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论文】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论文】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环境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环境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本文将探讨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在制度中的体现。
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意义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法的实施中,应当优先保护环境。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将环境保护置于其他因素之上,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对于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价值观念的演变。
保护优先原则的首要意义在于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的福祉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将环境的保护置于首位,可以有效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
其次,保护优先原则对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与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环境法中保护优先原则的体现立法层面在环境法的立法层面,保护优先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各国都在环境立法中明确了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并对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
”这一规定准确体现了保护环境的优先地位。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惩处措施,以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
行政层面在环境行政管理中,保护优先原则也得到了体现。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将环境保护置于首位,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环境。
同时,政府还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限制环境污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
司法层面在环境司法活动中,保护优先原则也被广泛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和健康水平。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污染物排放和排泄物处理的控制,控制环境风险,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和修复的费用。
4.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依法享有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管理等权利。
5. 全面管理原则: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建立环境监管体系。
6. 综合治理原则:采用综合措施,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7.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
8. 追溯责任原则: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对环境污染行
为的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旨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公众参与、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创新驱动和追责追溯。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引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纷纷制定出台环境法律法规,并强调了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以及其在制度体现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举措。
一、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将环境的合法权益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置于最高地位,排在其他利益之前的原则。
它强调环境的保护需要得到优先考虑,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更是为了保障未来世代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追溯责任。
其中,预防为主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发生,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来提前预防环境问题。
综合治理指的是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的全过程,从源头、过程到终点,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污染的减少和环境的整体改善。
依法治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执法和司法保护。
分级负责则要求不同级别的政府和环境管理机构履行好环境保护的职责,形成多级监管体系。
公众参与是指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环境保护行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追溯责任则要求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二、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度体现1. 环境评估制度环境评估制度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环境评估是在开展工程建设、政策制定等活动前对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环境的合法权益。
环境评估制度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决策程序和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的考虑成为决策的重要因素。
2.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系统进行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
这一制度体现了环境的保护优先原则,以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功能的完整。
试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论文摘要新环保法规定了五项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排列第一。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是落实这一国策的必然选择;确定环境保护优先,是国家与社会在生态资源、环境压力倒逼背景下处理资源环境与社会关系路径选择的重大变化,也是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
本文指出实施新环保法、落实保护优先原则,需要科学认识和把握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更需要持之以恒的坚持精神。
论文关键词新环保法基本国策保护优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环境保护法规定,用以指导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原则性规范。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基本原则,学者根据其中有关条款概括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如罗典荣概括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依靠群众五项;陈泉生总结为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污染者负担,国家干预六项。
可以看到,学者的概括不一致,对同一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内容也缺乏确定性。
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环保法的基本原则。
新环保法修订时将学者此前概括的部分原则排除了。
新环保法中,“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实现国家基本国策的目的价值,“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作为环保法立法的四个目的之一,“全面规划”并非适用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全程而没有作为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是落实这一国策的必然选择基本国策是由国家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产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重大决策与基本政策,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优先性。
