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蟠龙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生产作业、供用电审批、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达到行业规范要求,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采油厂成立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主管厂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生产运行科、勘探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企业管理科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一)负责对全厂工程施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油建工程及后勤服务修缮工程等)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安全环保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运行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一)负责对全厂生产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供用电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检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科室业务主管担任,特殊情况可以由科室一般科员担任,但该成员必须对本科室业务熟悉,且对野外涉及到的问题能现场指导并提出整改措施。检查小组成员每次外出检查后需统一参加采油厂质量监督检查协调会,会上各小组成员应详细反馈监督检查中所采集到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检查小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集体沟通并制定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及整改通知以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名义下达。

第八条检查小组每天要做好跟踪检查记录,每月都要根据当月检查记录按具体的检查类别编写质量监督检查月小结,经小组组长进行汇总后上报主管厂领导.

第九条检查小组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处理结果报送企业管理科或者财务资产科进行处理。

(一)内部作业单位经济处罚由企业管理科依处罚单在本单位月考核中扣除;

(二)外协作业单位经济处罚按规定时间交厂财务资产科,交款收据返回检查小组.对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的应加倍处罚.

第三章工程类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砌砖工程

(一)材料要求:

1.沙子: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

2.砖:所使用的砖必须是合格砖,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水的渗透。

3.水泥采用425标号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二)质量要求:

1.地基处理必须找平、动用机械夯实,基础第一层坐浆砌筑,提高基础的整体稳固性。

2。砌浆1:3的比例要求达标。

3.灰缝要求0.8—1cm。

4。要有养护期。

(三)设计要求:

1.值班房、厕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垃圾台设计依墙而做,不得高于井场围墙。

3。两池设计因地制宜,不得影响油井作业。

4。围墙高度设计:丛式井围墙高1m,单井位于河沿的井围墙高0。8 m,位于村庄内的井围墙高0。5 m。基础放大要求:50二层0。12m,37一层0.06m。

(四)底围罐水泥砂浆面层处理办法:

1.铲除原粉刷层,并清扫干净.

2。洒水渗砖至饱和状态.

3。斜坡退台处理采用细石混凝土填充、找平并与粉刷层一次成型。

第十一条屋面防水工程

(一)施工操作程序

施工准备→验收基层(找平层)→清理找平层→配置粘合剂→处理复杂部位→粘贴卷材→验收.

(二)保温层质量要求

保温层要求使用1:8白灰炉渣进行铺垫,铺垫时加水搅拌,铺实于预制板之上,并找坡保证水流方向一致,要夯实,平均厚度15cm。

(三)找平层质量要求:

1.找平层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2002)规定。

2。找平层转角处(墙身、女儿墙、烟筒等)应做成直角,便于粘贴卷材,找平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许出现脱皮,起沙开裂、酥松等现象.

3.找平层坡度应均匀一致,天沟纵向坡度应大于1%,内排水的落水口及地漏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4.找平层未经验收,不得进行防水层的施工。

(四)防水层的质量要求

防水层接茬处平整、光滑,涂刷、抹制到位,不得有外漏防水层的现象,表面不能有积水,更不能有渗漏现象。

第十二条粉刷工程

(一)材料要求:

1.沙子: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

2。水泥采用425标号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二)质量要求

1。底层必须处理干净。

2。砂浆粉刷沙、灰比例必须达标。

3.刮腻子灰胶比例必须达标。

4. 外墙粉刷厚度1。8cm,内墙粉刷厚度1。6cm。

第十三条砌石工程

(一)材料要求:

1.沙子: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2.石方:

1)排水渠:铺底30cm片石碴底灌浆,侧墙30cm块石砌筑。

2)桥涵使用设计所规定的石料进行下料.

3)水池、油池铺底30cm厚片石碴底灌浆。

4)邦畔面石采用30cm块石砌筑,背壕石用片石灌浆。

(二)质量要求:

1.地基处理必须动用机械夯实,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3:7灰土夯实,挖深按设计要求。

2。砌浆1:3,灌浆1:4的比例要求达标。

第十四条混凝土工程

(一)材料使用

1.沙子采用延川中粗白沙,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2。石子:底石、底板采用碎石2-4cm;边沟采用碎石1—3cm.

