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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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常见拒赔原因与应对策略

保险理赔的常见拒赔原因与应对策略

保险理赔的常见拒赔原因与应对策略保险是一种经济交往方式,通过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特定风险发生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理赔并非一帆风顺,很多时候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困境。

本文将介绍保险理赔的常见拒赔原因,并提供应对策略。

一、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一旦风险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应该对自己的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填写,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则应在核保阶段严格审核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发现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时,及时拒绝投保或者解除合同。

二、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条件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了一些具体的约定条件,如防火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履行,导致风险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为避免此类情况,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并按照要求履行,确保符合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也应仔细核实被保险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与被保险人沟通解决。

三、保险期限或保险金额不当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之外发生损失,或者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合同的限额,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明确自己的需求,选定适当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确保与保险合同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确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的准确性。

四、未及时或未按要求通知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人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或未按要求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为避免此类情况,被保险人应了解保险合同中对通知义务的约定,并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确保理赔程序的顺利进行。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保险合同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

本文将对保险常见纠纷进行分析,其中包括理赔纠纷、保费纠纷以及保险合同争议等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法。

一、理赔纠纷1. 赔偿范围争议理赔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

在此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倾向于解释赔偿条款以最小化赔偿金额,而被保险人则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

解决方法: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并与被保险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以尽量减少理赔纠纷的发生。

2. 赔偿金额争议理赔纠纷还可能涉及赔偿金额的争议。

在保险公司对于事故、损失等原因的评估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常常存在意见分歧,导致赔偿金额的差异。

解决方法: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被保险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估价材料,以支持其要求的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应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调查,并尽可能与被保险人协商达成理性的赔偿解决方案。

二、保费纠纷1. 保费缴纳争议保费纠纷主要涉及保险合同中的保费缴纳义务。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保费,而被保险人可能存在拖欠、逾期或争议的情况。

解决方法: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清楚了解保费缴纳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并按时支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明确的保费缴纳要求,以减少保费纠纷的发生。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和解决。

2. 保费退还纠纷在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已支付的保费退还金额存在争议。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退还方式和金额进行退还。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有关退还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险合同争议保险合同争议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等方面的争议。

保险纠纷调研报告

保险纠纷调研报告

保险纠纷调研报告保险纠纷调研报告引言保险纠纷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因合同解释、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问题发生争议。

纠纷的出现对于保险业来说是不可避免的。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保险纠纷进行调研,了解保险纠纷的发生原因、类型、解决方式以及对保险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保险纠纷的发生原因1. 合同解释不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定义常常存在歧义,投保人对于合同的理解与保险公司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2. 保险责任界定模糊:保险责任的界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责任的范围往往比较模糊,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与被保险人的预期存在差距,从而引发纠纷。

3. 赔偿金额争议:保险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赔偿金额的确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赔偿范围和金额的认定往往不一致,从而引发争议。

二、常见的保险纠纷类型1. 车辆保险纠纷:车辆保险纠纷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辆价值评估、保险公司拒赔等问题。

2. 健康保险纠纷:健康保险纠纷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认定、医疗费用的赔偿等。

3. 财产保险纠纷:财产保险纠纷包括房屋保险、财产损失赔偿等问题。

4. 寿险纠纷:寿险纠纷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身故原因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等。

三、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在保险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尽量达成一致。

协商解决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纠纷升级的可能。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解决失败,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更为快速和灵活,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诉讼的过程相对较长,费用较高,但是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保险纠纷对保险业的影响1. 影响行业信誉:保险纠纷的发生会导致被保险人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下降,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时,有可能会涉及诉讼。

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由于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通常涉及理赔、保险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有时申请人或被告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纠纷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常常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时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法律适用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有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4. 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常常需要依法进行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5. 法官的专业能力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需要依法指派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有时法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影响。

二、工作建议针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1. 增强证据收集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律师和法官也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注重保险合同的清晰和公平在编写保险合保险公司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语言清晰和合理公平,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条款,避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理解的困难。

3. 加强跨地区法律适用的比较和分析在处理跨地区保险纠纷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当加强对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它不仅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纠纷案量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合同的种类也越来越多,而不同的保险合同涉及到的权益、利益和责任也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且据统计,我国每年处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都有几十万件。

2、协商难度大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当纠纷发生时,一般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然而,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常常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表达自己的观点,难以达成一致。

3、证据要求高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极为重要,涉及到保险赔偿的范围、给付的金额、实际情况等问题。

