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
债的变更移转与消灭课件

土产公司与服装厂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 交付方式为服装厂到土产公司仓库分批验收 自提。后来,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债权转 让协议,由土产公司将货直接发到贸易公司 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通知土产公司 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 直接将货于同年12月15日运到贸易公司。土 产公司未予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 通知贸易公司前去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 月31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货款,经检 验发现该批货有质量问题,遂要求土产公司 退货,土产公司予以拒绝。于是贸易公司提 起诉讼,要求土产公司与服装厂承担违约责
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二十四页,本课件共有87页
从权利的移转
科利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由刘某装裱50幅国画的合 同,刘某的好友孙某作为刘某的担保人。科利公司在刘 某装裱过程中,将50幅国画转让给利华公司,双方约定 由利华公司直接向刘某索取国画。科利公司在转让国画 时,没有告诉担保人孙某,仅告知了刘某。刘某的儿子 不慎将其中的两幅国画污染。装裱期满后,利华公司向 刘某索取国画,发现其中的两幅被污染,于是向刘某要 求赔偿,刘某称无力赔偿。利华公司于是向孙某要求承 担担保责任,孙某以利华公司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 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利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 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孙某向利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再表示要支付装裱费用,最后甲将取画的收
据交给了乙。到期后,乙请求装裱店老板按
照自己的意图对所做的装裱略作改动,装裱
店老板不答应;乙则要求降低装裱费用,两
人相持不下。6个月后,装裱店老板将此画拍
卖,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第七页,本课件共有87页
因继承而发生的债务移转
原告聂新民与被告张桂兰之夫王红波系朋友关系。 1995年7月16日,王红波向原告借现金7700元,写有欠条。 1995年底,王红波因工伤事故而死亡。此后,原告要求被 告偿还此款,被告以其不知道此事为由拒绝偿还。原告于 是向法院起诉。
债的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的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提高债权的流动性,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我国《民法典》对债的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债的转让的概念、法律规定、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的转让的概念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同时转让三种形式。
其中,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债务同时转让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将其债权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债的转让的法律规定1. 债的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债的转让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债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 债的转让的程序(1)债权人和受让人达成书面协议;(2)通知债务人;(3)受让人承担原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债的转让的条件(1)债权必须合法存在;(2)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3)受让人必须具有受让债权的能力;(4)债的转让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 债的转让的效力(1)债的转让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承担原债权人的义务;(2)债的转让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原债务;(3)债的转让不影响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四、债的转让的注意事项1. 债的转让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抵押权、质权等。
2. 债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不承担履行义务。
3. 债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债务人不承担履行义务。
4. 债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案例分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法学]第五章债的变更和消灭
![[法学]第五章债的变更和消灭](https://img.taocdn.com/s3/m/47349e28844769eae109ed09.png)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 3、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4、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
–没通知债务人的, 债务人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而清偿债务。 –债权让与通知原则上的例外:证券化债权让与
债权法
王瑞霞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 ①根据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 •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 4、经债权人同意
• ③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通说认为当事人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债权法
王瑞霞
例二
2000年11月2日,甲视觉企划设计中心与乙投资顾问公司签订平面设 计合同。该协议约定,甲中心为乙公司设计制作公司简介画册,设计 费及加工费共计4.27万元,乙公司预付2.52万元,余款于收货并验收 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甲中心与乙公司各自履行了自己的 义务。甲中心如期交付了工作成果。乙公司收货后,将公司简介画册 向客户发放过程中,有客户反映在画册中有些地方未使用规范字。由 此,乙公司和甲中心产生纠纷,余款1.75万元乙公司未付给甲中心, 并要求甲中心重作画册。2001年3月8日,甲中心将乙公司欠其的加工 费1.75万元债权转让给丙贸易中心,并向乙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 此,丙贸易中心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认为,由于丙贸易中心无 法履行甲中心应当履行的承揽义务,若甲中心将其债权转让给丙贸易 中心,必然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同意丙贸易中心的主张。
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债务权利,通过协商或者转让方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我国,债务转让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让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债务转让应当由债务人与受让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法还规定,债权人变更后,不得变更合同的约定内容,也不得损害债务人的权益。
