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广州“亚运会”前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0]5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广州“亚运会”前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514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我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0〕12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18号)的工作部署,现决定从10月18日至27日,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广州“亚运会”前的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一是了解和掌握受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在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全省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情况。
二是在广州“亚运会”召开前,受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的工作情况。
二、督查内容(一)集中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情况1. 8月下旬以来,受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按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在管辖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粤建市函〔2023〕432号•【施行日期】202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3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重点是因违反工程发承包规定、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注册执业规定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等问题被投诉举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涉水工程、涉隧道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规模较大或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整治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发承包违法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等。
(三)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行为:未依法落实劳动合同、用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
某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供参考

某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供参考某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供参考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持续推动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应急字〔2022〕19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自律,依法依规运用联合惩戒手段,推动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推进企业廉洁制度、廉洁文化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纳入管理的诚信信息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纳入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包括一般诚信信息、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
(一)一般诚信信息。
包括:1.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审批信息;2.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3.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联合惩戒信息;4.应急管理部门或本级政府、安委会对企业授予安全生产方面的荣誉信息。
(三)“黑名单”信息。
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管理:1.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要求(一)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遵循行业采集原则,各股(队)负责采集职责范围内监管行业(领域)上述三项企业诚信信息。
外地企业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应纳入其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当地监督部门信息采集范围。
(二)采集主体。
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各股(队)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主体,负责全区范围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并对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采集完成后统一交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粤建质函[2011]347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34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企业安全检查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二、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组织方式、最低频次、范围和主要内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处理方式、相关资料归档要求、总结通报等方面。
三、加强安全检查层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应体现层级管理,督促分支机构及项目部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的安全检查,对分支机构应侧重于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对直管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应侧重于检查项目部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具有普遍性或屡禁不止的安全问题。
分支机构的安全检查应按企业对直管项目的检查侧重点进行。
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要对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全覆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4.29•【字号】粤建城函〔2023〕210号•【施行日期】202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指导意见粤建城函〔2023〕210号各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市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多措并举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部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稳定,存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后仍出现晴天新增排污口,雨天水质恶化的情况。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一)开展建成区范围内水体常态化排查。
各县级及以上城市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水体要做到底数清、数据实,根据建成区范围的变化,动态更新建成区范围内水体基本信息,每年向省级城市黑臭水体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黑臭水体要及时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并公示,原有城市黑臭水体出现返黑返臭现象要科学分析黑臭成因,限期完成治理。
严禁各地市瞒报漏报新发现的黑臭水体,一经发现将进行问责追究。
(二)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线排污口排查。
对城市黑臭水体沿线排污口进行再排查,重点加强对河道常水位以下及暗涵段的排污口排查。
对发现新增排污口要进行溯源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情况等信息。
(三)开展排水管网拓扑结构及运行效能排查。
对黑臭水体所在区域实施排水管网调查。
排查雨污水管网混接错接点位、污水直排等情况,摸清排水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流水性质、材质、缺陷、水位及淤积情况等。
关注雨水、海水、山水、河涌水、地下水、施工降水等外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安监总厅〔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面规范的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流程(一)省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煤矿方面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报送),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审签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1);总局办公厅汇总并分类后,分别印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审核;有关业务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总局办公厅。
(二)通过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获得的相关事故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总局统计司要于每周一将上周接报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汇总梳理后,报送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2),由办公厅印送有关业务司;有关业务司会同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完善,审核后的事故信息(含有关说明)经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周五报送办公厅。
(三)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粤建质〔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省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厅制定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27日(联系人:沈思远,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广东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聚焦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施工企业实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我省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形成责任体系更加健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关爱氛围更加浓厚的安全生产新局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提升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现将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以下简称六强化)通知如下:一、强化建设各方安全责任清单制2017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2017〕21号,见附件1),对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局依照该规定梳理了各方安全责任清单(见附件2),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严格执行。
二、强化充实项目安全管理架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架构,各单位要依法配置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要按项目配置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按项目配置的专职安全员数量分别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见附件3)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项目安全管理自控能力,扩大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的覆盖面,各项目要以作业班组为单元配置安全组长,每个班组至少配置1名安全组长。
安全组长的主要职责是每天检查本班组的安全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向专职安全员报告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安全组长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
通过实名制系统对建设各方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到位情况进行管理,对关键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运用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管理架构到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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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25
•【字号】粤应急〔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
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
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
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民政厅按规定职责负责)
三、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
(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四、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双公示”规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东”或本地区信用门户网站公示。
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安全生产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
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除外。
海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工作,在惩戒管理期间发现存在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不予移出,并按规定上限延长管理期限。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六、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
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应当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落实本通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的惩戒措施实施情况通报给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各有关部门负责)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文明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
民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
资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