,政治敏锐性差;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决策部署说三道四、评头论足;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

㈡理想信念动摇。

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不批驳、不亮剑、不报告,或者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

㈢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现象、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参与或带头无理信访、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流出党员不主动与党组织联系或联系不上,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超过50%或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的党课教育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的党课教育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的党课教育1、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

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1、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

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5、无辜没有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常不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整改处理。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_0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_0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
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全部列举,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缺乏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或理想信念动摇,不愿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不愿履行党员义务;2、经常散布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政治观点,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3、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笃信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
4、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5、个人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6、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不负责任,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组织纪律涣散;
7、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经常散布流言蜚语,
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团结;9、放弃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躲闪回避;10、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等等。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

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一、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支部党员和群众给予谅解。

改正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一)直接劝退。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

(二)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一)直接除名。

对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累计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

(二)劝而不退除名。

(三)退党除名。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四)脱党除名。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应直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本程序为:1、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并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

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

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做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

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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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违反镇村环境建设要求,出现乱堆乱占、乱倒垃圾等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出现违章建设的;
(三)参与或支持、组织越级、群体、无理访的;
(四)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以任何理由阻挠镇村重点工程建设的;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进行。

工作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慎重处理,强化管理”。

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要征求镇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事实形成综合性核实材料,并听取其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党支部按照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支部谈话教育。

党支部对被处理党员进行谈话教
育,帮助其认清错误,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包村干部约谈。

通过支部谈话教育仍不整改的,由包村干部再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劝其整改。

(四)镇党委审核。

经两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党支部初步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镇党委。

(五)通报情况。

党委审核无异议后,党支部劝其退党,如被告退党员坚持不退,则党支部提出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建议,并向党员大会通报情况,听取党员意见。

(六)组织处理。

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后,将处理结果上报镇党委批准后,要及时找被处理的党员谈话,做好组织处理后的思想工作。

之后,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委批复。

(七)材料归档。

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书面材料,应按归档要求整理存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村党支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教育为主,转化为先。

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既不能使不合格党员滞留党内,又要慎重稳妥,切实抓好对不合格党员的帮教转化工作。

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切实让党员意识到自身问题,做到及时改正,力求转化。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的过程中,从事实认定到谈话教育、党员表决、党委审批,要做好专门记录,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严密。

(四)掌握政策,理清界限。

各村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应作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处理。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

要建立教育帮助制度,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教育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及时整改。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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