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doc
公证机构注销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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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撤销公证书(3篇)

第1篇公证事项:房产撤销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申请人住址]代理人:[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代理人身份证号]住址:[代理人住址]委托事项:[代理人受委托事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被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被申请人住址]一、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日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申请人以人民币[金额]购买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屋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双方于[日期]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申请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
二、撤销原因申请人因[具体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房屋质量问题、合同条款不公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请人现向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该合同,并请求撤销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因[具体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故有权撤销合同。
三、撤销程序1. 申请人于[日期]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撤销通知,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期限]内予以答复。
2. 被申请人于[日期]收到申请人撤销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3. 申请人于[日期]向[公证处名称]申请出具房产撤销公证书。
四、撤销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登记:(一)登记机关违法登记;(二)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三)登记事项虚假;(四)登记事项不真实。
公证书可以撤销吗_撤销委托公证书程序

公证书可以撤销吗_撤销委托公证书程序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公证书可以撤销吗—撤销委托公证书程序》的内容,具体内容: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些文件,事后后悔了,可以去撤销吗,今天我为你们介绍公证书可以撤销吗的内容,欢迎阅读。
公证书可以撤销公证书撤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些文件,事后后悔了,可以去撤销吗,今天我为你们介绍公证书可以撤销吗的内容,欢迎阅读。
公证书可以撤销公证书撤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且应该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由于错误发生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证机构也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公证申请人因疏忽或者认识错误,提供了错误材料,而公证机构因过失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而作出错误公证,给当事人民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公证申请人和公证机构的过错程度,分别判定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证机构与公证申请人恶意串通,作出错误的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与公证申请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公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公证机构和公证申请人之间的责任份额不明确的,认定为各半承担责任。
撤销房产买卖公证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公证处:我,[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卖方身份证号码],现居住于[卖方住址],是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合法所有者。
我因个人原因,特向贵处提出撤销涉案房产买卖公证书的申请。
现将相关情况陈述如下:一、涉案房产基本情况涉案房产位于[房产地址],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土地面积],用途为[用途]。
该房产于[成交日期]与我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二、撤销公证书的原因1. 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在签订涉案房产买卖合同时,买方[买方姓名]隐瞒了以下事实:(1)涉案房产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抵押权人姓名],抵押权登记日期为[抵押权登记日期]。
(2)涉案房产存在拖欠税费问题,拖欠金额为[拖欠税费金额]。
(3)涉案房产存在权属纠纷,涉及[权属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尚未解决。
由于买方隐瞒上述事实,使我方在签订合同时陷入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签订存在欺诈行为。
2. 买方违约合同签订后,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经多次催促,买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3. 买方恶意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涉案房产无法及时过户。
鉴于上述原因,我方认为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特向贵处申请撤销涉案房产买卖公证书。
三、撤销公证书的程序1. 我方已向贵处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及附件;(2)买方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3)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的相关证据;(4)买方拖延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5)其他证明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
2. 我方已按照贵处的要求,向买方送达了撤销公证书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3. 我方已按照贵处的要求,参加听证会,陈述撤销公证书的理由。
四、撤销公证书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认为存在欺诈、胁迫、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不予公证;已经公证的,应当撤销公证。
撤销公证申请书范本8篇

撤销公证申请书范本8篇第1篇示例:尊敬的公证处领导:我是某某某,现要求撤销之前所申请的公证,特来函告知,并就此向贵处提交撤销公证申请书。
我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贵处办理了某某事项的公证,经过深思熟虑,我认为这份公证对我目前的生活和工作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此特向贵处提出撤销公证申请。
申请撤销公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经过再三考虑,我认为原先的公证对我的生活和工作已经没有任何帮助,反而可能给我带来一些不便和麻烦。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个人情况和工作环境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先的公证内容已经不再符合我当前的实际情况。
我深感抱歉,因为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我无法提供与原公证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也是我申请撤销公证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我希望贵处能够尽快受理我的申请,并在办理程序上给予我一定的便利与支持。
如果需要我到场办理手续或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我会按照贵处的要求及时配合,尽快完成撤销公证的手续。
我再次向贵处表示由衷的歉意,也希望贵处能够理解我的诚挚意愿,并尽快处理我的申请。
谨此,请接受我的诚挚谢意!此致敬礼某某某第2篇示例:尊敬的公证处:我是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就以下事项向贵处申请撤销公证,特此提交撤销公证申请书。
一、申请人信息姓名:(写清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写明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写明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写明联系方式)二、公证事项1. 公证事项概述:(描述公证事项的基本概况)2. 公证机关:(写明公证的机关名称)3. 公证书号:(写明公证书的编号)三、撤销理由在此向贵处说明,我申请撤销该公证的理由如下:(详细描述撤销公证的具体原因)四、撤销申请基于上述理由,我特此向贵处提出撤销公证的申请,请求公证处依法予以撤销,并在撤销后将公证原件退还给我。
声明:1. 我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对所填写申请书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2. 我知晓撤销公证的申请需经公证处审查并核实相关情况,且撤销是否成功需视情况决定。
撤销房产局备案公证书(3篇)

