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
谈谈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式的复杂,⽬前国内⼈⼠开始遇上并操作起背对背信⽤证(BACK TO BACK LC,简称BBLC)和转让信⽤证(TRANSFERRABLE LC,简称TC)来。
应部分朋友的要求,本⼈把我所了解的实务介绍如下。
假定⼀个场景:国外客户A在国外⾏ABANK开⽴了信⽤证(此证为MASTER LC,主证或母证)通知到中间商B的银⾏BBANK,然后B呢,⼜想到了依前证开⽴新的信⽤证(副证或⼦证)通过CBANK转给国内⼚家/公司C。
我们来⽐较⼀下两种操作⽅法:(为了表述简单,⽤/划分2个的区别,/前表⽰BBLC,/后表⽰TC)1.需要主证开证⾏的授权;MASTER LC显⽰BBANK是议付⾏/MASTER LC显⽰:LC可转让,BBANK是转让⾏,C是第⼆受益⼈。
2.涉及信⽤证的数量:2个独⽴信⽤证/1个信⽤证。
3.第⼆受益⼈得到的保护:来⾃BBANK的。
/来⾃ABANK的。
4.第⼆受益⼈何时得到付款:交单给BBANK,如果单证相符,BBANK必须付款。
/只有等到BBANK得到ABANK的付款后。
5.第⼆受益⼈还可以转让么:可以。
/不可以。
因为TC只能转让⼀次。
6.第⼆个证⾦额能超过第⼀个么?可以。
只要BBANK掌握中间商B的融资额度。
/不可以。
是等于第⼀个LC⾦额。
7.2个证的付款时间相同么?可以不同。
/必须相同。
⽐如,⼀个120天远期的TC,第⼆个信⽤证也必须是120天远期。
8.2个证的价格条款相同么?可以不同。
母证是CIF,⼦证可以是CFR。
只要B补上保险单。
/必须相同。
9.第⼆个信⽤证可以要求多余的单据么?可以/不⾏10.第⼆个信⽤证效期早于第⼀个:是的/是的11.第⼆个信⽤证船期⽐第⼀个:早于等于/早于等于12.C提交单据现实B为发货⼈(SHIPPER):如果⼦证要求,可以/不⾏13.B能替换哪些单据:汇票,发票,箱单,收益⼈证明,保单,对主证不构成不符点的其他单据 / 汇票,发票14.B不能替换哪些单据:提单出⼝许可官⽅签发CO 三⽅签发IC / 提单保单(转证⿇烦单据)出⼝许可官⽅签发CO 三⽅签发IC15.如果B不替换单据结果?BBANK必须付款,然后要求B⽀付 / BBANK把单据提交给ABANK 要求付款16. BBANK需要B的保证⾦么?需要/不需要17. 最终买⽅会知道最终卖⽅么?如果⼦证开⽴的好,不会 / 会18. 2个证的货描必须相同么?可以不同 / 必须相同最后提⽰:1. 主证显⽰ DOCUMENTS SHOWING THIRD PARTY AS EXPORTER ACCEPTABLE,否则⼦证显⽰ ALL DOCS EXCEPT DRAFT & INVOICE MUST SHOW APPLICANT AS EXPORTER.2.⼦证显⽰ALL DOCS EXCEPT DRAFT & INVOICE MUST NOT SHOW LC ISSUING BANK, LC NO AND INVOICE VALUE。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一、业务流程不同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二、信用证形势不同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
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
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一些客户可能只是听说香港公司操作方便可降低税收成本,但不清楚实际的运作是怎样的。
一个简单的外贸的案例,给大家演示一下香港公司信用的的操作流程。
常用的有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种,案例:一批货物G,国内供应商A与香港公司B商签订合同$100万, 香港公司B以$120万与国外客户C签约。
其中, A为出口商,B为中间商,C为进口商。
BANK A为国内的通知行,BANK B为B公司的账户行,BANK C为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2. B以母证为依据,BANK B向A开出L/C,金额$100万,此证称为子证。
3. A收到BANK A的通知,接受子证,然后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转递BANK B.5. 审单无误后,BNAK B 通知香港公司B将发票由$100万替换成$120万, 并将单据转递BANK C6. 审单无误后 ,BANK C解付$120万给BANK B, BANK B解付$100万给BANK A.背对背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2. B向BANK B提交全额保证金,即$100万, 银行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A3. A接受L/C$100万.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 转递BANK B议付。
5. 审单无误后, BANK B向A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B买单, B领回全套单据.6. B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发票改成自己的发票$120万,将有供应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BANK B,转递BANK C议付.7. 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A赎单提货.案例中,香港公司B账户中余额$20万为销售利润,根据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20万没有税收。
国内供应商A如果直接卖给国外客户C,金额为$120万,通过香港公司操作后,合同金额降低为$100万,国内税基减少,也达到了减少税收的目的两者区别1. 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2. 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3. 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4. 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额保证金。
国际结算重点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有价证券之父)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
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