3。钢筋工程:钢筋用量按图纸下料。

(二)混凝土比例

要求C20 水泥标号为425的混凝土配合比为—水泥:砂:石=1:1.64:3。

13 (该比值为质量之比),即:1m3混凝土,需要水泥391kg,需要砂0。43m3,石子0.84m3,水1。27m3。

(三)表面处理必须依据设计(光面、毛面)。

第十五条整体工程

(一)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要求灰土比例、土质、含水量、灰土夯实密实度,进行现场检测,并做好检测报告。

(二)主体工程

1.钢筋工程:钢筋用量按图纸下料,并以钢筋的四项指标进行检验。

2。混凝土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达标,现场进行试块抗拉、抗压强度试验,并做好检测报告.

3.砌筑工程:砌浆配合比必须达标;所使用的砖进行抗拉、抗压强度试验,并做好检测报告,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水的渗透。

井场刷崖面要按设计要求放坡250—300,根据实际留台。

第十六条道路工程

(一)路基:在加宽路面的基础上,要求路基平整并洒水,10-15吨压路机碾压。

(二)路面:三合土(白灰:胶土:石子=1:2:7)比例要达标。白灰粉到位,石子必须采用河砾石,尺寸不得超过4cm。

(三)后期养护:最少洒水养护7天以上,以使三合土钙化板结,其后要求2星期养护一次。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规范及建设要求的,按《工程类质量要求及处罚标准》(附件一)进行处罚。

第四章生产类作业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节油水井作业规范

第十八条水质质量标准

使用配液站处理过的水,机械杂质(主要是泥土)含量大于千分之一的浑浊污水不得进入井中。

第十九条压裂砂质量标准

(一)压裂砂必须分选,细砂标准为:粒径0.5-—0。8mm;粗砂粒径为0.8-—1.2mm。

(二)石英砂含量不小于75%,泥土含量不准超过0。2%。

(三)井下作业大队对每批次材料提出化验建议,由勘探开发科进行化验,化验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条封隔器组装标准

(一)封隔器组装必须严格按设计执行,装好后进行试压,要求压力释放后胶皮筒能迅速回收,各部件不得松动刺漏。

(二)封隔器密封性好,座封时间足够。

(三)有损伤的部件严禁下入井下。

第二十一条压裂管柱质量标准

(一)油管下井前,必须保证管壁丝扣完好、洁净、畅通。

(二)封隔器下井管柱与设计误差在0。3m为合格;0.2m为优质。

第二十二条压裂施工标准

(一)压裂施工时,现场技术人员必须现场监督,严格按压裂设计施工。

(二)现场技术人员及其它技术人员不能随意更改压裂设计.

(三)压裂施工中发生如下现象的,现场技术员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停止施工:

1.起泵大漏或者施工中途漏失严重;

2.起泵压力过高,压力上升快,无破压显示;

3。井口装置、压裂管线等发生刺漏现象。

(四)砂量按设计进行,加砂完成率必须达到98%以上,方算合格。

(五)现场技术员做好现场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后期查阅.

第二节安装质量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安装设计要求

(一)做安装设计,设计中要明确井下工具及附件的规范、标准与泵挂位置。

(二)提出抽油杆的允许压力及其技术规范。

(三)提出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抽油泵技术规范

(一)泵组装柱塞后置于泵筒内,反复拉动轻快均匀,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二)零件的配合表面应光洁完整,不能有任何标记.

(三)阀座与阀球接触面的密封必须可靠。

(四)组装好的泵要试压、以保证其密封性。

第二十五条抽油泵下井技术要求

(一)确保下井的油管、油杆、泵清洁完好,管柱不能有弯曲、变形、坏扣等现象。

(二)操作平稳、防止碰井口。

(三)泵筒以上,下1—2根油管后,试下活塞,畅通无阻方可继续下入。

(四)严格按安装设计下入泵柱,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抽油机质量标准

(一)减速箱无响声、渗漏、螺丝松动.

(二)刹车灵活、无油污。

(三)零件相互间无位移发生。

(四)各部件无损坏.

