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预防
保险欺诈及防范

保险欺诈及防范保险欺诈及防范何谓保险欺诈?学术界对此莫衷一时,但大多数人认为,保险欺诈(也称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一、保险欺诈的现状保险经营本身所特有的价值补偿和运作射幸性,给个别人提供了谋取不义之财的可能,他们参加保险的目的绝不是为了防范化解风险,而是要在各种情况布下一个又一个陷阱,或者使保险人支付不该支付的赔款或给储,这些都是保险欺诈的范畴。
保险欺诈几乎同保险业本身一样古老。
长期以来,保险业不得不将其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而接受,因此,在计算保险费时,迫不得已地要将其考虑在内,这不但增加了善良人们的负担,同时也给保险业的正常经营增加了难度,从而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
近十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欺诈不但没有得到遏止,反而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因欺诈而导致的支出占总赔款支出的比例不断攀升,且速度相当惊人。
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保险赔款总支出的10-20%往往落到了骗赔者手中。
早在1989年,美国全国仅因欺诈而增加的医疗费用就高达600亿美元(相当于人民币5000多亿元,几乎相当于我国1999年五年保费收入的4倍)。
1994年,发生在美国的骗赔总额高达799亿美元,比1993年上升17%,这相当于每个家庭被骗赔者骗走1000美元。
在西方,依据一些国家和各类保险业务有关的数字,可确定因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费收入的50%,通常比例则在10-30%之间。
然而,对保险公司而言,一种无法律依据的赔款支出,仅代表保险欺诈帐单的一部分,其中还包括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损失估定和处理的支出、法庭介入的开支,可以肯定,这要远远高于正常索赔的平均支出。
对于保险公司,同保险欺诈作斗争的人力、物力投入都是非常值得的。
如果保险公司不采取有效措施同保险欺诈作斗争,势必会助长效仿,以致使问题更加严重。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欺诈是指保险诈骗行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事故、损失等手段获取赔偿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会对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和稳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保险欺诈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人道德缺失、保险公司管理漏洞、社会环境因素等。
为了有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加强合作,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欺诈的原因:一、个人道德缺失个人道德缺失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出于个人私利,以虚构损失、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欺诈。
他们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消费欲望等原因,选择通过保险欺诈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人的道德观念存在缺失,对社会和个人责任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
二、保险公司管理漏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是另一个导致保险欺诈的重要原因。
一些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核保、理赔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容易被欺诈分子利用。
比如在理赔审核中存在疏忽、核查不严等问题,给了欺诈分子可乘之机。
一些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严密,也容易被利用来进行欺诈。
三、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也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或者传统,比如“靠赔偿过活”、“保险公司有钱”等思想,会导致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或者觉得保险欺诈是风险很小的事情。
社会的不良风气会使得欺诈分子更容易行骗,也使得打击保险欺诈更加困难。
一、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比如在产品设计阶段,要设置多重审核机制,避免设计上的漏洞;在理赔审核阶段,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审核的严格度,避免审核不严导致的欺诈案件。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风险意识。
通过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业务的不断增加,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新形势下的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欺诈现状分析1. 多种保险欺诈手段的出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创新。
除了常见的虚假理赔、虚假保险单等手段外,隐瞒不实信息、合谋欺诈以及滥用保险等手段也相继出现,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 保险欺诈社会成本的增加保险欺诈不仅仅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大量欺诈案件的发生,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保费以应对风险,这进一步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也损害了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
3. 保险欺诈案件难以查证的问题由于保险欺诈案件的复杂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保险欺诈往往难以被查证和打击。
很多保险欺诈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追溯证据和调查工作困难重重,使得很多保险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二、如何应对保险欺诈问题1. 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险产品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虚假保险产品的出现。
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保险欺诈举报投诉渠道,提高案件的查证成功率,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及时打击和处罚。
2. 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产品的条款,避免因为不了解合同而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认知度。
3.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反欺诈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等,对保险合同和保险理赔进行精确识别和分析,及时发现虚假保险和欺诈行为。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可以加强保险行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整体防范和打击能力。
4.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理赔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欺诈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浅析保险欺诈

浅析保险欺诈摘要:中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钻”了保险业的“空子”,把发财梦转向保险业,保险欺诈已然成为了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
为此,本文通过对保险欺诈的概念以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我国保险欺诈的问题建议。
关键词:保险;表现形式;欺诈一、保险欺诈的定义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向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隐情投保隐情投保,指将不合格的保险标的伪称为合格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欺诈性的投保,以图骗取保险金。
从理赔欺诈案件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多发生于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
投保人在已经获知自己或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购买大额保险,投保时故意不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度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后不久即报案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理赔时故意掩盖之前的就诊情况或伪造确诊时间。
(二)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大多在保单生效一两天后报案谎称出险时间,单从提交的病历上看不出以前曾治疗过的记录,并常常伙同工作单位或亲属编造事故和治疗经过迷惑保险公司。
(三)捏造事故捏造事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虚报保险事故,使保险公司陷于错误而支付保险金。
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生原因,以此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后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向保险公司提供虚构的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欺诈和反欺诈措施