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常见的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4.需要注意的有关转让信用证的其他规定: a. 信用证中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信用 证可以分部分转让给不止一个第二受益人, 水平转让 b.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 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 其后的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
各方当事人: 开证行 第一受益人 转让行 第二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开证行
开证行: 1.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时须指定转让行,并规定一旦发生转让, 转让行应立即以加押电文通知开证行。 UCP600 38A,A BANK IS UNDER NO OBIGATION TO TRANSFER A CREDIT EXCEPT TO THE 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EXPRESSLY CONSENTED TO BY THAT BANK LC的通知和保兑,UCP600规定如果被要求通知的或加保的 银行不予照办时,必须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而指定转让行 在此的做法UCP600并未规定。 开证行虽然开出TRANSFERABLE 的LC,原证是否被转让? 开证行可能不得而知,因而存在不能保留对转让进行有效控 制的风险,应通过指定转让行来限制交单行的范围。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转让行-- 我行作为转让行的操作实务 一.转让环节: 1.审核信用证条款:TRANSFERABLE;我 行为指定转让行;是否包含不清楚及不适合 转让的条款。 2.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资格的审查 第一受益人--进出口代理权 第二受益人--进出口权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背对背与转让证的异同点
一般单据遭拒付都是因为单据有不符点,但 这起案例中,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最根本的 原因是背对背证的付款受制于原证开证行, 母证与子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尽管开户 银行已尽到提醒义务,但由于客户对此没能 引起高度重视,最终没能避免悲剧。 . 再者,丧失了对物权的控制更是雪上加霜。
1-1信用证的定义及种类

(七)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 指交易的一方开出第一张信用证,但暂 不生效,须在对方开来一定金额的回头 信用证经受益人表示接受时,才通知对 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 证的受益人和开证人就是回头信用证的 开证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是远期 信用证,回头信用证是即期信用证,第 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回头信用 证的开证行。
(五)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够恢 复到原金额重新使用的信用证。循环信 用证可分为全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和 非自动循环三种。议付后,不需要开证 行通知就可以循环使用的为全自动循 环。议付后,在规定的限期内,开证行 不通知停止循环就可以循环使用的为半
(三)保兑信用证
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 家银行加以保兑的称为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这样的信用证, 除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外,保兑 行也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对受益人是 有利的。保兑信用证上应注明 “Confirmed”字样。
(四)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定义,可转让 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系指特别 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 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 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 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第一节
信用证的定义及 种类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 又称为信用状,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 要求并按申请人的指示,向第三者开具 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 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国际结算:国际结算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加以了结的一种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间由于贸易活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是通过资金调拨、货款转移的方式了结的,称为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是整个国际结算的核心。
国际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交流活动,例如,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双边结算制度:双边结算制度是指两国政府签订支付协定,开立清算账户,用集中抵消债权债务的办法,清算两国之间贸易和非贸易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一种制度。
