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情况也日益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纷纷加强安全监管,推出诸多措施。
其中,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一项重要举措,旨在约束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意义1.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强化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安全生产行为,有力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增强企业形象和竞争力: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行为关系到社会对企业的认知和评价,进而影响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激励企业积极履行安全责任,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三、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及时公示其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公众知情权。
2. 多方参与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需要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协同治理格局。
3. 先进可行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应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确保制度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4. 惩罚与激励并重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不仅要重罚违法违规行为,还要加大对守法守规行为的奖励和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
四、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制度规范: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原则,规范相关程序和管理细则。
2. 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收集和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数据,包括事故统计、企业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措施等。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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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惩戒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1.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4.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玩忽职守等行为的;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惩戒措施1.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2. 对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3.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包括限制融资、限制取得荣誉、限制评优评先等;4. 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形成警示效应;5.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惩戒程序1. 惩戒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2. 惩戒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惩戒意见;3. 惩戒部门将惩戒意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4. 惩戒部门根据批准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惩戒。
六、监督与保障1.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惩戒措施落实到位;2.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3. 惩戒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失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
三、失信主体认定(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生产失信主体: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2. 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 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4.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5. 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证期间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证书的;8. 行政处罚后拒不执行或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9.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
四、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一)列入程序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工作;2. 作出列入前,应告知当事人;3. 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要求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 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三)信用修复1.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2. 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安全生产失信惩罚制度

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一些企业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减少事故发生。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度内容(一)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认定1.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 伪造、篡改、销毁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
3.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特种作业的。
4.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
5.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6.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措施1. 责令改正: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
2. 罚款: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3. 限制生产经营: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限制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
4. 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 限制招投标: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限制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参与。
6. 限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限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任职。
7. 公示曝光: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予以公示曝光。
8. 其他惩戒措施: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三)惩戒程序1. 发现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我国许多企业和个人中,存在着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的漠视和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着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引入了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主要措施和效果评估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的出台是建立在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高度认识和深刻体会之上的。
我国是人口大国,经济发展快,工业化进程加快,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以矿山、化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为例,虽然国家多次加大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法规和制度,但是依然存在大量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的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直接威胁生命财产安全,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
因此,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种有力打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其次,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包括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联合惩戒措施。
具体来说,惩戒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名单公示、取消优惠和限制处罚。
首先,将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名单公示,通过公开违法行为和惩罚结果,扩大社会监督和舆论压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取消失信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行政、金融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增加违法成本,降低违法动力。
最后,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处罚,如限制开展相关业务、暂停或撤销行业许可证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力地惩罚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的效果评估,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方面,从制度执行角度来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能够更好地推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中来,形成合力以应对安全隐患。
企业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鄂安监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持续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以下简称《办法》)从联合惩戒的目的依据、纳入情形、管理时限、工作责任和程序及相关保障措施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这是安全生产领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加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办法》精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识。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是准确把握联合惩戒范围。
《办法》规定了十种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十种行为之一的,必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符合《办法》规定的四种严重失信情形的联合惩戒对象,应当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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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是人民幸福的基石,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或个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失信名单。
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或个人进行记录,形成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公示,从而使其失去信用,并面临各类惩戒措施。
这种公开曝光的方式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还可以提醒其他企业或个人引以为戒。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都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交流,及时将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广大群众和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违法违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建立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联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信息有效整合,提高惩戒的力度和效果。
三是加大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力度。
对于已经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其开展相关业务、减少政府支持、取消相关资质等。
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个人更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或个
人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督促企业或个人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地和执行。
只有通过综合治理,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安全生产氛围,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