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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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 的关 系
唐 卫
( 四川大 学法 学院
【 摘 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到底是 怎样的?从公权产生的方式和 目 的上 来看 , 权 力本身是 为 了保 护私 权而存 在的 。但 是 , 公 在公权 的 实 际
运作 中可 能会 出现一 些偏差 , 其偏 离原 本的 宗 旨, 使 即公 权 的范 围可能 会 被 缩 小或 是会 扩张 。 出现前 述 两种 情形 中的任 何一 种都是 不利 于社 会 的 稳定和 整体 社会福 利的 增加 的。 因此 , 此也 提 出 了一 些 如何 正 在
二 、 权 力产 生 的 目的 公
图 一
根据洛克在《 政府 论下篇 》 中的观 点政府 的权利 来 自于全 体 人 民的一致 同意 。人 民达成契 约 , 同意让渡一 部分 自己的 自然权 利给政府 , 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 图一 ) 如 。因为在 自然状态 下, 个 人力量是很 微小 的, 但这样 的个 人力量既要保 护 自己不受 自然 环 境的威胁还要同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不被 同样拥有一切 自然权利 的 他人侵害是很困难的 。即便 这 并不 是关 于政 府是 如何 建 立 的事 实, 它也阐明了是什 么使得政府 的建立合 法化 的。就像 亚里士 多 德所认为 的那样 , 人是 天生 的政 治动物 , 一种倾 向于群居 的动 物。 于是人们便开始探索“ 要寻找 出一种结合 的形式 , 使它能 以全部共 同的力 量来保护 和保 障每个结合者 的人身和财 富, 并且 由于这 一 结合而使 每个与全体 相结合 的人 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一样的 自由。 ”为了 自己的利益 , 人们决定转让 自己 的一部分 自由。然而既然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 的 自然社会 中人 人 都享有相 同的、 绝对 的 自由 ,任何 人对 于 自己的同类 都没有任 何 “ 天然 的权威 , 既然强力并 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 于是便 只剩下来 约定 才可 以成为人 间一切合法 的基础 。 ” 这种约定在社会 中就表现为法律 。正如我们在 萨拉莫 尼奥那 里所见 , 事实上 , 社会契约本 身就是 一个政治 问题 , 它是 关于法 律 的协议 , 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 治理 的。法律是 由公众 选举和委 派 的立法机关 , 根据社 会 同意 而制定 的。公权 力 的范 围 由法律加 以 划定 。只有法律 明文规定属于公共权力的那部分权利 才能 由政府

小议公权力与私权利

小议公权力与私权利

小议公权力与私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的权益愈加重视。

这本是件好事。

然而,某些不合理的维护私权行为也随之出现,一些人打着维护私权的幌子,公然无视甚至损害公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矛盾日益深化,实在堪忧。

其实公权力与私权利本无矛盾,关键在于使用者如何行使私权,维护公权。

所谓公权力,是指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但一些公权力的执行者却将公权力逐渐变为自己的私有权力。

在生活上,有的人利用公权力为家属、子女、亲友在招工、招干、分配、调动、提职、晋级等方面,谋求制度规定以外的特殊照顾;有的人利用公权力多占住房,用公款装修住房等等。

在经济上,有的政府管理部门把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分离出去,成立“影子公司”,收取所谓咨询费、代办费,从中提成;有的把责任义务变成有偿服务;也有一些干部官僚习气十足,办事拖拉,遇到责任推诿扯皮,甚至视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宝贵财产如同儿戏,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这些现象都是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危害极大。

何为私权利呢?私权利,也称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规范私权利的是私法,它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这给了公民“想我所想,做我想做”的机会。

然而某些人却为一己私欲损害他人私权利,甚至与公权力公然抗衡。

例如“我爸是李刚”事件、李天一事件、印度强奸事件······凡此种种,皆是私权利的过度使用,于人于社会皆是祸患,不可不严加对待。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可以说,没有私权利,公权力不会存在;同时,没有公权力,私权利的行使也得不到保障。

所以我们要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扩大私权利的空间,压缩日益膨胀的公权力,维持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使其正确行使私权,维护私权;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使权力越过其应有界限的机会减少;完善机制,越权违法者严咎其责。

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私权优先”原则浅析——“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专题讲座心得体会2005年5月28日,金山区区长郝铁川教授在交大包兆龙图书馆三楼演讲厅,为我们做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

