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0•【字号】乌海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0日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乌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并进行“黑名单”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第三条按照属地监管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各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市安委办对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一)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三)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未有效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特别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执行严重不到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七)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八)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九)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1、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安监总厅〔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面规范的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流程(一)省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煤矿方面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报送),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审签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1);总局办公厅汇总并分类后,分别印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审核;有关业务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总局办公厅。
(二)通过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获得的相关事故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总局统计司要于每周一将上周接报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汇总梳理后,报送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2),由办公厅印送有关业务司;有关业务司会同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完善,审核后的事故信息(含有关说明)经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周五报送办公厅。
(三)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2018年第一批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2018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其人员名单【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3.01【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的规定,经审核,将宜昌华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现予公告。
附件:2018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其人员名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8年3月1日2018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其人员名单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失信行为简况信息报送机关纳入理由1宜昌华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何畈村91420582741797379M余华强422724********0138该企业一是没有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对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通知的要求建设,擅自变更项目核准内容,批小建大。
二是违规自行调试。
在项目建设、调试、试生产期间屡次出现事故隐患,未能整改消除,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是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企业负责人严重失职。
在事故喷嘴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紧急情况下,矸石发电公司相关负责人没有立即赶到现场处置,没有紧急下令停炉,没有及时向华强集团公司报告。
四是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特种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安全风险不能正确辨识;管理人员和现场操湖北省安全监管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黑应急函字〔2019〕166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黑应急函字〔2019〕166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中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9月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2019年第18号),将我省3户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见附件1)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现将企业失信信息转发你们,请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见附件2)规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请中省直有关单位每季度末将工作中涉及对3户生产经营单位联合惩戒的情况报送我厅。
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实施联合惩戒情况上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无安全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经营;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仍冒险作业”等重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此项工作是省安委会2019年重点工作之一,“四大行动”结束后,省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下发通报,作为对市(地)政府2019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
联系人及电话:王超,*************;电子邮箱:******************。
附件:1.应急管理部2019年第18号公告中我省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企业及人员名单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9月20日。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哪些严惩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意见明确,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鄂安监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持续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以下简称《办法》)从联合惩戒的目的依据、纳入情形、管理时限、工作责任和程序及相关保障措施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这是安全生产领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加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办法》精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识。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是准确把握联合惩戒范围。
《办法》规定了十种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十种行为之一的,必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符合《办法》规定的四种严重失信情形的联合惩戒对象,应当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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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
(2017年5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