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拨代支引出的贪污案

合集下载

会计案件

会计案件






局初步调查,造成杨立强特大贪污、挪用社保金案 的原因之一,是杨立强的顶头上司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科长王某涉嫌玩 忽职守,目前正在调查。 经查,王某于2004年6月至2009年12月任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科长。任 职期间,王某未按规定管理财政拨付印章,不设置稽核岗位,不按规定 安排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违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及主管领导指示, 擅自决定暂不对财政专户资金进行清户处理,致使其下属杨立强利用上 述管理漏洞,于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36次贪污、挪用财政专户资 金等合计5100余万元用于赌博。
而昌平区财政局一些工作人员也反映,因为单位的业务量比较大,已经 形成惯例,盖章不需要各级领导审批。他们觉得杨立强既是会计,又是 出纳,容易出问题。而据杨立强讲,他在单位电脑上记账时,只记载正 常的入款和拨款,不记他挪出的资金情况。


专家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杨立强案件改判死缓,其中还包括一个隐含的 理由就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变化。
东窗事发

杨立强的行为之所以被发现,是因为在2009年4月,单位要求杨立强 把其管理的三套财政专户交给同事处理,但是杨立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 托。 同年6月以后,杨立强的同事开始对三套账户进行会计记载,但是杨 立强只给同事一部分明细对账单。同年12月24日,单位要求杨立强当日 必须把设立在工商银行城关分理处的养老保险专户销户后,转到北京农 村商业银行。后发现杨立强根本就没有去办这项业务,而且手机关机。 当单位派人去工商银行办理销户时,经过对账发现,该专户每个月都有 几笔大额支出,且都有手续费的支出,有电汇迹象,因而向警方报案。 在2009年4月,单位要求杨立强办理账目交接手续的过程中,杨立强一 方面故意拖延,一方面在已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挪出公款3000多万元。 2009年底,杨立强从工商银行财政专户转出最后一笔193万余元后,携 带部分赃款潜逃,5天后,被缉拿归案。

一时贪欲 十一年囹圄——杨某受贿案剖析

一时贪欲 十一年囹圄——杨某受贿案剖析

一时贪欲十一年囹圄——杨某受贿案剖析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4年第4期杨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1月至2008年4月任海南省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杨某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机关工作,由于努力工作、虚心学习,很快成为单位的业务能手。

在领导眼里他是可用之才,在群众眼里他是热心人。

刚满33岁他就被提为土地利用科科长,可谓前途一片光明。

但是杨某在金钱的诱惑下,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领导的教诲,本有广阔的前程,却成为阶下囚。

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杨某于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办理土地业务的审核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杨某犯罪事实主要表现在故意拖延申请人的业务办理时间。

2007年1月某公司代表王某到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找杨某,要求其尽快办理以土地置换的方式收回的一块22亩土地的挂牌出让事宜,杨某当即答应,但是迟迟拖着不予办理,使申请人的利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受损,迫使申请人主动请杨某吃饭并送钱。

该公司先后两次利用请杨某吃饭的机会,在饭店停车场送给杨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此后杨某才作出同意该22亩土地的挂牌出让意见,并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

同年5月9日该公司竞买得到该22亩土地的使用权。

到其案发为止,杨某采用这种拖延办理业务迫使企业单位送钱的手段,先后收受多家企业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7万元。

2009年3月23日,中共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给予杨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009年4月29日,中共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作出关于给予杨某行政开除的决定。

2009年4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警示与鉴戒】杨某受贿案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中,采取故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手段,迫使申请人主动请吃和送钱的典型案例。

杨某曾经也是一名表现好、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为什么手中有了权就发生了变化呢?他负责土地利用审核业务,时间一长觉得经过自己亲手审核的用地项目那么多,却没有得到一点好处,心理产生不平衡,加之一些个体老板对其不断地进行利诱,最终导致其思想发生了蜕变。

薛世有龙泉镇阳高挪用公款判决书

薛世有龙泉镇阳高挪用公款判决书

薛世有龙泉镇阳高挪用公款判决书薛世有是一个在阳高县龙泉镇担任职务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却犯下了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

近日,阳高县法院对薛世有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这是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行政的思考。

据了解,薛世有此次被判挪用公款罪,系因在龙泉镇财政部门担任会计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公款挪用于个人私利。

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利益和公众利益,更严重地破坏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

阳高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严肃认真地对待此案,充分尊重了薛世有的合法权益,让其享受到了公正审判的权益。

法院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仔细审查了薛世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了审判的程序合法性。

经过慎重考虑和权衡证据,阳高县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对薛世有的判决。

薛世有因挪用公款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治的公正与权威,也展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此次判决对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从薛世有的案例可以看出,廉洁行政是公务员应尽的职责,维护国家财产和公众利益是其使命所在。

公款挪用行为无论多么微小,都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在司法过程中,阳高县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裁判,展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也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更大的信心。