郝铁川区长曾经做过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具有学者风范,又有政府工作的经历。

在他的演讲中,详细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就本次讲座,围绕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浅谈心得体会。

国家公权力英文翻译为“power”,公民私权利英文翻译为“right”。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power”与“right”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私权优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权与私权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也适用于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

要使行使公权的人永远牢记自己的使命,就是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

凡任何公权行为都不应当损害私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私权优先也还要区分私权的类型,充分理解私权的含义和范围。

私权可以大致分为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四大类。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优先,而且无价。

在公权与私权关系当中,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应当至高无上。

古语云:“人命关天”。

对这一点可能争议不大。

二、私人的财产权。

个人的财产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过分。

不保障私人财产权,任何法律都显得多余。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几乎就是它最主要的责任。

”公权保护私人财产权,最常见的错误就是简单比大小,要看一看花费的公共财产和被保护的私人财产哪个多、哪个少。

保护人财产权,如果非政府出面不可,花费多少不能简单比大小。

例如有人被盗1000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不能简单计算被盗1000元和办案费用的大小。

三、民主权利。

人的尊严就在于他是否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基本权利。

公权与私权

公权与私权

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有关私权与公权的讨论越演越烈。

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所谓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

这种关于私权与公权激烈的争辩绝不是空穴来风,更不是无痛呻吟,而是直接的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种变化。

①随着我国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多,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自己的财产,希望自己财产的安全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②物质财富的增多必然引起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在关注衣食住行的同时更加关注自己的人格、名誉、自由和安宁,对生活质量和精神尊严提出了更高的欲求;③在物质资料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从生存资料消费更多的转向了发展资料消费享受资料消费等更高级的消费,如此不断的学习更加使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理性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苗,人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诉求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障。

④同时国家政府及领导以及各阶层的有识之士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加重视民本意识,这也间接使公权私权之议更加热烈。

然而,由于法治与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我们对私权的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高度。

私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近年来,接连出现了私权与公权之争的案例,从孙志刚事件到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从上海杨佳恶意袭警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拆迁,事件的不断升级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私权与公权的热烈关注。

从社会现象来看,私权与公权之争的主要表现是,公权大范围介入私权领域,侵害私权,使得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在我看来,我国近年来有关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根源主要植根于我国几千年来社会制度中对私权保护的缺失。

从秦汉时期到清朝灭亡,整个封建社会由于其本身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更多的要求是臣民对国家应作出何种的贡献,而对于臣民本身的权利却知之甚少。

公权与私权

公权与私权

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有关私权与公权的讨论越演越烈。

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所谓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

这种关于私权与公权激烈的争辩绝不是空穴来风,更不是无痛呻吟,而是直接的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种变化。

①随着我国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多,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自己的财产,希望自己财产的安全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②物质财富的增多必然引起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在关注衣食住行的同时更加关注自己的人格、名誉、自由和安宁,对生活质量和精神尊严提出了更高的欲求;③在物质资料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从生存资料消费更多的转向了发展资料消费享受资料消费等更高级的消费,如此不断的学习更加使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理性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苗,人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诉求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障。

④同时国家政府及领导以及各阶层的有识之士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加重视民本意识,这也间接使公权私权之议更加热烈。

然而,由于法治与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我们对私权的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高度。

私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近年来,接连出现了私权与公权之争的案例,从孙志刚事件到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从上海杨佳恶意袭警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拆迁,事件的不断升级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私权与公权的热烈关注。

从社会现象来看,私权与公权之争的主要表现是,公权大范围介入私权领域,侵害私权,使得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在我看来,我国近年来有关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根源主要植根于我国几千年来社会制度中对私权保护的缺失。

从秦汉时期到清朝灭亡,整个封建社会由于其本身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更多的要求是臣民对国家应作出何种的贡献,而对于臣民本身的权利却知之甚少。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法院公布“老赖”信息为视角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法院公布“老赖”信息为视角

-5-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8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摘 要: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背后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的对抗。

如何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协调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纷纷通过微信、网站、高铁站等渠道公开“老赖”的照片、姓名等信息,以期提高案件执行效果。

这种做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引发了公众对公权力是否侵犯个人私权的质疑和讨论。

一、公权与私权冲突问题分析对于法院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与个人信息的做法,有人欢喜有人愁,更有人质疑法院的此种做法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事实上,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不同利益的对抗。