国际结算信用管理:国际结算信用管理基本是指处于国际结算过程中的企业为了增强信用能力,控制国际结算中的信用风险而实施的一套业务方案、政策以及为此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制度。
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
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
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
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结算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凭电贴现与凭有形承兑汇票贴现的区别。
➢2.简述假远期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的异同。
➢3.简述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异同。
相同点:用于中间贸易不同点: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关系: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必须经过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放可开立。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无关;可转让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的关系: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背对背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转让行的责任: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不会增加付款责任。
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4.简述电汇的类型及其应对方法(至少四种)1.全款前TT如果钱到账前,没有开展任何生产或备货行为,基本不存在任何风险;如果已备货实际上已经有了资金付出。
此付款方式虽然对卖家很有利,但通常很难被买家,尤其是初次合作的买家接受,如能争取到,对出口方来说当然是最佳选择。
2.预付款+余款at sight of B/L这种付款方式原则上仍属于前TT,但未收到全款已经生产了货物并出运。
此付款方式较容易被买家接受,只要估计好预付款的量并对提单有稳妥把握,是相对较安全的付款方式。
3.全款at sight of B/L此种付款方式风险较大,虽然买家无法轻易得到货,但因为没有任何预先支出,所以很可能在发货后要求降价,到时卖方会非常被动,面临是否自担运费拉回货物的选择。
应对方法:建议对不是特别熟悉的买家,不要使用这种付款,同时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4.预付款+余款at sight of original B/L这种付款方式属于部分前TT+部分后TT当买家付了预付款时,承担了所有风险;当卖方生产了货物并做了出运,但还未寄出提单时,风险由双方承担;当寄出提单时,风险几乎全部转移到了卖方身上,并且无法再扭转。
应对方法:建议除非特别熟悉并有实力的的买家,否则此付款方式也不要使用,同时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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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上的变动
• 4.最迟交单期:可以缩短,这样可以使第一 受益人有足够的时间替换发票和汇票。
• 5.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尽量使第二受益 人不迟装,同时最迟交单期可以相应缩短。
•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以减少或者缩短。
• 2.中间商还可通过改变信用证的单价及总值获取 差价,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第一受益人通过替换 汇票和商业发票赚取原证与已转让信用证之间的 差额。
• 3.通过换单隐去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切断供、求 双方的联系,保住商业机密。
• 4.转让信用证往往加列有待开证行付款后方向第 二受益人付款的条件。如此,把开证行拒付的风 险转嫁给供货商。
• 一是要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担保,交纳保证 金或占用信贷额度。
• 二是要承担一个独立开证人的付款责任和 一个独立受益人可能面对开证行拒付的风 险。
• 所以,中间商可以采取另一个方法,即要 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
让信用证,中间商通过转让将装运货物及
/或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供货商。如此, 买方开立的信用证称做master L/C或 original UC,即原证,转让后的信用证称为 transferred L/C。
• 第一受益人需要调换发票赚取差价时就要 采用第一种措辞,这对他十分有利。有时 第一受益人可将特殊修改不通知第二受益 人,比如提高货物单价的修改。
• 第一受益人在替换单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 第一受益人在转让行的提示下迟迟未来替换单据,或者替 换的发票产生于第二受益人单据中本没有的不符点。对此 CUP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未在转让行要求下替换单据时 照办,那么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在未经替换的 情况下,直接寄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任何 责任。
• The beneficiary retains the rights to refuse to allow the transferring bank to advise amendments made under the original credit to the transferee (2nd beneficiary ). Therefore the Transferring bank must obtain approval of the beneficiary before advising amendment to the tranferee.