最后,此次判决也提醒我们,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营造廉洁从政的氛围,才能预防和减少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面对阳高县法院对薛世有的判决结果,我们希望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对薛世有个人的惩罚,更是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警示,呼吁广大公务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操守,以身作则,做到“清正廉洁、勤勉敬业、公平廉明、服务公众”,为建设和谐、文明、法治的阳高县作出积极贡献。

山西巨贪村官贪污620万元 数罪并罚被判20年刑

山西巨贪村官贪污620万元 数罪并罚被判20年刑

山西巨贪村官贪污 620 万元 数罪并罚被判 20 年刑 日前,山西省泽州县大东沟镇段都村原党支部书记范晚会涉贪一案, 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罚金一百万元人民币,追缴贪污赃款六百二十万余元,并责令退回挪用公 款十万元。

泽州县段都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曾为中国首批小康村。

九十年代中期,段都村投资数千万元,在晋城市市区的黄金地段兴建 九重天大厦。

范晚会一时间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风云人物。

法庭现已查明近年来,范晚会采取作假帐开单据套骗集体现金、私自 支取大笔款额、截留煤矿现金收入、私自侵吞公司贷款及市场管理款等手 段,获取巨额不义之财。

范晚会用贪污得来的赃款向当地政府一些官员行贿,为儿子安排工作, 为己寻求保护伞,为平日得到贷款和支取现金得以便利。

泽州县人民法院采用公诉机关的证据,于去年七月依法判决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追缴范晚会往日非法所得赃款六百二十万余元,责令范退回被挪用的 十万元贷款以及利息。




面对泽州法院的判决,范晚会表示不服上诉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正式作出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 决。

至此,山西村官第一贪范晚会终于被依法拘捕入狱。



















村委会干部贪污

村委会干部贪污

村委会私分征地补偿款五名村干部集体被判刑中国法院网讯村委会成员利欲熏心,无视村民的集体利益,竟将30000元征地补偿款私分,据为己有。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兰考县谷营乡西张集村村委会委员贪污案,判决五被告人宋辩论、宋存善、熊书行、房俊海、刘秀荣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期间,五被告人作为兰考县谷营乡西张集村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发放补助费的名义将征地补偿款30000以元人民币据为己有,每人得款5000元。

另查明,五被告人于2008年10月14日在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辩论、宋存善、熊书行、房俊海、刘秀荣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黄河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将征地补偿款300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五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16名村官因贪污受贿职务侵占遭法办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16名村官遭“法办”。

去年6月以来,雁江区检察院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多起的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线索后,迅速组织警力依法彻查。

日前,饶某因贪污罪获刑5年零6个月,其余村级干部经法院审理后均获有效判决。

2005年12月至去年6月期间,饶某某伙同村委会主任刘某、村委会副主任谢某、村委会原任会计罗某、村委会现任会计赵某利用该镇人民政府委托他们管理征地拆迁中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补贴费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套取公款的手段,将多次虚报冒领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补贴费24万余元人民币进行私分并据为己有。

今年11月9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贪污罪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以贪污罪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决被告人罗某、赵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雁江区检察院调查,除饶某外的15名村官村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套取土地青苗补偿费、收取农业税、殡葬罚款等款项不上交财政而伙同私分等手段贪污公款数十万元、受贿数万元。

安徽一村委会干部集体贪污受贿 8干部获刑

安徽一村委会干部集体贪污受贿 8干部获刑

安徽一村委会干部集体贪污受贿 8干部获刑一个村委会,8名干部贪污、受贿。

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王某某等8名村干部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等8人犯上述单个罪或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

经查,原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干部,上至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下至支部委员、民兵营长共8人,自2006年以来,在来安县工业园区征用该村部分土地进行相关补偿以及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支招待费、虚损失、假借农户名义冒领等手段,侵吞集体财产、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发后,有一人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另7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自首,8名被告人主动退赃5.09万元至17.4万元不等,市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雷利平王太新) 一个村委会,8名干部贪污、受贿。

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王某某等8名村干部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等8人犯上述单个罪或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

经查,原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干部,上至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下至支部委员、民兵营长共8人,自2006年以来,在来安县工业园区征用该村部分土地进行相关补偿以及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支招待费、虚损失、假借农户名义冒领等手段,侵吞集体财产、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发后,有一人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另7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自首,8名被告人主动退赃5.09万元至17.4万元不等,市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作业

山东小小村官竟然贪污1000万琳琳2009,2009-06-04 10:54:16——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二十里铺村前任村委会主任李传胜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二十里铺村前任村委会主任李传胜贪污1000多万却没有人来管,还在逍遥法外,危害二十里铺村的人民的利益。