二、民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债务转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债务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要求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同时,债务转让应当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三、金融机构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债务转让,还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关于票据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债务转让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票据的债务转让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且需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转让时,还需要履行必要的披露、通知程序,确保相关权益的保护。
四、不可抗力影响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如期履行债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债务人在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后,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债务转让是否有效以及债务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规定以及不可抗力的影响。
在进行债务转让时,债务人和受让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确保债务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债务转让的影响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应对特殊情况的发生。
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概要

对外(对债务人)
• 可以对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 债权文件移交
案例分析二 2001年8月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
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每万元150元,借款半 年。2002年2月1日,王某准备到美国定居, 遂将这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 2002年2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 催债。刘某只还了王父2万元本金而拒还利 息。王父称利息应同本金一同偿还,刘某称 王某只通知将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 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 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利息债 权。于是,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自 己支付1800元利息。
丙于6月30日从甲提取了该批空调机。 7月1日,甲将其向乙收取货款的权利让与 丁,同时通知乙向丁付款,并保证:“如果乙 不能支付货款,由甲承担责任”。 同年9月,丁要求乙付款,乙告知丁货物 由丙提走,应向丙要求付款。丁向丙要求付款, 丙提出两项抗辩事由:1)甲延迟交货,已错 过最佳销售季节,导致空调机滞销;2)所交 空调机只能制冷不能制热,与乙丙合同所规定 的质量不合。因此拒绝付款。
案例分析一 李某与王某为多年的好朋友,二人均为 私人企业主。2000年5月,李某因谈成 一宗 生意需投入大量资金。因其现有的流动资金 不足,遂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当即表示同意。 同年6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书面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 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须将该款付给李某,李 某对该笔款的使用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订立后,李某于 同年6月15日收到王某付给的100万元,随即 将该款投入运行。
(二)企业合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
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
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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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债与债法 - 5 -一、债的概念 - 5 -二、债的要素 - 5 -三、债权 - 6 -四、债务 - 6 -五、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区别 - 6 -六、债法 - 7 -债的发生 - 7 -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 7 -1、意定之债 - 7 -2、法定之债 - 8 -二、债发生的具体原因 - 8 -1、无因管理之债 - 8 -2、不当得利之债 - 9 -3、缔约过失之债 - 9 -债的类型 - 10 -一、依债的标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 10 -(一) 实物之债 - 10 -特定之债 - 10 -种类之债 - 10 -区分之法律意义 - 10 -(二) 货币之债 - 11 -(三) 利息之债 - 11 -(四) 劳务之债 - 11 -(五) 损害赔偿之债 - 11 -二、依债的标的可否选择所作的分类 - 12 -(一) 简单之债 - 12 -(二) 选择之债 - 12 -选择之债VS种类之债: - 12 -选择之债VS任意之债: - 12 -选择权的特定 - 13 -三、依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13 -(一) 单一之债 - 13 -(二) 多数人之债 - 13 -1、按给付的可分性划分——可分之债and不可分之债 - 13 -2、按份之债 - 13 -3、连带之债 - 14 -四、依债的给付方法所作的分类 - 15 -一时性之债 - 15 -持续性之债 - 15 -区分意义 - 15 -五、依债的执行力所作的分类 - 15 -有执行力之债(完全债权) - 15 -自然之债(不完全之债) - 15 -债的效力 - 15 -一、债的效力概述 - 15 -含义: - 15 -分类: - 16 -二、债权的效力 - 16 -(一)请求力 - 16 -(二)执行力 - 16 -(三)保持力 - 16 -(四)不完全债权 - 16 -三、债务的效力 - 16 -概述: - 16 -给付义务: - 17 -(一)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 17 -(二)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 17 -附随义务: - 17 -(一)含义 - 17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 - 17 -(三)附随义务类型 - 17 -(四)附随义务的功能 - 18 -(五)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 18 -(六)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 18 -(七)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之小节 - 18 -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 18 -(一)先合同义务 - 18 -(二)后合同义务 - 19 -不真正义务: - 19 -四、债务不履行的效力 - 19 -债的适当履行 - 19 -(一)履行主体 - 19 -(二)履行标的 - 19 -(三)履行期限 - 20 -(四)履行地点 - 20 -(五)履行方式 - 20 -债务不履行 - 20 -(一) 概述 - 20 -(二) 给付不能 - 20 -(三) 给付迟延 - 21 -(四) 受领迟延 - 21 -(五) 给付拒绝 - 22 -(六) 不完全给付(积极的履行义务违反) - 22 -债的债权性担保 - 23 -一、概述 - 23 -二、保证 - 23 -(一)保证的特性 - 23 -(二)保证的分类 - 24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 24 -二、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 24 -三、单个债务的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 24 -(三)保证的设立 - 25 -一、保证人 - 25 -二、保证合同 - 25 -三、主债务有效存在 - 25 -(四)保证范围 - 25 -(五)保证期间 - 25 -(五) 保证效力 - 25 -一、保证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请求权) - 25 -二、保证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追偿权) - 26 - (六) 保证的消灭 - 26 -三、定金 - 27 -(一)定金VS预付款 - 27 -(二)定金的适用 - 27 -(三)定金的效力 - 27 -债的保全 - 28 -一、概述 - 28 -二、债权人代位权 - 28 -(一)代位权的性质 - 