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课程债法案例
专题一债法总论(1)

三)不真正义务(负担性义务)
• 1、概念 • 2、不真正义务与真正义务的区别
四)不完全债务(自然债务)
拓展:关于自然债务
何为自然债务?其效力如何?
自然债务的概念
• 自然债务,又称个人债务,是指那些虽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法律 上的的约束力但是丧失法院强制执行力的债务。自然债务是介于法 律债务和道德债务之间的一种债务,既具有法律债务的特性,也具 有道德债务的属性。 • 我国最高法院司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位提的意见》171 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 由反悔,不予支持。”学者对于此条的解释多为属于自然债务的法 律规定。但除此以外,对其他发生的自然债务的情形,我国法律并 未予以规定。 • 自然债务是“具有给付保持力,但欠缺诉请履行力的债务。”
• 一个民事法官的背后,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 各样的“药匣子”。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找到 法官,那么法官所要作的,就是对这个争议的法 律关系作一个“定性”,要确定它是个什么性质 的法律关系?回头在这个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的“药匣子”里找到它,拿出来。这个“药匣 子”里装的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的规则。当民事 法官把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了,然后 在药匣子里把这个法律关系规则拿出来以后, 直接就可以适用到这个案件上来。
• 在民法当中,有一个类似于刑法当中犯罪构成这样的一个核心问题 ,也就是民法的基本方法问题,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观察这 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以至于出现了纠纷怎样来解决这些纠纷的 方法,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方法。
二 为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是民法的基本方法
人
谁是民法世界的中心?
民 法 世 界
• 单方允诺 • 缔约过失
• • • •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债法总论(双)PPT课件

第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事件 三、功能 纠正不正常的利益变动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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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方式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 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三)有效要件 合意 债权人同意 (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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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意义 二、代位权 (一)概念 (二)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懈怠行为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诉讼方式行使 4、债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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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观要件 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 判断标准 动机和效果 不必有明确的为他人管理的目的 不必知晓本人为何人 误将他人事务认为是自己事务的管理 利人兼利己的意思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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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在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职务义务 有无义务的判断 时点 误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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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二、法律性质 合法的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功能
平衡不得干涉他人事物与鼓励社会互助 四、类型 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
适当无因管理 不适当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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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事务 具有法律意义之事务 他人事务 判断问题 *误将自己事务认为是他人事务而为管理 管理 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债法总论四--债的保全

三、债权保障与合同保全制度 立法者何以突破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 原则”,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其 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 现代民法确保债权实现的制度有: 1、合同责任与强制执行制度 2、债的担保制度 3、债的保全制度
1、合同责任制度的优劣评析 对于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传统 民法拥有合同责任制度可资运用。现代民事 法律规定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最终都表现为财 产责任,债务人在责任财产之多少,对于债 权人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一般认为,合同 责任属于由债的效力引申出来的一般担保, 即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 的总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了履行债 务担保的“责任财产”。因此,责任财产的 状况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休戚相关的。
债法总论四—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