(五)各类标识、标牌齐全。

(六)各部位黄油嘴齐全,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安装井质量标准

(一)抽油机的安装要综合考虑储油罐、泵油车及修井动力设备的摆放等因素。

(二)安装要做到平、正、稳。

(三)尽量提高冲程、减小冲次。

(四)抽油机驴头要对正井眼中心。

(五)抽油机周角上紧地角螺丝,基础底面和地基之间不得悬空。

(六)压好盘根,保证盘根盒无渗漏。

(七)井场要清洁、平整、无渗漏、无作业遗留物。

(八)地基必须夯实。

第三节技措项目规范

第二十八条油水井措施作业管理

油水井技术项目包括:转向压裂、控水压裂、清洁压裂液、油井解堵、油井堵水、自能热洗、高效清防蜡、事故井处理、微生物驱油、同轴随进式射孔、管柱一体化、分层采油等增产、增注、增效工艺技术。

(一)勘探开发科负责油井增产项目的技术审核与确定;负责选择试验区域及作业井号,并为项目公司提供作业井的室内资料及数据;负责对措施后油井产量的核实,以保证对该新工艺、新项目的正确评价与合理推广;负责对项目试验完成后的总结及上报、评定工作.

(二)对于准备技改挖潜项目及时指定出合理的施工区域及井号,并立即通知采油大队(注水队)进行作业前进行产量核查。采油大队(注水队)上报此项产量数据由生产科和勘探开发科进行产量登记备案,勘探开发科再根据油井产量进行确定是否进行旧井挖潜措施。

(三)技改挖潜项目的施工设计经技改挖潜项目负责人、主管副科长、科长审批、审核后方可准许施工。

(四)技改挖潜项目由生产运行科统一安排施工队伍施工。

(五)施工作业队伍各项施工必须在白天进行,不允许夜间施工(特殊作业除外).

(六)技改挖潜项目作业井拔杆和下入封隔器必须在质量监督检查小组成

员或技改挖潜项目组指派的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才能进行下封.

(七)技改挖潜项目在现场配液时,施工作业队伍需出示审核过的施工设计书及药品浓度和数量,厂质量监督检查小组随机抽查检查样品浓度及数量情况,若发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未按要求标准操作,将不允许其施工。

(八)技改挖潜项目施工现场需有厂技改挖潜项目组指定的专人监督施工,若现场无厂技改挖潜项目组指定人员,则视为无效作业。

(九)施工作业前后,必须有油井作业交接手续,即填写油井作业交接表,其中一份交回勘探开发科备案。施工过程中油井设施及环保由作业队伍负责.出现问题时,作业队伍按蟠龙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自行解决,且不得影响该井的投产时间。

(十)技改挖潜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工艺流程必须符合施工设计,不符合施工设计的将视为无效作业。

第二十九条措施井计量标准

(一)增产量计算标准:

累计增产量=措施后累计产油量-措施前平均日产量×生产天数。

(二)取值规定

1。措施前平均日产油量:

采油井进行解堵措施前最后30天的日平均产油量,采油井解堵前若生产不正常,可推前1—30天选择其生产正常的30天的日平均油量。

2。措施有效期:措施井投产后,日产量连续大于解堵前日产油量的天数。

3。生产天数:措施井投产后正常生产直至统计截止日期的天数.

第四节计量化验规范

第三十条油井的计量化验依据《蟠龙采油厂油井计量及化验分析管理办法》执行;注水井的计量化验依据《蟠龙采油厂注水开发管理办法》执行。注水

大队应做好采油井、注水井日常生产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负责注水井、采油井各类报表的填写与上报,做好注水开发区域单井及注采井组的动态分析工作.

第三十一条注水井监测数据的提取标准

(一)注入瞬时量每两小时录取一次,共计12次,取平均值;日注入量每天录取一次,要求全、准。

(二)注入瞬时压力每两小时录取一次,共计12次,取平均值;

(三)均选5%的注水井作为水质监测井,建立从注水水源、注水站、配水间、注水井井口的水质监测系统,每月分析1次含铁、杂质含量、注入水含油,其余项目每年分析1次,时间间隔不少于8个月。

(四)示功图和液面测试:对于采油井,每15天测一次示功图和液面,对比分析功图及液面的变化,为油井的分析及修井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采油井监测数据的提取标准

(一)日产液量每天录取一次,每两天做一次原油含水率分析,要求全、准.

(二)均选代表井,每季度对其原油进行一次全分析。

(三)均选代表井,每月进行一次地层水全分析

(四)其余数据按《蟠龙采油厂油井计量及化验分析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取样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水质化验取样要求

(一)水处理厂:原水罐来水、二级沉降罐出口、水处理设备出口.

