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2018修订)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2018修订)》2018-03-27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2005年3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杭政办函[2005]216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
我市是雷电灾害事故多发地区,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引发火灾、停电停产、网络瘫痪、信息中断等事故频繁发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现出多样性。
防雷减灾工作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州”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州”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防雷减灾组织机构,督查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工作的落实,不断完善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质量考核以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等制度,严格各项监督管理措施,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大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确保各项防雷减灾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确保防雷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投入,将防雷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201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2017)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7]11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防雷安全的行政主体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工作,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平安浙江”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将雷电灾害的防
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做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并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优化整合工作。
二、强化重点区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防雷安全制度到位、设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人员到位、教育培训到位的要求,督促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已建防雷设施的检查检测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危化企业、易燃易。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2017年)-杭政办函〔2017〕11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2017年)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防雷安全的行政主体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工作,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平安浙江”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做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并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优化整合工作。
二、强化重点区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防雷安全制度到位、设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人员到位、教育培训到位的要求,督促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已建防雷设施的检查检测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危化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中小学校、大型商场(超市)、四星级以上酒店、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工地等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及3A级以上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建立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国计民生场所等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检测信息库,实行防雷装置检测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制度;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完善防雷安全“双随机”检查制度,对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应同时报当地气象部门;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范文(二篇)

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范文浙江省雷电灾害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和重视的气象灾害问题,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雷电灾害,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浙江省制定了《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该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高浙江省雷电灾害应对能力和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这一办法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组建专业团队,加强预警工作为了更准确和及时地预测和预警雷电灾害情况,浙江省应当组建专业团队,包括气象部门、电力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
这个团队的职责是对雷电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该包括灾害范围、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便公众和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
二、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为了提高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报能力,浙江省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监测设备的建设和技术更新。
监测设备应包括雷电探测器、闪电定位系统等,能够准确迅速地监测雷电活动并进行定位。
同时,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雷电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水平,确保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雷电灾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浙江省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册、宣传广告等形式,向公众介绍雷电灾害的危害和防范知识,告诫公众不要在雷电活动频繁的时候外出或从事户外活动,提前采取防护措施等。
同时,还应加强中小学教育,将雷电灾害知识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措施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建筑物和设施免受雷电灾害影响,浙江省应当加强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措施。
建筑物应安装避雷针和接地装置,设施应配备防雷设备,如避雷网等。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物和设施的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防雷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五、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为了有效应对雷电灾害,浙江省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的建设。
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应急队伍和装备等,确保在雷电灾害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紧急救援工作。
2023年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2023年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一、引言在浙江省,雷电灾害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不仅引起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科学、合理的防御和应急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2023年浙江雷电灾害的防御和应急措施。
