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08)(21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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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08]216号文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

鄂建文[2008]216号文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

4.65 5.15
5.45 5.15 5.15 5.15
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工程
5.50 5.15
15.00 15.00 20.00 20.00
18.00
18.00 18.00
注:1、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工程;通风 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 工程;建筑智能化,以直接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2、装饰装修工程以直接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0.05
0.05 0.05 0.05
按施工组织设计
0.10
0.10 0.10 0.10
0.30
0.30 0.30 0.30
0.05 0.50
0.0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50
0.05 0.05 0.50 0.50
5.45 3.00 5.35 13.80
0.20
0.40 1.15 0.15 1.90
2.25
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
0.05 1.05
0.15 0.15 0.15 0.15 1.90 1.90 1.90 1.90
0.35 4.70 1.25 0.05 6.35
人工费+机械费 1.15 1.15 1.15 1.15 13.10 13.10 13.10 13.10 3.35 3.35 3.35 3.35 0.20 0.20 0.20 0.20 17.80 17.80 17.80 17.80
3.69 3.69 3.69 3.69 3.41 3.35 3.35 3.35 3.35 3.35 3.22 3.22 3.22 3.22 3.22
25.34 66.94 47.84 75.19 74.21
钢构工程
3.69

工程施工方案投资估算审核的报告书(1)

工程施工方案投资估算审核的报告书(1)

建设单位: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文件类别:工程估算审核文件编号:鄂千造字[2016]447-G技术负责人:汪波项目负责人:李会平项目工程师:刘敏曾军文件签发人:造价工程师:资格证号:日期:编审单位名称:湖北千威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湖北千威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鄂千造字[2016] 447-G关于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施工方案投资估算审核的报告书湖北天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贵方委托,对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施工方案投资估算造价进行审核。

参与本次咨询工作的造价工程师郑重声明:1、我们在本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2、本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3、建设工程造价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报告的结果仅对约定的工作内容负责,对委托范围外的材价等市场变动因素及我们未知的事项造成的造价变化不予承担责任;4、我们与本报告中的编制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注册造价师:汪波执业资格证号:建[造]01740003422注册造价师:李会平执业资格证号:建[造]00320000776一、委托单位:湖北天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建设单位名称: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三、设计单位名称:天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建设工程名称: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五、建设内容:六、建设地点: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8号七、编审责任:本报告仅对委托约定的工作内容负责八、编审依据:1.《关于颁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0] 031号);2.《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鄂建文[2008] 311号);3.《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8] 214号);4.《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8] 214号):5.《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文[2008] 216号);6.《湖北调整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2012] 85号)7.材料价格参照《天门市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5期价格;8.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厂区规划图、征地图及配套道路工程施工方案。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鄂建文[2008]254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鄂建文[2008]25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08]75号文)要求,在企业自查、市州抽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组织5个专家组,于2008年9月至10月,对全省17个市(州、林区)进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重点对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责任和义务履行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筑节能施工、监理质量等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在建项目85项,其中住宅工程47项,公共建筑30项,总建筑面积107.9万m2;市政工程8项,工程投资额达2.16亿元。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行为2327项,符合1420项,占61.02%,基本符合720项,占30.94%,不符合187项,占8.04%;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383项,符合2142项,占63.31%,基本符合1068项,占31.57%,不符合173项,占5.12%;检查建筑工程节能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情况427项,符合142项,占33.26%,基本符合160项,占37.47%,不符合125项,占29.27%。

共查出各类问题485项,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1份,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23家,已责成相关单位整改;下发《执法建议书》6份,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图审机构共11家,已责成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理(详见附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鄂建文[2008]21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鄂建文[2008]21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统称本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按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需求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

四、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

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均为定额取定价,其中人工价差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进行调整;定额中所有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格的,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结算正负价差;机械台班根据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处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1 / 1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08]20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9.16
【实施日期】2008.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鄂建文[2008]20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拟于近期开展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对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各地08年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二、检查依据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至本文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实行备案和使用登记。

在此之前已经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由县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设备具体情况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

使用登记牌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登记牌模式见附件)。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仍违规使用的,其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第一篇: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日期:2008-09-01 17:01:00.0【打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摘要双击打开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M=1.2%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 0.8%≤M∠1.2%3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 0.4%≤M∠0.8%4 10000万元以上 M=0.4%注:不同的工程价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费用计取比例。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发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发布2005补充定额发布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2/2/2/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1/0.65/0.85/1.35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GBT50353-2005.chm双击打开2008清单发布《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人工42/48/60)2008定额发布补充Ф850SMW工法搅拌桩定额补充旋挖钻孔灌注桩定额2008定额解释补充金属地板定额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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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08]214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日期:2008-12-29 17:04:00.0 【打印】【关闭】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统称本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按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需求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

四、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

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均为定额取定价,其中人工价差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进行调整;定额中所有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格的,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
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结算正负价差;机械台班根据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处理。

五、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机械是按2008年《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的。

实际工程中,若大型机械采用租赁方式的(需承发包双方约定),租赁的大型机械按价差处理。

计算公式:
机械费价差=(甲乙双方商定的租赁价格或租赁机械市场信息-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价)×租赁的大型机械总台班数×租赁机械调整系数
其中:租赁机械调整系数综合取定为0.43
六、本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各地不再进行编制和调整。

七、本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湖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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