(二)注水站:原水罐来水、水处理设备出口、泵房。

(三)经分析发现水质不符合公司标准时,要及时通知水处理单位采取处理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五节修井作业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修井作业内容包括:油水井检修(换泵)、洗井、事故处理、采油井堵水、油井清防蜡等工作

(一)施工要求

1。严格按施工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必须要有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工作。

2.技术人员要做好施工记录。

3.安装泵挂深度与设计深度误差不得超过1m。

(二)作业周期

1.各类洗井作业为3天。

2。堵水作业、事故井安装及旧井安装为2天.

3.检修等作业保修期为30天。

4。日待修井不超过12口;日停趟井不超过5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作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违反作业规范的,按《生产类质量监督检查处罚标准》(附件二)进行处罚。

第五章供、用电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采油厂节能办制定年度总用电定额,供电车间制定各单位逐月用电定额指标,由生产运行科根据年度及月生产任务情况审批.

第三十七条采油大队、注水大队根据供给的生产用电定额及生产情况制定油井抽时,并上报厂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批准后供电车间投入实施。

第三十八条电力设备、线路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电时,供电车间必须上报厂生产运行科审批;大网停电或由于其他原因停电不能及时恢复时须及时上报生产运行科。

第三十九条外部施工(或作业)单位需要使用采油厂电力时,必须依照用电审批程序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质量监督检查小组依照本检查程序,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违反作业规范的,按《供、用电监督检查处罚标准》(附件三)进行处罚。

第六章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监督检查范围:

(一)各类工程施工、油水井作业及设备运行中的安全环保与规范用电工作.

(二)日常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安全环保节能内容等。

第四十二条各施工作业单位按照安全环保质检监科制定的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规范及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油水井措施作业、安全规范用电等.

第四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标准要求的,依照《安全环保节能监督检查处罚标准》(附件四)进行处罚.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检查小组办公室将依照《蟠龙采油厂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工作主动积极差,不按制度和原则处理的。

(二)对出现的问题未能拿出有效处理整改意见的。

(三)不认真履行检查人员职责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工程类质量监督检查处罚标准

第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发现施工作业质量存在问题的,除警告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外,对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要求管理部门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办法,上报厂质量跟踪领导小组,具体的处罚措施:

(一)警告、教育。

(二)经济处罚。

(三)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

(四)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其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企业有关规定除经济处罚外,将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在施工作业中,发现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施工、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要求作业,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其它质量问题时,除返工外,第一次根据情节,处罚施工单位及施工管理部门200~3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处罚施工单位及施工管理部门500~5000元的罚款;第三次,处罚施工管理部门800元以上罚款外,并清退此施工队伍,终止合同及协议,对施工管理部门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由于质量问题引起职工生活不便,影响生产的顺利进行,造成经济损失,给予施工员经济处罚的考核细则:

(一)施工员现场施工日志无纪录处罚30-50元;

(二)工程材料不达标处罚50-100元;

(三)材料配合比不达标处罚100—200元;

(四)底、表层处理不到位处罚50-100元;

(五)地基处理,回填夯实密度不达标处罚100元;

(六)邦畔灌浆不实处罚50—150元、灌泥浆处罚100—300元;

(七)井场平整不达要求处罚50-100元;

(八)要求限期整改未实施或整改不达要求的处罚加倍。

第四条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对油井及地面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方除赔偿损失外,一次性分别给施工单位及施工管理单位300—1500元罚款。

第五条工程施工中不得影响生产,否则一次性处罚施工管理单位500元,影响生产时间较长的,处罚时按损失计算.

第六条施工管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必须从开工到竣工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要检查中发现一次未在现场,处罚300元。

第七条工程建设中,对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达不到质量要求,对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谎报的,除按第三条处罚外,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在施工中工程量需变动时,必须严格执行《蟠龙采油厂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但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根据责任划分和经济损失程度,除处罚施工单位外,要追究担保人及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期限、施工规范作业,确保工程质量,经验收获得优良工程的,建设单位优先照顾此施工单位,连续获得优良工程的,建设单位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以上的奖励;对施工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敢干真抓实干,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件二:生产类质量监督检查处罚标准

第一条压裂失败井(压不开、压漏等)必须上报勘探开发科及质量跟踪小组,由质量跟踪小组进行现场跟踪检查,调查中发现由于井下队施工质量造成的,处罚井下队1000—2000元;由于施工设计错误造成失败的,将处罚油田勘探开发科2000-4000元。