案例分析一: 2001年5月,李明经某市工商局批准, 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并起字 号为“广明店”,专营El用百货等商品。经 营期间,广明店店主李明先后在某贸易公司 所属的综合商店(以下简称综合商店)采购文 具、洗涤剂、布料、鞋帽等商品多次,与该 综合商店经理李某熟悉。2002年3月10日, 李明又采购一批货物,并称货款不足,要求 赊账45000元,经综合商店经理杨某同意后, 李明写下借据,签上自己的姓名,借据上还 写明还款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前。
例如,在债务设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抵 押人依合同仅以其设抵物为责任财产对债务 负责;在债务人设有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 依约仅以特定数额的货币为责任财产对债务 负责;在限定继承中,依法律规定应仅以被 继承人的遗产作为清偿其债务的责任财产; 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依法应以公司注册 财产为责任财产。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生活必需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因不能强制执行,这些财产不属于责任财产。
债法总论)

第一编债法总论目次1、序论2、债的种类3、债的效力4、债的担保5、债的变更和转移6、债的消灭第一节债一、债的含义请分析以下案例,并分析每则案件成立何种法律关系?1、甲乙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多年,感情甚好,但后甲因个人原因向乙提出分手,乙提出甲支付5万元“分手费”。
2、甲雇乙为公司的总设计工程师,约定月薪5千元。
3、乙患病昏迷于途,甲送乙赴医救治,支出药费5千元。
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导致甲支出医疗等费用2万元。
5、甲误将乙认为自己的债务人,而向乙偿还“借款”3万元。
问题提出:为何民法要将以上制度放在债法制度之中?债的学理含义: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从权利方面言之,谓之债权;从义务方面言之,谓之债务。
债的法律含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性质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应当依法或依约为一定之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
3、债权相对性的例外案例:1853年英国Lumley v. Gye案,Lumley是英国戏院的主人,其与某一知名女演员订立了长期的演出合同。
Gye系另一个戏院的主人,其为抢夺生意,便唆使该女演员毁约而去他的戏院演戏。
其后,Lumley以Gye侵害其合同项下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Lumley胜诉。
问题:(1)既然债权具有相对性,为何其可以向债关系以外的人主张侵权呢?(2)如果认同债权具有不可侵性的话,有什么限制条件吗?三、相关概念的区分1、债权与物权(1)区别:A、定纷止争(保护静的安全)v.促进交易(保护动的安全)B、请求权v.支配权C、可并存v.排他效力D、平等性v.优先效力E、相对性v.追及效力F、债权可意定v.物权法定(2)联系:A、物权债权化:强调物权存续到强调发挥使用与交换价值。
债法教学案例

案情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2002年10月15日,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安丘市长途汽车站内购买了安丘至五莲的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并凭该票乘坐了某运输公司所有的潍坊至日照的依维柯长途客车。
在乘车途中,有两人在车上行窃抢劫,致张某轻微伤,后凶手逼迫司机停车后逃跑。
司机开车去诸城市公安局相州派出所报案,并与该所干警共同沿途追堵行凶者。
张某由诸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实施了抢救,后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仕奇集团职工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8582.10元,护理费及交通费2341元。
诸城市公安局相州派出所证明张某在运输公司车上受伤,且已立案侦查。
目前犯罪嫌疑人仍在逃。
张某诉称,其购买车票后乘坐运输公司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契约关系,运输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而运输公司未完成以上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运输公司支付其医药费18596.30元,误工损失18000元,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共计4591.5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及其他损失1200元,以上费用共计49887.80。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认为:张某购买了车票,并依据客票乘坐了运输公司的客车,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双方之间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运输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张某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但针对本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张某遭受损失的情况,运输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运输公司免除责任,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全面、诚实地履行了承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相关的协助义务,在承运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张永政所遭遇的抢劫受伤是一种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突发事件,运输公司作为承运方不可能有事先准备,因此不应当对张某承担责任。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告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而本案运输公司并无过错,已经尽到了承运人应该尽到的义务。
法律讲堂债务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日益增多,涉及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债务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经典案例,对债务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系好友,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甲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乙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甲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甲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50万元。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丙公司未支付货款。