曝光“老赖”是司法机关面对执行难的困境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老赖”所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则是个人利益。

“老赖”赖账的动机就是个人利益不受损或利益最大化,完全不在乎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当然不能任由“老赖”胡作非为,而是有责任和义务去保卫公共利益、公平秩序。

当然,任何公权力不能是无限制、无边界的绝对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律的授予并严格限制在合法的范畴之内。

公权是与私权相对应的权力,它的行使空间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领域,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和侵犯私权,但私权也需要公权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只是一味强调权利行使的自由,很可能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和相互侵害,最终会使权利得不到保护。

个人利益存在于社会之中,脱离社会谈论任何一个特定个人的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公共利益是不可能通过自由而任性的个人行为而自动实现,而是通过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才能实现。

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公权力机关就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限制个人私利的过度扩张。

论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

论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

论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作者:王娟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0期摘要:公权力和私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一对范畴,二者共存于法律之中。

公权力和私权利都有其行使的界限,在社会处于“常态”与“非常态”的状态下其各自的范围呈现出伸缩性。

而“公共利益”则构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法律公权力私权利界限[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0-0223-02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但这里的“法律”究竟何指,是指实在法还是自然法?这关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问题。

如果认为“法律”仅指实在法而不包括自然法,那么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是实然权利,不存在法外的权利。

其界限也就被限定在实在法的框架内,我们要做的只是将二者的界限进行明晰即可。

相反,如果认为“法律”不仅仅指实在法,还包含了自然法,那么我们就得首先探究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否皆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然后再明晰其二者的界限。

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应该包含了自然法。

对于公权力而言,其应严格遵循实在法的规定,将其限定在实在法的领域内。

若将其纳入自然法的范围内,则必然会衍生出自然权力,而这则不利于实现限制和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目的。

但是,依良法之治的要求,公权力在行使时也要遵循自然法,否则,会导致公权力强权或政治化的一面。

对于私权利而言,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并衍生出公民的自然权利(应然权利)。

对于私权利来说“法不禁止即权利”。

在自然法的概念下,我们从保障私权利的角度出发,实现私权利的完美状态应是:应然权利:实然权利:实有权利=1:1:1。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

即无权利就无权力。

权力的产生,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转,皆是源于权利的让与及需要。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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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
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袁祖社.权利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
个人理解:公权力是国家有关机构所掌握的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权力。

而私人
权利是针对人民个人的,天赋人权中所提到的人权,应该就有指的是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点
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课堂笔记)
个人理解:公权力行使的原则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仅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执行的效力。

与此同时,还要必须完成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课堂笔记)
个人理解:对于个人私权利的范围,相较于公权力,范围更大。

法律条文中没
有提到的权力不代表人们不享有。

例如,采光权,这是一项,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
居住高层的人越来越多的社会现状而新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在n年前可能人们从来
没有提起过,但是不代表现在的人们没有这项权利。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那么就不用定罪,接受处罚。

所以所谓遵纪守法,其实是指你没有做法律中禁止你做的事,只要在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你有一切
自由去做。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联系
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公民权利是国家
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
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
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
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
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
障难以实现。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
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
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
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

(参考文献:刘旺洪.国家与社会:法哲学研究范
式的批判与重建[J].法学研究,2002(6).)
个人理解:公权力来源于所有人私权利的一部分。

因为社会的庞大性,聚少成多,所以公权力的力量还是非常强大的,它具有私权利所谓无法达到的功
能,但,每个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公权力的强大又容易造成对私权利的压制
或者不好的影响。

就像是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公权而轻私权的传统,
使得私权长期以来没有生长、发展的空间。

在中国历史上,君贵民轻的思想一
直占据主导。

•结合实际,个人感想
在实际生活中,中国确实存在着公权力被滥用的现象,人们确实有着制服恐惧,对于公权力的实施者有着一种畏惧感。

探究其中原因,不难发现,公权力的触
手过甚,诸如警察擅闯民屋查处、政府非法强制拆迁、计划生育部门违规罚没
超生者的财产等,在我国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我们社会的稳定和谐,对于我们
公民而言,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就像是深圳邹家健。

对于国家
而言,完善公法制度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部门司法使集权增长受到扼制,使
社会自主自治权利得到扩展,抵消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控制,保障市民社会的
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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