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案例()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原告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加坡海洋油船公司、新加坡西河控股有限公司、新加坡新波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6月,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以新加坡海洋油船公司、新加坡西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河公司)、新加坡新波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波公司)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船舶修理合同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HC/ORC 6341/2020号命令西河公司进入司法管理阶段,并指定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等人作为西河公司司法管理人,之后该法官又作出HC/ORC 2696/2021号命令,将HC/ORC 6341/2020号命令中关于西河公司置于司法管理之下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9月10日,其余规定条款继续适用。
该案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在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前,被告西河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作为其司法管理人的身份与地位。
【裁判结果】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西河公司申请认定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为西河公司司法管理人的身份和地位,实质是申请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HC/ORC 6341/2020 号命令和HC/ORC 2696/2021 号命令,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
依照上述规定,因我国与新加坡在跨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跨国破产程序的承认方面,存在相互承认及执行的司法实践,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及破产案件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1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1 /精准发挥保险功能促进船舶海上航行安全——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是“SAGAN”轮的船舶所有人,于2016年7月投保船舶定期保险。
共同承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保中心出具了一年期的远洋船舶保险单。
2017年2月1日,空载的“SAGAN”轮自中国台湾地区高雄港出发驶往韩国昂山港,开航期间主机扫气箱多次起火,后船舶失去动力开始漂航。
世嘉有限公司联系拖轮施救无果,船舶于2月11日在日本诹访之濑岛西南岸搁浅,并报告出险,日本救助株式会社救助无果。
“SAGAN”轮在搁浅时即为推定全损,世嘉有限公司诉请保险人赔偿船舶全损赔偿金、救助费用以及另案案件受理费、司法评估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海上危险”的界定,“SAGAN”轮在发生主机故障至搁浅期间遭遇的海况不属于灾害性的异常海况,其对“SAGAN”轮的影响是“风浪的通常作用”,不构成“海上危险”的列明风险。
“SAGAN”轮搁浅全损系由三个原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即“SAGAN”轮主机故障、无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和风浪的影响,或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列明风险或属于除外责任。
“SAGAN”轮在涉案航次开航时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体系两方面均不适航,且船舶不适航是导致其搁浅的原因。
世嘉有限公司对“SAGAN”轮进行直接的运营管理,可推定其对此明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4条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世嘉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建造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马士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与韩国某船厂(以下简称“船厂”)之间的索赔纠纷,涉及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0年,马士基与船厂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船厂为马士基建造一艘集装箱船。
合同约定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范要求。
合同中还规定了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
2012年,船舶交付时,马士基发现船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船体结构强度不足、电气系统设计不合理等。
马士基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遂要求船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船厂则辩称,船舶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
此外,船厂还提出,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
四、法律分析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船舶建造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交付等要求。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IMO的规范要求。
因此,船厂应承担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
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设计变更通常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或其他原因对原设计进行的修改。
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因此,船厂应承担设计变更引起的责任。
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损失扩大,另一方应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本案中,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船厂,导致损失扩大。
海事案例精选之一 我国首次向国外送达诉讼传票案

典型案例,涉及无单放货、危险品毒气泄漏、管辖权争议、货损货差、扣押货物、迟延交货、扣押船舶、包运合同、船舶碰撞和安全港口等十种类型,争议金额从数百万元至十亿元以上不等。
10件案例时间跨度长达32年(1985-2017),见证了我国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反映出我国企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人员走向国际舞台、处理涉外疑难案件水准越来越娴熟的发展历程。
本刊自本期起将陆续刊登这10件案例。
6062海事案例精选特稿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了双边和多边条约,为各国提供多种域外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76条和第277条都作了规定,且于1991年批准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在成员国之间进行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
根据外交部发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2月,我国在民商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方面,已与39个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在刑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方面,已与59个国家达成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事,甚至出大事。
