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合集下载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讼制度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如果一步扩大到一般民事主体, 括 遭受损失却得不到救济的尴尬 处境。 包
个人或非政府 组织等还不太现实, 不过可以借鉴发达 国家公益诉讼 的 模式 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 也许更可行。在 我国, 此外, 个人诉讼往往面对 的是实力雄厚的污染企业和有 巨大威慑 力 的行政主体, 原被告双方无论在 资金 、 信息8 O年代 中期到 9 O年代中后期, 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 我 年 l O万件左右, 但是 自 19 9 8年 以后, 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 势, 在短短 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 了约 4倍,0 3年突破 了 5 20 0万件 。目
前, 尽管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 , 但环境诉讼仍然是解 决 诉讼 的原告资格 , 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特 点, 也是公益诉讼国家干预 环境纠纷 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 由于传统诉讼法将提起诉讼的主体 严格 限制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 害的 相对人之上, 不可避 免地束缚了环境诉讼的发展, 无法应对 日趋严重的 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 要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突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 扩大诉讼 的适格原告范围, 以应对 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处理的需要 。 在我 国, 学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已普遍认可, 是关 但 原则的最佳体现 。 ( ) 二 弥补个人诉讼机制存 在的不足 个人诉讼是一种勇敢者 的诉讼, 当勇敢者缺位时就会导致环境损
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差距 , 环境 公益诉讼需要一个专 业的诉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公诉机关,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 是 拟 的。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 二、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优势 讼集 团来担负起诉职责。 从现阶段 我国的国情来看, 只有检 察机关最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实可 行 的途 径 就 是 通 过 修 改 民 事 诉 讼 法 加 以解 决 。 全 国人 大 法律 委 员会 于 2 0 1 2年 4月 2 4 日向全
2 0 1 0年 ,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启 动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再 国人 大常 委 会 提交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法》 的决
定” , 其 中采 纳 了建 立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含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制度 ) 的建 议 。在 “ 决定” 的第 九部 分 规定 : 增 加 一 条, 作为第 5 5条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众 多 消 费 者 合
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冰
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刚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 要】 2 0 1 2年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5 5条规 定 , “ 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对 “ 污 染环境等损 害社 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此揭 开 了我 国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的新篇章 。但是 , 新 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进一步 明确 “ 法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组织 ” 的范围。通过 对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司法 实践的考 察和分析 , 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应该作 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 的原告 、 检察机 关可 以作 为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适格 原告 , 二者 应 当属于“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的范 围; “ 有 关组织” 宜界 定为 以环 境保护 为主 旨, 经依 法登记 或
《民事诉 讼 法》中原 告 主体 资格 规定 的 立法 背景 ( 一)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在 我 国的 建立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论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滥诉防范