第二条安装质量各项要求都不达标,经技术部门及质量监督检查小组检查发现的,每项处罚50—100元。

第三条作业井事故后本单位无处理能力需要移交时,连同井场设施一块移交勘探开发科,设施不全时本单位负责配备齐全,勘探开发科必须在设计中注明油井设施情况,未安排队伍处理的井,勘探开发科要及时安排单位回收(或保管)井场设施,否则造成丢失时按损失大小一次处罚管理单位500—5000元。

第四条措施井产量由采油队(注水队)负责计量,并做到每日上井计量,措施井作业前计量一个星期,作业后计量三个月,产量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厂勘探开发科、质量跟踪小组不定期进行计量抽查,经落实产量不实的一口井一次处罚200元.未按要求填报或未上井计量的,一次处罚采油队(注水队)500—1000元。

第五条计量化验工作违反规定的按《蟠龙采油厂油井计量及化验分析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考核细则考核。

第六条施工作业队伍使用的绞车队伍必须遵循我厂安全环保条例和油井文明作业规定.如果需要我厂内部井下大队或修井大队配合的,井下大队或修井大队在野外施工(拔杆、下封、作业施工、安装、检修)必须有本队的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在现场监督,以保证技改挖潜项目的各项施工指标质量到位性。对于施工作业队伍使用外部绞车施工的,厂技改挖潜项目组将指派专人现场监督,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现象。未按厂安全环保规定及技术要求施工处罚500—1000元。

第七条注水队注水井动态,监测数据、采油井动态监测数据,必须按要求标准进行测试及上报,不得弄虚作假或错报、漏报,否则处罚500-1000元.

第八条油井各类测试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测试,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月注水动态分析必须于下月5日之前提交勘探开发科,否则处罚300—600元。

附件三:供、用电监督检查处罚标准〈, /A〉

第一条电力设备需要检修或特殊原因需要停电时,必须经生产生产运行科批准,私自停断电时一次处罚实施停电单位500-5000元,处罚用电管理单位500—2000元。大面积停电时要及时上报厂生产运行科,未上报时一次处罚500-2000元,以上情况后果严重时将按相关责任制度执行。

第二条采油、注水等用电单位严格按审批的生产用电计划执行,野外油井生产抽时依照上报及电力管理单位调整的抽时执行,违反此规定时依照《安全环保节能类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及惩罚细则》(附件四)执行

第三条内部用电单位需要铺设用电设施,用电量增浮较大时上报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通知供电车间;或直接与供电车间联系,由供电单位上报生产运行科即可。事后未上报的一次处理相关单位100-500元.

第四条外部施工(或作业)单位需要接挂厂内电力线路,使用本厂电力时,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厂用电管理单位审查开出,再由生产运行科审核后报主管厂领导审批,用电管理单位依据批复单执行.未办理用电许可证私自使用厂内电力的,根据用电量大小,一次处罚使用单位500—3000元;处罚作业施工(或作业)管理单位300—500元;处罚用电管理单位500-2000元。

附件四:安全环保节能监督检查处罚标准

第一条质量监督检查小组检查各类工程施工及油水井作业中的安全环保节能工作时,依据《蟠龙采油厂综合安全管理规定》、《蟠龙采油厂专项安全管理规定》、《蟠龙采油厂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蟠龙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蟠龙采油厂节能管理办法》、《蟠龙采油厂清洁文明油井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依据以下条款考核与处罚。

第一章安全

第三条电动机风扇轮壳,不上护线盖,无闸刀壳,有明线头,每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四条抽油机地基不平,安装不正,处罚责任单位50元;底石螺杆每缺一道处罚责任单位10元.

第五条发现作业设备对作业现场的仪表、设备、管线造成危险挤压及变形,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并责令恢复设施功能。

第六条如发现有作业设备零部件短缺或存在故障情况下继续作业,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七条当有可能有物件坠落,或者有临时开挖坑、池、井、沟,要设置警戒线,如没有设置警戒线,处罚责任单位50-100元。

第八条设备在池、沟等危险区域作业时,要有救生通道,人员要系好救生绳,如没有救生防护措施,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九条现场作业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不戴安全帽等防护措施,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十条发现在有山体滑坡、地基下陷、高压触电危险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作业,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十一条作业(或施工)器具要摆放有序,不能乱堆乱放,如发现堆放存在不安全隐患,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并勒令停工,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在生产现场用火作业,或者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如发现无安全防护措施,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并勒令停工,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作业现场要保持道路畅通,按照相应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如发现消防器材短缺,或者消防器材过期,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并工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发现外协作业队伍电气线路未按规定安装,私自乱接,消防器材配备不齐的,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提升设备的井架、游动滑车、大钩和钢丝绳等符合技术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修井作业确保抽油机、作业上空等不存在安全隐患,如发现在存在安全隐患井场内作业,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十七条井下、修井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如发现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十八条发现外协作业队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处罚责任单位