28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 28 -(三)代位权的行使 - 28 -(四)代位权的效力 - 29 -A、一般来说,代位权的效力: - 29 -B、我国的情况 - 29 -三、债权人撤销权 - 29 -(一)撤销权与相似制度的区别 - 30 -1、VS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 30 -2、 VS效力待定行为之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 30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30 -1、客观要件: - 30 -2、主观要件: - 30 -(三)撤销权的行使 - 30 -(四)撤销权的效力 - 31 -债的移转 - 31 -一、债的移转概述 - 31 -(一)债的移转意义 - 31 -(二) 债的移转原因与内容 - 31 -1、发生原因 - 31 -2、移转内容 - 31 -二、债权让与 - 31 -(一) 债权让与的性质 - 32 -(二) 债权让与的限制 - 32 -1、依债权性质或法律规定而不得让与,包括但不限于 - 32 -2、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 - 32 -(三) 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 32 -(四) 债权让与的效力 - 32 -1、对内效力 - 32 -2、对外效力 - 33 -三、债务承担 - 33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 33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 33 -1、债务的可移转性 - 33 -2、债务承担合同 - 33 -3、效果 - 34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 34 -(一)概念 - 34 -(二)特点 - 34 -(三)效力 - 34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 34 -(一)意义 - 35 -(二)合同承受 - 35 -1、构成要件 - 35 -2、效果 - 35 -(三)法定的概括移转 - 35 -1、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 35 -2、其他的法定概括移转 - 35 -债的消灭 - 36 -一、概述 - 36 -二、清偿 - 36 -(一)意义 - 36 -(二)清偿人 - 36 -(三)清偿受领人 - 36 -(四)清偿地 - 36 -(五)清偿期 - 36 -(六)清偿的效力 - 36 -三、提存 - 36 -(一)提存的要件 - 36 -1、提存的原因适当 - 37 -2、提存的主体、客体适当 - 37 -3、提存的程序适当 - 37 -(一) 提存的效力 - 37 -1、提存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 37 -2、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 37 -3、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 37 -四、抵销 - 38 -(一)抵销的条件 - 38 -(二)抵销的方法 - 38 -(三)抵销的效力 - 38 -五、免除 - 38 -(一)免除的性质 - 38 -(二)免除的方法 - 38 -(三)免除的效力 - 38 -六、混同 - 38 -(一)混同的原因 - 38 -(二)混同的效力 - 39 -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我国债的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的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的转让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实现债权的流通和优化资源配置。
在我国,债的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债的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的转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的转让涉及三方主体:原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
债的转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的流通和优化资源配置。
(二)特征1. 债的转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债的转让的主体包括原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其中受让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债的转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债的转让的对象是债权,包括债权的内容、范围和期限等。
3. 债的转让的法律效力具有独立性。
债的转让的法律效力不依赖于原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受让人一旦成为新的债权人,即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债的转让具有可分性。
债的转让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
三、债的转让的法律规定(一)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1. 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债权转让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二)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1. 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下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 限制转让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下债权限制转让:(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2)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的债权;(3)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债权。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债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
债法主要涉及债权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债法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下是债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一、债法的基本概念1. 债法的概念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规定了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2. 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要求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利益,例如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承担的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义务,例如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3. 债法的核心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债法强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平等自愿地开展合作,不得违法限制对方的权利,也不得强制对方承担义务。
(2)信义原则债法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信任、信守承诺,不得利用欺诈、恶意等手段获取利益。
(3)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原则债法在制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则时,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债法的基本内容1. 债权的取得债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管理人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等方式。