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为证据找不到、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进行维权。

4、处理难度大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的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误解或漏洞,从而造成案件的处理难度。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1、法律、条款的不明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商业合同,受到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到的保险类型和情况都不同,因此要对每一种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规范并不容易,难免会存在一些条款不太明确的情况。

2、交易的不透明性由于保险合同的交易需要双方互相信任,因此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往往不能充分地了解保险公司的条件和规则。

当事人在事后发现保险公司的规则和条款有所不同,也很难去证明。

3、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成因,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有时会利用投保人不懂保险的优势,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从而欺骗投保人购买保险。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欺诈是指保险诈骗行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事故、损失等手段获取赔偿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会对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和稳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保险欺诈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人道德缺失、保险公司管理漏洞、社会环境因素等。

为了有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加强合作,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欺诈的原因:一、个人道德缺失个人道德缺失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出于个人私利,以虚构损失、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欺诈。

他们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消费欲望等原因,选择通过保险欺诈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人的道德观念存在缺失,对社会和个人责任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

二、保险公司管理漏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是另一个导致保险欺诈的重要原因。

一些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核保、理赔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容易被欺诈分子利用。

比如在理赔审核中存在疏忽、核查不严等问题,给了欺诈分子可乘之机。

一些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严密,也容易被利用来进行欺诈。

三、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也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或者传统,比如“靠赔偿过活”、“保险公司有钱”等思想,会导致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或者觉得保险欺诈是风险很小的事情。

社会的不良风气会使得欺诈分子更容易行骗,也使得打击保险欺诈更加困难。

一、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比如在产品设计阶段,要设置多重审核机制,避免设计上的漏洞;在理赔审核阶段,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审核的严格度,避免审核不严导致的欺诈案件。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风险意识。

通过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报告分析的是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甲购买了被告乙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告乙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投保情况:原告甲于2018年10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事故发生:2019年5月,原告甲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3. 索赔过程: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4. 保险公司的拒绝:被告乙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且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

5. 诉讼请求:原告甲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本案中,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应当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单。

因此,原告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关于保险条款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不得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乙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条款免除的是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甲的伤残并非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故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保险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

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它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和可操作性等诸多因素,保险合同争议也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一、保险条款的不明确性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条款的不明确性是保险合同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些保险条款过于笼统,或者过于专业化,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准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加入了一些限制条件,如特定的场景、特定的损失额度等,这些条件往往是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很难注意到的,从而造成保险合同的争议。

二、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也是导致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之一。

保险公司如虚假承诺、推卸责任、瞒报风险等行为,都是导致保险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

此外,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流程中拖延时间或者不给付理赔,也是不诚信行为的一种,这样的行为经常会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从而导致保险合同争议。

三、被保险人隐瞒真实情况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的,被保险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引起保险索赔时的纠纷。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事发之前就已经患有相应的疾病或者已经存在相应的风险,而买保险时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给予理赔。

四、理赔审核不严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理赔。

但是,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不够严格,可能存在审核不当、漏洞过多、不恰当等问题。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赔偿,往往对账目进行修改,扭曲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

这样往往会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和异议,从而产生保险合同争议。

在保险合同争议方面,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保险公司员工的培训和训练,加强对被保险人的曝光,提高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认知,从而降低保险合同争议率。

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保险的普及,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加,我们将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10年来审理的保险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予以类型化分析,以期为司法实务今后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一些可操作的路径和建议。

20XX年至20XX年玄武法院共审结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93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804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9件。

我们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09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对象,分析归纳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诉讼成因,位于财产险案件前列的分别是:第一,因对保险标的的定损数额存在争议引发的纠纷共122件,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第二,保险人要求按责赔付、无责不赔而引发的纠纷54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第三,医保外用药是否赔付而引发的争议40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第四,因保险合同中的其他免责条款而引发的争议案件37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

位于人身险案件前列的诉讼成因分别是:第一,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而引发的纠纷14件,占人身险案件总数的%;第二,因认为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要求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并主张赔偿而引发的纠纷8件,占人身险纠纷案件的%;第三,医药费赔偿时是否适用补偿性原则而引发的争议6件,占人身险案件的%。

