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研究论文]环境公益诉讼论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两者的内在联系和差异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促进二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整合,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手段。
然而,由于这两类诉讼在法律性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和不便。
因此,对这两类诉讼进行整合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特点在于诉讼主体广泛、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保护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由法定机关或相关权利人提起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
其核心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追究。
该类诉讼对于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促进生态修复、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在联系与差异(一)内在联系:1. 目的相同:两者均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
2. 相互补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侧重于维护公共利益,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更侧重于损失赔偿和责任追究,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环境保护的法律手段。
(二)差异:1. 诉讼主体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广泛,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法定机关或相关权利人。
2. 举证责任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但是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环境公益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鉴于此,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分配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在公益诉讼中对原告进行了分类并进行制度完善,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然后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来确保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前置程序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88-03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未进一步设计出一套针对性强、程序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去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人们道德上的善良愿望,同时也是每个人在实际环境保护行动中勇于参与、相互协助的积极行为。
为切实实现公众维护环境的参与性,希望在立法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建立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予以明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适格原告的理论依据——诉权理论任何权利都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提起诉讼者应享有诉权。
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公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具有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权的程序涵义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将民事纠纷或争议引导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功能。
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是审判权保护的核心对象。
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
从权利的角度看,一般情况下,诉权主体即为民事实体争议主体,此种主体拥有的诉权必然具有完整的双重涵义,但在特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因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主体界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民事实体争议主体,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民事权利得不到民事司法审判权的救济,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无疑背离民事诉权的宗旨。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发展背景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构建并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应用及研究,旨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旨在预防性保护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
此类型诉讼旨在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与现状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屡见不鲜。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该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途径,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环境破坏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一)实践案例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了涉及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实践经验总结从实践来看,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主要在于:一是起诉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使得更多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预防性保护环境的理念,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三是通过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受损环境。
五、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证据收集难度大等。
这些问题限制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是进一步扩大起诉主体范围,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完善诉讼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审理;三是加强证据收集工作,为提起诉讼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 的保护方面还比较薄弱, 于此 匹配的措施也是比较缺乏的, 因此在 当前我国的 国情下迫切的需要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环 境法律法规, 在这个过程中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显得 尤为重要 。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责任分配
中图分 类 章编 号 :090 9(0 9 7330 10 -5220 ) .5 .2 0 易见 的看 见 , 只要 有损 害 发 生的 可能就 可 以提起 公益诉 讼 。 所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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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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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前 , 国 的经济 飞速发 展 , 是 高速发 展 的 经济就 像是 一把 双 刃剑 , 在提 高公 民生活 水平 的 同时也使 公 民的 我 但 它
或者 机关 为原 告 , 以损 害 国家 、 社会 或者 不特 定多 数人利 益 ( 即公 益) 的行 为为对 象 , 以制 止损 害公益 行 为并追 究 公益 损害 人 相应
二 、 国环 境 民事 公益 诉 讼研 究现 状和 不足 我
我 国 《 境保 护 法》 六条 宣称 :一切 单位 和个人 都有 保护 环 第 “
( )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的 目的是 为 了维 护公 共 利益 一 提起
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 的 目的有 别于其 他 的诉讼 , 一般 的诉 讼都 案 的还有 曲修 霞等 代 表 。 外 , 高人 民检 察院 也 曾就 建立 环境 另 最
是 为 了维护 自身 的利 益, 而提 起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是 为 了保 护社 公益 诉讼 的建 议提 出 回复 : 过修 改 、 善相关 法律 , “ 完 国家建 立环 会 的公共 利 益 ,同 时它 的判 决效 力也 不一 定局 限在诉 讼 当事 人 境 民事 , 行政 公诉 制度 , 明确 民事行 政公诉 的相 应程 序 。这 些举 ”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在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旨在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现状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成功案例的引导,目前该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如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践困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此外,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该类诉讼的开展。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为该类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法院应加强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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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研究论文]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建立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促进政府、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特别需要正确引导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其中一项。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对某一方面的环境问题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在普及相关环境知识的同时,使公众产生积极的环境主人翁意识,营造政府、企业、公众的良性互动氛围,对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分类存在的问题当前学者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多侧重于制度构建和立法设计,而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入分析。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环境社会治理的主体中谁具有起诉资格,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当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科学分类。
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分类多是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客体为考察重点,流于表层,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背后保护利益的系统考量。
现有分类及其存在问题如下:1.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分为环境公民诉讼及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这种分类依据的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公民从环境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受侵害或者将要受到侵害的环境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称之为环境公民诉讼。
与此相对应,国家机关依其法定职责,为维护环境公益而提起的诉讼称之为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
这种分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公民诉讼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观认同性,对于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要素的关注度(如饮用水、空气污染等)高于其他环境(某一原始森林)要素,导致环境公益诉讼过于集中于某些环境要素。