保险欺诈和反欺诈措施在现代社会,保险欺诈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净化保险市场,保护合法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措施。
本文将探讨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并详细介绍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所采取的反欺诈措施,以期为保险欺诈问题的应对提供参考。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保险欺诈指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以获取未能符合实际情况的保险赔偿。
保险欺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信息虚假欺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虚假的个人或物品信息,以获取高额保险赔偿。
2. 投保人欺诈:投保人故意以虚构的身份或伪造的文件投保,以获取保险金或牟取非法利益。
3. 保险文件欺诈:伪造保险合同、理赔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获得保险赔偿。
4. 理赔欺诈:被保险人在理赔时提供虚假的索赔理由、伪造附加证据或夸大损失,以获取高额保险赔偿。
二、保险公司的反欺诈措施为了应对保险欺诈问题,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措施,以提高保险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以下是主要的反欺诈措施:1. 信息核实: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和物品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公开数据和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数据,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模型,对投保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判断其是否存在保险欺诈的风险。
3. 多方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欺诈调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形成合力打击保险欺诈。
4. 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保险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模式和欺诈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欺诈行为发生。
三、监管机构的反欺诈措施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对于保险欺诈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干预和监管。
以下是监管机构的主要反欺诈措施:1. 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涉及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规范保险业务的从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监督检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审查其反欺诈措施和制度是否健全,并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和纠正。
保险诈骗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诈骗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保险诈骗是指利用虚假信息或不当手段,以获得非法保险赔偿或利益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屡见报端,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行业的可信度。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了解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法在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之前,了解常见的欺诈手法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法:1. 虚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假装患病等,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2. 伪造证据: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的医疗记录、伪造的事故现场照片等手段,欺骗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3. 偷换保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将高保费的产品偷换成低保费的产品,从中获取返点。
4. 保险代理人欺骗: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方式,诱使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保险产品。
二、保持警惕,及时核实信息在购买保险产品或发生事故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以下是一些建议:1. 选择知名保险公司:优先选择口碑较好,有较高信誉度的大型保险公司。
这样可以减少遇到欺诈风险的可能性。
2. 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在购买保险产品或与保险公司沟通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3. 保留证据: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及时保留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照片、医疗记录等,以备核实。
4. 避免轻信他人的推荐:对于保险推销员的推荐,要保持审慎态度,并自行对产品进行调查核实。
三、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监管为了减少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需要加强内部监管措施:1. 定期培训员工:保险公司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2. 加强审核流程: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申报信息的审核,核实事故真实性,减少虚假索赔。
3. 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保险欺诈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对涉及欺诈行为的人员进行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在防范保险欺诈行为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1. 提升监管水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浅谈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基于对“蚁力神”骗保案的分析

浅谈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基于对“蚁力神”骗保案的分析唐甜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发展也蒸蒸日上,然而在保险能给人们带来更多保障,保险险种不断增多以及保险金额有所提高的同时,保险欺诈案件发生数量的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另外,保险行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保险法制体系不健全等条件也都影响着保险欺诈案件的不断发生。
保险欺诈不论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当前应加强保险欺诈的危害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反对保险欺诈的氛围,从而推动保险行业内部成立有关反保险欺诈的行业组织,推动相关法律的正式出台。
本文将主要分析一个保险欺诈的案例,从案例中得出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然后重点对保险欺诈产生的行业内部原因及对策做出较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
【总页数】2页(P180-181)
【作者】唐甜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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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保案频繁发生谁在"导演"汽车骗保? [J],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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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命钱\"沦为\"唐僧肉\":内在逻辑与治理路径\r——基于百余起骗保案的实证研究 [J], 陈起风
5.保险欺诈成因及对策浅谈 [J], 周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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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措施

