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效力

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效力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的质押在中国资本市场中愈发普遍,投资者抵押限售流通股并借款,这样的交易方式不仅帮助投资者获得额外的资金,还可以通过债务融资进行股权投资。
然而,这种交易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效力问题。
本文将从限售流通股质押的定义、法律风险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限售流通股质押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为抵押物,借款方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借款的行为。
在此交易中,限售流通股被质押给借款方作为债务担保。
投资者通过质押限售流通股可以获得贷款,然后用借款进行其他投资。
这样的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刺激性,但也存在法律风险。
其次,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效力问题。
在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规定中规定,限售股权在限售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流通。
然而,限售流通股质押的交易行为实质上是通过抵押限售流通股获得债务融资,这与限售股权不得流通的规定存在冲突。
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效力问题,这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其次,限售流通股质押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
例如,限售股权质押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风险。
此外,限售流通股质押涉及到的抵押和担保法律问题也需得到合法的解决。
再次,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排他性问题。
限售股权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流通股质押后,股东可能通过转让债权来间接转让限售股权,从而实现限售股权的流通。
这样的情况可能导致限售股权在限售期内实际上被违规流通,并给公司治理带来困扰。
针对以上法律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投资者在进行限售流通股质押前,应该仔细阅读相关的合同文件,并与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详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质押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投资者还应该积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纠纷或争议时能够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资金筹措方式。
然而,由于股权质押涉及多方利益,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1. 公司法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约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权质押需要获得公司的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2.证券法股权质押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质押上市公司股权时,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公告质押情况。
同时,股权质押人应当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质押登记。
二、股权质押流程1. 股东与质权人达成协议首先,股东与质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达成股权质押协议。
该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标的、质权范围、质押期限、质押比例等重要事项,并签署法律效力的文件。
2. 质押登记质权人需要将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的要求可参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相关法规。
质权人还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股权质押情况,并公告质押信息。
3. 公司审议并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要审议股权质押事项,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决议需确认质押标的、质押比例、质押期限等重要事项。
4. 公告质押情况公司需要及时公告股权质押情况,公告内容应包括质押的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权人的名称及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市公司官方网站等媒体发布。
5. 处理质权在股权质押期间,若股东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或履行其他质押合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有权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处置质权。
股东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是指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或股权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换取融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大股东实现个人财富的增值和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股权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投资者盲目质押股权可能会导致企业风险加大,甚至出现股权质押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需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认真的研究。
1. 财务风险:大股东股权质押后,如果企业业绩下滑或遭遇经营风险,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质押股票的市值不足以抵押债务的清偿,可能引发财务风险。
2. 控制权风险:大股东股权质押后,如果抵押股权被强制平仓,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甚至引发激烈的公司治理冲突。
3. 市场风险:大股东股权质押可能会引发市场对公司股票的恐慌性抛售,从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给公司的整体市值造成损失。
4. 法律风险:一旦大股东违约,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股权强制平仓,大股东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和信用破产的风险。
1. 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规范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避免过度质押和滥用股权质押。
2. 控制质押比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设定股权质押的最高比例限制,对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企业风险可控。
3. 强化风险预警机制: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大股东的财务状况和质押股票的市值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4. 多元化融资渠道:大股东不应过度依赖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应积极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对股权质押融资的依赖度。
5. 制定风险对策方案: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方案,以降低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6. 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潜在的投资风险。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摘要】本文主要围绕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展开探讨。
首先介绍了股权质押的背景和现状,接着分析了股东质押比例过高、质押条款不当等方面的风险。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等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应该加强对股权质押风险的监管和防范,以保障上市公司的稳定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对股东股权质押风险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股权质押、大股东、风险、防范建议、上市公司、质押比例、质押条款、监管措施、重要性、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是指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不少大股东会选择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支持。