其中合同是取得债权的主要方式,它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债权的行使债权的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提出索赔等方式行使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3.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按量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依法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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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成为合同权利人
• 从权利随主权利移转(专属于 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 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 • 负有向受让人履行的义务
• 让与人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权利不得重复转让 • 有偿让与人/全部让与人/先
前让与人优先
• 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 可以对抗新债权人
• 可以对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 债权文件移交
6月5日,丙向甲要求提货时,甲因为未接 到乙的通知,拒绝交付货物。丙与乙经过交涉 后,乙通知甲向丙交货。丙与乙经过交涉后, 乙通知甲向丙交货。
丙于6月30日从甲提取了该批空调机。
7月1日,甲将其向乙收取货款的权利让与 丁,同时通知乙向丁付款,并保证:“如果乙 不能支付货款,由甲承担责任”。
同年9月,丁要求乙付款,乙告知丁货物 由丙提走,应向丙要求付款。丁向丙要求付款, 丙提出两项抗辩事由:1)甲延迟交货,已错 过最佳销售季节,导致空调机滞销;2)所交 空调机只能制冷不能制热,与乙丙合同所规定 的质量不合。因此拒绝付款。
➢债的变更原则上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 接规定及法院裁决
➢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协商、通知、 裁判)
(三)债之变更的形式与要求:
形式
协议变更 依法变更
当事人双方协商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债之变更的内容不明确
推定为债未作变更
(四)债之变更的效力:
▪ 1、债变更部分取代未变更部分,未变更部分 仍继续有效;
▪ 2、债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 不因债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 3、债之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 4、涉及第三人利益(保证人),特别是加重
负担的应征得其同意。
案例分析一
▪ 李某与王某为多年的好朋友,二人均为 私人企业主。2000年5月,李某因谈成 一宗 生意需投入大量资金。因其现有的流动资金 不足,遂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当即表示同意。 同年6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书面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 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须将该款付给李某,李 某对该笔款的使用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订立后,李某于 同年6月15日收到王某付给的100万元,随即 将该款投入运行。
▪ 1、丁有权向谁要求付款: A、要求丙付款,因为乙已经将债务转移给丙 B、无权要求丙付款,因为丙和丁无债权债务关系 C、要求乙付款,因为甲已经将债权让与丁 D、无权要求乙付款,因为甲让与债权未经乙同意
▪ 2、丁向乙要求付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以甲延迟交货对丁抗辩 B、乙无权以甲延迟交货对丁抗辩 C、乙有权以甲所交空调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抗辩 D 、乙无权以甲所交空调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抗辩
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
一、债的变更与转让之关系图
主体的变更
债权人变更
债权让与
广
转让
义
债务人变更
债务承担
的
债务人债权人变更 概括移转
变
更
内容的变更
债的变更
客体的变更
债的更新
二、债之关系三要素的变更
▪ 主体变更 →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 债务的概括移转
▪ 客体变更 → 债的更新 ▪ 内容变更 → 债的变更
(四)合同转让的程序要求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 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条件 1. 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2. 转让双方须达成协议 3.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例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雇佣、委托、 承揽等)
▪ 问:法院是否支持王父的诉讼请求?
▪ 案例分析三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空调 机1000台,6月5日前交货,由乙自行提货。 乙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全款230万元。乙以其 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
5月25日,乙与丙签订合同,将甲乙合同 项下的空调机转售给丙,并告知丙直接向甲提 货。
4个月后,王某因其投入股市的大部分资 金被深度套牢,引起资金周转的困难,遂向 李某提出变更原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要 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则因该款已投入运行, 现资金尚未收回为由拒绝变更合同,坚持按 原合同履行。王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 即还款。
▪ 问:本案如何处理?
二、合同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
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狭义的合同转让只是合同 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二)合同转让的性质
➢ 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 ➢ 合同的转让的对象为合同债权或债务 ➢ 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三)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种类: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案例分析二
▪ 2001年8月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 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每万元150元,借款半 年。2002年2月1日,王某准备到美国定居, 遂将这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 2002年2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 催债。刘某只还了王父2万元本金而拒还利 息。王父称利息应同本金一同偿还,刘某称 王某只通知将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 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 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利息债 权。于是,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自 己支付1800元利息。
▪ 我国合同法不强调变更后合同与原合同 的同一性,但在理论上二者是有区别的
三、狭义的债之变更
▪ (一)概念 债之关系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
事人依法对原债之关系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不包括债的主体变更的内容。 ▪ (二)条件
➢ 原已存在债之关系(债权债务有效) ➢ 债的内容发生变化(一方形成权、情势变更)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或裁判不得转让的(破产)
4. 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或受让人均可通知 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到达生效且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 除外)
5. 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债权让与生效(债务人对通知无异议)
对内(转让人与受让人)
对外(对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