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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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营销员基本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基本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基本法主要规定了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和奖励等方面的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
1. 营销员资格:营销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年龄要求,并通过公司的培训和考核。

2. 营销员权利:营销员有权参与公司的各项营销活动,享受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奖励。

3. 营销员义务: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积极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

4. 培训和管理:公司应定期对营销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对营销员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5. 奖励和处罚:公司应根据营销员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以上是一般性的内容,具体的营销员基本法需要参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的 严重程度,依据《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养老业务支持部、 养老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原《关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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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 10 份(含)以内的
每件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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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超过 10 份的
每件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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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4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每件扣 1 分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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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导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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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 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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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 的其他利益;
每件扣 20 分
37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每件扣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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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 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

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计酬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要下大力气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品行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中重展业技巧训练、忽视专业能力建设的倾向;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变在日常管理中对基层机构重业务考核、忽视管理监督的做法。

二、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二)加强对保险营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市区营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域营销员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每件扣 2 分
13 服务态度不好引起客户投诉
每件扣 2 分
14 未及时送达公司理赔决定,导致客户不满和投诉
每件扣 2 分
业务人员遗失有价单证,遗失责任人应立即向本机构单证管 理员汇报,遗失责任人未按如下规定办理的:在确认遗失后的 15 7 日内按规定填写《有价单证遗失处理单》,书面承诺承担 每件扣 1 分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在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主要报纸上 刊登遗失申明的
议书的
30 擅自向客户承诺保险责任、理赔结果或赔付金额的;
每件扣 10 分
31 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每件扣 10 分
不实告知:1.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
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须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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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 益受损;2.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
2
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2、银行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
款 50 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重大品质问题,指违反“诚信”原则,业务人员发生对 客户对公司不诚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务人员违法违规或 违反公司制度引起的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媒体追踪报 道、同业通报、监管谈话或处罚、引发群体诉讼等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恶劣的各类案件。上述问题涉及日常业务问题,按照日常业 务品质问题标准进行对应扣分扣款处理,同时追偿对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与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 机关的处理。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为了规范和管理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在推销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公司形象,提高销售业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1. 准入要求:保险公司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要求保险营销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他们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 培训要求: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营销人员接受定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服务客户。

3. 业务规范: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营销人员在推销和销售保险产品时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

4. 客户保护: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营销人员严格遵守客户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并在销售过程中充分尊重客户意愿,不得进行强制销售和欺诈行为。

5. 业绩考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营销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6. 纪律管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等,严重违法者还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以上是一些保险营销人员管理的常见规定,不同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流程。

保险营销人员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形象,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人员之一,他们通过推销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等服务。

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质量和规范,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以保证他们的业绩和形象。

本文将探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如何有效管理他们。

一、保险营销员的招募与选拔保险营销员的选拔是保险公司管理的第一步。

公司可以通过招聘广告、校园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吸引有潜力和热情的人才。

在选拔过程中,公司需注重甄别应聘者的销售技巧、人际沟通能力、行业知识和潜在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素质。

二、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与技能提升一位优秀的保险营销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

因此,保险公司应提供系统全面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还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班、讲座和分享会,帮助营销员与同行交流心得,共同提高。

三、制定明确的业绩目标与激励机制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需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

这些目标既可以是销售额、保单数量等量化指标,也可以是客户满意度、增量业务等质量指标。

同时,公司还需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提供奖金、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激励保险营销员实现目标。

四、建立规范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证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明确的销售流程、销售行为准则、合同签订要求、信息保护措施等。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操作,确保规范执行。

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优质的客户关系是保险公司成功的关键之一。

因此,保险公司应鼓励保险营销员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公司还可以借助客户管理系统,跟踪和管理客户信息,及时回访、定期联系,增进客户黏性和满意度。

六、建立培养和晋升体系保险公司可建立完善的营销员培养和晋升体系,为有潜力和业绩出众的营销员提供发展机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营销员的资格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犯罪记录;3.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4.经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5.在保险公司正式登记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规范1.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保险合同,不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夺取客户利益;2.必须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不得向客户隐瞒或虚构信息;3.必须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漏信息;4.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欺骗或误导客户;5.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擅自代理或转包保险业务,不得泄漏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6.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进行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参与虚假宣传和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7.必须随时接受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保险营销员的承诺和责任。