二是关于业务:作为承运人一定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须承担无单放货的全部责任,即使凭银行担保放货也会有这样的风险。
作为发货人,不能在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还一味地继续发货,这样做的风险是巨大的。
三是关于法律:在今天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的环境下,司法文书的有效域外送达,对于裁定判决能否最终得到执行更加具有重要意义。
送达诉讼和非诉讼文书是一种重要1.无单放货风险犹存我国《海商法》借鉴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将提单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并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同时根据《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显然构成了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货保证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2016-2021

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2016-2021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其他正文厦门海事法院涉船员服务纠纷典型案例(一)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先锋荣耀公司、诺斯船舶管理私人有限公司船舶优先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09年11月12日,海隆公司与诺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接受诺斯公司的委托,为其安排提供适职船员上船服务,船领薪由船东以现金方式在船上发放给船员,家汇款及遣返保证金汇至海隆公司账户。
据此,海隆公司与船员订立《船员劳务中介协议》《外派船员协议书》及《实习生劳务协议书》,先后介绍多名船员至“GLORY ADVANCE”轮上工作。
诺斯公司为该轮的ISM管理人,荣耀公司为该轮所有人。
自2012年6月起,诺斯公司开始欠付费用,拖欠船员船领薪、大船补贴和应向海隆公司支付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等。
2013年4月,23名船员签署确认书,同意将欠付的各类费用的债权和基于该债权成立的船舶优先权转移给海隆公司。
海隆公司声明取得追偿款项后,将支付给船员,作为请求权转移的对待给付。
海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荣耀公司支付拖欠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确认其就上述债权中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对“GLORY ADVANCE”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海隆公司2013年4月申请法院扣押了该船,后又申请拍卖船舶。
2013年12月6日,该船以5870万元拍卖售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因船员外派引发的涉外船舶优先权纠纷,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律处理。
海隆公司作为船员外派公司,船员同意将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和遣返费用等海事请求权转移给该公司。
因海事请求权转移,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海隆公司就上述债权行使船舶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
但代理费是其与诺斯公司间的合同产生,不属于优先权范围,海隆公司应向诺斯公司追索。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9•【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积极展现司法能动性,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经过精心评选,法院从多个维度筛选出十大精品案例并正式发布。
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些案例,感受海事司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保障航运安全等方面的力量与智慧。
目录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2.广州海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潭滨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03.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4.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05.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06.广东永利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诉水中墅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案07.江苏晨泰物流有限公司诉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08.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正航达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9.陈某某诉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坡头大队行政处罚案10.深圳琪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加煜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粤72民初1231号审判员:罗春(独任)本案原告为货代公司,主张被告未在德国报关时补充提交有效材料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中美贸易战以来,英、德等欧洲国家多次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追溯调查。
本案通过分析货代企业在报关环节中的专业能力水平,理清了其在面对追溯调查中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认定原告未尽到货代企业应具有的谨慎注意义务,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承担垫付税款的诉讼请求,为处理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过程中双方责任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港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沿海港口,A船舶和B船舶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由于B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造成A船舶严重损坏,船员受伤,货物损失。
事故发生后,A船舶船东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船舶船东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航行情况:事发时,A船舶和B船舶均在该航道内航行。
A船舶按照规定鸣笛,而B船舶未鸣笛,且未按照规定避让。
2. 事故经过:由于B船舶违反航行规则,两船在航道中央发生碰撞。
碰撞导致A船舶船头损坏,船员受伤,货物损失。
3. 事故调查:海事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B船舶违反航行规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责任,明确了船舶应当遵守的航行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该法规定了船舶碰撞事故的赔偿责任,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了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B船舶违反航行规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A船舶的损失包括船舶损坏、船员医疗费用、货物损失等。