1000-5000元。

第二章环保

第十九条井口渗油,每井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条油井冒罐、跑油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清理。

第二十一条泵油车河边泵水、洗车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现场作业不按环保要求,没有将余料、施工垃圾、油泥残渣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限期处理,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现场作业过程中应将井口油、水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有油水淹地,应主动协商解决,不得推卸责任,影响后期工作,赔偿费用自理。若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除限期处理外,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第二十四条发现外协作业队伍将泥浆在井场乱倒、有外排现象者,责令停业整顿,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后,如发现井场内外有油泥污染,或者井场环境卫生差,处罚责任单位50-100元。

第二十六条钻机作业后的岩屑要及时掩埋,如发现作业后的岩屑没有掩埋,或未按规定处理,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十七条发现外协作业队伍完工后,未按规定对井场进行清理,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第三章节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油区抽油机不在抽油时段内正常运行,按每口50元处罚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作业现场有大功率用电器,没有办理用电许可证,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三十条发现有私拉乱拉、偷电现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三十一条用柴油机作动力的抽油机,如发现不在抽油时段抽油,按每口

井50元处罚责任单位。

第三十二条现有外单位或个人从野外驻点运煤,造成原煤流失,视情节轻重,处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1000—5000元。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责权利明确、程序公正、监管严格、处罚有力、追责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检查指导、远程监控、技术论证、安全质量综合评价、风险预警预防等手段。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查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负责工程项目的同时,也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程监控。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 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十条(检验要求)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检验工作,应依据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一条(抽样要求)质检机构抽样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人的要求。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样品管理)质检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处置,并保存有关资料.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质量的工作方针,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力的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施工企业管理诸多要素中的工作重点,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施“目标管理、过程控制”是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工作指挥部、项目部,应依据实施情况,制订具体控制办法,确保公司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指挥部、工程项目部设专(兼)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业务上,下级受上级指导;管理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尽职尽责,敢抓敢管,胜任本职工作。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八条目标一一杜绝重大人身伤亡、设备、火灾、行车事故的发生;员工因工死亡率为零、重伤率0. 5%0 ;负伤率为12%0以下;安全标准工地达标率为100%o 第九条控制措施 一、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及工程项目部均按照公司颁发的《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电处施[1998196号文中的有关条款具体进行控制。 二、建立健全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三、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如: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并付诸实施。 四、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五、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适时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并检查、记录实施情况。 六、公司所属指挥部、项目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安全月、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 七、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安排、总结及安全生产周报、月报、年报等报表。 八、公司每半年实施一次对各指挥部、项目部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指挥部、项目部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新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

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通用8篇)

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通用8篇) 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篇1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2、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贴合国家规范要求。 3、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贴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贴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5、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6、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7、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