四、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1.对每一位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2.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考核,建立业绩评价机制;3.对保险行业乱象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4.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办法1.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进行内部惩戒,对情节较重的,可注销其保险营销员资格;2.监管部门对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3.如涉及法律问题,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推介等业务的自然人。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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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 (3)第三章主管品质管理 (6)第四章新人品质管理 (14)第五章业务品质管理 (15)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基础建设,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运作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评”。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通过对营销员职责履行情况和业务品质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与其委托报酬挂钩的品质系数,从而调整其委托报酬发放标准,以激励营销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包括主管品质管理、新人品质管理和业务品质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人员在遵照《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外,须依照本办法完成公司交办事项,履行相应品质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业务系列人员的品质管理职责(一)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二)积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制式及非制式培训活动;(三)进行销售拜访、收集准客户名单、推销公司寿险产品,完成签约流程、递送保单流程,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提醒客户缴纳续期保费;(四)积极主动推荐新人;(五)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日填写拜访记录,进行活动量管理,安排每日计划;(六)依照公司要求拟定个人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七)严格遵守诚信合规展业原则,主动防范非法集资和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问题;(八)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档组经理的品质管理职责(一)同各级业务系列人员的品质管理职责(1-8项);(二)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召开的会议;(三)对直辖业务人员进行辅导、一对一面谈、培训、陪同展业等活动;(四)对直辖业务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策划、激励活动、活动量管理、会议管理等;(五)对直辖业务人员进行销售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六)依照公司要求参与职场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传达及执行公司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七)开展有效优质增员和组织发展,不断培育新主管;(八)积极参与功能组和标准化职场建设工作;(九)积极参与星级导师工程,参加公司培训班授课;(十)严格自身要求并管理团队遵守诚信合规展业原则,主动防范个人及所在团队非法集资和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问题;(十一)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各档处经理的品质管理职责(一)同各档组经理的品质管理职责(1-11项);(二)对直辖团队及所属职场的日常管理负责,保证职场运作顺畅,保证团队良好的会议参会率;(三)监督、管理、辅导团队人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辅导所辖各级组经理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及训练;(四)规划、组织直辖团队各级人员的教育训练,保证团队达到经营所需星级导师人数要求;(五)进行业务拓展,组织发展,搭建健康团队架构,培育具有健康架构的新组经理级和处经理级主管;(六)积极参与标准化职场建设,组建功能组,打造标准化职场,协助参与公司各项培训及业务、汇报活动的规划、推动;(七)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各档区域总监的品质管理职责(一)同各档处经理的品质管理职责(1-7项);(二)贯彻公司经营理念、工作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绩效与任务指标,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指标的达成;(三)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监督执行,对所辖各级处经理进行管理;(四)建设直辖团队标准化职场,辅导、监督所辖各级主管参与标准化职场建设;(五)协助参与公司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活动的规划、推动,参与星级导师工程,每年满足公司要求的培训授课课时;(六)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公司队伍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各级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对未履行职责的各级销售人员,公司有权扣减其品质管理考评得分。

第三章主管品质管理第十三条主管品质管理针对主管系列人员,根据主管职责差异,设置组经理品质管理考评和处经理/区域总监品质管理考评。

组经理品质管理考评针对各档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品质管理考评针对各档处经理和各档区域总监。

第十四条主管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主管品质系数反映考评结果,与各职级主管的委托报酬项目挂钩。

当月津贴实发数=当月津贴基数×主管品质系数各档组经理的主管品质系数与直辖组津贴挂钩,各档处经理的主管品质系数与直辖组津贴、处经理直辖津贴、责任津贴、培育组津贴挂钩;各档区域总监的主管品质系数与直辖组津贴、直辖区津贴、责任津贴、培育组津贴、培育处津贴挂钩。

具体津贴基数设置如下:具体项目各档组经理:直辖组津贴;各档处经理:直辖组津贴、处经理直辖津贴、责任津贴、培育组津贴;各档区域总监:直辖组津贴、直辖区津贴、责任津贴、培育组津贴、培育处津贴第十五条主管品质系数主管品质系数区间为0-1.3,主管个人月度参会率低于60%1(不含),则主管品质系数整体为0。

