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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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08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一、《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基础·结构·屋面)》(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及统一基价表》(2003年)的基础上进行修编的。

二、《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基础·结构·屋面)》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全省统一基价表。

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定额计价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工程项目(不含土石方工程,另行套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第二部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第三部分为附录。

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照《规范》项目编码设置,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执行定额计价办法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六、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人工工日:(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分为三个技术等级。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08]19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调整。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 2008-1-9 0:00:00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第一篇: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日期:2008-09-01 17:01:00.0【打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鄂建文(2008)(214号文件)

鄂建文(2008)(214号文件)

鄂建文[2008]214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日期:2008-12-29 17:04:00.0 【打印】【关闭】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统称本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按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需求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

四、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

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均为定额取定价,其中人工价差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进行调整;定额中所有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格的,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结算正负价差;机械台班根据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处理。

五、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机械是按2008年《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的。

实际工程中,若大型机械采用租赁方式的(需承发包双方约定),租赁的大型机械按价差处理。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摘要双击打开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M=1.2%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 0.8%≤M∠1.2%3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 0.4%≤M∠0.8%4 10000万元以上 M=0.4%注:不同的工程价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费用计取比例。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发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发布2005补充定额发布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2/2/2/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1/0.65/0.85/1.35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GBT50353-2005.chm双击打开2008清单发布《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人工42/48/60)2008定额发布补充Ф850SMW工法搅拌桩定额补充旋挖钻孔灌注桩定额2008定额解释补充金属地板定额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08]19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鄂建文[2008]19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

湖北省建设工程2008年取费标准

湖北省建设工程2008年取费标准

一般性规定及说明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一)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及其单幢建筑物内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

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门窗盒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等。

炉窖砌筑工程适用于专业炉窖砌筑和一般工业炉窖的砌筑工程(不包括金属锚固体制作安装)。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

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打桩、围堰、基础垫层工程、砖砌筑、玻璃砌筑、石作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楼地面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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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08]190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日期:2008-09-01 17:01:00.0 【打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
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
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
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五、调整后的材料差价,按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月结算。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
行调整。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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