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
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要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及时、严肃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要搞好制度衔接,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

新潭小学党支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根据《水西街道深入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2015〕1号)文件精神和党工委要求,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按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基本原则1、坚持标准原则。
定期民主评议党员,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衡量党员是否合格,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2、立足教育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立足于教育转化,提高党员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依据党章作出处置。
3、民主公开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增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4、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不定指标、不设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处置工作的关键。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对其掌握的现实表现,对照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1、理想信念缺失(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书面申请或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3)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1)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街道党工委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态度摇摆,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抵触;(2)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放弃党性原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党员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深入调查了解,弄清不合格党员的情况。
2、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进一步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政策。
3、召开党小组或党支部大会进行评议,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根据评议结果,调查核实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5、按有关规定,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公司党委审批或备案。
党委认真审查后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批复意见应通知本人,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6、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报党委审批。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方式恰当,手续完备,不合格党员受到处置后,处置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如本人档案。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其程序为: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
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
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①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
②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
③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其辩护。
④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
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做好后进党员和不完全符合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肤浅处置不合格党员,特制定以下特在此项工作制度及措施:一、工作制度:1、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组织党员进行廉政建设,较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2、根据党内外公开选拔甄选的情况,支委会研究提出不合格符合规范党员名单,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矿党委审查。
3、党支部要专人找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历史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向大会报告报告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弊病、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进行投票手法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矿党委。
6、党委审批之前必须由进行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审批手续结果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对于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在矿党委审批前,及时将有关材料涂料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
二、具体措施:1、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看清楚事实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此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3、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党组织必须保障党员权利不能受侵犯。
4、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民主人士教育工作,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安排素质较高的党员作为联系人,帮助他们制定整改措施,促使他们努力成为合格党员。
5、党支部要听取不符合标准党员观念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汇报,6、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学习型纳入党建目标管理工作,实行一级抓出一级的责任制。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范文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范文1 目的1.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2.0.1 本制度适用于DPDI 各党支部。
3 主要内容3.0.1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完善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3.0.2 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把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置恰当要达到在教育中处置在处置中教育的目的。
3.0.3 组织党员评议定期召开党支部或党小组民主评议通过对照党员标准和组织要求评议不合格党员。
3.0.4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等办法广泛听取党外群众对党员的评议意见并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3.0.5 召开支委会党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不合格党员的评议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确认是否属于不合格党员提出组织处置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对长期杳无音信联系不上的三个六党员可提出组织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3.0.6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的确认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经与会的党员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
3.0.7 报送党委审批支部党员大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大会通过的组织处置决议和综合性写实材料一并报送党委审批或备案。
3.0.8 宣布认定结果,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传达党委的批复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的批复意见对杳无音信无法联系的不合格党员可宣布党委的批复意见以后取得联系后再进行谈话。
3.0.9 各党支部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高到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突出重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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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5、无辜没有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常不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整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