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措施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进行分析,社会原因,即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的首要原因。
劳伦兹(KonradLorenz)在其著作《仁慈的消失》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类的道德意识是由它的标准所决定的。
由于标准已经变化,除了别的以外,这已经影响了我们的看法朝向所有权观念靠近。
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间以及受社会约束的本能遏制,作为趋势,开始逐渐消失,加速远离共同福利的意识,走向纯自我利益。
”在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要愿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
1这种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刚好成了保险欺诈得以生存的土壤,同时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社会原因具体在我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诚信缺失。
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2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这决定了保险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商事法律。
然而,现如今保险欺诈的频频出现,当事人之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弱化而引起的。
(2)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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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预防摘要:保险欺诈在各国来讲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现象了。
自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普遍存在,并且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其欺诈的表现方式更加的复杂化。
文章着重分析了保险欺诈的社会成因,从立法、社会监督等几个方面提出了防范保险欺诈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保险欺诈;诚实信用;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进行分析,社会原因,即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的首要原因。
劳伦兹(KonradLorenz)在其著作《仁慈的消失》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类的道德意识是由它的标准所决定的。
由于标准已经变化,除了别的以外,这已经影响了我们的看法朝向所有权观念靠近。
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间以及受社会约束的本能遏制,作为趋势,开始逐渐消失,加速远离共同福利的意识,走向纯自我利益。
”在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要愿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
1这种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刚好成了保险欺诈得以生
存的土壤,同时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社会原因具体在我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诚信缺失。
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2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这决定了保险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商事法律。
然而,现如今保险欺诈的频频出现,当事人之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弱化而引起的。
(2)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
这种差异使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农民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方法来避免意外带来的风险。
然而,由于保险的射幸性,如果没有意外的发生永远也无法得到回报,这时那种不平衡的心理落差和淡泊的法制意识就会产生,这种欺诈的萌芽就应运而生了。
其次,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
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还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劳动者未被养老保险所覆盖,进入医疗保险制度者仅为5471 万人,因病致贫的现象时
有发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仅为4345 万人,只占需要工伤保险的非农业劳动者的 10%左右;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日益庞大的流动人口尚未被纳入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3这种情形下比较容易诱发那种事后骗保的情况,当人们发生意外事故后没有基本的保障作支撑,他们走上欺诈道路的几率大大会提升。
2 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这一现象带给我们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害。
更贴切的说法应该是给善意的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成本的提高,损害其利益,更为严重的话会使其退出保险市场。
这里要说下信息不对称原理,在保险欺诈中可以解释为“道德风险”或者“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车的质量信息不对称。
在旧车市场,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而买者不知道。
这样卖者就会以次充好,买者虽然无法了解旧车的真实质量,但知道车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水平价格支付,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上等旧车就会退出市场。
接下来的演绎是,由于上等车退出市场,买者会继续降低估价,更多的较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如此等等,在均衡的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车成交,社会成交量小于实际均衡量,在极端的情况下,市场可能根本不存在,这个过程为逆向选择。
4 这在保险欺诈中是同样的道理,善意的投保人相当于旧车市场上的好车,而恶意欺诈的投保人就相当于旧车,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善意投保人退出保险市场。
(2)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由于存在投保人欺诈的行
为,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其保费。
保险公司在为了争取最大利益的目标下采取欺诈方式以争取在市场中最大的优势,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不诚信的内在动力。
近些年来,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出现了诚信缺失、骗取投保人等现象,造成不良后果。
信誉是保险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3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
面对保险欺诈方式和手段越发多样的变化,笔者结合目前国内外学者及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应对措施,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
3.1 针对保险人欺诈进行的防范对策。
(1)从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史纹青认为,我国原有的保险监管方式都是以试图抑制保险机构的竞争为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规范的保险竞争,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但同时也导致了保险业的垄断,造成了保险机构的低效率。
而且,这种监管方式多以行政指导为主,缺乏透明度和灵活性,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管机构难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
因此,我国在选择监管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这一监管方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手很好的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要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目的,加强被监管者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以风险的内部管理为中心,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保险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商业保险,它有很明显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监督的过程中,要有个很好的结
合点,应该采取既有利于防范欺诈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有利于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管的过于严格,阻碍其发展。
(2)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打击保险欺诈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国家制裁有害的保险行为的法律手段有三种: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其中最严厉的方式,也是国家干预保险活动的最强硬的手段,能够取得最大的预警效果。
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第198 条中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然而,这只是保险欺诈的一种,在诈骗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不予以调整,这就削弱了刑法在保障保险市场正常运行方面的警示作用。
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并且使其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
3.2 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的防范对策。
(1)对全体社会成员加强法制宣传,争取得到更多的公众支持。
保险欺诈无疑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避免自身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欺诈赔款最终会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形式分摊到所有消费该险种的保险消费者身上,保险公司只能将损失转嫁给广大的保户。
这意味着保险欺诈本质上损害的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是损害众多诚实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当前应加强保险欺诈危害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反对保险欺诈的氛围。
我们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危害性,让人们明白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其受害者不仅是保险公司,广大诚实的保户也是最
终的受害者。
(2)对保险代理人而言,要明确其社会职责,必要时可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
虽然,我国在保险代理人方面对其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理人进行欺诈的刑事责任追究,以及法律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考试制度。
但是,现实中的保险代理人大多都是兼职保险代理人,仅仅把此种工作当做是额外赚钱的一个途径,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较低,此类人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他们在利益的驱使和社会压力的双重压迫之下,很容易产生与投保人一起骗取保险金的念头。
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培训,制定些规范其行为的具体措施,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以促进保险代理人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使他们认可自己做的事情,并且有信心认为通过这个事业可以让其有更好的发展,这样可以减少他们那种不好的投机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