3. 赔偿金额: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鉴定结论,A船舶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五、判决结果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B船舶船东承担全部责任,并判决B船舶船东赔偿A船舶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六、案例分析总结1. 航行规则的重要性:本案中,B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导致事故,充分说明了遵守航行规则的重要性。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航行安全。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B 船舶船东因违反航行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一艘载有货物的货轮甲和一艘渔船乙。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决定寻求海事调解机构的帮助。
二、案件概述1. 事故经过:甲船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疏忽未能及时发现乙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造成乙船船体损坏,部分渔网丢失,甲船船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2. 损失情况:乙船损失包括渔网、渔具、渔获物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甲船损失包括船体维修费用、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 责任认定:甲船和乙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甲船认为乙船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乙船则认为甲船船员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三、调解过程1. 调解机构介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向当地海事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相关航行资料,并对双方船员进行了询问。
3. 责任认定: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乙船虽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但未违反航行规定,过错较小。
4. 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甲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乙船人民币10万元;乙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甲船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问题分析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船速适宜;(二)保持船位适宜;(三)保持瞭望;(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
本案中,甲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过错。
2.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责任比例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甲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较高。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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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A进出口公司租用利比亚籍B货轮承运进口大米。
承运船从美国口岸装运完毕抵达我国汕头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大米有部分被海水浸湿,损失很大。
A公司根据商检报告要求B船东给予赔偿,遭到拒绝。
A公司申请扣押B轮,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1)A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扣押船舶?(2)如果该法院在4月29日裁定扣押了B轮,则除非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B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3)法院能否自行决定拍卖B轮?为什么?(4)如果B轮船东一直未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做出的裁判法律效力如何?(5)如果法院在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
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对己不公,决定上诉。
问:他们应在何期限内向哪一法院提出上诉请求?(6)在诉讼中B轮船东为便于答辩及进行诉讼,聘请刚刚加入英国籍(原为中国籍)的高级律师丁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可否,为什么?答案:(1)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2)5月29日(次日起30日);(3)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4)缺席判决,有效,可通过拍卖船舶以达到执行的目的;(5)自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6)不可以,参加诉讼的必须是中国国籍2、2006年3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进口鱼粉,由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N轮在秘鲁钦波特港装船运输。
因N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
N 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福州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
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以黑海航运公司(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
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回答下述问题。
(1)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凭申请人主张的海事请求,其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为什么?(2)申请人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为什么?(3)如果法庭于2006年5月25日裁定扣押了N轮, N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4)法庭可否自行决定拍卖N轮?为什么?(5)若要拍卖N轮,应满足什么条件?答案:(1)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扣押姊妹船;(3)2006年6月24日;(4)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5)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在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经海事请求人申请即可3、2001年2月份,国内A市B外贸公司向C国D贸易公司出口1X20'集装箱的货物,货物价值50000美元价格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L/C规定最后装船日期为2001年2月10日,装运港为国内E市的F港,到付运费。
D公司指定G国H船公司为承运人,H船公司在E 市的国内办事处指定A市I货运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对外揽货、接受订舱、签发提单。
由于I公司的过错,货物配载在2001年2月20日的船上。
I公司代理H公司签发了提单,收货人为凭L/C开证行J银行的指示。
货物装船后,A公司将提单等全套结汇文件交给其外汇开户银行K银行,委托K银行向J开证行跟单托收L/C项下的货款50000美元。
但是,D公司以货物最后的装运期不符合L/C的规定为由,拒绝付款赎单,J开证行通过K银行,向B公司退回了包括3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结汇文件。
B公司为此与D公司交涉,D公司提出让B公司赔偿因货物迟延交付的损失40000美元,B公司提出赔偿D公司5000美元,没有获得D公司的同意。
鉴于此,B公司提出将货物退运F港,往返海运费由其承担。
2001年4月1日,I公司告知B公司,D公司已将货物向C国海关办理了清关手续,货物无法退运。
B公司向其海商法律顾问咨询,是否可以就I公司造成货物迟延装运为由,向I公司在A市的L海事法院起诉I公司。
律师建议B公司向E市F港所在地的M海事法院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承运人H公司。