以上是对玄武法院10年间判决的保险案件的统计,其中一些纠纷类型虽然数量较大,但随着各方共识的达成,此类案件已呈下降趋势,比如按责赔付、医保外用药等引发的诉讼。

因定损数额引发的诉讼,主要涉及的是损失数额的事实认定问题,本文在此不做讨论。

我们主要针对近期判决案件中诉讼成因比例较高的几类案件,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以及目前困扰我们的多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如何确定保险责任的问题,阐述实践中的分歧和我们的观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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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成为法院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笔者是一名从事商事审判工作20余载的审判人员,近几年审理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因此,笔者以所在法院的保险案件审判工作为例,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一、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快,标的额小。

2006年,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26件, 标的额万元,平均标的额为万元。

2007年受理案件81件,同比增长216%标的额万元,平均
标的额为万元。

今年1-3月份,该院就受理保险合同案件43件,同比上升115% 标的额为万元,平均标的额仅为万元,其中, 标的额最大
的19万元,约占2%
2、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社会影响大。

2003年以前,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基本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而2004年来受理的案件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
断出现,案件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但从影响力上看,一个案件的结果会给一批同样险种的理赔产生冲击,对当事人和社会相关人群的影响都很大。

3、案件调解率低,上诉率高。

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此外,现在的诉讼费很低,也是上诉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

因此,该类案件基本以判决方式结案。

今年1-3月份, 东港区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共结案
32件,判决31件,判决率占%而上诉率达到
98%
二、形成原因
1、保险法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出台,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司法统一。

如〈〈保险法》第17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局保险费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均须达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局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要求投保人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Wj保险费率。

还有的审判人员则认为,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在保险事
故发生前进行。

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即便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再如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委托理财、分红型保险的相关问题,道交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关系、保险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问题,都比较容易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2、审判人员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

一是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差异。

如审判人员在人文、地域、知识、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普遍存在“保险公司是强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弱者"的不正确观念,因而在审理过程中,过分偏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

二是由于审判人员对保险法研究不够,将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论研究割裂开来,对于较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只能从表面上解决问题,
很难有深层次的法理剖析。

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只能从表面上解决问题,很难有深层次的法理剖析。

审判人员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导致处理存在失误,影
响了案件的质量,不能正确处理保险合同共性与自身特殊的关系。

如忽视保险合同具有的个性,按普通合同的处理规则来处理保险合同问题,以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为例,有的审判人员认为保险公司接受这种投保单虽然具有明显的过错,但应将其认定为有效合同,这样就单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造成认定上的错误,违背了《保险法》第56条。

再如片面强调保险合同的个性而忽视了保险合同人微言轻合同所具有的共性问题,以在适用〈〈保险法》第31
条确立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时,机械地理解条文,认为只要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执,就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而不考虑合同法就合同解释所作的一般规定,不考虑该条款是否真的产生了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从而造成形式上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的
结果出现。

三是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着差异。

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上问题较为突出,存在着同样的事实和情节,在适用法律上,不同的审判人员可能
作出迥然不同的判决。

如对于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以未明确告知为由主张权利,应否支持?笔者认为,此两种情况属一般性常识,即使保险人未告知,只要保险人存在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的情况,就可以免除责任,而无需提供是否告知投保该条款。

再如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明力如何确认、证明程度如何认定等,不同的审判人员掌握上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自然也会影响执法尺度和判决结果。

3、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保险代理人收费后不上交保险公司,
或者未收费先开收据,都有可能酿成保险合同纠纷。

如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只要保险人在保险单的“投保人声明”处作了提示,作出了明显标志,就应当认定保险人作了明确告
知义务;而有的审判人员则认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的精神, 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等。

若投保单为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代为填写“投保人声明”,一旦出险,无论孰是孰非,引发纠纷则为必然。

三、解决对策
基层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这需要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等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目前,由于我国法制社会还不完善、法律还不健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妥善审理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实现“司法和谐”。

1、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
念。

由于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射幸”特征,而
表现出与以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为特征的
普通商事合同完全不同的特征,稍有
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
系更加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

商事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

2、审判人员应准确把握保险法的特有原则。

一是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受诚信原则的强行规范。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所具有的诚信程度,要比其他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达到“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提出合同无效。

二是保险利益原则。

在财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的利益关
系,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利害关系,均可成立保险利益。

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原则上凡因财产产生危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人,都对该项财产具有某种保险利
益。

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承运人和承租人等都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他们
可以就各自的保险利益投保不同的险种。

三是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

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规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3、审判人员应正确认定投保人违约问题。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而不是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违约行为就当然的免除保险责任。

是否构
成保险人拒赔的理由,应当看保险法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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