简述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持续发展。
这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各项环境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相协调,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要保护子孙后代的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保护优先。
这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保护优先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
法律规定了各类环境资源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地位,确保了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资源法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促进环境管理的民主化。
公众可以通过诉讼、公众举报等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权责分明。
我国环境资源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制度。
各级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实行罚款、停产停业等制裁措施。
第五,预防为主。
我国环境资源法强调预防污染和其他环境破坏的原则,要求通过预防控制、减量化、清洁生产等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发生。
这就要求各类企业和机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环境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六,综合治理。
我国环境资源法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综合考虑各类污染源和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协调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合力,共同推动环境资源管理的综合治理。
总之,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公众参与、权责分明、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等重要原则。
通过遵守和贯彻这些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我国的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
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保护优先原则浅析

保护优先原则浅析钱晨晨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第五条的规定首次确立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在该条中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重新定位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保护优先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但在保护优先原则的理解及适用上还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
1、保护优先原则的概念在新《环保法》施行之前,已有一些学者提到了保护优先原则。
如曹明德教授在《生态新探》中提到环境保护优先是在处理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时应确立生态环境优先的法律地位。
王树义主张保护优先是生态环境保护中应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
在新《环保法》施行后,学者们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更广泛的讨论。
周志远认为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
广义上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优先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
由此可以看出学者们在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界定上多是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谁优先上加以定义的。
与之不同的是竺效教授基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解读必须结合环境立法目的和环境发展基本国策的视点出发,认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不必重复承担理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谁优先的问题。
保护优先原则所承载的功能只能是遇到环境风险科学性不确定的情形,应以保护环境为优先原则。
因此该条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学理表述应为风险防范原则。
笔者认为保护优先原则作为政策性原则,具有时代性。
保护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在经济发展和环境利益冲突时的权衡,即当发生冲突时对环境利益优先保护。
此原则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以环境破坏为代价的现象,具有针对性和时代性的特点。
2、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界定2.1 保护优先原则基本含义的分析保护优先原则是指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冲突时对环境利益的优先考虑。
浅析新环保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经 济 的发展 不 以过 多牺 牲环 境 为代 价 。 ( 二 )保 护 优 先 原 则 的 国 内外 立 法 实践 虽 然 对 于 保 护优 先 原 则 的 定 义 学界 研 究 的 并 不 多 ,但 是 不 可 否 认 的 是保 护 优 先 原 则 已经 被 世 界许 多 国家 在环 境 法 中加 以 确 立 ,随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环 境 问题 日益 得 到 重 视 ,确 立 保 护 优先 原则 已经成 为各 国环 境法 发 展 的新趋 势 。 1 . 国外 立 法实 践 日本 1 9 6 7 年颁布的 《 公 害 对策 基 本 法 》规定 了环境 保 护要 与经 济 发 展 相协 调 的原 则 ,但 是 由于 “ 协 调 原 则 ”在 实 际 运 用 中变 成 了 “ 经 济 优 先 原 则 ” ,遭 到 了社 会 各 界 的批 评与 抵 制 。 日本 于 1 9 7 0 年 召开 国会 , 将 该原 则 从 《 公 害对策 基本 法 》 中删除 , 并 确 立 了环境 保护 优先 原 则 。 2 0 0 2年 ,俄 罗 斯 颁 布 的 《 俄 罗斯 联 邦 环境 保 护 法 》第 3条 规定 : “ 为保 证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良好 的环 境 ,将 人 、社 会 和 国 家 的生 态 利 益 、经 济 利 益 和社 会 利 益 科学 合 理 地 结 合起 来 ; 自然 生态 系统 、 自然 景 观 和 自然综 合 体 的保 全 优 先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的要 求 确 定 经 济 活动 和 其 他 活 动影 响 自然环 境 的 容 许度 ;禁 止 对 环 境 的 影 响后 果 无 法 预 测 的经 济 活 动 和其 他 活 动 ,禁 止 实 施 可能 导 致 自然 生 态 系统 退 化 ,植 物 、动 物 及 其 他 生物 体 遗 传 基 因改 变 和丧 失 , 自然 资 源衰 竭 和其 他不 良环境 变 化的 方案 。 ” 可 以看 出 ,俄 罗 斯 已将保 护优 先 原 则 规定 为 环 境保 护 的一 项 基 本 原则 。 除 了上 述 国家 以 外 ,加 拿 大 等 国家 也 相 继 通过 立 法 和 政 策 将 保 护 优 先 原 则应 用 于 环 境法 中 ,来解 决 环 境 问 题 和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之 间 的 矛盾 ,并 且这 些 国家 都 在不 同程 度 上缓 解 了环 境 压 力 ,这 其 中有很 多 方 面值得 我 国去 借鉴 学 习。 2 . 国内立法 实 践 在 我 国 ,保 护优 先 是 近 年 来才 被 提 出的 ,特 别 是 在 环境 问 题 集 中爆 发 的这 几 年 ,协 调 发 展 已经 不 能 缓 解 环境 问题 和 经 济 发 展之 间 的矛盾 ,优先 保护 环境 已经变 得刻 不容缓 。 2 0 0 0年 国务 院 《 全 国生 态 环境 保 护 纲要 》提 出 ,坚 持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生态 环 境 建设 并 举 ,在 加 大 生 态 环境 建 设 力 度 的 同 时 ,必 须坚 持 “ 保 护 优先 ” 的政 策 , “ 保 护优 先 ” 作 为 一项 政 策 在 中 央政 府 文 件 中 首次 被 提 出 ;2 0 0 5年 《国务 院落 实 科学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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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生态红线、环境健康、生态安全、基本国策、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都是以保护优先原则为前提和基础的。
