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适用的司法解释
劳务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劳动服务,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合同订立第三条劳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内容。
第五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合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三、合同效力第六条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八条劳务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二)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三)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合同履行第九条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五、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三)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四)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劳务公司承揽施工合同效力

在建筑行业中,劳务公司承揽施工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劳务公司承揽施工合同是指劳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承担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的合同。
那么,劳务公司承揽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一、劳务公司承揽施工合同的生效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劳务公司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当确保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双方当事人能够理解合同内容,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3. 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劳务公司承揽施工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劳务公司承揽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1. 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人及其专业工程分包人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此类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 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进行肢解或分包专业工程:在建设施工领域中,承包人为了降低成本、加速进度,可能会采取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达到分包专业工程的目的。
此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尽管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法的规定。
4. 未取得劳务资质的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适用合同法。
但《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劳务承包的合同法律规定

一、劳务承包合同的定义劳务承包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承包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其核心在于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获得所需的工作成果。
二、劳务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1)承揽人:承揽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具备完成所承包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2)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合同内容(1)工作内容:明确约定承包的工作内容、范围、质量要求等。
(2)工作期限:约定承包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3)工作地点:明确约定承包工作发生的地点。
(4)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支付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5)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3.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违约责任(1)承揽人违约: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2)定作人违约: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三、劳务承包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 相关行业规定和标准综上所述,劳务承包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合同主体合法,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承包劳务合同法律依据

一、概述承包劳务合同,是指承包方根据与劳务方签订的合同,为劳务方提供一定的工作岗位,劳务方在承包方的指导下完成指定工作,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协议。
在我国,承包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规定为承包劳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劳务合同的生效时间。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为承包劳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为承包劳务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规定要求承包劳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3.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呼应,为承包劳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1.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为承包劳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
这一规定要求承包方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劳务外包合同司法解释

一、总则为规范劳务外包行为,保障劳务外包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劳务外包合同的定义劳务外包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将其部分或全部劳务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完成,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劳务服务,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
三、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2.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劳务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合理使用劳务人员,确保劳务人员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
3.乙方应依法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1.甲方和乙方应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2.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甲方和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劳务外包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解决(一)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务外包合同终止(一)劳务外包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同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外包合同终止:1.劳务外包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2.甲方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一)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劳务外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二)本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司法解释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务合同司法解释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提供劳务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临时工合同等。
劳务合同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劳务合同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解除条件:(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劳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争议:(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
4. 劳务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的意义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解除条件、解决方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劳务合同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审理,确保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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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合同适用的司法解释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标准取消了原规定的13个劳务资质标准的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施工劳务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那么,“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一、劳务分包的特征1、劳务分包合同既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又相对独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都源自建设施工合同,其设立和履行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同时,劳务分包又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产物,其权利义务受自身合同约定的规制和约束,不能把建设施工合同的条款简单地适用到劳务分包之中。
2、劳务分包无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劳务分包的内容是施工劳务而非具体工程项目,典型特点是“包工不包料”,目前的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包工、包主料”属于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需要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而劳务分包无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
3、劳务分包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是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而接受劳务发包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能是个人,因此,劳务分包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也区别于一般的劳务关系。
4、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标的仅为劳务费用劳务分包计价依据是劳务,包括劳务所耗费的人工费用及相应的管理费用。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发生争议,只能进行费用鉴定,而不能进行造价鉴定。
二、劳务分包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劳务分包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为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即:施工劳务资质),没有法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2、劳务作业承包人应与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如果劳务作业承包人是从其他劳务作业承包人手中取得劳务分包工程,则构成了转包或再次分包,属违法行为,其签署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
三、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若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务作业发包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于劳务作业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将与劳务作业发包方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的民工工资,劳务作业发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劳动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第4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下称“《认定查处办法》”)等规定:(1)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面临被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1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8条之相关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给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处以罚款。
《认定查处办法》对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13条第(二)、(五)项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被一定期限内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工程,甚者被降低资质等级。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14条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3)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并被向社会公示。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3、其他责任因违法分包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的规定,因违法分包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四、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法律效力的观点1、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将劳务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如果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将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对于名义上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实质上是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况,人民法院会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是否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即劳务作业而非工程施工)、计取价款是劳务报酬(而非工程款)、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如:承包的方式为包清工或劳务作业加上负责小部分辅助材料的采购、租赁,并非主要施工材料采购、租赁)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若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则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对于名义上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实际上是工程再分包合同的情况,人民法院会将合同工认定为无效,并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三、如何防范法律风险1、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可以在劳务分包合同里约定由劳务作业承包人自己负责施工队的生产安全,也即把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劳务分包合同中来。
如果要劳务作业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两者是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2、施工过程中,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劳务分包和挂靠所带来的风险(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质量把控,保证持证上岗,减少违规操作,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培训,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啊,明确划分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2)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由劳务作业发包人直接发放给工人,或是支付给劳务公司发放,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劳务队伍的负责人,即所谓的“包工头”,同时缩减支付周期。
(3)要求劳务作业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尽量将此条件作为合格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的前提条件,在劳务招标、发包中作为一项硬性指标。
如对劳务作业承包人购买保险的情况不便监管,可将此内容作为格式条款,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中,以减轻劳务作业发包人的责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事前在劳务报酬的款项中暂扣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注意保留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中的相关证据需要保留的证据列举如下:(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务分包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如劳务作业发包人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了劳务分包款项、劳务作业承包人在现场施工的图片及其工作联系单等)。
(2)有关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方式(是包工包料还是包清工及少量辅料)以及计取款项为劳务报酬还是工程价款的证明文件。
(3)劳务作业人员的备案表及其现场的考勤表。
(4)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由劳务作业承包方还是其他方完成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