丁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丙丁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
本案涉及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丙丁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维护了丁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担保纠纷案情简介:戊公司向己公司借款100万元,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
借款到期后,戊公司未归还借款。
己公司遂要求甲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担保合法有效。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适合大二大三学习债法的同学,也适合准备司考的同学参考书目大陆版本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洪亮:民法債编总论台湾民法債编参考书目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ß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ß 孙森火,民法债编总论ß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上册)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下册)ß 林诚二,债法总论新解,体系化解说(上下)ß 邱聪智著姚志明修订,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思考:什么是债? DATE:03月02日案例:甲去乙处订购一台机器,价值50万元。
2017年正月十五甲乙约定,于八月十五再支付价款。
此时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八月十五清偿期限届至,乙负有给付50万元的债务,此时甲对乙享有50ㄪ元债权。
从法律上看,这里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比如把这类关系称之为债。
债兼指债权和债务,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 DATE:03月02日法条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学理定义: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务)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按照上述的例子,基于合同产生的债仅仅束缚着甲乙之间,如果一把锁一样束缚着甲乙,甲负有给付机器的义务,乙负担给付价款50万的义务。
债的内容 DATE:03月02日1、行为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行为客体确定: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3、行为内容:债权与债务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DATE:03月02日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ß 权利分成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可以分成债权和物权ß (1)债权: 由特定人(债权人)请求另一特定人(债务人) 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
债法总论教学教案

概念分析
“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 定内涵
在汉语中,“债”通常指所欠的钱财 (“欠债还钱”、“债台高筑”)
源自罗马法 Obligatio,并为近现代大陆法 系国家所继受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特有的法律范畴,英美 法无对应概念
罗马法文献关于“债”的几段记载
债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 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
有限责任是例外(股东、有限合伙人之责任;继承人清偿债务之责任;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
第二节 债的发生
一、从债的发生角度看债的概念(归纳法)
1. 甲将笔记本电脑出卖给乙,乙应支付价款1万 元——买卖合同
2. 乙患病昏迷,甲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 1万元,乙应偿付——无因管理
3. 甲误认为欠乙1万元,并因此向后者“清偿”, 乙应返还 ——不当得利
我国现行法未予确认
悬赏广告被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对待
三、无因管理
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从而依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 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 用”
定行为以满足债权
债权的非支配性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 债权的效力也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
处分等
(三)债权是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系以有体物之交付作为给付标的) 根据债之成立时,给付标的是否特定可以
债法调整动态的交易关系,而自古以来交 易关系就不限于在一国之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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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德莉与哈利诉西尔斯百货公司案
吴张K16201064 案由:1970年4月23日,布列顿的家被一场大火完全毁灭了,火灾是由于一台从西尔斯百货公司购买的有缺陷电暖气引起的,缪德莉·布列顿和他的未成年女儿——海伦·布列顿都被严重烧伤了,而且,海伦还要承受多处永久性的损伤,随后,缪德莉·布列顿和哈利·布列顿,各自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和共同以海伦·布列顿财产管理人的名义,起诉了希尔斯百货公司和电暖气以及电暖气部件的制造商,要求损害赔偿。
原告依据以上事实诉请法院判令希尔斯百货公司和电暖气以及电暖气部件的制造商赔偿共2273000美元。
被告辩称原审判决有错误因为判决金额超出了原告的诉状中请求的金额;原告所出事的照片具有煽动性;这个孩子出现在法庭上和走廊里,在某种程度上会使陪审团情绪激动或产生偏见。
故要求减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联邦地区法院西伯瑞法官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认为,法院的任务就是通过详细查阅每一个赔偿因素的所有证据,以此确定陪审团合理裁决的最高数额,在本案中,主要有五项损害赔偿的因素:
