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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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

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

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

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联盟成员的行为,维护联盟的正常运转,保障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联盟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

第三条联盟成员应当积极参与联盟的活动,共同推动联盟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联盟成员应当保护联盟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二章联盟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联盟成员有权参与联盟的决策和管理,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联盟成员有义务遵守联盟的决议和规定,不得违反联盟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联盟成员有义务为联盟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不得损害联盟的利益。

第八条联盟成员有权利向联盟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联盟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联盟设立理事会,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一条理事会负责制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和检查联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负责处理联盟成员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联盟的稳定和团结。

第四章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有自愿退出联盟的权利,应当提前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联盟除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的;(二)损害联盟利益和声誉的;(三)其他严重违反联盟规章制度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联盟管理规章制度,各联盟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搞联盟活动的规章制度

搞联盟活动的规章制度

搞联盟活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盟成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提升联盟整体实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联盟活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联盟成员,凡加入联盟的一律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联盟活动的目的是推动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提升联盟的影响力和实力。

第四条联盟活动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友好协商的原则,所有成员应共同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联盟活动须遵循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章联盟成员管理第六条联盟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普通成员,创始成员为联盟的发起人和核心成员,享有更多权利和责任。

第七条联盟成员需符合联盟的入会条件,提交入会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正式加入。

第八条联盟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联盟活动、享受联盟资源和提出建议等。

第九条联盟成员应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损害联盟成员和联盟形象。

第十条联盟成员有权退出联盟,需提前书面通知联盟并经过批准,方可正式退出。

第三章联盟活动组织第十一条联盟活动由联盟管理委员会组织,管理委员会由创始成员组成,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第十二条联盟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策划组织联盟活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成员间的矛盾和问题等。

第十三条联盟活动由专门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小组成员由联盟成员自愿担任,需要经过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联盟活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成员需求制定规划和计划,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联盟活动应及时向联盟成员发布通知和信息,确保成员间的沟通和协作顺畅。

第四章联盟资金管理第十六条联盟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的会费和赞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联盟会费为固定数额,由每位成员按比例缴纳,用于联盟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联盟赞助由成员自愿提供,须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公开透明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联盟资金由专人管理,建立专门账户,做到收支平衡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安全和合法。

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服务于全球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为宗旨,满足产业发展的标准需求,解决产业的互联互通问题,构建“技术先进,产业友好,持续演进”的标准体系,打造开放的产业生态,推动产业做大繁荣。

第二条参考国内外优秀联盟最佳实践,结合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实际情况,按照“高效、务实、透明、开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联盟标准是以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为平台,以超高清视频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由联盟组织制定的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联盟成立标准工作组、标准专家组和联盟秘书处共同推进联盟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联盟标准工作组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根据《联盟工作组管理办法》产生,负责联盟标准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提出联盟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联盟标准的立项征集和技术审查工作;(三)组织联盟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工作;(四)根据联盟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标准的宣贯,推动标准的实施,提出联盟标准工作表彰建议;(五)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向联盟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六)根据联盟工作安排,承担标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标准专家组由联盟常务理事单位专家、理事单位专家和标准专家组成,每两年进行改选。

标准专家组在标准工作组的组织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联盟标准战略研判;(二)参与联盟标准技术方案评估;(三)参与联盟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评审;(四)参与联盟标准立项评审;(五)参与联盟标准技术评审等。

第七条联盟秘书处负责标准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组织联盟标准项目组的征集;(二)推动标准项目组工作进展;(三)组织完成联盟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四)协助标准工作组组织开展联盟标准公示、发布、宣贯,推动标准的实施;(五)维护联盟标准清单,对联盟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六)保证联盟标准全生命周期按本办法执行,协调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争议。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深市质规〔2015〕1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14日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者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五家以上(含五家)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等组成的产业标准联盟。

团体标准包括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第三条团体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当坚持开放性,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

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提升产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标准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由标准联盟内企业共同执行的特殊类型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联盟组织,是指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同一产业领域及其上下游的企业或相关组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通过联合制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要求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或工作标准,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标准联盟组织内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应由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秘书处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设立由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协商确定.第四条标准联盟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的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联盟标准。