三、确立保护优先原则的原因和现实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快速发展,伴随发展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家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开展了较强的专项整治,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严峻的环境状况没有获得根本性的改变。
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点:1。
客观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和布局参差、突出的环境问题长期未被有效解决,部分区域性问题扩大至全国,增大治理难度。
2.主观原因.各级政府过去片面地认为GDP的增长就是单纯的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就是数量增长;部分干部重经济轻环保,片面地认为发展免不了要污染,可以先发展后治理;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环保意识淡薄,为换取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环境;部分群众环保意识不强,环境公益诉讼权利意识缺乏,公众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
3.体制机制原因。
既有经济模式过于倚重发展速度,导致制度设计向经济建设倾斜,环境管理和考核制度不健全,地方环境保护规划难以落实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中,各级部门缺乏协调配合,缺乏有效的环保经济技术政策和环境监督处罚措施。
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催生了保护优先原则.环境关系民生。
环境问题不仅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还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生产生活,进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在国家和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转型期,中共十八大报告清晰地表述了环境决策的目标和理念.结合我国的国情实践,在这样的背景下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确立为环境法基本原则具备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四、环境价值优先极端化可能存在的弊端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彰显着我国的环保政治态度和环保决心与力度,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当环境利益与经济社会利益冲突时,允许甚至鼓励一种不计代价绝对偏向环境价值的选择呢?从国际立法经验来看,欧盟条约和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仅仅是强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强调计划措施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将“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自然综合体"列为优先保护对象的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法》第3条的规定也只是限定在非全局性的特殊领域保护,强调生态利益保护的优先性。
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将环境保护以原则的形式确立其与其他利益保护竞合的优先性。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体现了环境立法上的价值选择,即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明确地优先保护环境利益。
既然主张优先保护环境利益,那么自然也就承认了诸多利益存在价值冲突的事实前提.旧的环境立法没有直接确认具体何种价值优先,只是强调了统筹规划经济社会建设与保护环境,从效益层面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统一。
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保护优先原则虽然从立法观念上解决了利益保护竞合下何种价值更重要的问题,但是换个角度思考,因为环境利益和其他合法的应保护利益的竞合往往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当数个合法的应保护利益并存时,倘若一味地将环境保护优先的价值选择极端化,则很容易造成多个合法的应保护利益失衡,反而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因此,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国情来看,一味地用牺牲一种合法利益去适应和迁就另一种合法利益也是非正当性的。
保护优先原则在新《环境保护法》中的含义绝非是环境价值极端化意义上的绝对保护优先,它仍然应该受到协调发展理念的平衡与协调。
价值极端化的弊端在于,它容易加剧社会不同观念间的冲突,促使民众在观念上形成空中楼阁般脱离实际的预期,进而遏制了当事各方调解矛盾、形成合意和共同对话。
在我国,这种极端趋势则多表现为政府包揽型的执法行动。
政府为了实现某个污染治理或资源保护目标,或者为一些大型的国际活动创造短期良好的环境条件,往往会在限期内运用行政强制力对某一产业内存在达标排放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实行禁限专项整治。
被关闭的企业一旦转为地下经营,势必会加具排污监管的难度,加速污染量的反弹.例如过去在治理滇池水质污染时颁布了严厉的《滇池保护条例》,过去曾实施“零点行动”对沿湖磷化工厂和没有在限期完成污染整改的企业统一关停。
虽然这种行政执法在短期立竿见影,但是由于污染成因分析不彻底,随后污染又反反复复地反弹.笔者认为,极端化地强调环境价值,无意中激励了不计代价的环境优先选择。
这种不考虑其他后果的极端化价值选择,不仅低估了环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也忽视了其他合法的应保护利益,最终可能导致一些优势行业、企业的竞争能力被不必要地削弱。
这不仅无助于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还容易导致经济增速放缓、失业增加、社会矛盾深化等诸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后果,反而也削弱了环境保护的整体能力。
五、从实质性角度明确在特定领域中的环境价值选择从我国现阶段的相关经验和实践来看,应当从实质性角度对如何适用保护优先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护优先原则更多地体现在具体领域或具体保护措施中,例如,一些单行法在特定保护领域中对生态环境价值优先的选择:《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基于饮用水水源定位的特定区域保护优先;《渔业法》规定了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优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具有相对性,关键是相对于什么客体优先。
有学者认为,该原则的本意是强调环境保护的首要价值地位,即使与经济发展冲突,宁可牺牲一些经济发展也要保护环境.也有学者认为,环境优先更主要的是一种需要通过制度来保证的宏观认识,它作为一项原则、理念提出,实际上更加强调的是放在一个政策的层面上来考虑,就是指导思想上、原则上要符合。
从立法目的看,保护优先相对的是开发利用经济建设的行为,相对的是我国坚持经济优先原则。
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以环境保护优先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利益保护竞合选择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我们在经济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要作出实质性价值选择,必须要体现环境优先于建设利用,污染排放必须严格按照指标规定进行,不能造成对生态破坏。
六、结语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转变了我国发展建设的思路。
它要求各级政府:一是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环境影响;二是要加强定量考核、环境监察、责任追究,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三是要在发展环境保护事业时积极运用利益激励性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具体保护领域或具体保护措施中,积极揭示并彰显保护优先原则的丰富内涵,从实质角度明确在特定领域中的环境价值选择。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评估机制,对于那些优先保护可能引起更严重的环境风险,或者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甚至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消极情形,应当排除优先保护原则的适用。
警惕环境价值极端化的一刀切现象,根据案情的实质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在实现保护优先原则的同时,也应考虑利益协调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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