股权质押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质押方不能按时还款或股价大幅波动,极有可能导致股权质押的风险被触发,给公司乃至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关注度也在逐渐提高。
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开始更加关注质押风险对公司治理和市场稳定的影响,提出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举措和监管要求。
本文从股权质押的风险、股东质押比例过高的风险、质押条款风险、风险防范建议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2. 正文2.1 股权质押的风险股权质押是指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虽然股权质押可以为大股东提供融资渠道,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大股东失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一旦大股东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质押股权可能被金融机构处置,从而使得公司的控制权发生改变,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股权质押还存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质押股权的价值可能下跌,导致大股东难以按时偿还贷款。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一、引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为了保障相关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降低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法律审查指引。
二、法律审查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审查股份质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二)真实性原则核实质押双方的主体资格、质押股份的权属状况等信息的真实性。
(三)审慎性原则对可能影响股份质押担保效力和实现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和考量。
三、质押双方主体资格审查(一)出质人资格审查1、确认出质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股份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2、审查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影响其履行质押义务的情形。
(二)质权人资格审查1、质权人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
2、质权人是否具备从事股份质押担保业务的资质和条件。
四、质押股份的审查(一)股份的权属状况1、核查出质股份是否存在争议、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确认出质股份是否为出质人合法所有,是否存在代持、信托等特殊情况。
(二)股份的性质1、区分限售股和流通股,不同性质的股份在质押程序和限制上可能存在差异。
2、关注国有股、外资股等特殊性质股份的质押规定。
(三)股份的价值评估1、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行情等,对质押股份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2、确保质押股份的价值能够覆盖质权人的债权。
五、质押合同的审查(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法定的条款,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质押股份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等。
2、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二)合同的效力1、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关注合同中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是否合法合理。
(三)合同的履行1、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出质人的通知义务、质权人的监管义务等。
上市后股权可以质押吗

上市后股权可以质押吗上市后股权可以质押吗一、引言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资产。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机构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股权质押是常见的融资手段之一。
本文将就上市后股权能否质押这一问题展开详细探讨。
二、质押股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1. 股权质押的定义和作用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质押股权能够为股东提供资金,其进行经营活动或其他投资。
同时,质押股权也可以提高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任,降低贷款利率等。
2. 质押股权的法律依据质押股权主要涉及股权的法律性质和质押的法律规定。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其转让、质押等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担保法》等。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1.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可以质押。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权享有处分权,包括质押权。
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作为质押物。
2.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适用条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股东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
其次,质押股权不得受到法律限制或约束,如未过市场禁售期等。
此外,质押股权的数额应与贷款金额对应,并符合贷款机构的要求。
四、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控1. 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质押时,上市公司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合理选择贷款机构,考虑其信誉和实力。
其次,明确质押股权的权益保护机制,如质权人在质押股权变现时的优先权等。
此外,合同的签订和解除、贷款利率等条款也需要认真考虑。
2. 风险防控股权质押涉及一定的风险,上市公司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及时了解贷款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避免出现贷款机构违约的情况。
其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股权质押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嘿,咱们来聊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档子事儿。
咱先得搞清楚啥叫股权质押。
简单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手里的股权押给别人,换来资金。
这就好比你有个宝贝花瓶,暂时缺钱用,就把花瓶抵押出去换钱。
那为啥要股权质押呢?比如说,公司要扩大业务,资金不够,股东就想着拿股权去质押弄点钱来。
或者股东自己有其他投资机会,手头紧,也会这么干。
不过,这里面的规定可不少。
首先,不是想质押多少就质押多少的。
有个质押比例的限制,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打折商品也不能无限制地买一样。
而且,质押来的钱也得有个明确的用途,不能随便乱花。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借钱,总得告诉人家你拿去干啥。
我之前碰到过这么个事儿。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自己的新项目,把大部分股权都质押出去了。
结果市场行情不好,股价跌得厉害,到了平仓线。
这可把他急坏了,到处想办法筹钱补仓,不然股权就得被强制平仓,损失可就大了。
这就好比你抵押的花瓶突然不值钱了,债主可不干,非得让你还钱或者拿别的东西补上。
还有啊,质押的信息得公开透明。
不能偷偷摸摸地就质押了,得告诉广大股民,让大家心里有数。
要不然,股民们啥都不知道,突然来个大利空,那还不炸锅啦。
另外,质权人也不是随便谁都行。
得是有资质、有能力管理好这些质押股权的机构或者个人。
不然,万一出了问题,可就乱套了。
总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事儿,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监管部门得管得严,公司和股东也得守规矩,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咱股民们呢,也得多留个心眼,关注公司的股权质押情况,别稀里糊涂地就亏了钱。
希望大家都能在这复杂的股市里,明明白白地投资,顺顺利利地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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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
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
因为《担保法》所指的股份、股票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
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弄清楚我国《公司法》上股份与股票的用法与所指。