论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滥诉防范

环境 公 益 诉 讼取 得 的 良好 效 果 为 国 外 司法 实 践 所 证 实 ,无 论 英 美 原 告 起 诉 资格 的要 求 。 该 案 中地 球 之友 等 三 个 民 间环 保 社 团起 诉
法 系 国 家 还 是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都 认 可 民 间 环 保 社 团 在 这 方 面 的 贡 危 险 废 物 处理 者 雷 德 劳 环境 服 务 公 司 向河 流 排 放废 水 。被 告抗 辩 献 ,美 国 、 德 国 、意 大利 等 国 的 法 律都 允 许 民 间 环 保社 团提 起 环 原 告 缺 乏 实 际损 害 ,因 而不 具 有 宪 法要 求 的 起 诉 资格 。 但 法院 的 境 公 益 诉讼 ; 另一 方 面 ,我 国 民间 环保 社 团发 展 迟 缓和 可 能 滥 诉 判决重新赋予 了没有遭 受直接损害的民间环保社团以起诉资格 , 的担 忧 又 困扰 着 学 者 和立 法 者 。 是 否赋 予 我 国 民 间 环保 社 团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原告 资 格 ,其发 展 现 状 能 否承 担 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重 任 , “ 明 了 近 十 年 来 , 私 人 实 施 联 邦 环 境 法 律 趋 于 消逝 的 一 种 转 表
经i 斋与 i 去
论 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 公益诉 讼中的原告资格 及滥诉 防范
一 张榆青 阎 蓉 中国矿 业大学文法学院
[ 要 ] 民间环保 社 团能 否成 为环境 公益诉 讼 的原 告是我 国理 论界 讨论 的一 个重 点 问题 。本 文通 过介 绍 美 国、德 国、意 大利的 环境 摘 公益 诉讼 制度 ,分析 我 国民 间环保社 团发 展状 况 ,得 出应 当赋 予我 国民 间环 保社 团原告资格 的 结论 ,并提 出从 主体 资格 、案件 范 围和起 诉 程序 三 方面借鉴 外 国经验 ,预 防滥诉 风 险。 [ 关键 词 ] 民间环保 社 团 环境 公益诉 讼 原 告资 格 预 防滥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在 国 内的 热 烈讨 论 已经 进 行 了相 当一 段 时 危物 种 法 》的 新解 释 ,仅 要 求联 邦 机 构 就 发生 在 美 国 和公 海 上 的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美国判例法为基础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美国判例法为基础
在 环境 公益诉 讼 中 ,原告 所代 表 的是公 共利 益 ,是 两个 公 权之 间 的对抗 。 因此 ,环境 公益 诉讼 已经 丧 失 了行 政诉 讼 的本质 特征 。
e c k C o m i n c o Me t a l s ,L t d . 一 案p 中 ,原告 是居 住在 位不平等。如果公民以个人利益主体的名义提起诉 T
染损害而设立的特别制度 ,体现了环境法上 的社会 境 公益 诉讼 的判 例法 制度 ,对我 国建立 和完善 环境 责 任与公 益 补偿 责任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是 指 ,国 公 益诉讼 制度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家 、社会组织或 者公 民个人 以原告 的诉讼 主体资 格 ,对 侵 犯 环 境 共 同利 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 提 起 诉
发展 。相 比之下 ,我 国在 环境公 益诉 讼立 法及 实践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国电阳宗海发电公司二氧 化 硫 减 排 不 力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同样 未 被 受 理 。可
见 ,我 国 目前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在 立法及 实 践方
面都处于起步阶段 ,尤其在对原告诉讼资格的理论
讼 ,即公 民或 者组 织针 对其 他公 民或 组织 侵 害公共 环境 利益 的行 为 ,请求 法 院提供 民事 性 质 的救 济 。 环境行 政 公益诉 讼 则是 指公 民或 者非 政府 组织 等法
人 ,认为行政机关 ( 包括环保部门 、政府等 )的具 体环境行政行为 ( 如关于建设项 目的审批行为 ) 危
害公共 环 境利益 , 向法 院提 起 的司法 审查 之诉 。l I ]
民诉讼或者公益诉讼制度 。l 2 在诉讼原告的范围选
择方 面 ,该制度 主要 区分 了以下 三类原 告 : 1 .纯粹 以个 人名 义 提起诉 讼 为弥补 政府 实施 环 境法 执行 不力 的缺 陷 ,美 国 国会通 过一 系列 法 案赋予 公 民以个 人名 义在环 境 问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1 、 公 民个 人
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适宜 的机关 , 并建议《 环境保护法》 在修改过 程中应 当进一步明确肯定其作为适格原告 的主体地位。