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理解上级部门的检查。 8、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一样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职责。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职责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职责并做来源理。 二、岗位培训制度 1、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2、项目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职工的排班情景,有针对性的科学安排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3、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将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回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资料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4、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试优秀者将视情景予以奖励。 三、工程技术复检制度 技术复核是保障,根据单位工程具体情景,下列必须复核: 1、放线、定位、基坑、标高、标深、消防间距、焊接、吹扫、探伤、回填、试压、堡坎护坡、指示灯、压力表。管沟的标高、开挖、回填,管道焊接、阴极保护、断面尺寸,全部要达标贴合设计规范。 2、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贴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3、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砂垫、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要贴合标准。 4、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技术复核后,施工员应立即填写复核记录和自复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要经分管技术负责人核实。 四、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质量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工程 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本文将介绍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管理体系 2.1 目标及原则 1.目标: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 2.原则:依法依规、全面监督、科学管理、追究责任。 2.2 职责分工 1.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监督计划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3.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所有施工过程,提出质量管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4.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 报告。 2.3 相关文件 1.合同文件:详细规定工程质量的要求。 2.技术规范:施工所需的技术规范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制定施工质量管理计划。 4.验收记录:施工质量达到要求后的验收记录。 2.4 质量控制 1.前期准备:编制施工方案和质量管理计划。 2.进行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质量管理计划进行施工。 3.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追溯管理:贯彻“三同时”原则,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整改。 5.数据分析:对施工质量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三、监督管理 3.1 监督方式 1.专项监督: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制定专项监督计划。 2.定期监督:定期监督施工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现场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3.2 监督内容 1.施工计划及进度 2.施工现场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 3.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 4.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5.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3.3 监督记录 1.巡视和检查记录:记录监督人员在工程现场的巡视和检查情况。 2.监督意见:记录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3.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整改措施及验收情况记录。 四、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评价。 2.施工单位应全面实施质量管理,对负责的整个施工过程质量负责并保 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3.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管理意见 和整改要求。 4.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按照检测标准检测,对其检测结果和报告负责。 五、结论 以上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建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管理计划,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施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提纲: 1.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和目的 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步骤 3. 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4.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加强和完善 5. 通过案例探讨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的实践意义 一、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和目的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是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意义重大。 首先,公路基础设施对交通运输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路建设工程牵涉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路使用的安全性和经济价值。 其次,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潜在风险和隐患,降低维修成本,提高使用寿命。 最后,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不仅能够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控,还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提高公路工程的建设速度,优化施工资源配置。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步骤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和步骤。 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并执行严格的管 理制度和流程。 (2)进行专业的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不同工程阶段的施工 质量标准得到满足。 (3)积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4)建立施工质量档案,做到施工过程中数据的全面、准确。 步骤: (1)前期准备:制定质量检测计划,明确技术要求、数据要 求和安全要求,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2)施工前期:对原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等进行检验验收,明确施工工艺要求和施工流程。 (3)施工中期:保证施工过程合理、安全、稳定,实现施工 数据的全面、准确记录。 (4)竣工验收:进行专业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整理建档资料,保留相关记录。

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不断追求,产品质量监管显得愈发重要。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本文将就该主题展开探讨,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的概述 为了推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我国制定了众多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落实和完善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通过实施。该法主要涉及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等环节,明确了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该法,生产者应确保产品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经营者需要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消费者则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措施。该管理办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规定了监督检验、抽样检查、抽检结果处理等程

序。此外,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确保了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溯源的需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该管理办法要求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对原材料来源、生产成本、加工工艺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可以通过追溯体系进行查找,找到问题源头,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处理。 五、其他相关除了以上列举的几个主要管理办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比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从不同角度和环节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多管齐下,全面提升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水平。 六、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的作用 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这些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了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其次,这些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产品的监督检验和抽查,防范了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最后,通过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的落实,能够及时掌握产品质量问题的信息,减少和避免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失。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蟠龙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生产作业、供用电审批、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达到行业规范要求,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采油厂成立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主管厂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生产运行科、勘探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企业管理科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一)负责对全厂工程施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油建工程及后勤服务修缮工程等)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安全环保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运行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一)负责对全厂生产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供用电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检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科室业务主管担任,特殊情况可以由科室一般科员担任,但该成员必须对本科室业务熟悉,且对野外涉及到的问题能现场指导并提出整改措施。检查小组成员每次外出检查后需统一参加采油厂质量监督检查协调会,会上各小组成员应详细反馈监督检查中所采集到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检查小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集体沟通并制定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及整改通知以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名义下达。 第八条检查小组每天要做好跟踪检查记录,每月都要根据当月检查记录按具体的检查类别编写质量监督检查月小结,经小组组长进行汇总后上报主管厂领导。

第九条检查小组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处理结果报送企业管理科或者财务资产科进行处理。 (一)内部作业单位经济处罚由企业管理科依处罚单在本单位月考核中扣除; (二)外协作业单位经济处罚按规定时间交厂财务资产科,交款收据返回检查小组。对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的应加倍处罚。 第三章工程类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砌砖工程 (一)材料要求: 1.沙子: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 2.砖:所使用的砖必须是合格砖,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水的渗透。 3.水泥采用425标号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二)质量要求: 1.地基处理必须找平、动用机械夯实,基础第一层坐浆砌筑,提高基础的整体稳固性。 2.砌浆1:3的比例要求达标。 3.灰缝要求0.8—1cm。 4.要有养护期。 (三)设计要求: 1.值班房、厕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垃圾台设计依墙而做,不得高于井场围墙。 3.两池设计因地制宜,不得影响油井作业。 4.围墙高度设计:丛式井围墙高1m,单井位于河沿的井围墙高0.8 m,位于村庄内的井围墙高0.5 m。基础放大要求:50二层0.12m,37一层0.06m。 (四)底围罐水泥砂浆面层处理办法: 1.铲除原粉刷层,并清扫干净。 2.洒水渗砖至饱和状态。 3.斜坡退台处理采用细石混凝土填充、找平并与粉刷层一次成型。 第十一条屋面防水工程

