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司考刑法导学:主要罪名解读司考刑法导学:阻碍军事行动罪1.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一般要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的气候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2.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

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骗取了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投放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了破坏的行为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4.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

破坏没有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5.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6.不仅窃取、破坏交通工具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窃取、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都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处理原则也一样。

一般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等的法定刑要高于盗窃罪,因此,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定罪处罚。

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产生想象竞合时,存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

法律敎育网7.正在使用的油田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参考答案】B【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故意【解析】A项,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其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引起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放任他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C项,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择一重罪处断,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项,丁在繁华路段飙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由于刑法制定危险驾驶罪来禁止“飙车”,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速驾驶造成车祸,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的后果,就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规范保护范围之内,该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丁,丁自然就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本题选B。

2.(多选题)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参考答案】AB【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立功【解析】本题考查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出借枪支罪的认定和立功的概念。

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指的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以及其他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

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

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参考答案】ABCD【考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解析】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款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

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A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既然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这一原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则对于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A选项正确。

司法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注意:“不特定人”并不是“谁碰到谁倒霉”的意思。例如,楼下有许多行人,甲抱着“砸 着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窗户扔出一块砖头,砸中一位行人,使其身受重伤。该行为的危 险范围是限定的,不可能殃及多数人。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危害共公安全罪,而应认定故意 伤害罪。
• 2.本类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这类行为形式多样。但从行为与结果对犯罪构成影响的角度分 析,其情形可以包括: • (1)一部分犯罪是危险犯,即犯罪既遂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 险状态,而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 (2)一部分犯罪是实害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结果才符合 本罪的犯罪构成,若未出现法定结果,即不构成该罪,如失火 5 罪、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
12
一、放火罪(22章) ★★
• 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
• 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 灾的发生。
• 例如:公司职员值夜班,睡着后碰到蜡烛点燃纸张,发现时为了报复 老板故意不灭火引起火灾。在此,对先前的失火行为不作评价,只定 不作为的放火罪。
• (2)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四)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9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五)责任事故型犯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 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 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分考区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第七分考区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1.放火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1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工具,它能完整清晰地体现出考点和命题规律,也对考生的复习技巧方面有着导向作用,历年真题真实的反映了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和考查模式,所以说把历年真题作为练习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2021刑法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21-2021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

目录第一编总则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刑法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犯罪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犯罪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总结与对比

「【总结】交通肇事罪」(1)一般主体+公交范围+违章行为+损失结果+因果关系+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2)结果:一般违章,一死或三重伤;6种情节(酒后、吸毒;无照;安全故障;无牌、报废;超载、逃逸),只需一重伤。

(3)交通肇事后逃逸=基本犯+逃逸。

(4)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头有违章,一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不救助)。

(5)隐藏、遗弃致死(致重伤):间接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6)三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指使、强令违章,肇事人构成基本犯的,指使者也构成。

四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乘车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基本案情」事实一: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某在山东省平阴县经营油脂加工厂,后更名为中兴脂肪酸甲酯厂,并转向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回收再加工。

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某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扩大生产,进一步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

事实二:自2007年12月起,柳某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劣质油脂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

柳某先后将所加工提炼的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昌泉粮油公司、宏大粮油商行等(均另案处理)。

事实三:前述粮油公司等明知从柳某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系地沟油加工而成,仍然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

截止2011年7月案发,柳某等人的行为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此类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事实四:上述期间,经被告人柳某招募,被告人鲁某负责格林公司的筹建、管理;被告人李某负责地沟油采购并曾在格林公司分提车间工作;被告人于某负责格林公司机器设备维护及管理水解车间;被告人刘某作为驾驶员运输成品油脂;被告人王某作为驾驶员运输半成品和厂内污水,并提供个人账户供柳某收付货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 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 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 ------ 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 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 如果构成犯罪, 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 、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 处理。

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 应按盗窃案件处理。

如果 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C 、一般不包括直接用电的设备。

A 、
B 、 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 、
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A 、数罪并罚;
B 、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
2)劫持航空器罪:
A 正在使用中的概念: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
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 24 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劫持:通过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

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飞行中的概念: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 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 直至打开 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 属于正在飞行中; 航空器被迫降落时, 在主管当局接 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 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 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 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 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区别
政府
B 、
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C 、 D 、
没有持枪资格持枪的为非法持有,原来有持枪资格的,但丧失资格又拒不交出的为私藏
为了出卖购买或者运输邮寄大规模枪支的,是储存枪支罪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公务用枪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非公务用枪要造成严重后果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1)交通肇事罪(133 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A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
B、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本罪主体:一般为司机;
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
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
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
E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1日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注意:这里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况,也不包括由于逃逸过程中把被害人挂在车上被拖拽而死)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