2 0 1 2年《 民事诉讼法》 修 正案在确立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时
只是确认 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的原告资格 , 在条文 中并为规定公 民的原告资格 问题。在理论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 普通公 民不宜成为环境 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主要 的理 由在 于, 公 民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实际诉讼难度很大 。这是 因为 环 境公 益诉讼很 多都涉及 到 比较复杂的技术 问题 , 取证时需要
主 管部 门 : 环境 保 护 社 会 组 织 ; 公 民个 人
将环境保护社 会组织纳入环 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 围已成
为一种共识 , 但是 至于哪些组织适 宜提起 民事诉 讼 , 却需要制 定相关的法律加 以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 政策法规 司副司长别 涛 即建议 , 正 在研究修改 的《 环境保护法》 应 当在《 民事诉讼法》 基础上 ,进一步 明确规定 : “ 依法登记l 的 环境保护社会组织 , 对 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 可以提起诉讼 。”
鹅 蜘 L e g a  ̄ S t i e d
国环 境 公 益诉 讼 酌 原 告 资格 问 题 之浅 见
口 张 新 欣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 摘要】 关于环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问题在建 立环 境公
益诉讼制度话题 中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 。文中认 为 . 除 了检 察 院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 ,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 门与环 境保护组 织也 是适格的原告 类型。作 为普 通公 民的我 们. 由于受到 实际诉讼 能力等 因素 的限制 . 并不适 宜作 为环境 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普通公 民在生活 中发现 了环境侵权 案件 时 , 可以向检察 院、 环境保 护行政主 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 护 组 织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探究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探究
殊 的 环境 公 益诉 讼 制 度 就成 为 了必 要
利 益 因为 涉 及不 特 定 多数 人 的 利益 . 因此 常 常 处 于无 人 管 理状 态 .同时 每 个个 体 都 会 出于 利 己的本 性 而 榨 取 公共 资 源 .所 以 怠 于管 理 的 公共 利 益 最易 受 到 侵 害
代 表 性 的美 国为 例 ,9 0年 美 国 的《 洁空 气 法 》 17 清 中最
早 规 定 了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资 格 问题 .其 中著 名 的 公 民诉讼 条 款 中规 定 了任 何人 都 可 以提 起 诉 讼 ,在 此
害关 系 : 次 , 诉 人 的 范 围 应 当具 有 一 定 的广 泛 性 , 其 起
( ) 境 资 源保 护 的现 状 一 环
“ 地悲 剧 ” 外 国学 者 所做 的一 个试 验 将一 块 公 是
保 护 方 面 .扭转 社 会 公 共 利益 得 不 到 关注 和保 护 的局 面 。 是 考察 我 国当前 的立法 例 , 据 诉讼 法 的相关 规 但 根 定, 提起 诉 讼 的原 告 要 适格 必 须 符合 一定 的 条件 : 告 原
二 、 察机 关 作 为环 境公 益 诉 讼原 告 之适 格 性 检 ( ) 一 环境 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要 求 对 于环 境 公 益诉 讼 而言 .最关 键 的是 原告 资 格 问
题。 对此 两大 法 系都 有 不 同 的规定 以英美 法 系 中最 具
2 t 年第 3期( 01 司法实务)总第 1 9期 , 1
越来 越 多地 呈 现 出社 会 化 的特 征 .受 到损 害 的权 利 主
体往 往是 不 特定 的 . 且 越是 影 响 范 围大 的 环 境 问题 . 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

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在美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其《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的,该法规定:不管有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

但美国后来制定的《清洁水法》又重新对原告的资格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规定只有“其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受到严重影响可能性”的公民才能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又把美国领回到传统的诉讼主体要件模式道路上。

②英国的《污染控制法》中,有同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公民诉讼”条款相类似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个人有权请求总检察长将环境污染问题提请司法审查,如果总检察长不提请,任何公民均可以直接到法院,请求法院接受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若该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允许,公民就可以不受检察长制度的制约,自己直接提起诉讼。

德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团体诉讼,一类是宪法诉讼。

团体诉讼,指的是具有一定权利能力的社会公益团体,依靠自己的法定权力,对他人所为的某项违法或无效的行为,依法请求法院判定相关人员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以及进行赔偿的诉讼制度。

民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因宪法赋予的某项权利受到了其他法律的侵犯,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宪法法院宣布该法律违宪且无效的诉讼制度。

印度是第一个引进公益诉讼的发展中国家。

在印度,不仅利益直接相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往往也允许他人可作为受害人的代表提起诉讼。