产品质量监管办法

产品质量监管办法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证产品质量已成为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为了防止企业追求利润而忽视产品质量,国家对于产品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现在,我们将从产品质量监管的角度来探讨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产品质量监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如何有效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1. 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一方面,优质的产品不仅能够让消费者满意,也能够建立品牌信誉和口碑,推动销售和企业盈利;另一方面,低质量的产品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投诉和退货,更能够伤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不良影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他们不仅关注产品的价格,更关心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品质要求。因此,只有保证产品质量才能够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树立优秀品牌和口碑。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高质量的产品不仅能够满足消费需求,还能够保证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2. 产品质量监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如今,我国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已逐渐建立起多层次监管体系,以防止低质量、假冒伪劣甚至有害产品的出现。其中,主要的监管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通过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建立检测体系和发布质量认证制度来推动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未来,产品质量监管的趋势将会更加严格和细致,以消费者的权益为导向,依据可靠的数据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监管标准,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同时,也将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向高质量发展、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监管自律意识。 3. 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如今,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必须关注产品质量,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流程。下面,我们将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探讨如何提高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XXX令18号)202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XXX令 18号)2020 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XXX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XXX 2019年11月21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XXX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XXX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XXX卖力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卖力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卖力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中,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包括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以及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支撑,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的环节需要不同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保修阶段和质保阶段等。在设计阶段,需要进行设计评审、设计文件审核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在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督、进度管理和安全监管;在验收阶段,需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和结算管理;在保修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保修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在质保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抽查、质保管理和质量监测等。 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避免超标准规范、超范围变更、超期限工程等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监理人员、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熟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应职责,做到“监督到位、责任到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具备如下要素: 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立相关职责和标准,明确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从而增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力,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督程序规定,以保证实现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标准,满足不同时期、不同过程的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四、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掌握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基础设施、设备、材料、施工技术等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和监督,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的安全性能和经济性能。 总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促进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坚持科学规划和精细管理,不断优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方法,不断提高某领域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实现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使本公司组建的工程项目达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按照各个项目的施 工图、招标文件、说明、纪要及合同等要求,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第二条建立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以工程项目经理为主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对整个工程全面、全过程的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 第三条工程部必须把搞好工程质量作为首要的管理职责,同时对工程施工进度、工程造价、安全与文明生产、合同与信息等工作进行管理。具体任务是:一、协调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及设计、质监等外部关系;二、组织、参与施工图纸会审、隐蔽工程、竣 工验收;三、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全过程监督,负责分部、分项的检查、验 收及工程的中间验收,做好组织协调。尤其要明确职责,把握质量关;四、使用的 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根据有关质量要求进行检查;五、参与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鉴定工作;六、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七、审验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 第四条要按建筑工程质量规范要求,组织落实,分阶段、分部分项抓紧抓好。特别要处理好分部工程的施工协调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第五条贯彻“事先、事中、事后”的原则,即事先进行预控,事中进行检查复核,事后进行检测确认。 第六条隐蔽工程必须由施工企业质检部门进行质量自检后,经监理部门、有关质监部门和本公司工程部根据施工图进行复检、签证认可。未按上述情况办理的,不得进行下 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工程部在施工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应及时会同设计单位和上级质监机关进行中间验收,评定结构工程的质量等级,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必 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认真的加以整改到合格为止。 第八条工程全面竣工后,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正式提交要求竣工验收的书面报告,本公司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组织进行验收,除全面检查其各项施工质量外,特别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31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施行日期】2023.03.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 号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并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的宣传,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四)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2016-01-05实施:2016-03-01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6-01-05 实施日期:2016-03-01 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范文,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演讲稿、合同范本、心得体会、条据文书、应急预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 plans, work summaries, speech drafts, contract templates, personal experiences, policy documents, emergency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of sample essays, please stay tuned!

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8篇)

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____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找材料到第1文秘wenmi1.-.wenmi1.-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二)____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 (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 (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

(六)负责____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____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第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____进行电信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二条电信用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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