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工伤死亡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工人死亡后,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法定性、一次性、金额丰厚等特点。
下面将对工伤死亡赔偿明细进行详细说明。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丧葬费:工伤死亡赔偿的核心部分是丧葬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者家属合理的丧葬费用。
丧葬费是根据死者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以及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丧葬费的标准在一万元以上。
二、抚恤金:除了丧葬费之外,工伤死亡赔偿还包括抚恤金。
工伤死亡抚恤金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死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笔经济补偿。
抚恤金的标准是基于死者的工资水平以及抚养家属的数量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抚恤金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三、供养亲属费:除了丧葬费和抚恤金之外,工伤死亡赔偿还包括供养亲属费。
供养亲属费是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死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笔经济补偿。
供养亲属费主要用于补偿死者家属因死者去世而造成的生活困难,一般来说,供养亲属费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四、医疗费和丧葬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死者在事故发生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
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死者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
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工伤死亡赔偿明细包括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人的家属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家属的生活。
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热门推荐:供养亲属抚恤金人身损害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当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或者丧失主要的劳动能力,而无力供养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时,这些无生活来源、五劳动能力的人该怎么办。
我国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呢?答案马上揭晓。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供养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亲属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过,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为此,小编特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你介绍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一、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备注: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算多长时间?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算多长时间?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抚恤金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抚恤金是指因工作原因或者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残疾等情形,依法给予死者家属、残疾人员及其抚养人的生活补偿。
抚恤金的分配是保障死者家属和残疾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围绕我国抚恤金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抚恤金分配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抚恤金的发放范围、条件和标准。
2.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法规,对因工死亡、残疾的职工及其家属的抚恤金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的基本法规,对军人的抚恤金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4. 《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褒扬条例》是我国烈士褒扬制度的基本法规,对烈士的抚恤金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抚恤金分配的范围和条件1. 因工死亡职工的家属(1)范围: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2)条件: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抚恤金:①配偶:年满18周岁;②子女:未满18周岁;③父母:年满60周岁。
2. 因工残疾职工(1)范围:因工残疾职工。
(2)条件:职工因工残疾,其残疾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可以领取抚恤金。
3. 军人及其家属(1)范围:军人及其家属。
(2)条件: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其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抚恤金:①配偶:年满18周岁;②子女:未满18周岁;③父母:年满60周岁。
4. 烈士家属(1)范围:烈士家属。
(2)条件:烈士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抚恤金:①配偶:年满18周岁;②子女:未满18周岁;③父母:年满60周岁。
四、抚恤金分配的标准1. 因工死亡职工的家属(1)配偶:每月领取相当于其死亡前本人工资的40%。
(2)子女:每月领取相当于其死亡前本人工资的30%。
(3)父母:每月领取相当于其死亡前本人工资的20%。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 工伤死亡赔偿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 工伤死亡赔偿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核心内容:本文由我为你整理介绍工伤保险中关于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关知识--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公式和案例。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具体计算标准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X50%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X40%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职工死亡后有什么补助?

职工死亡后有什么补助?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工伤,在现实生活中不难遇到,工伤有分程度,有程度轻的,只是一些皮外伤,只需要擦擦药就可以解决了,但是有些非常的严重,甚至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甚至有些工伤直接导致劳动者失去了生命。
那么关于职工死亡后有什么补助?一、职工死亡后有什么补助丧葬费根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的. 抚养人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被抚养人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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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王志强案情:
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
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
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其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是因工死亡职工尚某某的母亲,应享受遗嘱待遇,得到抚恤金。
但被告认为原告虽然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
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用已死亡的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拒绝支付原告张某某的抚恤金。
原告张某某不服,向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原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恤金271元。
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尚某某系母子关系。
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
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
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支付了尚某某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原也是某旗金矿职工,现已退休,每月有退休金。
原告张某某现年58周岁,有子女五名(三个儿子,二个女儿,包括已死亡的尚某某)。
尚某某生前与父母分家另过。
尚某某因工死亡后,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为其女儿发放了供养亲属抚恤金。
原告张某某认为儿子尚某某因工死亡,自己是尚某某的母亲,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亲属,并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要求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抚恤金。
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为,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
由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拒绝给付。
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认为张某某不能享受遗属待遇的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生前与原告分家另过,有自己的家人靠其供养。
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原告张某某依靠其丈夫尚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清楚。
原告张某某虽然年龄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但不同时符合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
故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张某某不享受遗属待遇,不给付抚恤金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了维持。
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2、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3、原告张某某是否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抚恤金的概念:所谓抚恤金,是指有关部门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1、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原告张某某与因工死亡的尚某某系母子关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故原告张某某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2、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原告张某某有五名子女,包括已死亡的尚某某。
尚某某有妻子、女儿,女儿不满10周岁。
原告的丈夫尚某健在,原是某旗金矿职工,现已退休,工资收入足以供养原告生活。
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意见认为,原告丈夫有工资收入,那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与子女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原告现年58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对其应该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虽然尚某只是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之一,但应该认定其对张某某提供生活来源。
然而,本案的焦点并不是提供生活来源,而是主要生活来源,体现在“主要”二字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张某某的丈夫有工资收入,且足以供养原告生活。
已死亡的尚某生前与原告分家另过,且有自己的妻女需要供养。
原告有五名子女,尚某只是其中之一,尚某生前对张某某提供生要生活来源不符合客观实际。
据此,尚某某生前不是对张某某提供生要生活来源者。
3、原告张某某是否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的;
(二)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二、完全丧失劳动的或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本案原告符合了第二个条件,但不同时符合第一个条件,故不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张某某不能享受遗属待遇,不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