计算方式如下:主管品质系数=若计算结果超过1.3,以1.3为最终值。

第十六条主管品质考评项目主管品质考评分为基本履职考评、强化履职考评和职场标建考评。

各项得分合计为主管品质考评项目得分。

第一节组经理品质考评项目及得分标准第十七条组经理品质考评项目得分合计140分。

第十八条各档组经理基本履职考评基本履职考评指标包含参会、增员、举绩、持证人力等项目。

各项考评权重及标准设置如下:(一)参会考评(二)增员考评若个人当月实现有效增员,则该项给予20分加分;若当月未实现有效增员,但个人当月实现月度增员且最近3个月内实现过有效增员,则该项给予10分加分;若最近3个月内未实现过有效增员,则无论当月是否实现月度增员,即给予20分扣分;若以上条件均不适用,则该项得分记0分。

以上三档不重复计分。

示例:某组经理7月增员考评得分情况(三)举绩考评1.个人举绩考评2.团队举绩考评(四)持证人力考评第十九条各档组经理强化履职考评强化履职考评指标包含培育、组织做优等项目。

各项考评权重及标准设置如下:(一)培育考评(二)组织做优考评第二十条职场标建考评根据职场当季度达成的星级标准,在次季度给予该职场所有主管职场标建考评加分,具体如下:星级职场标准按照公司制定的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节处经理/区域总监品质考评项目及得分标准第二十一条处经理/区域总监品质考评项目得分合计150分。

第二十二条各档处经理、各档区域总监基本履职考评基本履职考评指标包含参会、增员、举绩、持证人力等项目。

各项考评权重及标准设置如下:(一)参会考评(二)增员考评1.个人增员考评若个人当月实现有效增员,则该项给予10分加分;若当月未实现有效增员,但个人当月实现月度增员且最近3个月内实现过有效增员,则该项给予5分加分;若最近3个月内未实现过有效增员,则无论当月是否实现月度增员,即给予20分扣分;若以上条件均不适用,则该项得分记0分。

以上三档不重复计分。

示例:某处经理7月增员考评得分情况2.团队增员考评(三)举绩考评1.个人举绩考评2.团队举绩考评(四)团队持证人力考评第二十三条各档处经理、各档区域总监强化履职考评强化履职考评指标包含培育、组织做优等项目。

各项考评权重及标准设置如下:(一)培育考评(二)组织做优考评1.各档处经理2.各档区域总监第二十四条职场标建考评根据职场当季度达成的星级标准,在次季度给予该职场所有主管职场标建考评加分,具体如下:职场当季度达成星级下季度职场标建考评加分4星级、5星级10分2星级、3星级5分星级职场标准按照公司制定的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新人品质管理第二十五条新人品质管理适用于签约一年以内新人。

第二十六条新人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新人品质系数反映考评结果,与新人可获得的委托报酬项目挂钩。

当月津贴实发数=当月津贴基数×新人品质系数具体津贴基数设置如下:具体项目新人津贴第二十七条新人品质系数新人品质系数区间为0-1,营销员个人月度参会率低于60%(不含),新人品质系数为0。

计算方式如下:新人品质系数=若计算结果超过1,以1为最终值。

第二十八条新人品质考评项目新人品质考评项目为参会、省控指标等,各项得分合计为新人品质考评项目得分。

第二十九条新人品质考评各项得分标准(一)参会考评(二)个人增员考评根据新人在最近3个月内增员人数给予个人增员考评加分,具体如下:二次签约人员不计入增员人数。

第五章业务品质管理第三十条业务品质管理适用于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等业务系列人员。

第三十一条业务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业务品质系数反映考评结果,与展业津贴等业务系列人员可获得委托报酬项目挂钩。

当月津贴实发数=当月津贴基数×业务品质系数具体津贴基数设置如下:具体项目展业津贴第三十二条业务品质系数业务品质系数区间为0-1,营销员个人月度参会率低于60%(不含),业务品质系数为0。

计算方式如下:业务品质系数=若计算结果超过1,以1为最终值。

第三十三条业务品质考评项目及标准考评项目包括个人参会、综合持续率和增员,考评标准如下:个人参会个人月度参会率个人参会考评得分95%(含)以上50分80%(含)-95% 40分60%(含)-80% 30分60%以下0分综合持续率上季度综合持续率次季度各月综合持续率考评得分95%(含)以上50分90%(含)-95% 40分85%(含)-90% 30分85%以下0分个人增员个人最近三个月内增员人数个人增员考评加分1人10分2人20分综合持续率统计口径按照基本法考核口径执行,上季度无综合持续率,综合持续率考评得分按照50分计算。

二次签约人员不计入增员人数。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名词释义(一)个人月度参会率个人月度参会率计算方式和免参会申请规定等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参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参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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