李传胜在村里任村委会主任十几年,民怨沸腾,老百姓苦不堪言,二十里铺村被他搞得乌烟瘴气,村民怨声载道,为此村民上访多年,多次到省和北京。

李传胜个人问题极大,第一采用非法手段将村集体企业无机化工厂和九龙白炭黑厂转到自己名下,造成集体损失几百万元;第二将村集体卖地款423万余元,没有入账,直接划入了化工厂的账,将集体的钱划入自己的名下:第三,替聂潜生担保贷款10万元,办养猪场,后来养猪场倒闭,聂潜生无力偿还贷款,李传胜私自变卖养猪场所在地的土地和房产归还贷款共计15万,剩余卖地款七万就放入了自己的腰包。

这里只是列举李传胜在十几年的任期中几个比较大的受贿部分,还有其他的事情在此不再赘述,这几项加起来李传胜贪污受贿的款项已经超过了1000万人民币。

小小的村官贪污数额之大,着实让人触目惊心,这样的人罪大恶极,罪不容诛,即使枪毙100次也难消百姓心头之恨。

李传胜拖欠村里的土地承包款50多万,后经法院判决执行,却没有了下文,法院也没有执行,最终也不了了之,这是什么问题,是不是某些领导做了李传胜的保护伞了呢?人民的利益依靠谁来维护,李传胜现在可谓天不怕地不怕,因为他已经将有关部门买通,羊毛出在羊身上,他行贿的钱还不都是二十里铺村民的血汗钱啊。

现在村民去区里上访,有关部门根本不给于任何答复,反而态度十分恶劣,现在村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有冤无处伸,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官官相护,李传胜与有关部门勾结在一起,谁来替我们小老百姓撑腰,胡主席,温总理您们可能做梦也想不到,在您们屡次强调保障民生,严厉打击腐败的今天,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竟然出现这种事情。

作为百姓的我们还能依靠谁,还能相信谁,谁能替我们做主。

贪污案例警示

贪污案例警示
案例:某地政府官员的贪污案
某地政府官员张某,担任某地的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接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以便获得在市区修建高档住宅的批准。

张某将大量贿款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最终被反腐败机关发现并审判。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张某贪污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且追缴了其违法所得,作为国家财产进行处理。

该案件的教训是,任何行为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职责。

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同时也会失去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在工作中,应该保持廉洁奉公的态度,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做一名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的公职人员。

该案件对于其他领域也有启示,比如企业管理、教育等,都需要遵循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下面这个案例是关于中央党校原副校长薄熙来的贪污案例。

薄熙来是中国政治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
职务,也曾担任中央党校副校长。

他在担任重庆市委书记期间,推行
了“打黑除恶”等举措,但同时也被指控在相关工程项目上受贿、滥
用职权等行为。

2012年,薄熙来因涉嫌与妻子谋杀英国商人、受贿等罪名被调查。

在审判中,薄熙来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被认为是中国政
治圈内最为轰动的贪污案例之一。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贪污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
利益和权益。

任何一个担任公职的人,都应该保持廉洁、正直的品德,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贪污的代价是沉重的,
会被历史和人民所谴责。

反腐败斗争利益输送与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

反腐败斗争利益输送与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近年来,反腐败斗争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这场持久而艰巨的战斗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并导致贪污腐败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分析一些经典案例,探究其原因和影响。

一、案例分析1.某地政府官员贪污案例该案涉及某地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地位,通过权力寻租、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利益输送手段,非法获取巨额财物。

该官员利用其对公共资源的掌控权,通过改变规划、调整土地用途等手段,为私人企业牟取暴利。

同时,他还通过购买权力、插手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运作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某国企领导干部贪污案例该案涉及某国企领导干部将企业资金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合同、假冒发票等手段掩盖踪迹。

这位干部利用其在企业中的职务和权力,通过滥用公款、虚假报销等方式非法获取巨额财物。

同时,他还通过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经济利益,导致了利益输送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1.权力集中和监督不力许多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一方面与其掌握的权力过于集中有关。

权力集中容易导致公职人员的垄断和腐败行为。

另一方面,监督不力使得这些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监督机制不完善、部门之间的监督缺失等问题,使得贪污腐败的现象难以被发现和制止。

2.利益诱惑和道德缺失一些公职人员在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时,缺乏足够的道德约束力。

他们追逐金钱和权力,以达到满足自己私利的目的,而忽略了自身职责和社会责任。

这种道德缺失使得他们更容易受到利益输送的干扰,也使得贪污腐败行为泛滥。

三、影响分析1.破坏社会公平与公正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和贪污腐败,使得社会公正和公平受到严重破坏。

资源分配不公、官商勾结等现象层出不穷,使得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社会信任度降低。

2.削弱政府治理能力贪污腐败行为削弱了政府的正常治理能力。

公职人员的利益输送和贪污行为破坏了政策的实施、资源的配置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种现象将导致政府失去公信力,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庄木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庄木弟,男,1968年出生,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2019年,庄木弟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经审理,庄木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

二、庄木弟案件的法律分析1.庄木弟涉嫌受贿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受贿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受贿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庄木弟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滥用职权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