第七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成立标准联盟组织,制定联盟标准或开展标准化活动,以及联盟标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联盟标准的制定第八条联盟标准由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共同制定,由标准联盟组织秘书长批准,由标准联盟秘书处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制定联盟标准的一般程序是:预研、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废止.第十条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均可提出联盟标准立项提案,经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标准联盟章程表决,秘书处对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

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

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

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为加强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以下简称“农加工联盟”)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专业委员会的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立1.专业委员会是联盟依据《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章程》设立的、承担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有关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名称为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专业委员会。

2.专业委员会须遵守《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章程》,接受联盟的领导,在联盟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须挂靠在可承担相应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名下。

3.专业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筹备1.筹备设立专业委员会,须经农加工联盟同意,由发起人或单位向农加工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函;(2)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3)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动作用;(4)发起单位填写专委会筹备成立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文件:1)专业委员会住所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挂靠单位的全套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的内容、规则、组织机构的三年规划;3)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4)筹备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自本会批准筹备之日三十日内召开筹备会议,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三、组织机构1.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至4名、委员15至21名、秘书长1名,专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1名和顾问若干名。

所有专委会工作人员报农加工联盟备案。

2.专业委员会会议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医康复(热敏灸)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医康复(热敏灸)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医康复(热敏灸)联盟管理办法(试行)》和《热敏灸分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省中医院:现将《江西省中医康复(热敏灸)联盟管理办法(试行)》和《热敏灸分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本地本单位热敏灸事业发展。

附件:1.江西省中医康复(热敏灸)联盟管理办法(试行)》2.热敏灸分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江西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8日附件1江西省中医康复(热敏灸)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中医康复(热敏灸)联盟(以下简称“热敏灸联盟”)成员单位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提高联盟单位中医康复服务水平和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推进中医药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在系统总结已运营热敏灸分院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立足现阶段热敏灸分院建设和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热敏灸联盟8+1紧密合作模式(即统一组织领导、品牌形象、文化理念、技术标准、服务质量、招聘培训、人员调配、财务结算,共享发展成果)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热敏灸联盟成员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江西省中医院(江西热敏灸医院)是热敏灸联盟牵头单位,各加盟医院是热敏灸联盟成员单位。

第五条成立热敏灸联盟管理委员会,接受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省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院、江西热敏灸医院负责人担任热敏灸联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联盟成员单位院长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江西热敏灸医院院长兼任,成员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和江西热敏灸医院有关人员组成。

各成员单位成立管理委员会XX分会,负责热敏灸分院日常建设与管理工作,XX分会由各医院医务部门、针灸康复科、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护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XX分会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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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以及产业的有序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联盟,是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鼓励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企业标准联盟和联盟标准。

第二章企业标准联盟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标准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

山东省境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山东省境内的企业标准联盟。

第八条企业标准联盟中应有一家以上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企业标准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应由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

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专家担任。

第十条拟申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单位,应向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报告;
(二)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发起单位简介(包括所从事的领域、产值规模、人员结构、技术能力以及标准化水平等内容);
(四)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联盟标准化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赴企业标准联盟发起单位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标准联盟成立后,发起单位应及时召开成立会议,并在成立会议召开后十日内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协议;
(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
(四)成立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应予以备案;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联盟每年年末应及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企业标准联盟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对该企业标准联盟的备案。

第三章联盟标准的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联盟成员应将标准立项建议书报给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给联盟全体成员按照联盟章程予以表决。

秘书处对联盟
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十七条制定联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八条联盟标准起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和标准审查。

征求意见及标准审查的程序和表决规则,由联盟章程进行规定。

第十九条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企业标准编号,其中企业标准编号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盟标准编号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联盟标准编号由联盟标准代号、企业标准联盟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37 x x QL/ x x x x x x - x x x x
年代号
顺序号
企业联盟代号
联盟标准代号
第二十一条联盟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由联盟秘书处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该标准通过企业标准联盟审查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除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备案外,还应按照《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联盟内企业各自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产品标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联盟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联盟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联盟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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