一、过去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这个未成年的孩子,海伦,差点被这场横扫他家的火灾烧死。
他的整个身体超过40%的部分受到烧伤,她头发的80%部分为三级烧伤,他的躯干四肢及其他部分也分别为二级和三级烧伤。
海伦受伤后的紧急治疗需要住院28天。
在那段时间内,她得了肺炎,需要大量的输血,而且还发烧、呕吐、腹泻、得了传染病。
并且在麻醉状态下承受了头部皮肤的植皮手术,而手术只成功了一部分。
瘢状形成使孩子的四肢布满了网状的瘢疤,导致关节僵硬,极大地限制了移动能力。
孩子的手指粘在一起。
瘢疤形成在肘关节处是胳膊弯曲,形成一种艰难的固定的姿势。
而且粗大的瘢疤野猪现在大腿上及膝盖的侧面和后面,损害了行走能力。
这个孩子还需继续住院以接受进一步的治疗,第二次需全身麻醉的大手术,主要是为了移植背部及腹部的皮肤到头皮剩下的裸露区去。
第三次试图减轻她左手的畸形,因为网状的瘢疤束缚着她左手的手指。
第四次手术,用来减少那些重新出现在她左手上的纠结着她手指的那些伤疤。
我简直不能想象在这一苦能经历
中海伦所承受的痛苦。
确定无疑的证据揭示了对于这个安静来说最悲惨的方面在于,这个孩子,在这样一个医学专家称为对于孩子整体上的精神和人格形成有决定意义的年龄阶段,所受到的可怕的精神疾病和情感创伤,海伦持续性的感情和精神紊乱已经被尿床、噩梦、拒绝独自睡觉、不吃药及语言障碍等表现所证实了。
精神病专家都指出在这么小的年龄阶段,这个孩子已经显示出了情感及精神发育滞后的状况。
这些证据反映出,仅就这项赔偿因素来说,60万美元并不是不合理的。
二、未来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有证据明确表明,伸展、拉扯及揭开这些在她的成长过程中不断长出的伤疤将会持续的导致严重的疼痛,并对其上肢和下肢产生不同程度的移动方面的残疾。
对于头皮状况的改善,几乎没有什么办法。
海伦的头皮永远不能呼吸,出汗及长出头发。
所建议的可能会延续到这个孩子长大后的27次手术会有一些危险、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和疼痛。
如果这个孩子能够非常幸运地冒着危险承受这些手术,她还必须要警惕刺激,传染病等对这些受损的异常皮肤、伤疤及植皮的伤害。
因为任何的伤害,不管多么轻微,都可能会在这些虚弱的领域引起癌变。
生命中每一个新阶段所固有的内在压力和精神状态,都会使这个小女孩的精神和情感承受严重压力。
在她未来的预计75年的生命中可以合理的推断,她将会被剥夺正常的社会生活,而且她将永远也找不到一个丈夫,无法组建家庭。
此外,海伦将注定被拒绝,受到注目,受到孩子们甚至大人们不得体的询问。
法庭得出结论,75万美元对于这项损害赔偿因素来说并不过分。
三、未来的医疗费用
一大笔关于未来,医疗费用的裁定额被证实是正当的。
证据证明海伦终其一生都需要指导、治疗以及一个医生团队的指导和建议。
这些医生包括外科医生、心理医生及社会学家。
把所建议的27次手术的费用及为满足孩子的精神和情感需要所花费的私人教导费用加起来,陪审团能够合理地裁定25万美元的数额以支付这些未来的费用。
四、收入能力的损失
海伦在生理、心理及精神上无能力的证据使法院坚持。
陪审团能够合理地发现这些残疾将会阻碍她在今后的生命历程中谋生。
不光是由于生理上的伤害使她
的肢体残废,而且情感上的局限也需要避免压力,而组合起来的影响便是永久丧失工作的能力。
陪审团得到了保险精算的数额,作为未来收入能力的损失费,其精确的计算了收入利益的损失,加上了通货膨胀的缓冲。
从这些清楚地证据来看,陪审团可将收入能力损失的数额裁定为33万美元。
五、永久性的残疾和外形缺陷
这项损害赔偿因素的评估一定要通过金钱来进行,原告关于永久性的生理、精神、情感缺陷以及外形缺陷方面应得的赔偿在审判中已由所引证的证据表明。
布列顿小姐的永久性的残疾和外形的缺陷,包括
(一)完全的永久的损失了80%的头皮,引起了汗腺、毛囊及组织的破坏,而这一切,导致了易受嘲笑的外形缺陷及畸形仪表。
(二)永久的损失了腿的正常功能。
(三)重现的网状瘢疤引起了左手及手指的损伤并限制了其行动。
(四)伤疤以及手指的网状伤疤引起了右手的永久性损伤。
(五)关节僵硬引起的左臂及左肘关节的永久性伤害导致了有缺陷的畸形。
(六)40%正常皮肤的永久性毁灭,而且引起的结果是身体的一大部分被瘢痕皮肤所覆盖,瘢痕皮肤类似老年人的干燥的有裂纹的皮肤,而且对于温度改变,洗涤等刺激非常敏感。
(七)皮肤移植时多处取皮部位留下的永久性的伤疤。
(八)永久性的语言障碍。
(九)失去了三年具有较强人格可塑性的童年。
(十)永久性地感情能力的削减及损伤。
(十一)永久性地失去了正常的娱乐及受教育的生活。
(十二)在她的腹部永久性地留有她妈妈的手痕。
考虑到前述的每一项因素,法院认定陪审团有权将对于这一赔偿因素的数额裁定为110万美元。
总体看来,将所估计的对各项损害赔偿因素的最大赔偿额加起来,陪审团的裁定额而是合理的。
根据我的计算,在这起案件中,依证据所假设的陪审团的最高裁定额是298万美元,显然按照最大赔偿额规则陪审团所作出的200万美元的
赔偿额在最大范围之内。
被告提出了其他三点依据,主张降低赔偿额。
他们争辩道,判决有错误因为判决金额超出了原告的诉状中请求的金额。
该争辩无效,因为原告的诉状在陪审团裁决后被修改了,已经与证据及陪审团的裁决相一致。
这项修改为法院依据法律而认可。
被告辩称原告所出事的照片具有煽动性。
因为原告的一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是因为外形缺陷及其引起的屈辱及困窘,我认为这些照片适当地展示了当照片被拍摄时原告诉展示给他人的印象。
被告辩称这个孩子出现在法庭上和走廊里,在某种程度上会使陪审团情绪激动或产生偏见。
这一辩解不成立。
被告没有指出关于海伦、她的父母及原告律师的任何不当行为。
海伦表现的很好,而且在法庭上她自始至终保持沉默。
我确信没有任何偏见、歧视和任何其他不当的影响驱使陪审团作出裁决。
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请,驳回被告减轻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
故下文主要阐述该案若发生在中国,法官会如何判令。
假设该案发生在2016年安徽省合肥市,当事人为合肥市人,法院依据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安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认定:其一,起诉前海伦的医疗费80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其二,海伦的营养期限依法评定为82天,结合本地司法实践,营养费标准按30元/天计算为宜,营养费应确认为2460元(30元/天×82天);其三,海伦的护理期限依法评定为30天,护理费标准参照2016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即91元/天计算,护理费应确认为2730元(91元/天×30天);其四,后续治疗费约为120万元;其五,结合海伦住院及异地治疗的相关情况,其交通费损失酌定为6000元较为合理;其六,住宿费,2000元;其七,海伦残疾赔偿金按2016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23114元/年计算,依法确认为46228元(23114元/年×20年×10%);其八,残疾用具费1500元;其九,鉴于海伦构成一级伤残,西尔斯百货公司依法应予赔偿海伦精神抚慰金,结合本地司法实践,酌定赔偿金额为8万元。
据此,西尔斯百货公司依法应赔偿2145918元(医疗费800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2460元+护理费2730元+后续治疗费1200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残疾用具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西尔斯百货公司自愿赔偿海伦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并参考《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伦和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45918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案件代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