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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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试验检测师继续教育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公路试验检测师继续教育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公路试验检测师继续教育新《安全生产法》解读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这也是制定于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继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之后的第三次修改。

9月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新法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等多项重要制度,同时,加大了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等。

这些修改给安全生产风险预防、责任落实、违法惩处等环节链条提出了什么新要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这次修订中哪些内容需要特别注意?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正式写入,将为该领域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什么变化?带着这些问题,四川法治报记者专访了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周德智,为上述问题作出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新变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涉事企业最高可罚1亿记者注意到,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罚款金额大大提高。

事故罚款由现行法律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上一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周德智表示,新《安全生产法》中对涉及实施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其罚款数额普遍有所提高。

例如根据修改后的第114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罚款数额2到5倍进行处罚。

即“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最高罚款金额可达1亿元。

此外,针对安全生产领域部分单位“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现象,新《安全生产法》还增设了按日计罚的措施。

周德智向记者解释,所谓按日计罚,即对于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拒不改正,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作出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安全生产法变化解读

安全生产法变化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加密篇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以往国有单位几乎都是采用党政一把手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分管安全的副组长进行常务安全管理工作。

实际上是二把手担任安全管理,党政一把手统筹工作。

本条更加明确了国有单位“党政一把手”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必须放在首位。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解读】对新型的平台型企业加强立法监管。

比较典型的短视频、外卖、快递等平台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者和平台公司通过合同转移真实劳动关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副部长黄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六、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的轻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相关违法行为涉 及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经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 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故意实施等从重情节的。 七、对本规则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 场检查记录中予以专门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督促整改,按期复查。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自由 裁量范围内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通过告知承诺、指导服务、批评教 育、约谈警示、不定期抽查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合规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统计汇总首次发现后 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加强执法业务协同和执法信息共享。一年内 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本规则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为 2 年。
四、下列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工贸企 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六)违反《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
(七)违反《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未报送月度报表的。
五、下列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时已通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系统”报送风险隐患信息,并已采取相应隐患整改 措施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2.03•【文号】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施行日期】2018.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加强对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9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山钢集团:以“万无一失”防“一失万无”

9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山钢集团:以“万无一失”防“一失万无”

34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DONG国有企业 | STATE-OWNED ENTERPRISE□ 通讯员 党浅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增加了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法》的再次修改,为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秩序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是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最好诠释。

山钢集团将系统学习研究,主动与新法对标对表,不折不扣地落实到钢铁生产每个环节,以‘万无一失’的举措,防‘一失万无’的境地。

”近日,山钢集团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王志强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

为安全生产拧上法治“阀门”山钢集团拥有日照钢铁精品基地、莱钢精品钢基地两大生产基地,2020年产量首破3000万吨,既要巩固安全生产良好态势,又有提升安全本质化水平的内在需求,把安全发展理念融入企业高质量发展全过程,是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重中之重。

“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年报,2016年至2019年,会员企业千人负伤率逐年递减,从2016年的0.62‰下降到2019年的0.42‰,平均降幅12.2%。

”王志强告诉笔者,过去20年,我国安全生产保持稳定向好的态势,实现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

尤其是“十三五”期间,钢铁行业伴随兼并重组、布局调整、产能置9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山钢集团:以“万无一失”防“一失万无”换、绿色发展步伐加快,通过新建和技改工程,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设施,工艺装备可靠性显著提升,安全防护设施日趋完善,系统化、本质化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

“但传统高危行业风险仍未得到全面有效防控,存在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不落实、本质安全水平参差不齐、安全防控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

尤其近年,钢铁行业面临着高效、高速与安全发展之间的矛盾,一些瓶颈性、根源性、本质性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制度,规范完善各行业信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信用规〔2019〕23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乐山市“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行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舆论引导机制。

(二)部门主导,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诚信“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三)保护权益,鼓励修复。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依法审慎认定诚信“红黑名单”。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信息异议处理机制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开展行业诚信“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粤安监函〔2018〕362号(B)XXX等委员: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第20180841号提案对我省职业病防治总体状况分析到位,提出的问题准确具体,有关建议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和局内处室召开调研座谈会,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建议意见。

一、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2002年至2017年,省财政累计安排1.85亿元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基层职业病防治机构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2011年以来,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各地强化职防专业机构核心能力建设,将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由直接服务提供者向管理者并重转变:一是强化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评估能力。

以实施重点职业病、放射性疾病、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等职业病防治项目为契机,指导各地将监测工作与职业病报告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常规工作相结合,不断强化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估预警能力建设。

重点职业病监测实现地市全覆盖,县区覆盖率达到98.8%。

二是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国家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件移动应急基地建设,成立了国家核应急医学救援分队,并组建了6家区域性综合医院为哨点的广东省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网络,提升了全省中毒急救能力。

三是强化临床诊治能力建设。

推动省职业病防治院重症职业病临床救治中心和粤东西北区域中毒救治分中心建设。

四是提供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持。

发挥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一锤定音技术优势,为行政执法、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地区职业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件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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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
安全生产法的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而造成事故、伤亡或环境破坏等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生产是其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高风险行业和领域。

高风险行业和领域是指具有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行业和领域,如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

这些行业和领域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求更高,因此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力度应更加严厉。

三、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部门,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进行联合惩戒。

这可以提高监管部门的作风和效能,推动其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他们直接参与到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如果从业人员因个人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的联合惩戒对象外,还包括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如监
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这些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分,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应依法追究责任。

在实施联合惩戒时,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在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执法程序。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督导和监察机制,确保联合惩戒工作的有效进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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