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讨论稿2020.4.29)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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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二、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二条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符合本罚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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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叙古高速公路B标段大桥安全四川路桥叙古高速公路B标段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为加强叙古高速公路B标段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叙古高速公路B标段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在生产工作中涉及到所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火情、一般设备设施和一定财产损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和处罚;对事故的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由叙古高速公路B标段项目部安全科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项目部经理决定。
3、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分为:3、1 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3、1、1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违规违制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3、1、2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管理责任的人员。
4、事故或损失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及处罚标准。
4、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4、1、1 不认真执行项目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项目部安全科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4、1、2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4、1、3 滥用职权,批准、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4、1、4 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或看见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4、1、5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4、1、6 对有关科室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4、1、7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4、1、8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4、1、9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4、1、10 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要求和规定予以改进的。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依据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2、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综合办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二、实施细则1、一般规定(1)项目部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3)发生安全事故后,根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3)所罚款项由综合办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2、奖励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2)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3.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应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综合管理机制。
二、奖励制度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公司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2. 对于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对于在安全生产创新、改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
三、处罚制度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隐瞒事故、不报或迟报事故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罚。
四、奖罚标准1. 奖励标准应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表现和贡献大小来确定。
2. 处罚标准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员工的认错态度来确定。
五、奖罚程序1.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的提议应由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并提交给公司管理层审议。
2. 经管理层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奖罚决定,并进行公示。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制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什么曝光典型案例

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什么曝光典型案例
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是指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来警示全社会,增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戒效果。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典型案例:
1. 高危行业违规操作案例:比如,在矿山行业中,某企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多人死亡或受伤的严重后果。
2. 火灾防控责任不落实案例:比如,在某商场发生火灾时,发现该商场未按照要求设置有效的防火设施,未进行定期的防火检查和演练,导致火灾蔓延、人员无法顺利疏散等后果。
3. 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案例:比如,某工厂违反环保法规,未安装污染治理设备或者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对周边的环境造成污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这些案例的曝光将有助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对相关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警示其他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试行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TJ2合同段第十四分部项目经理部2013年9月5日安全管理奖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管理力度,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量化,特制定以下奖罚制度。
一、罚则:(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罚款50~200元,情况严重的,罚款200~2000元,或清退出场,触犯刑律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高空作业(2m以上不正确系安全带;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2、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梯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3、无证进行特种作业;处责任人(机主每次处罚500元,机手清退。
4、无证驾驶项目部车辆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民事纠纷。
5、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标牌;每次处罚200元。
6、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电器设备的;每次处罚100元。
7、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且来路不明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8、守夜人员监守自盗的,处盗窃财产双倍赔偿、并清退,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
9、擅自带未满14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每人每次处罚50元。
10、不服从管理,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每人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可清退出场,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
11、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每人每次处罚200元并清退。
12、拆改、移动防护设施后,不按要求恢复,也不采取弥补措施的;每次处罚200元, 且恢复安全防护费用由其全额承担。
桥梁处罚通知单

处罚通知单
四川路桥川南城际铁路CN5-2分部编号:CN5-2-20180416
受罚单位桥梁劳务协作施
工队
责任人职务负责人
处罚性质违纪处罚□责任处罚□
违规违纪时间与
地点
2018年4月16日上午09:03濑溪河双线大桥
处罚原因
安质科对濑溪河双线大桥6、7#墩之间钢筋加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经现场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安质科对15日的问题复查发现乙炔瓶未按安质科整改要求设置回火装置(回火阀)。
2、气割现场4名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扣好下颚带)。
安质科经常在现场对该班组讲解习惯性违章的严重性。
该班组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韩俊豪向安质科反馈已经安装(回火阀),经安质人员查验未安装,属于欺骗行为,忽视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未安规定时间安装(回火阀)处以500元罚款。
处罚韩俊豪200元。
共700元。
2、未扣好下颚带的工人各处罚100元。
共400元。
罚款合计:1100元。
以上违规违纪描述属实受处罚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批准
依据项目奖惩制度规定应给予以下惩戒:
经济:罚款共计 1100 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
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
处罚补充: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100元罚款由财务科从桥梁劳务施工队工程结算款中扣出,由劳务协作队按照处罚通知单自行处理。
签字: 日期:
项目安质科执行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总工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经理批准意见:
签字: 日期:
此通知一式三份,责任人、安质科及财务科各执一份。
安全失信行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
第三条安全失信行为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预防安全失信行为的发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2. 依法治理:依法依规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惩戒和信用修复。