同时自然人之间本身的差异,导致对某一环境损害的认识和反应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基于同一环境损害的重复起诉;(3)对于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肩负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相比诉讼而言,更加直接、具有效率,如果不加限制地赋予行政机关诉权,是否间接提供主管机关怠于履行行政执法权的合理及合法借口;同时对行政机关怠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公民是否可以针对此种行为提起诉讼,诉讼性质如何界定,均存在需讨论之处。
2.依据环境公益诉讼被诉主体,分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这种分类方法,是按照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主体所做的划分,区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这种分类存在的问题: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同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并没有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此公民只能在自身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与环境公益诉讼“公益”内涵相左。
本文认为,正确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是准确界定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的基础,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内涵的理论分析,厘清其保护的利益范围,抛出建立于其表征的一般认识,探寻更深层次应保护利益的类型化,从而得出更加科学分类体系。
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概念环境公益诉讼,顾名思义为旨在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保护环境、保障人类有尊严生存条件的诉讼。
正确理解何为环境公益诉讼,才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合理分类。
(一)环境公益诉讼之“公益”界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确定诉讼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何为“公益”,决定着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解。
公共利益,为一个集合概念,重点强调“公共”层面的意义,由于“公众”的众多性和非特定性,使其极易脱离个体,而被掌握权力者无限制地扩大利用,成为其侵犯个人利益的借口。
基于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互依存,其不能脱离个人利益,应以个人利益为基础。
但将个人利益置于首位的观点也并不可取,首先个人利益并非能够做到完全一致而无冲突的集合在一起,其次利益表现方式各异,不同形式的利益如何叠加,相同形式的利益主体也不尽相同。
所以不能简单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人利益总和。
公共利益应该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与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利益相区别,不是群体成员利益的概括总和,而是从群体出发群体的共同利益。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享有公共利益的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全体人民、特定区域内的全部人或多数人、特殊人群,不特定的多数人、不特定的个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之“环境公益”界定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带来公共利益。
这种利益被称为环境公益,其主要是指环境为人类所提供的维系人类生产生活的物质产品和为人类健康生存提供的生态产品,按照性质可以分为环境经济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
(1)环境经济利益,主要指森林、矿产、水、土壤等自然资源,为人类的衣食住行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并可用于交换带来经济收益,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森林、矿产、水、土壤等这类资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因而这些资源属于准公共物品。
(2)环境生态利益,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是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相作用的三种基本形式,构成整体划一的生态系统。
各种环境因素为我们提供清洁的空气、干净的食物,森林将我们生活生产排放的有害气体吸收,同时储蓄水源,这些环境资源使人类和其他动植物能够繁衍生息。
有学者将其进一步细化为环境容量产品(容纳、净化污染物)、人居支持产品(提供空气、美景)、生态调节支持产品(水土保持等)。
环境所带来的这种公共利益由世界各地各民族人民无差别的享有,每个人在享受环境利益的同时不能排斥他人对于环境的占有与使用。
环境提供的生态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之“环境公益”包括各种自然因素所带来作为人类生活与发展基础的利益,以及以环境要素损害为介质使多数人人身、财产利益受损而形成的环境众益。
环境公益是关系到人类维系生命和世代传续的根本利益,在所有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地位,环境公益在时间维度上,不仅为当代人所需要,而且为后代人所需要,需要永久维护下去,在空间维度上具有地域性,其利益主体和影响范围远远高于其他公共利益。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公益诉讼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进入20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使人们认识到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人类整体所享有的良好环境生态品质,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的环境利益;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事实不仅可能由一般的民事主体引起,还有可能为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以及国家行为所致,因而环境公益诉讼中不仅有民事责任、还会产生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对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所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三、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化重构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应当以环境所具有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出发,根据环境公益性质—环境经济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自然资源公共利益诉讼及环境利益公益诉讼。
(一)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自然资源属于环境的一部分,同环境具有耦合性。
在法律文件对何为环境的概括性描述与列举中,大部分环境要素同时也被界定为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提供者,同时兼具经济属性与生态属性,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不仅可以实现其作为“物”所带来的归于国家也就是全民所属的经济性公益,而且也会保障其作为环境的一部分对人类整体带来的生态性公益。
按照我国《宪法》《物权法》规定,自然资源为全民共有即国家所有。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当国家所属的自然资源受到现实或潜在的损害,其经济性公益受破坏,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保护职能部门,有权依法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人(国家)的代表人身份而提起诉讼。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针对污染破坏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影响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
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经济性环境公益的保护,但也间接保障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组成部分所发挥的生态性环境利益。
在我国,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确认、授权、转让、开发利用等方式取得自然资源的用益权,当出现损害这些已经取得使用权和取用权的自然资源的情形时,公民可以针对这些行为提起诉讼,虽可间接促进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实质上维护的为财产私益,因而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二)环境利益公益诉讼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重点保护的是属于国家所属的自然资源,但是仍有许多环境要素,如阳光、风等,不能为人直接支配与控制。
同时人居型环境公共利益也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这种环境公共利益兼具有物质、精神要求,既要能够维持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又要保障人能够自由舒适的生存的尊严。
上述除国家所属的自然资源以外的阳光、风等环境要素及人居型环境公益所提供的环境公益由全体公民享有。
提起环境利益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主要界定为自然人、社会环保组织(NGO)。
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相比,公众对于与其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有着更为直观地感受。
在新环保法中讲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仅仅限于环境保护组织,认为如果将公众也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将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这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将公众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目的不在于必然会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就如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在于必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样。
将公众和社会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利益公益诉讼的主体,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主体资格的赋予,唤起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威慑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主体,提醒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
环境利益公益诉讼,是指针对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影响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政府行为、计划以及政府及其管理机构在环境行政中违反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
同时应该合理限定环境利益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国家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扩大公民诉权的范围,允许一般公民针对危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不限定一定要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实际受害人。
但适格主体的扩张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若对起诉者资格不加以限制,反而影响环境保护行动的顺利开展,造成公共资源的另一种浪费。
四、结语环境公益诉讼,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基础,以维护公民良好的生存、生产、生活为目的,主要分为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和环境利益公益诉讼两类。
环境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经济性环境公共利益,主要由政府、国家自然资源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等提起;环境利益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生态性环境公共利益,由公民、环保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等基于自身所拥有的享有良好环境利益或法定职责为依据提起。
当存在自然资源遭受污染、破坏,而行政主管机关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权或者其他有害公民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公民、环保组织可提起行政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但这种行政诉讼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