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才称“股份”,“股票”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从未混同使用。
股份与股票也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则是股票的价值内涵,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担保法》不仅把“股份”与“股票”并列使用,而且从其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意欲使股份指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用股票指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这种表述欠妥。
遗憾的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提法。
[!--empirenews.page--] 本文讨论的主题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此,既可称之为股份质押,也可称之为股票质押,都不为错,但是,既然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称之为股权质押似乎更为妥当。
二、作为质押标的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适格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也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设定须具备三个条件:出质股权的依法可转让性、书面合同、登记。
对于作为出质标的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适格性问题,必须结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讨论,具体应分析如下几个问题:(一)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质押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法律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是由于发起人是公司最重要的原始股东,负有公司设立之责任,限制其股份在一定期间内转让,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司的健全与信誉,也可以维护公司与第三人的利益。
限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因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最重要的公司内幕人。
但是,各国并不绝对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其任职期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是通过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达致这一目的,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是出于这一目的。
但是,《公司法》的规定似乎走了一个极端,绝对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这一规定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法》的制定,《证券法》第四十二条有关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的规定未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进行相应规制。
总而言之,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与《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出质。
这一解释虽然符合法解释学上有关文义解释的要求,但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来说,则未免过于严苛。
因为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仅仅存在着或然性联系而非必然性联系。
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意味着股权转让。
只有当质押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出质股权的转让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股权质押的融资功能,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董事、监事、经理欲通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同时其债务的清偿期分别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之后和任期届满之后,则上述四种人可以和债权人订立预约合同,该预约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该四种人承诺在法律限制的股权转让期届满后与债权人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当然,如果董事、监事、经理不能确定其任职到时候必然会终止(如获连任或延聘),则可以订立附条件的预约合同。
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据此,当董事、监事或经理届期不再担任相应职务时,则该预约合同发生效力,否则,该预约合同不生效力。
[!--empirenews.page--] (二)上市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目的便在于贯彻资本三原则。
因为一旦债务届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公司可能因折价受偿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从而动摇资本三原则。
但事实上,质权的实行除了折价受偿外,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
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行质权不会影响资本三原则的贯彻。
当然,这样做可能会引发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的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
总的来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似乎显得慎重有余而灵活不足。
(三)国有股的质押问题《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基于此,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为出质标的设定质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这个审批程序是通过备案制度实现的。
具体来说,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这个通知对国有股质押还有如下限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3、以国有股质押所获得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等。
(四)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能进行股份转让。
并非如此,因为,这一条并没有禁止股份在规定期间内的转让,只是转让后,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无法记载于股东名册。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如果股东名册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就无法确定。
《公司法》的规定似乎没有考虑上市公司股票集中托管、登记的事实。
在证券集中托管、登记的体制下,股东名册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非上市公司生成。
但即使如此也不妨碍股份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只不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股票持有人是变动不居的,而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是不变的,只有他们享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或者领取股息的权利,但不能根据这个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的申请办理质押,除非他们也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登记的股票持有人。
(五)所有的上市流通股是否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在现阶段,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empirenews.page--] 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应为其办理质押登记呢?因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他们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
这样的结果,从小处说,不利于物尽其用,也与同股同权的法律要求相背离;从大处说,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
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关系问题登记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是登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它只是一个事实行为,是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但这个事实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