3. 公开透明: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鼓励进行信用修复,实现教育引导。
第二章安全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安全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3.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
4. 其他安全失信行为:-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第三章安全失信行为管理第五条安全失信行为的管理包括以下环节:1. 认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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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联合惩戒四川路桥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对象”)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务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及四川路桥《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路桥总部机关及下属各公司、分包单位、协作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释义】本办法所称联合惩戒、单位和个人。
(一)联合惩戒是指: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对象纳入《四川路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数据库》(以下简称:《四川路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四川路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个人任用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晋级等惩戒,并公开发布其违法违规信息。
(二)单位是指:四川路桥下属各公司、分包单位、协作单位等。
(三)个人是指:四川路桥所有职工、分包单位、协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委会职责】各单位安委会是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制定、宣贯、实施、监督及效果评估,并持续改进;
(二)具体研究、部署本单位《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对象联合惩戒的管理;
(三)定期通报《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职责】四川路桥及下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本单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主要职责:
(一)明确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四川路桥“黑名单”》,定期或及时在本单位安委会上公布;
(三)定期检查本单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将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中;
(四)组织落实《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联合惩戒。
第七条【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环保部门职责】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环保部门)是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根据安委会和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部署,牵头落实失信行
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制定、宣贯、执行和程序管理。
(二)负责《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交换、公布、移除管理,及时对《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动态更新。
(三)定期向目标考核、招投标组织,物资设备、财务、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报送《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
第八条【职能部门职责】目标考核、招投标组织,人力资源、物资设备、财务、工程管理等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安委会和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部署,参与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制定、宣贯、执行和程序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交换、公布、移除等过程管理。
(三)在相关工作中严格落实《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联合惩戒。
第九条【工会、纪检监察】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是《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对象联合惩戒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安委会和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部署,参与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制定、宣贯、执行和程序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二)监督《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交换、公布、移除等过程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落实《四川路桥“黑名单”》联合惩戒。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联合惩戒具体内容】联合惩戒自《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公布之日起执行。
具体内容:
(一)单位联合惩戒:四川路桥及下属各单位的外部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协作单位,管理期限内不得新承揽四川路桥及下属各单位所有生产和经营任务;
(二)个人联合惩戒:
1.四川路桥及下属各单位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协作队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现场负责人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管理期限内不得在四川路桥生产经营范围内任职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实施生产经营管理;
2.四川路桥下属各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管理期限内不得任用和评先评优、职务晋升晋级。
第十条【联合惩戒1】存在以下严重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期限为长期(终身):(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12个月内发生4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四川路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信等级下调2级、一定期限内限制市场准入的;
(五)12个月内第3次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的;
(六)经安委会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联合惩戒2】存在以下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四
川路桥“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产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12个月内累计产生3起(项)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12个月内第2次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的;
(五)其他经安委会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情形。
第十三条【实施3】存在以下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产生2起(项)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含职业危害)整改不到位、不及时、拒不整改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证过期,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的;
(五)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瓦斯隧道、不良地质隧道、高墩大跨及特殊复杂桥梁等高风险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
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纳入公司各级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的;
(十一)其他经安委会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情形。
第十四条【程序管理】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基本程序为:
(一)信息采集。
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四川路桥“黑名单”》的管理对象进行收集、核实、取证,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要求各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信息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路桥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处理。
每条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主要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主要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对象,并听取申辩意见。
管理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交换。
信息采集部门负责汇总采集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对象信息,逐级报送至四川路桥安委会办公室。
(四)信息公布。
四川路桥安委会办公室向工会、纪检监察、工
程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抄送联合惩戒“黑名单”相关信息予以备案,每季度安委会进行通报。
(五)信息移出。
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的管理对象在惩戒期限内未发生新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由该管理对象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
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逐级上报至四川路桥安委会办公室,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四川路桥“黑名单”》。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的管理对象各单位应重点监管,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按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上级安委会办公室。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考核】各单位建立健全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持续改进】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办法进行效果评估、定期修订,不断健全管理办法,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解释】本办法由四川路桥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路桥《安
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川路桥安〔2016〕225)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