印度的公益诉讼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法院的书信管辖权。

这个程序有点类似我国的检举制度只要某个公民或者某个社会组织给法院写一封信,法院便可以对接受起诉请求,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在印度,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受理书信;二我国民诉讼法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具有某种利益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印度对起讼主体的资格却没有严格的限制,不需要证明与案件有实际的利害关系便可起诉。

三法院受理了公益诉讼案件之后,会制定一个“社会法律委员会”去调查案件争议的事实,调查清楚后提交报告给法院。

在我国学者们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是“以公益的促进为建制的目的与诉讼的要件,诉讼实际的实施者虽或应主张其与系争事件有相当的利益关联,但诉讼的实际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法定作为,判决的效力亦未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③。

在我国,部分地方只承认检察机关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规定,使得这一措施只能局①[美]杰弗里哈泽德,塔鲁伊,张茂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9-80.②陶红英.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J].法学评论,1990:61-63③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24页。

限于地方,不具示范性,难以在全国范围实行。

2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由及意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首先要符合的条件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就意味着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实际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且这种权利和物权的性质一样,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而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很难说他们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甚至连公民个人也很可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很难证明有直接利害关系。

所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大大的缩小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对与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所阻碍。

2.1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无法确认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首先是实体法上的缺失。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中也未直接规定这项权利①。

由于环境权的缺失。

导致现实中环境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程序法上的缺失。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是法律授权检察机关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有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②。

此外,依据我国诉讼法之规定,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提起环境民事纠纷必须是那些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受到他人侵害的人,而存在侵害危险而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在诉讼之列。

这对于受到环境侵害的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因为在环境侵权中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大多是间接、无形和滞后性的。

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机关等无法名正言顺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通常是以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而拒绝受理案件,在已受理的案件中,原告主体不适格也是法院裁判案件败诉的原因之一。

因而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原告资格法律规定的严重缺失是制约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所在。

由于原告资格的不确定导致多少案件被法院拒之门外因条件有限现不敢妄测,但可以肯定其数量已远超过已受理的案件数。

2.2原告资格的确定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何种主体拥有诉权既原告资格问题。

①张晓文.中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青年法苑,2008,(4):118.②朱翠玮.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生学位论文,2009:5.如前所诉,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大多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原告资格不确定,罗马法有句法谚说“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从这句法谚的字面意义上就能看出确立原告资格的重要性。

这句法谚实际上的想表达如果原告资格没有确立,法院就没有处理相关案件的权利,那么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的原告资格的确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须首先解决原告资格问题。

现阶段,我国存在起诉者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环境公益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具体来说,我国并没有法律明确确立某个诉讼主体的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原告资格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起诉将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无故不受理;其次,能够防止滥诉,现虽然大部分学者主张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当扩大,但是确认起诉主体资格,可以防止无诉权者滥诉的情况,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最后,便于诉讼权利补救,由于法已明文规定原告资格,在法院无故不受理的情况下,起诉主体可以以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3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有条件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先后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互相联系的理论体系。

随着这些理论的提出,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从而为确立完善系统的公益诉讼制度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而其中首当其冲要解决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3.1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想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民主法制健全,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不断的增强,人民不再停留于物资生活的满足,而更加关注享有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在人们高涨的环保热情的推动下,使得环保组织数量逐步增加,环保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加上我国不断承办各种环保公益活动,各级教育机构强化了环保教育的内容,电视频道越来越多的公益广告,积极宣传环保的观念,学术界也不断深入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制度,以求更好的解决环境纠纷。

因此,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想基础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来。

3.2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社会基础法律环境是文化发展、繁荣和创新的必要社会条件,是维系文化传承和文化交流的基本制度保障。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我国政府正在努力朝着树立一种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有限政府理念的方向发展,政府更加注重加强快政企分开,充分发挥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市场中的作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也成为市场中的管理者,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政府的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大大下降。

因此公益诉讼制度在发挥环保团体在环境立法、执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上与我国的政府改革目标从根本上说应该是一致的①。

这一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立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基本法和一些单行法规中均规定了个人和团体组织对环境损害的检举权和控告权,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团体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却可以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提供法律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