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讲,劳动期间的福利待遇是很重要的。
那么在我国,⼥职⼯和未成年⼯的劳动权益保护性规定有哪些?为了解答您的疑惑,⼩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给您做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1.⽤⼈单位应当对⼥职⼯和未成年⼯实⾏特殊劳动保护。
2.禁⽌安排⼥职⼯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职⼯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以上和哺乳期的⼥职⼯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育⼀胎的,增加产假⼗五天。
5.哺乳不满⼀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8.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单位应当对未成年⼯进⾏健康检查:(1)安排⼯作岗位之前;(2)⼯作满⼀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单位招⽤⼗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相信⼤家阅读之后都能对此有所了解。
如果您对这⽅⾯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也可以拨打店铺热线电话进⾏咨询。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就业率日益高涨。
女职工
和未成年工的劳动和健康面临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
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制度和办法。
一般而言,具体措施包括:
1.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
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平等就业机会,防止就业歧视以
及构成违法的劳动合同等。
2.严格劳动条件:在劳动条件方面,必须严格执行针对未成年工和女
性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
这些
法律法规将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工和女性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劳动中受
到不公平待遇。
3.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意识:有必要开展有关宣传,加强未成年工和女
性劳动者卫生和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让他们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提高未成年工和女性劳动者的健康意识,以防止劳动中受到伤害。
4.加强监督执法:劳动部门和当地政府都应加强对未成年工和女性劳
动者的监督和执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未成年工
和女性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要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更有效的建议。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二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一、前言本文旨在制定化工企业中针对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该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女性员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化工企业从事劳动的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1.1 保护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良好就业条件。
1.2 确保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1.3 促进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1.4 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2. 原则2.1 平等原则: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权益,不受歧视与限制。
2.2 优先原则:在招聘和职位晋升中,应优先考虑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
2.3 安全原则: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2.4 教育原则:为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三、女性职工特殊保护制度1. 招聘与录用1.1 在相同条件下,一定比例的职位要优先面向女性职工。
1.2 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女性职工应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薪酬待遇、职业发展机会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1 针对怀孕、哺乳期的女性职工,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和场所。
2.2 禁止将女性职工安排在过重的劳动强度和加班工作。
3.劳动保护和安全3.1 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针对女性职工特殊的身体生理需求,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3.3 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和处理,确保女性职工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1. 雇佣与工作条件1.1 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
1.2 对符合法定雇佣年龄的未成年工,公司应与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1 严格控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合理的劳动强度,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
2.2 未成年工每周至少享受一天完整的休息。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什么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什么保护?《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现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而且现在国家都已经明确规定不能用未成年工,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按照规定实施。
那么你们知道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什么保护吗?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下。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雇佣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未成年工定义:本制度所称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时限制第四条女工和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女工和未成年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小时。
第六条女工和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工作后应有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的情况,应当经过女工或未成年工本人同意,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八条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同工种、同水平的成年工保持相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与女工和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章劳动条件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和条件,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有毒性、有放射性等特殊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过度劳累的工作。
第五章休假休息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假期规定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休假,确保其享受法定假期的权益。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和设施,保证其休息质量。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现代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等。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的工作,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2. 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回归原岗位或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
3.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因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 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室等便利条件,保障女职工哺乳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劳动条件限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或者危险的工作。
-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限制:-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应保证其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睡眠。
3. 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培训、防护装备等。
- 未成年工不得被派遣到外地工作,除非有特殊规定。
三、法律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尊严和幸福中工作与生活。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高其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女职工(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得歧视女职工的就业、岗位晋升和职业发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女职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工资支付制度,并按时足额支付女职工的工资。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女职工的劳动争议。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八条本单位的女职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休息时间,保证其每天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特殊情况,合理安排她们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允许她们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其他法定假期。
第三章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管理制度,制定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对女职工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职业健康的监测和控制,对可能对女职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保护,对可能接触有害物质的岗位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女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
第四章妊娠、哺乳和护理期间的工作保护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当为妊娠期、哺乳期和护理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确保她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本规定是依据、参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世界人权宣言(UDHR)、国际社会责任(SAI)和道德贸易行动(ETI)等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行业标准或守则编写,作为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大纲及各项劳工制度档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此档现予以颁布实施,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1.目的
为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2.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职责
3.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
3.2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3.3公司工会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4各部根据岗位特点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
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4.管理程序
4.1公司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4.2公司人事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
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
同时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4.7各项目部、专业公司根据本单位施工环境特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调整。
5.女职工保护
5.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2各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据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计算为劳动时间。
5.6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休假期间为有薪假。
5.7 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延长一个月的产假。
休假期间为有薪假。
5.8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4.9女职工经期每月可有半天有薪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