二、防御措施1. 建立雷电监测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雷电监测系统,通过雷电监测站点实时收集雷电活动数据,为雷电灾害的预警和防御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系统应包括雷电观测仪器、气象雷达、闪电定位系统等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2. 完善防雷设施:在公共场所、重要设施和高层建筑物上安装合格的防雷装置,完善接地系统和避雷针网络。
同时,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防雷设施建设,提高雷击保护水平,避免农田、农舍等被雷击引发火灾。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雷电灾害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广泛宣传雷电灾害的预防、逃生和救援方法,提高公众的防御能力。
4. 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建筑工程雷电防护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防护设施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同时,对于未安装或防护设施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确保防雷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应急措施1.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各地应成立专门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雷电灾害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预案应包括预警、疏散、救援、抢修等内容,确保应急工作的及时和有序进行。
2.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成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医疗、救援等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如警察、交通等)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3. 加强灾后评估和恢复工作:在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灾后评估,确定损失和恢复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恢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加快受灾地区的重建进程,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气发[2009]27号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气发[2009]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657a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ac.png)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气发〔2009〕27号)各区、县(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气象局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杭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雷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雷重点单位,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等防雷重点对象的责任主体单位。
防雷重点对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应当予以重点防雷保护的人员聚集场所、建筑、设施等。
第三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区、市)气象局和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钱江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政府或管委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1 〕 131 号
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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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975 期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测报能力。建设覆盖全省的防汛防台抗旱综合信 息共享平台, 健全水利、 气象、 水文、 海洋、 海事、 国 土资源、 环保、 建设、 卫生等部门密切协作的防洪 安全、 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2 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根据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 山 洪地质灾害防治、 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 需求, 增加监测台网密度, 优化地面自动气象监 测, 按照 5—10 公里站间距开展自动气象站建设。 强化雷达和应急移动气象监测, 建设湖州、 丽水、 杭州西部新一代天气雷达。加强近海海洋气象灾 害、 农业农村气象灾害、 城市气象灾害和人居环境 气象的监测, 发展交通、 能源等专业气象灾害监 测。加强台风、 海上大风、 海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 预报预警, 建设东海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 进一 步发挥舟山海洋气象广播电台作用。建立多部门 合作机制, 形成相关部门气象灾害监测数据汇交 共享平台。加强多源数据融合分析, 建立网格化 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分析 和风险评价, 建立及时、 准确、 权威、 畅通、 有效的 灾害立体监测预警服务体系。 3 海洋灾害综合观测预警网络建设。 充分 利用国家已建、 在建、 拟建的海洋、 气象观测设施, 以海洋产业集聚区、 海防薄弱区、 海洋灾害频发区 为重点, 通过地方新建、 共建和改(扩)建的方式, 构建优势互补、 布局合理的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 形成以省、 市两级预报机构为主, 县级海洋站为辅 的海洋预报体系。开展以县(市)为基本单元的 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合理布局灾害防御重 点, 完成防御特大海啸灾害的定量海啸预警数据 库建设, 成立海啸预警计算中心。加快全省海洋 灾害信息服务网建设, 统筹现代传媒资源, 建立应 急联动信息发布机制, 加强海啸、 风暴潮预警信息 快速分发系统建设, 实现海洋灾害信息服务覆盖 沿海市、 县( 市) 、 主要乡镇和社区, 包括滨海旅游 区、 港口、 海洋工程、 标准渔港和其他涉海企事业 单位。 4 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按 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将全省已查明的 5868 处地 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 系, 确保责任明确、 隐患清楚、 巡查到位、 监测有 效、 预警及时。进一步完善以重要地质灾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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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省改革形势和防雷安全管理服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深入推进防雷行政审批改革、重点推进防雷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防雷机构和业务调整、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防雷减灾工作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完成三张清单并融入政府服务网。
厘清各级气象部门权责,完善各级气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气象安全准入标准,并在浙江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2.全面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按要求取消防雷行政审批前置相关中介服务,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
3.制定配套制度落实不再审批改革。
建立不再审批改革后的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防雷安全相关要求依法落实到位。
按政府要求推进实施核准目录外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改革。
4.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进一步清理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层级,确保审批时限提速70%以上。
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气象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服务规范。
5.改革防雷审批服务考核制度。
完善防雷行政审批考核办法,建立以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质量、落实防雷安全源头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改成效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
完善防雷审批服务质量第三方回访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防雷审批和服务的社会满意率。
(二)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社会管理制度
6.完善防雷机构管理制度。