第1篇尊敬的房产管理局:我谨以此书正式申请撤销于【备案日期】在我局备案的公证书,公证书编号为【公证书编号】。
以下为详细情况说明:一、公证书基本情况1. 公证书编号:【公证书编号】2. 公证书类型:房产转移公证书3. 公证书签发日期:【公证书签发日期】4. 公证书备案日期:【备案日期】5. 公证书涉及房产: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二、撤销公证书的原因1. 【原因一】:在公证书备案过程中,由于【具体原因】,导致公证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具体表现为【具体表现】,例如:房产面积、房屋结构、产权人信息等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2. 【原因二】:公证书备案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具体表现为【具体表现】,例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等。
3. 【原因三】:公证书备案后,申请人发现公证书存在重大错误。
具体表现为【具体表现】,例如:公证书中房产信息与实际房产信息严重不符,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撤销公证书的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公证事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不予公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证的决定。
”四、撤销公证书的请求1. 请贵局撤销【公证书编号】所对应的房产转移公证书,并收回已备案的公证书。
2. 请贵局对公证书备案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 请贵局协助申请人解决因公证书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申请人承诺1.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申请人承诺在撤销公证书过程中,积极配合贵局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申请人同意,如因撤销公证书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申请,敬请审批。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地址】【日期】附件:1. 公证书复印件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贵局,一份留申请人存档。
王招富、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招富、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贤和陈茜张妙君【审理法官】朱贤和陈茜张妙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招富;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当事人】王招富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当事人-个人】王招富【当事人-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海岩【代理律所】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招富【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海公证处的资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抗诉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故本院二审仅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王招富主张东海公证处因无法提供2009年的《公证机构执业证》而系无证公证,属于违法行为,其所作的公证书也为非法公证;东海公证处辩称其于2006年9月18日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从椒江区公证处正式更名为东海公证处,一审时也提交了《公证机构执业证》,因执业证系四年一换,故东海公证处现有的执业证系2018年颁发,在一审庭后已经提交省司法厅的批复文件,王招富也已经进行质证。
公证书撤销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公证书可能会被撤销。
公证书的撤销,不仅会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围绕公证书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公证书撤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一)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公证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公证机构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四)公证机构未依法保管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公证书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 公证书撤销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1)财产权的影响公证书撤销后,当事人依据该公证书所取得的财产权将受到直接影响。
如公证书涉及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撤销后可能导致当事人重新分割财产,甚至丧失原有财产。
(2)人身权的影响公证书撤销后,当事人依据该公证书所取得的人身权将受到直接影响。
如公证书涉及婚姻、收养、抚养等,撤销后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
(3)证据权的影响公证书撤销后,当事人依据该公证书所取得的证据权将受到直接影响。
如公证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撤销后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胜诉机会。
2. 公证书撤销对公证机构产生的影响(1)法律责任公证书撤销后,公证机构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证机构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信誉受损公证书撤销后,公证机构的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其信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公证书被撤销,将使公证机构的信誉受损,影响其业务开展。
3. 公证书撤销对社会产生的影响(1)法律秩序受到影响公证书撤销后,可能导致法律秩序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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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决定书()字第___号____________公司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合同,经我处于年月日予以公证,发给( )____字第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项公证,行为不可行,因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决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 )____字第号公证予以撤销。
公证处主任(签章)年日篇二: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
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
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
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
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撤销。
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申诉与复议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篇三: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浅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摘要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
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关键词委托委托合同不可撤销作者简介:俞子森,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房地产、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定义。
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
此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
笔者认为能否办理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
笔者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
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
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
可见,委托人在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对于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
委托人坚持要求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
若其拒不删除也不愿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二、肯定说及其理由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三、折衷的肯定说及其理由笔者认为否定说、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无论采纳哪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
笔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础上,提出折衷的肯定说。
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定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一)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从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的。
委托合同公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险,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
持否定说的同行却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可以办,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矛盾。
再说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不可以撤销,也并不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有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就不会单方解除委托合同。
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也照样可以办理。
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也可以不行使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行自我限制或放弃。
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般采取任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法定主义,不可以随意放弃或不履行。
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行政法、刑事法在涉及较轻微的违法、犯罪方面的处理手段也越来越趋同于民商事法,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自愿放弃诉权,刑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免于刑事处罚等。
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肯定说存在着法律上依据。
(二)约定依据正如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
在公证实践中,确有不少委托人与受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前,已经在他们之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或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利义务之一,作为违约责任条款之一。
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上的依据。
(三)理论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对《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均未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着上述笔者所述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不予办理公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见》暂不作规定。
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地,也是折衷的肯定说的理论依据。
(四)现实依据目前委托书公证书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数量多、种类多。
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
如出现抵押担保式委托书公证,即某些公证同行所称的异化的委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新需求。
就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比较而言,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究其有如下原因: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证效率高;二是可以避开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三是公证收费低。
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极大青睐。
目前,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篇四: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0)南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玮委托代理人马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成广奇,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强,系方城县公证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爽,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黄耘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黄玮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原审第三人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黄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黄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柯、马千里、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王强、王爽、原审第三人黄耘的委托代理人贾玉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黄玮请求撤销方城县公证处(2001)方证民初字第377号公证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黄玮请求方城县公证处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应驳回黄玮的起诉。
黄玮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上诉人诉方城县公证处损害赔偿纠纷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范围;2、本案案由为公证损害赔偿纠纷,非撤销公证纠纷;3、该案因被上诉人违法出具公证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没有申请公证,公证员没有公证资格,并没有告知上诉人相关权利义务等程序严重违法,以虚假公证驳夺了上诉人的任意撤销权,使上诉人无法拥有合法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