问:(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并分析哪个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分析:(这题根据老师所说整理,不一定完整)有管辖权的法院:L海事法院、M海事法院;更有利:M海事法院,主要考虑:1.告承运人比较容易获偿,可以通过扣押船舶等方式得以实现;2.H船公司在E市有国内办事处,便于文书送达4某省甲县与乙、丙、丁、戊四县相邻。
1999年5月3日,甲县一纸品加工厂与乙县一饮料厂在乙县签定了一饮料软包装的加工合同。
合同中约定:运输方式采取纸品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为纸品加工厂在丙县的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申请在丁县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乙县或丁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定后,纸品加工厂即在其设于戊县的分厂进行加工。
并且在戊县车站就近发货。
饮料厂收到货物后立即投入使用。
但因饮料包装的质量不合格,造成饮料厂的饮料变酸甚至有些已经变臭,损失近10万元。
纸品加工厂与其协商未达成协议。
饮料厂法定代表人朱厂长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并且提出必须在乙县法院打官司。
问:1、甲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2、乙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3、丙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4、丁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5、戊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6、按照我国法律,此案是诉讼或仲裁解决?7、如果你是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朱厂长的要求应如何处理?答案:甲可以,被告住所地;乙可以,侵权结果地;丙可以,合同履行地;丁不可以,无管辖权;戊可以,侵权发生地;诉讼解决,仲裁条款需要唯一确定性;可以在乙诉讼,以侵权纠纷起诉5.A市H区居民邵伟雄请邻居叶明星帮忙,在A市F区永一副食商亭(该商店为坐落于A市s区的海龙食品公司设立,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邵伟雄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乔鸣、李启及其子邵小雄的脸部也受了伤,邵伟雄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读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
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实,确认该爆炸的啤酒为该商亭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L省D县红山啤酒厂生产),让邵伟雄找厂家索赔.邵伟雄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了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乔呜、李启、其子邵小雄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邵伟雄支付的。
事发后1个月,邵伟雄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邵伟雄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下列(1)至(4)题所列的问题。
(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答案)(1)谁可以作为本案原告人?( ABCD )A.邵伟雄 B.乔鸣 C.李启 D.邵小雄(2)谁应作为本案被告?( ABC )A.出售啤酒的水一副食商亭 B.A市海龙食品公司C.红山啤酒厂 D.邵伟雄的邻居叶明星(3)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ABCD )A.A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 B.A市F区基层人民法院C.A市S区基层人民法院 D.L省D县基层人民法院(4)若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原告应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包括哪些?( ABC )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一副食育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了邵伟雄、乔鸣、李启、邵小雄的事实C.邵伟雄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D.邵伟雄受伤已治愈的事实6、案情:2001年4月5日,天津乐金大沽化学有限公司和天津深石化化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BUMI ARMADA NAVIGATION SDA BHD所属的马来西亚籍“阿马达普特利”(M/V ARMADA PUTER)号轮,原因是,1999年10月31日1430时许,被申请人所属巴哈马籍“银色骄傲”(M/V SILVER PRIDE)号轮靠泊时,将申请人所属座落于天津大沽化工厂丙烯作业码头上的附属设备触撞并严重受损,造成经济损失251181.2美元,43767.5美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扣押大沽化工厂码头的同属于被申请人的姊妹船,马来西亚籍“阿马达普特利”号轮。
通过认真调查,就该碰撞造成的申请人的损失,两申请人已于1999年11月9日曾委托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厂申法院就扣押“银色骄傲“(M/V SILVER PRIDE)轮,法院接受了其申请,同时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该轮出具了92万美元的担保,案件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该担保额中包括两申请人的索赔请求。
问:1)、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属的“银色骄傲“(M/V SILVER PRIDE)轮碰损其天津大沽化工厂丙烯码头附属设备之时,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海事请求权?能否申请法院扣押当事船舶或被申请人所属的姊妹船来行使其海事请求权?(2分)2)对于两申请人2001年4月5日提出了扣船申请,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3分)答案:(1)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四)可知在这种情况下,有海事请求权,可以扣船;(2)否,因为被申请人已提供足够担保,根据海诉第二十四条不可重复扣船。
7、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
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
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
后因管理不善,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
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8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
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
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
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
判决后村委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1)、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3分)(2)、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3)、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4)、刘某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答案:(1)应分开两个诉,一个是鲁某等6人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村委会,一个是刘某以侵权纠纷诉韩某;(2)在第一个诉中韩某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二个诉中韩某是被告人;(3)在第一个诉中,村委会是被告人,与第二个诉无关系;(4)在第一个诉中,刘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二个诉中是原告;(5)鲁某等6人在第一个诉中是原告,与第二个诉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