制定和完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建立防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细则;建立防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对防雷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防雷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防雷检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检测质量和信用等级等信息。
7.完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与简政放权和中介服务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落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防雷安全
主体责任;完善防雷重点单位监管制度,落实防雷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告知制度,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主体责任。
完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省市气象局层级监管职能和市县气象局执行职能。
建立防雷安全监管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重点单位防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8.指导完善防雷行业自律制度。
引导建立防雷行业协会,指导协会、学会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竞争行为。
(三)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
9.规范部门防雷工程企业管理。
理顺防雷工程企业投资主体,各级气象局及所属防雷检测机构从现有防雷工程企业投资主体中退出(对外投资划拨到各级气象局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气象部门下属单位不再新办防雷工程企业,防雷工程企业经营场所全面退出气象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厘清防雷工程企业的资产资金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规范部门防雷工程企业运行。
10.规范防雷政事企人员管理。
理顺防雷行政管理、审批窗口、防雷检测服务、防雷工程企业的人员隶属关系或聘用关系,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防雷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防雷工程企业兼职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防雷检测机构或防雷工程企业人员不得从事防雷行政管理工作。
11.规范防雷政事企财务管理。
改革防雷行政工作财政保障
方式,防雷行政审批和窗口服务的工作经费和人员费用等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全额保障,杜绝局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资金混用现象。
规范企业财务核算体制,企业财务核算场所、人员与局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分离。
(四)调整防雷机构设置和业务布局
12.调整防雷业务布局。
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技术基础建设,完善雷电观测网,优化防雷业务平台。
调整防雷业务布局,集约规范雷电预报预警业务,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扩大雷电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根据中国气象局的统一部署,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发展防雷减灾专业服务,提高服务产品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灾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
13.调整防雷机构设置。
根据防雷改革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实施省局本级防雷改革,调整防雷业务分工,雷电监测、预报预警职能由气象局所属气象台承担;重组防雷机构,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接雷灾调查、科普等职能和防雷设计技术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
探索组建防雷检测企业,参与防雷服务市场竞争。
制定方案并积极推进市县检测机构改革。
14.完善气象行政监管机构设置。
按照转变职能、全面履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防雷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气象安全(防雷安全)
监督管理职能,结合各地实际,各级气象局采取独立运行或加挂牌子等形式设置防雷安全行政管理机构。
通过事业单位的整合,推进市级气象执法监察中心建设,承担气象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和行政审批窗口日常审批服务工作,完善气象窗口服务功能。
(五)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5.加强气象公共财政保障体系。
完善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加大力度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加强气象事业公共财政保障。
完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推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研究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改革配套财务管理政策,加强对理顺投资关系、资产资金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的具体指导。
16.完善人事人才相关配套政策。
进一步优化防雷岗位设置。
制定防雷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单位活力。
完善防雷岗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
三、2015年预期成果
通过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三张清单并融入政府服务网、全面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改革任务,防雷行政审批更加高效;通过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社会管理制度,完成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细则、防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防雷检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举报投诉制度、防雷重点单位监管制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告知制度、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等改革任务,
防雷安全制度标准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通过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完成局机关及所属防雷检测机构退出现有防雷工程企业投资主体、理顺防雷相关人员隶属关系或聘用关系、规范企业财务核算体制等改革任务,部门政事企管理更加规范;通过调整防雷机构设置和业务布局,完成部分市局气象执法监察中心建设、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调整防雷业务服务分工等改革任务,防雷安全监管及业务体系更加完善。
通过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完成气象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和实行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防雷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防雷岗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等改革任务,气象事业发展保障更加稳定;为逐步形成与改革形势相适应、规范履职、有序开放的防雷安全管理与服务体系奠定基础和提供可借鉴的做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气象局成立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全省改革的组织实施、规划部署、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牵头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具体工作,各有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按照本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
(二)明确改革任务
细化改革目标措施,注重各项改革任务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把握好改革的次序,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推进改革任务的项目化。
省气象局层面,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等组织工作,人事处牵头负责健全气象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完善人事人才相关配套政策等配套改革的组织工作,计财处牵头负责完善气象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等配套改革的组织工作,省防雷中心具体负责省局本级防雷减灾体制机制相关改革。
(三)落实改革进度
改革试点任务共有5大类32项,分两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15年1~6月),主要是开展调研、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推进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等相关任务。
第二阶段(2015年6~10月),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主体任务。
第三阶段(2015年11月~2015年12月),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附表:改革任务及时间进度要求
附表
改革任务及时间进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