• 在可转让信用证里,中间商便是第一受益 人(the first beneficiary),供货方则为第二 受益人(the second beneficiary)。
可转让信用证的优点
• 1.可免去中间商的开证程序,给供货商提供付款 的保证,使供货商放心生产办理交货,为自己节 省一笔开证费用及保证金。
• UCP600还规定,任何转让要求必须说明是 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 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需要明确说明该项 条件。在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时,将它是 否保留信用证修改通知受让人(第二受益 人)的权利通知转让行并由转让行再通知 受让人。关于修改通知受让人的权利有以 下三种情形:
• 1.保留修改权利(retainment of beneficiary’s right on amendments)词句如下:
• 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由开抬头人,申请人报关可能存 在困难,而单价过低将会引起低价倾销的嫌疑。申请人应 该设法解释,维护自身利益。第一受益人应清楚不换发票 可能带来的后果。
转让行的责任
•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仅仅是寄单行,不对第二 受益人交单垫款融资,也不对第一受益人调换的 发票立即支付差价,而是等收到开证行的付款以 后支付第二受益人的货款和第一受益人的差价利 润。所以一般转让行在非保兑行的情况下加注下 列文句:
• 国际贸易中,中间商为防止与供货商直接 订约成交,泄露商业机密,影响自己赚取 差价,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开立背对背信 用证。
• 即买方开立一个信用证给中间商,中间商 以这个信用证为蓝本另开立一个信用证给 供货商。如此尽管能切断供求双方的联系, 保守住商业机密。
• 对中间商来说背对背信用证存在着不利的 方面:
险金额才能不低于原证项下规定的保险金额。
转让信用证上的变动
• 7.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原始信用证申请人。 • SWIFT配合本条要求,不列申请人名称,在MT720
Transfer of a Documentary Credit格式中主动将申请人划 去不表示出来,但是,如果第一收益人不愿介入交易,他 可以要求再把申请人名称列入。 • 但是,如果原证特别要求申请人名称应在发票以外的任何 单据中显示时,该转让信用证必须反映该项要求。比如: • 原证要求申请人信息显示在提单的“被通知方notify party” 栏,目的是为了货到港后可以及时通知申请人提货。这时, 转让行在转让时就不能将被通知方改为第一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上的变动
• 根据ICC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对原始信用证 做出以下七项更改,如变动条款超过了以下七项 的范围,转让行可以拒绝办理转让:
• 1.信用证金额:第一受益人需要赚钱差额利润。 • 2.规定的任何单价:一般单价减少将导致总金额
减少。 • 3.截止日期(有效期):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
• 对供货商来说,由于得不到充分的付款保障,利 用转让信用证便没有背对背信用证有利。总之, 向买方争取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比开立背对背信用 证对中间商要有利得多。
• 但信用证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也被卖方转让。在 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货不对路或单据有问题等 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仍旧要负合同上卖方的责任。 因此,对第一受益人来说选择第二受益人应该谨 慎行事。
转让信用证上的变动
• 6.保险金额百分比可以增加,以满足UCP规定的 保险金额。举例:
• 原始信用证金额USD 100000,投保比例要求为 110%,转让信用证金额USD 90000,则:
• 90000X=100000×110% • X=122.22% • 只有保险百分比增加到122.22%,转让证下的保
•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by the Transferring Bank only when documents are received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Credit terms and cover has been received under the original Transferable Credit.
付款
• 开证行付款给转让行,转让行收到后将第 二受益人的发票金额付给第二受益人,将 调换发票后的差价利润付给第一受益人。
背对背信用证
• 背对背信用证时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也无需要而产生的 一种信用证。由于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因 此受益人以该证作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 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商为受 益人的新证。这张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 中间商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原证项下收到的货款来支 付背对背吸引子开证行垫付的资金,从而无须向实际供货 商直接支付货款。
• 新证开出以后原证仍然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为保管。原 证开证行与原开证人没有关联,因为新证的开证人是原证 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证的开证人与开证行。因此新证开证 行在对受益人付款以后,会立即要求原证受益人提供商业 发票与汇票进行调换,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原证开证行收 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